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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每周幾節體育課

發布時間:2021-01-24 05:06:46

1. 按照規定,一二年級每周需要上四節體育課三四五六年級每周需要上三節體育課某小學每個年級

四個班每個班一周上2節體育課,共計8節 ,一個體育老師每周上十六節體育課學校最少需要2位,具體的還要看時間的分配呢

2. 體育課一周幾節是標准

體育課課時規定:小學1~2年級每周4課時。小學3~6年級初中每周3課時。高中階段教育(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每周2課時。普通高等學校1~2年級每周為2課時。

省教育廳等4部門聯合制定並印發《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各校堅持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確保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

要求以興趣為引導,注重因材施教和快樂參與,為學生養成終身體育鍛煉習慣奠定基礎; 面向全體學生,廣泛開展普及性體育活動、課余訓練和運動競賽。

(2)小學每周幾節體育課擴展閱讀:

北京基礎教育階段鼓勵每天開體育課

1月18日,北京市教委正式發布《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行動方案》和《北京市加強中小學體育增強學生體質健康二十條措施》。文件明確要求「嚴格執行學校體育課程設置的硬性要求」和「注重保證學生每天在校一小時和校外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的基礎上,在《中小學體育二十條》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

北京基礎教育階段鼓勵每天開體育課就是其中最重要的:鼓勵基礎教育學校每天開設1節體育課,小學每周開設5節體育課初中每周開設4-5節體育課高中每周開設3-5節體育課,不能以任何方式擠占體育課。

每天,學校要安排至少25分鍾的課間體育活動。在沒有體育課的當天,安排不少於45分鍾的課外鍛煉,多利用「三點半」的課後服務,讓學生自主開展體育活動。有硬性要求保證中小學生每天在校至少鍛煉一小時,課間和午休時間不計入學生課外體育鍛煉時間。

3. 新課程標准小學一至四年級體育課為每周幾節

課程標准·有規定
1-2年級時每周4節
3-9年級時每周3節
高中階段每周2節

4. 小學一年級體育課每周幾節

課程里安排三到四節,課後有留校或者提前到學校里,堅持每天鍛煉一小時

5. 誰知道小學體育教師每周應完成多少節體育課為滿課時量

14--16節。

6. 國家規定小學體育教師一周多少課時

國家還沒有統一規定小學教師一周上課的節數。不同的地區,根據各地的情況有不同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小學體育教師的基本工作量每周為14-16學時。
體育教師組織早操(課間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體育鍛煉標准和體育合格標準的測試、統計等計算工作量,具體辦法如下:
早操(課間操):每5次算2學時
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體育訓練:每一次(40分鍾以上)算為1學時
體育競賽活動:校內競賽每天按8學時計算,校外競賽每天按10學時計算
體育鍛煉標准和體育合格標準的測試,統計均應核計一定的工作量。

7. 小學生6年級一個星期要上幾節體育課

3節

8. 小學體育課一周安排幾節最好

2節

9. 國家規定 高中一周 幾節體育課

據教育部的規定應該是三節
2014年7月30日,教育部網站發布了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版全國學校體育工作權座談會上的發言。其中就提到,
全國學生體質健康水平下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有些指標出現好轉。但總體看,學校體育仍然是整個教育工作的薄弱環節。新一輪基礎教育課改中,在總課時減少的情況下,把小學三至六年級每周3節體育課增至4節,高中每周2節增至3節。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佔用體育課時。
教育部同時將改進體育考試評價。將體育課作為國家統一規定的學業水平考試的必考課,畢業和升學必須達到合格水平。將學生體質狀況和體育特長如實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作為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參考。
從教育部發布的講話中,可以看到新一輪基礎教育課改中,小學三至六年級每周3節體育課增至4節,高中每周2節增至3節。

10. 國家規定中學每周體育課工作量是多少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

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除安排有體育課、勞動課的當天外,每天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外體育活動。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10)小學每周幾節體育課擴展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體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第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第四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強身健體活動,重視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注意吸取國外學校體育的有益經驗,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面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准。

第六條 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體育課教學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活動。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各年級和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普通高等學校對三年級以上學生開設體育選修課。

第八條 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所在地區地理、氣候條件。

體育課的教學形式應當靈活多樣,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改善教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九條 體育課是學生畢業、升學考試科目。學生因病、殘免修體育課或者免除體育課考試的,必須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室(組)審核同意,並報學校教務部門備案,記入學生健康檔案。

第三章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條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

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除安排有體育課、勞動課的當天外,每天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各種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認真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達標活動和等級運動員制度。

學校可根據條件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遠足、野營和舉辦夏(冬)令營等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

第四章課余體育訓練與競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平。有條件的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以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參加課余體育訓練的學生,應當安排好文化課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並注意改善他們的營養。普通高等學校對運動水平較高、具有培養前途的學生,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體育競賽貫徹小型多樣、單項分散、基層為主、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第十五條 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學生參加國際學生體育競賽。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競賽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規定,樹立良好的賽風。

第五章體育教師

第十七條 體育教師應當熱愛學校體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養,掌握體育教育的理論和教學方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劃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佔的比例和開展課余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除普通小學外,學校應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配備一定比例的女體育教師。承擔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訓練任務的學校,體育教師的配備應當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安排體育教師進修培訓。對體育教師的職務聘任、工資待遇應當與其他任課教師同等對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學校對妊娠、產後的女體育教師,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相應的照顧。

第六章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

第二十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標准,有計劃地逐步配齊。學校體育器材應當納入教學儀器供應計劃。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場地、器材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地區,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並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社會的體育場(館)和體育設施應當安排一定時間免費向學生開放。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維修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地或者破壞體育器材、設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要,把學校體育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內,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體育經費,以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

國家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經費上應當盡可能對學校體育工作給予支持。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支援學校體育工作。

第七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普通中小學校的體育工作應當列入督導計劃。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由一位副校(院)長主管體育工作,在制定計劃、總結工作、評選先進時,應當把體育工作列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規模較大的普通中學,可以建立相應的體育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幹部和管理人員。

班主任、輔導員應當把學校體育工作作為一項工作內容,教育和督促學生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學校的衛生部門應當與體育管理部門互相配合,搞好體育衛生工作。總務部門應當搞好學校體育工作的後勤保障。

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大、中學生體育協會等組織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高等體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專業的體育工作不適用本條例。

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1979年10月5日發布的《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和《中、小學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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