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立學校是公益法人還是營利法人
私立學校
由私人或私立機構投資,由當地政府和教育部門批准,初級私立教育單位中的大多數都實行全日制、全封閉、寄宿制。私立大學依託市場生存,設立課程面對市場需求,課程設置不斷創新,教學質量是其生存的保障,私立院校有其獨特優勢。教育和政府的結合,解決更多側重於教育公平問題。教育和市場的結合,更多解決的是教育的效率問題。
為了適應區域人才來源短缺的問題
區域經濟發展,人才總是趨於短缺狀態,需要教育和培訓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既不屬於大陸法系,也不屬於英美法系,而是自成獨立法系.在我國法人只分
為:1,企業法人 2,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私立學校不同於公立學校(事業單位),他是用來賺錢的,所以他屬於
企業法人,私立學校都是個人出資建立的,相當於我國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在工商局注冊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
B. 私立學校屬於營利法人還是公益法人
學校都是公益性質的,私立學校雖需要一定的贏利,但它要承擔培育人才的責任,且贏利受到相應限制,故仍屬於公益法人。
C. 私立學校屬於營利法人還是公益法人
私立學校是營利機構,有董事會,按股比有利潤分配。公益法人是什麼?非營利機構?那利潤是不能用於股東分紅的。
D. 培訓學校行法人和校長必須是一個人嗎
不一定培訓學校行法人和校長必須是一個人。
首先要看你這所學校的組織性質是什麼,是公司、合夥企業,還是民辦非企業。如果是民營非企業,有的根本不具備法人資格,那麼就存在沒有法定代表人作為總統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
資格要求:
校董會或董事會由主辦單位或其代表、校董會、教職工代表等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董事會或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一人或一人。董事、董事或者董事長名單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備案。
(4)私立學校法人擴展閱讀: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開辦培訓班必要的流程: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的建立提供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
民辦學校的建立和實施提供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由行政部門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並復制到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 私立學校是財團法人么
一、我國《民法通則》依據大陸法系,對法人有三種分類辦法:
1、是按照成立依據不同,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2、是按照成立基礎不同,分為社團法人(譬如足協、學生會、文聯、作協、佛教協會等)和財團法人。
3、是按照法人功能不同,分為公益法人(譬如學校、醫院,不是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中間法人(譬如商會,社團法人依其有無營利性而定,專指那些不宜歸入營利法人,又不能歸人公益法人的社團法人)和營利法人。
可見,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再把非企業法人又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其實就是綜合參照了第一種和第三種分類。這符合中國學者的思維特點,只是忽視了或者當時還沒有徹底弄懂第二種法人分類的意義。
二、中西方現行法人分類的異同比較:
1、公法人:
如執政黨機關、政府機構等,我國屬於機關法人
2、私法人:
(1)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如工會、婦聯、公辦學校、醫院等;我國屬於事業單位法人,
(2)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我國屬於企業法人;
(3)中間社團法人,如合作社、商會、同鄉會等;我國屬於社會團體法人。
3、財團法人:如諾貝爾獎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發達國家的私立學校、教會、寺廟、慈善團體等。在我國也屬於社會團體法人:
其實,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各自所承擔的角色上,均各有成立基礎和功能定位,因此是不難區分的。
一是成立基礎不同,凡是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的是社團法人;凡是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成立的是財團法人。
二是功能定位不同。社團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營利的;而財團法人的目的只能是為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4、明白了財團法人的定義後,我們需要注到,西方所謂的社團法人與我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不同的。如基金會這種傳統的財團法人,在我國現在也屬於社會團體法人。所以,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中的社會團體法人還不能簡稱為「社團法人」。
中國民間辦學的現狀是,以財團法人形式存在的民辦學校在國內幾乎沒有,以營利性社團法人存在的民辦學校(譬如新東方)也很少。雖然現在中國民辦學校與西方發達國家私立學校在法人屬性問題上有所不同,但可以基於現狀充分借鑒參考。
總之,所謂的公益性,不是不能盈利,只是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譬如學校、醫院等。所謂財團法人,其目的只能是為公益事業,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如此一來,在中國符合此一特徵的私立學校其實是很少的,或幾乎沒有。
F. 民辦學校的法人和舉辦者的區別
法人和舉辦者(股東)的區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數量不同。
舉辦者可以為一人,也可以為多人;
而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且僅有一人。
二、民事能力要求不同。
舉辦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定代表人,則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產生還受到股東大會、公司章程等因素影響。
三、權利不同。
舉辦者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權利;
而對於法定代表人則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四、責任不同。
舉辦者具有:出資義務;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不幹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而法定代表人的義務來源主要為公司章程的規定,其所做出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
綜上所述,舉辦者和法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的人。
G. 私立學校中途停學法人負什麼責任
私立學校中途停學法人應負主要責任,屬於詐騙罪,應當重判
H. 民辦學校法人職務怎麼填
可以是校長,也可以是董事長都行
不管擔任任何職務,要對學校負法律責任
能給學校提供更多的便利,辦好學校,為人民服務
I. 民辦學校的法人需要出具文憑嗎
我國負責各類法人登記的機關有三個: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個是民政機關;一個是編制機關。其中,工商機關負責企業法人的登記工作,民政機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編制機關負責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根據登記機關的職能分工,公益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應是民政部門。經營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則是工商管理機關。
辦理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1)有一定的規模辦學場所:
(2)有符合取得辦學資質的力量、人員:
(3)有國家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證明材料:
(4)符合辦學的資金:
(5)向縣級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行政許可:
(6)經批准許可之後,即可向民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J. 公立學校校長可以擔任民辦學校法人代表嗎
不可以,應該是。
因為校長也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而且兩者之間會有利益關聯,所以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