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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體育課傷別人

發布時間:2021-01-26 11:24:34

1. 體育課上意外傷害

前滾翻是小學階段必修項目,教育局教學大綱上也有要求.在此要調查的項目回是:該教師有沒有按照教學計答劃上課,本堂課是否按照教案上課,課堂上有沒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場地有沒有安全隱患.如果以上條件方法都做到位,那教師的責任基本可以免除,那就找上級部門,學校和教育局.

2. 小學生在體育課上意外摔傷 是誰的責任

如果前一個沒有突然停,那後一個責任是全部,相反則是前一個的責任。

3. 小學體育課上學生受傷骨折,體育老師需要負什麼責任

像是這種情況,老師是肯定有責任的,但是誰都不願意發生這種情況,所以說也只能是賠償醫葯費什麼的吧,畢竟這只是個意外

4. 小學生在體育課被同學撞傷,責任由誰負,負多少

孩子在學校被撞傷,首先的責任應該找撞傷孩子的那個同學的家長協調,然後就是找學校的相關負責人。這個責任也不是百分之百由撞傷孩子的家長負,但是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他們!

5. 小學生體育課意外傷害如何劃分責任

我個人認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劃分責任大小,過錯應當由具體事實版確定,看學校是否盡到了注意義權務.法律根據是教育部於2002年6月25日頒布的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6. 兩小學生上體育課時撞傷,誰該承擔責任

小孩的體育老師
負主要責任
沒有看好孩子
結果完成嚴重後果

7. 小學生上體育課受傷,體育老師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嗎

小學生在上體育課的時候難免會遭受到一些磕磕絆絆,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說他在上體育課的時候受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傷的話,那麼在這個時候你就應該去找到主要的負責人,那就是體育老師了。

同時,體育老師還應該在教課的過程之中告訴孩子應該去保護自身。不要受到相應的損傷,這樣的話讓孩子在行動和自己的認知范圍之內都能夠理解的話,他們就會去減少這種受傷情況的發生。而我們同樣也不可否認的是,在小孩子他們進行鍛煉的過程之中,或多或少會進行以及一些磕磕絆絆。而對於這樣的行為,對於體育老師的責任也不是非常之大的。體育老師只是做到一個指導的作用,而不是說非要去保護這個孩子,不讓孩子受到一點傷害,這樣對於體育老師來說也是太不公平了,因為每一節體育課的孩子也是非常之多的。

8. 小學生體育課上意外傷害責任如何劃分

學校可能要負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專其他教育機構學屬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此案中,體育老師讓學生跑步過程中的管理職責是讓學生如何安全的完成准備活動,沒有交代准備活動不能爭搶等,本身職責就不到位,所以應當承擔責任。

9. 小學生在上體育課期間受了傷學校是什麼責任

如果是10周歲以下小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是過錯推定責任。如果10周歲以上小回學生為限制答行為能力人學校是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10. 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期間意外受傷,學校要負什麼責任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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