⑴ 小學生體育達標每一項目的標准
小學生體育達標標准如下:
拓展資料: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說明:
為建立健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機制,激勵學生積極參加身體鍛煉,教育部印發《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2014年修訂)》,要求各學校每學年開展覆蓋本校各年級學生的《標准》測試工作,並根據學生學年總分評定等級。只有達到良好及以上的學生,方可參加評優與評獎。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以下簡稱《標准》)是國家學校教育工作的基礎性指導文件和教育質量基本標准,是評價學生綜合素質、評估學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發展的重要依據,是《國家體育鍛煉標准》在學校的具體實施,適用於全日制普通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
⑵ 關於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
沒有關系的,那個只不過是個憑條,就是所你以後要是有什麼問題了可以當個憑證,考大學了什麼的都不會受到影響的。你大學都考上了,還在乎高中畢業證干什麼呢,我們鄰居家的一個孩子就和你的情況是一樣的。
⑶ 求《學生體質健康標准》(中,小學)的表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
及《〈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教體藝〔2002〕12號
現將《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標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准》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積極進行身體鍛煉的教育手段,是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標准,也是學生畢業的基本條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把《標准》的實施作為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宣傳、加強管理、認真施行。
二、《標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准》在學校的具體實施。因此,在實施《標准》的同時,原《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的內容不再執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仍按照原《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的實施辦法,向體育主管部門報送《標准》的達標數據。
三、凡已實施《標准》的學校,《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中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小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停止執行。
四、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准》的具體步驟 (一)從2002年新學年開始,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3%左右的中小學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學校,小學從一、三、五年級開始,中學(中專)和高等學校從起始年級開始實施《標准》,以取得經驗。(二)從2003年新學年開始,各地實施《標准》的比例擴大到50%的中小學校和所有高等學校。 (三)從2004年新學年開始,在各級各類學校全面實施《標准》。
五、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的分步實施計劃,並於2002年9月1日前報教育部備案。
六、教育部將於2003年開始,對各地實施《標准》的學校進行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七、各地、各學校在實施《標准》的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八、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本文及相關附件轉發各級各類高等學校(含部委屬學校)。
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
一、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的決定》提出的「學校教育要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體育工作」的精神,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成經常鍛煉身體的習慣,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體質健康水平,特製訂《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以下簡稱《標准》)。
二、《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標准》從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等方面綜合評定學生的體質健康狀況,《標准》按百分制記分。
四、《標准》根據學生的生長發育規律,將測試對象劃分為以下組別:小學一、二年級為一組,小學三、四年級為一組,小學五、六年級為一組;初中及以上年級每年級為一組,大學為一組。
五、《標准》的測試項目
(一)小學一、二年級測試項目為身高、體重、坐位體前屈三項。
(二)小學三、四年級測試身高、體重、50米跑、立定跳遠四項。
(三)小學五、六年級測試項目為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選測項目為三項:從台階試驗、50米×8往返跑中選測一項;從50米跑、立定跳遠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選測一項。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級(含大學)測試項目為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選測項目為三項:從5 0米跑、立定跳遠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台階試驗、 1000米跑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台階試驗、800米跑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坐位體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選測一項。
六、測試與評分標准
《標准》中的選測項目由各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測試前隨機確定。考慮到城鄉的不同情況,《標准》中的台階試驗項目農村學校可選測相應項目,城市學校統一進行台 階試驗的測試。《標准》中的身體形態、身體機能和身體素質的測試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解讀》中的有關要求進行。《標准》的各項評分標准見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等級評定與登記 各個測試項目的得分之和為《標准》的最後得分,根據最後得分評定等級:86分以上為優秀,76分-85分為良好,60分-75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每學年評定一次成績並記入《學生體質健康標准登記卡片》,小學按照組別兩年評定一次,其他年級每學年評定一次。學生畢業年級的等級評定,按畢業當年的成績和其他學年平均成績(各佔50%)之和評定。
八、本《標准》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實施辦法
一、《標准》的實施工作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指導。《標准》由學校負責組織實施。各學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採集、匯總、上報《標准》的有關數據。
二、本《標准》應在校長領導下,由教務處(科)、體育教研部(體育組)、校醫院(醫務室)、學生工作部、輔導 員(班主任)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標准》的測試應與學生的健康體檢有機結合,避免重復測試。各測試項目的成績,由體育教研室(體育組)匯總,並按照《標准》的要求評定成績、確定等級,記入《學生體質健康標准登記卡》,在畢業時放入學生檔案。
三、學生達到《標准》良好等級及以上者,方可評為三好學生、獲獎學金(高等學校);達到優秀成績者,方可獲獎學分(高等學校或實驗新高中課程標準的學校)。對《標准》測試成績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准予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則學年評定成績不及格。學生畢業時《標准》成績達到60分為及格,准予畢業;《標准》成績不及格者,高等學校按肄業處理。
四、獎勵與降低分數的辦法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5分,不同項可累計加分:
1.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鍛煉出勤率達到98%以上,並認真鍛煉者;
2.獲等級運動員稱號者;
3.參加校運動會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名次者;
4.學生體育幹部在組織各項體育活動中,工作認真負責者。
(二)對體育課、早操、課間操、課外體育鍛煉無故缺勤,一年累計超過應出勤次數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學年累計超過 1/3者,其《標准》成績應記為不及格,該學年《標准》成績最高記為59分。
五、因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標准》的申請,經醫生證明,體育教研室(體育組)核准後,可以免予執行《標准》,所填表格(見附表7,略)存入學生檔案。
六、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准》的情況,要認真檢查監督,定期抽查,並進行通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七、為使《標准》的實施更加科學、准確、簡便易行,各學校選用的測試器材必須是經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檢測達到測試要求的合格產品,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使用計算機,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
八、各級各類學校在試行本《標准》時,《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中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小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即不再施行,與此同時,《標准》成績即作為《國家體育鍛煉標准》達標成績。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意見。
十、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⑷ 中小學學校標准化建設中校舍設施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准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並且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開始普及高級中學階段的教育。隨著教育逐步走向現代化,教育改革和發展對校園、校舍的條件與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創造適合青少年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辦學條件與育人環境,必須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學校建設標准,使學校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有章可循。這是制定本建設標準的基本目的。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學校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改建、擴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要視學校已有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網、綠化等現狀和具體情況,參照本標准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三條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准》是從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出發制訂的,在校舍各類用房的配置和面積指標上,首先要保證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備必要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體育活動場地。同時,面對基礎教育改革對校園校舍的條件與環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創造與完善。
第四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都必須先規劃設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建設。校園規劃設計要根據學校的特點、城市規劃的要求、周邊環境情況和學校現狀等條件,因地制宜地進行。校園規劃設計要便於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分期實施。
第五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規劃設計和建設要認真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與相關建築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學校建設規模與校舍用房的組成
第六條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規模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對中小學學制和班額人數的規定、生源、實行最佳規模辦學的程度、辦學的社會效益及有利於合理確定教職工編制、便於教學管理等原則確定。
第七條 校舍用房組成中各類用房的設置是根據教育日益發展和教育改革不斷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時期內逐步實現教育現代化的要求考慮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學校規劃設計和建設的依據。各地在執行中可根據本地區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辦學的合理需要制訂實施細則。有條件的地區以及邊區、少數民族地區等有特殊需要的學校,如示範性學校、民族學校等,經主管部門批准,可增設本章未列出的用房,並可適當擴大有關用房的面積。
第三章 學校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
第八條 學校網點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網點布局,既要考慮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又要考慮使學校形成適當的規模,實行"最佳規模"辦學,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應避免規模過小,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新建、擴建、改建城鎮居民住宅區時,城市規劃、開發等有關部門應會同教育部門,根據規劃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測算擬建學校的規模,並選擇合適地段,按本標准規定的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和校舍面積指標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二、學校的服務半徑,要盡可能避免中小學生尤其是小學生,穿越高速公路、鐵路干線、無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幹道上學而帶來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條 校址選擇。新建、遷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址一定要選擇在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有利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第十條 校園規劃設計。城市普通中小學校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都必須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模做好總體規劃設計。總體規劃設計應做到:各組成部分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應協調一致,與校園綠化、美化融為一體,構成優美的校園環境和人文景觀,以便給師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休息、活動、交流的環境空間。
為了保證具有安全、安靜、衛生的教學與育人環境,學校應避免各種城市雜訊的干擾和污水、廢水、塵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學用房應與鐵路、城市幹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學校設置獨立的變配電系統,有利於管理用電和保證用電。規劃設計用電負荷應留有餘量,能夠滿足不斷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教學設備逐步增多的需要。校園內,室外各種管線宜設直埋式敷設或暗設電纜溝,以保證使用安全,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
規模較小的學校,教學和辦公用房可設在同一幢樓內,但應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聯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擾。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學校生活用房應逐步實施建設與管理社會化,教職工住宅應納入城市規劃統籌安排,不應建在校園內。校園內的生活用房不應妨礙教學區的建設與使用,並應便於經營管理社會化。
升旗是對中小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園內必須設置旗台、旗桿,如無合適位置,可在主要建築物上設置附牆旗桿。
為保證師生出入校門的安全,校門外側應留有緩沖地帶和設置警示性標志。圍牆,要有利於學校安全管理,通透式圍牆有利於延伸校園景觀和視野。
第四章 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一條 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一、鑒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學校建設可一次完成,也可分期建設。本標准在校舍建築面積指標中規定了"規劃指標"和"基本指標"。規劃指標是根據學校規模和辦學需要應配置校舍的面積指標,編制和批准學校建設總體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總體規劃不應低於指標。基本指標是學校分期建設時,首期應建成的校舍面積指標。
二、本標准在核算校舍建築面積時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數K值,系採用各種用房綜合的平面利用系數,即K=0.6。
三、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總面積和生均面積指標測算,如附表4-1、4-2、4-3、4-4、4-5。
第十二條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間接為教學服務的各種用房。
一、小學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普通教室是小學生在校學習的主要活動空間。其面積由額定席位、課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決定。小學校學生的課桌按單人課桌平面尺寸600mm×400mm或雙人課桌平面尺寸1200mm × 400mm 考慮。在後牆和側牆上,可設置儲物櫃,每生一格。平面布置參見附圖1、附圖2。
表4-1(1)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1531 1977 2444 2890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專用教室 516 516 516 516
自然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儀器標本准備室 61 61 61 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8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86 — — — —
語言教室 32 1 32 1 32 1 32 1 3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283 363 464 544
多功能教室 100 130 160 19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使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圖書閱覽室 120 170 220 270
科技活動室 — — — —
心理咨詢室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40 40 61 61
二、辦公用房 244 314 380 446
教學辦公室 80 124 164 204
行政辦公室 14 4 56 5 70 6 84 7 98
廣播社團辦公室 14 20 26 32
會議接待室 — — — —
德育展覽室 30 30 30 3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總務倉庫 28 34 40 46
維修管理室 — — — —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366 519 663 811
教工單身宿舍 58 87 115 144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168 251 334 416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92 133 166 203
附表4-1(2)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規 劃 指 標 備 注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
人 30班135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464 2983 3753 4217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專用教室 765 838 1144
附表4-3(1) 城市普通初級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1918 2559 3199 3840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專用教室 737 856 975 1094
實驗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377 497 616 736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動室 18 — — — —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心理咨詢室 18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辦公用房 414 500 586 692
教學辦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辦公室 14 7 98 8 112 9 126 10 140
廣播社團辦公室 22 28 34 40
會議接待室 30 30 30 3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總務倉庫 34 40 46 52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531 768 998 1231
教工單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314 470 628 782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2) 城市普通初級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960 3919 5092 5751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專用教室 1048 1167 1501 1620
實驗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術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書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2 46 2 46
3、公共教學用房 1108 1546 1983
<, /TD> 2121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動室 18 2 36 3 54 4 72 5 90
心理咨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體育活動室 700 1000 1300 1300
體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辦公用房 424 534 658 788
教學辦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辦公室 14 7 98 9 126 11 154 13 182
廣播社團辦公室 22 28 34 40
會議接待室 40 50 60 7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2 28 2 28
總務倉庫 34 40 46 52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697 997 1290 1586
教工單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440 659 880 1097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40 40 40 40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學各類用房面積表
單位:m2
名 稱 平面利用系 數 12班600
人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備
注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基本指標 面積合計 0.6 2863 4772 3827 6379 4783 7972 5763 9605
生均指標 7.9 7.1 6.7 6.4
規劃指標 面積合計 0.6 4081 6802 5450 9084 7040 11734 8125 13542
生均指標 11.4 10.1 9.8 9.1
附表4-4(1)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2581 3226 3870 4515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專用教室 856 975 1094 1213
實驗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 — — —
美術教具室 23 — — — —
書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語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學用房 519 643 766 890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圖書閱覽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動室 18 — — — —
心理咨詢室 18 — — — —
體育活動室 — — — —
體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辦公用房 530 624 718 826
教學辦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辦公室 14 8 112 9 126 10 140 11 154
廣播社團辦公室 28 34 40 46
會議接待室 40 40 40 4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2 28
總務倉庫 40 46 52 58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786 1022 1252 1491
教工單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480 636 794 954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 — — —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2)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明細表
單位:m2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3941 5119 5781 6613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專用教室 1167 1501 1620 1908
實驗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儀器標本准備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樂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樂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術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術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書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語言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語言資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計算機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2 192
計算機輔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勞動技術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勞動教具室 23 1 23 2 46 2 46 2 46
3、公共教學用房 1568 2010 2151 2293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電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圖書閱覽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動室 18 3 54 4 72 5 90 6 108
心理咨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體育活動室 1000 1300 1300 1300
續表
用 房 名 稱 每 間
使 用
面 積 基 本 指 標 備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間數 面積
小計
體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辦公用房 568 686 804 936
教學辦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辦公室 14 9 126 11 154 13 182 15 210
廣播社團辦公室 28 34 40 46
會議接待室 50 60 70 80
德育展覽室 50 50 50 50
衛生保健室 14 2 28 2 28 2 28 3 42
總務倉庫 40 46 52 58
維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傳達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務用房 1015 1314 1607 1909
教工單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學生宿舍 — — — 另行申報增列
教工與學生食堂 669 888 1109 1332
鍋爐房 — — — 另行申報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報增列
開水房 24 24 24 24
汽車庫 40 40 40 40
配電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廁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3) 城市普通完全中學各類用房面積表
單位:m2
名稱 平面利用系數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36班1800
人 備注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建築面積
基本指標 面積合計 0.6 3897 6495 4872 8120 5840 9734 6832 11387
生均指標 7.3 6.8 6.5 6.4
規劃指標 面積合計 0.6 5524 9207 7119 11865 8192 13654 9458 15764
生均指標 10.3 9.9 9.1 8.8
⑸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是什麼
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
及《〈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教體藝〔2002〕12號
現將《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標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准》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積極進行身體鍛煉的教育手段,是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標准,也是學生畢業的基本條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把《標准》的實施作為學校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宣傳、加強管理、認真施行。
二、《標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體育鍛煉標准》在學校的具體實施。因此,在實施《標准》的同時,原《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的內容不再執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仍按照原《國家體育鍛煉標准》的實施辦法,向體育主管部門報送《標准》的達標數據。
三、凡已實施《標准》的學校,《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中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小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停止執行。
四、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准》的具體步驟 (一)從2002年新學年開始,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3%左右的中小學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學校,小學從一、三、五年級開始,中學(中專)和高等學校從起始年級開始實施《標准》,以取得經驗。(二)從2003年新學年開始,各地實施《標准》的比例擴大到50%的中小學校和所有高等學校。 (三)從2004年新學年開始,在各級各類學校全面實施《標准》。
五、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的分步實施計劃,並於2002年9月1日前報教育部備案。
六、教育部將於2003年開始,對各地實施《標准》的學校進行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七、各地、各學校在實施《標准》的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教育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八、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本文及相關附件轉發各級各類高等學校(含部委屬學校)。
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
一、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的決定》提出的「學校教育要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體育工作」的精神,促進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養成經常鍛煉身體的習慣,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體質健康水平,特製訂《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以下簡稱《標准》)。
二、《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標准》從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等方面綜合評定學生的體質健康狀況,《標准》按百分制記分。
四、《標准》根據學生的生長發育規律,將測試對象劃分為以下組別:小學一、二年級為一組,小學三、四年級為一組,小學五、六年級為一組;初中及以上年級每年級為一組,大學為一組。
五、《標准》的測試項目
(一)小學一、二年級測試項目為身高、體重、坐位體前屈三項。
(二)小學三、四年級測試身高、體重、50米跑、立定跳遠四項。
(三)小學五、六年級測試項目為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選測項目為三項:從台階試驗、50米×8往返跑中選測一項;從50米跑、立定跳遠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選測一項。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級(含大學)測試項目為六項,其中身高、體重、肺活量為必測項目。選測項目為三項:從5 0米跑、立定跳遠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台階試驗、 1000米跑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台階試驗、800米跑中選測一項;男生從坐位體前屈、握力中選測一項,女生從坐位體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選測一項。
六、測試與評分標准
《標准》中的選測項目由各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測試前隨機確定。考慮到城鄉的不同情況,《標准》中的台階試驗項目農村學校可選測相應項目,城市學校統一進行台 階試驗的測試。《標准》中的身體形態、身體機能和身體素質的測試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解讀》中的有關要求進行。《標准》的各項評分標准見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等級評定與登記 各個測試項目的得分之和為《標准》的最後得分,根據最後得分評定等級:86分以上為優秀,76分-85分為良好,60分-75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每學年評定一次成績並記入《學生體質健康標准登記卡片》,小學按照組別兩年評定一次,其他年級每學年評定一次。學生畢業年級的等級評定,按畢業當年的成績和其他學年平均成績(各佔50%)之和評定。
八、本《標准》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學生體質健康標准(試行方案)》實施辦法
一、《標准》的實施工作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行政部門指導。《標准》由學校負責組織實施。各學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採集、匯總、上報《標准》的有關數據。
二、本《標准》應在校長領導下,由教務處(科)、體育教研部(體育組)、校醫院(醫務室)、學生工作部、輔導 員(班主任)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標准》的測試應與學生的健康體檢有機結合,避免重復測試。各測試項目的成績,由體育教研室(體育組)匯總,並按照《標准》的要求評定成績、確定等級,記入《學生體質健康標准登記卡》,在畢業時放入學生檔案。
三、學生達到《標准》良好等級及以上者,方可評為三好學生、獲獎學金(高等學校);達到優秀成績者,方可獲獎學分(高等學校或實驗新高中課程標準的學校)。對《標准》測試成績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准予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則學年評定成績不及格。學生畢業時《標准》成績達到60分為及格,准予畢業;《標准》成績不及格者,高等學校按肄業處理。
四、獎勵與降低分數的辦法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5分,不同項可累計加分:
1.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鍛煉出勤率達到98%以上,並認真鍛煉者;
2.獲等級運動員稱號者;
3.參加校運動會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名次者;
4.學生體育幹部在組織各項體育活動中,工作認真負責者。
(二)對體育課、早操、課間操、課外體育鍛煉無故缺勤,一年累計超過應出勤次數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學年累計超過 1/3者,其《標准》成績應記為不及格,該學年《標准》成績最高記為59分。
五、因病或殘疾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標准》的申請,經醫生證明,體育教研室(體育組)核准後,可以免予執行《標准》,所填表格(見附表7,略)存入學生檔案。
六、各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標准》的情況,要認真檢查監督,定期抽查,並進行通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七、為使《標准》的實施更加科學、准確、簡便易行,各學校選用的測試器材必須是經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檢測達到測試要求的合格產品,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使用計算機,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
八、各級各類學校在試行本《標准》時,《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中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小學生體育合格標准》即不再施行,與此同時,《標准》成績即作為《國家體育鍛煉標准》達標成績。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意見。
十、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⑹ 小學生每周體育標準是多少課時
1-2年級體育課相當於每周4課時,3-6年級體育課和7-9年級體育與健康課相當於每周3課時。
根據《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驗方案》(教基[2001]28號)規定的義務教育階段體育(體育與健康)課占總課時10-11%的比例,1-2年級體育課相當於每周4課時,3-6年級體育課和7-9年級體育與健康課相當於每周3課時。各地在制訂體育課程實施計劃時,應明確小學體育和初中體育與健康課的周課時要求,確保開足體育課。
課程設置的原則:
1.一般性與選擇性相結合:
在課程設置方案中,尊重智力殘疾學生的教育需求,通過一般性課程來滿足其生理、心理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開發他們的潛能;同時,通過選擇性課程來滿足學生的個別化需求,促進他們多方面的發展。
2.分科課程與綜合課程相結合:
在課程組織形式上,分為分科課程和綜合課程,力求既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基本規律和認識理解事物的普遍特點,較全面滿足學生的一般性需求;又促進學生對知識的整體理解和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鼓勵學生學以致用,把所學知識運用到解決實際生活問題的實踐中。
3.生活適應與潛能開發相結合:
在課程功能上,強調學生積極生活態度的養成,注重對學生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與訓練,關注學生潛能的開發,培養學生的個人才能。
4.教育與康復相結合:
在課程特色上,針對學生智力殘疾的成因,以及運動技能障礙、精細動作能力缺陷,言語和語言障礙、注意力缺陷和情緒障礙,課程注意吸收現代醫學和康復技術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療、言語治療、心理咨詢和輔導、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相關專業的知識,促進學生健康發展。
5.傳承借鑒與發展創新相結合:
在課程開發上,繼承我國特殊教育取得的成功經驗,借鑒國內外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先進理論和成功實踐,結合智力殘疾學生教育教學實際,通過探索、總結、發展和創造,不斷調整、修改和完善課程,使課程更適合智力殘疾學生的需要和發展。
⑺ 國家規定中學每周體育課工作量是多少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
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除安排有體育課、勞動課的當天外,每天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外體育活動。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7)城市普通中小學校體育標准擴展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體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第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第四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強身健體活動,重視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注意吸取國外學校體育的有益經驗,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面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准。
第六條 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體育課教學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活動。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各年級和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普通高等學校對三年級以上學生開設體育選修課。
第八條 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所在地區地理、氣候條件。
體育課的教學形式應當靈活多樣,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改善教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九條 體育課是學生畢業、升學考試科目。學生因病、殘免修體育課或者免除體育課考試的,必須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室(組)審核同意,並報學校教務部門備案,記入學生健康檔案。
第三章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條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
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除安排有體育課、勞動課的當天外,每天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認真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達標活動和等級運動員制度。
學校可根據條件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遠足、野營和舉辦夏(冬)令營等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
第四章課余體育訓練與競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平。有條件的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參加課余體育訓練的學生,應當安排好文化課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並注意改善他們的營養。普通高等學校對運動水平較高、具有培養前途的學生,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體育競賽貫徹小型多樣、單項分散、基層為主、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第十五條 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學生參加國際學生體育競賽。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競賽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規定,樹立良好的賽風。
第五章體育教師
第十七條 體育教師應當熱愛學校體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養,掌握體育教育的理論和教學方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劃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佔的比例和開展課余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除普通小學外,學校應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配備一定比例的女體育教師。承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訓練任務的學校,體育教師的配備應當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安排體育教師進修培訓。對體育教師的職務聘任、工資待遇應當與其他任課教師同等對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學校對妊娠、產後的女體育教師,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相應的照顧。
第六章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
第二十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標准,有計劃地逐步配齊。學校體育器材應當納入教學儀器供應計劃。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場地、器材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地區,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社會的體育場(館)和體育設施應當安排一定時間免費向學生開放。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維修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地或者破壞體育器材、設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要,把學校體育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內,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體育經費,以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
國家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經費上應當盡可能對學校體育工作給予支持。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支援學校體育工作。
第七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普通中小學校的體育工作應當列入督導計劃。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由一位副校(院)長主管體育工作,在制定計劃、總結工作、評選先進時,應當把體育工作列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規模較大的普通中學,可以建立相應的體育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幹部和管理人員。
班主任、輔導員應當把學校體育工作作為一項工作內容,教育和督促學生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學校的衛生部門應當與體育管理部門互相配合,搞好體育衛生工作。總務部門應當搞好學校體育工作的後勤保障。
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大、中學生體育協會等組織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高等體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專業的體育工作不適用本條例。
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1979年10月5日發布的《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和《中、小學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⑻ 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的三、中小學校教學衛生基本標准
(一)教室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積:小學不低於.15平方米,中學不低於1.12 平方米。
2.教室前排課桌前緣與黑板應有2 米以上距離。
3.教室內各列課桌間應有不小於0.6 米寬的縱向走道,教室後應設置不小於0.6 米的橫行走道。後排課桌後緣距黑板不超過9米。
(二)課桌椅
1.教室內在座學生應每人一席。
2.每間教室內至少應設有2種不同高低型號的課桌椅。
(三)黑板
1.黑板應完整無破損、無眩光,掛筆性能好,便於擦拭。
2.黑板下緣與講台地面的垂直距離:小學為0.8~0.9米,中學為1~1.1米;講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為1.2米。
(四)教室採光
1.單側採光的教室光線應從學生座位左側射入,雙側採光的教室主採光窗應設在左側。
2.教室牆壁和頂棚為白色或淺色,窗戶應採用無色透明玻璃。
3.教室採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積與室內地面面積之比)不得低於1:6。
(五)教室照明
1.課桌面和黑板照度應分別不低於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勻。自然採光不足時應輔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應配備40瓦熒光燈9盞以上,並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燈管宜垂直於黑板布置。教室照明應採用配有燈罩的燈具,不宜用裸燈,燈具距桌面的懸掛高度為1.7-1.9米 。
3. 黑板照明應設2盞40瓦熒光燈,並配有燈罩。
(六)教室微小氣候
1.教室應設通氣窗,寒冷地區應有採暖設備。
2.新裝修完的教室應進行室內空氣檢測,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准》的可投入使用,並保持通風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