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走私普通物品從立案偵查到法院審判要多長時間,最長限
緝私局偵查階段最長8個月又7天;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最長6個半月。所以立案偵查到移送法院,理論最長14月22天。
②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內最長可以達容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③ 一般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1、立案偵查階版段。此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權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並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准可以延長;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
④ 公安立案偵查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抄法》的相關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⑤ 立案偵查多久才能有結果
您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內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容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的條款規定:公安偵查30日+檢察院審核7日=立案偵查最長期限為37日,也就是說從刑拘第一天開始一般正常案件37日內必定會有結果(無罪釋放或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審)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⑥ 走私普通物品從立案偵查到法院審判要多長時間
立案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從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刑事拘留到審判大致需要四五個月時間。時間並不完全具體。根據案情的復雜性,時間會短一些或長一些。
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各階段辦理羈押期限:
【拘留批捕階段】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逮捕後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⑦ 走私行為多長時間可以不追訴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追訴期是5年。具體追訴期限結合案情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⑧ 走私犯罪的追訴時效有多長
刑法第來87 條規定:「犯罪經過自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88 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察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89 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