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地區擁有地方立法權
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范圍,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變通規定;二是國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後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區除外交、國防以及其他屬於中央政府管理范圍的事務不能立法外,有權對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立法。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此項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否超越國家的授權,應由中央監督,因此又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這樣一個立法體制,說明地方立法,從性質上講,應當是對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繫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握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意願和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手裡,以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又注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總之,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② 地方人大有無立法權
嚴格地說,科學意義上的立法權是單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權力。因為立法權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國家主權的表現,一個國家的主權只能由一個最高機關行使,因而立法權也只能有一個,它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並且只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只是由於我們國家大,民族多,地區之間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差別比較大,各地的情況很不一樣,如果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很難適應各地的具體需要,因此,從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底全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相繼建立常委會後,才賦予了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1982年,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又進一步賦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會的立法權。雖然說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都可以從事立法活動,但不能說他們具有立法權,只可以使用「政府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的概念,只能是一項工作或職能,卻不具有獨立的立法權。國務院的立法活動,也只是它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我國不存在「二元立法」或「多元立法」體制。
目前我國「較大的市」已達49個,其中省會城市27個、經濟特區城市4個、國務院先後4次批准19個「較大的市」,其中重慶於1997年3月升格為直轄市,但自1993年4月批准蘇州、徐州後,國務院再未審批過任何「較大的市」,原因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立法法》兩部法律均缺乏對「較大的市」賦權的法律制度規定,而且國務院審批「較大的市」目前也尚無詳細的量化指標,此前主要依據城市的區域影響力和發展前景等現實條件確定,不是很規范。雖然我省南京、無錫、蘇州、徐州四市為「較大的市」,但也只有「半個立法權」,所立的地方性法規必須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③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立法權嗎如果有,那為什麼說人大有立法權呢
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就是「人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只有在法律框架內,制定本地方的法規權,不能制定法律。
④ 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意義體現了哪些哲學道理
體現了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權,有利於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的兩個積極性。
地方立法權的賦予,體現了物質決定意識,一切從實際出發,體現了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⑤ 地方人大具有立法權嗎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5)地方公立法權的含義擴展閱讀:
地方立法這兩年: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全面推進
立法法修改之前,除省級之外,地方立法權僅為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所享有。這些市被稱為「49個較大的市」。一些市夢寐以求,甚至申請二十多年,希望成為「較大的市」,以獲得地方立法權。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的數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明確地方立法許可權和范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修改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據統計,從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至2016年12月底,可以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268個設區的市、自治州和不設區的地級市中,已有174個市州經審議通過並經批准地方性法規270件,其中,立法條例124件,其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146件。65%的市州已經有了自己的法規。
在146件「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事項的法規中,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湖北、廣東等中東部6省在前領跑,共批准89件(每省批准超過10件),佔到了61%。有的市已出台了多部法規,鎮江、鹽城、泰州、濟寧等已各有4部法規入賬。
不僅發達地區積極推進地方立法工作,位於西部的一些市州也先後出台了首部法規,例如新疆的《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規定》、西藏的《日喀則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甘肅的《武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則》等。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更是已先後出台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環境運行保護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總體而言,設區的市立法正在有序進行、全面推進。
⑥ 地方立法權是什麼意思哪些城市有這個權利!!
一是省會,共有27個 [享有地方立法權]
二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即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四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權]
三是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權]
⑦ 地方省份有立法權嗎條例能成為法嗎
省人大抄,市人大都有立法權,襲法律都是地區性法律,前提是不和憲法和國家中央的法律相抵觸。
條例不是法,中央機關部門也頒布自己的部門條例。
從法學上講,一個草案只有在立法機關(中國是人大,外國的議會,台灣是立法院)表決通過才是法。在法學上,法律的效力要比條例高,具體在司法審判上,法律和條例相矛盾應該按照條例服從法律的原則。
比如:98年《公路法》要求國家取消養路費(費是部門的),而靠收稅(稅是國家的)。與之向矛盾的是交通部的一個什麼條例。現在養路費還在收,不是因為條例大於法,而是因為權大於法。
⑧ 立法權是什麼意思
立法權 立法權就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制定回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答;第二類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一方面,立法機關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條例、決議和命令等,它們都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在資本主義國家,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還享有提出法案的權力。這里的法是指狹義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我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才有立法權,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才是國家立法機關。
⑨ 地方政府對哪些方面具有立法權
我國的抄立法權歸屬於全國襲人大和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正部級單位有權指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規章。
憲法第99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第100條「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向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107條「地方各級人民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發布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