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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指導性文件

發布時間:2021-02-27 02:16:41

❶ 政府為什麼要在公立醫療機構強制推行葯品集中采購

你好,我是抄一名醫葯采購。
政府推行葯品集中采購是為了方便葯品管理,目前的一些成熟醫葯企業都是財務采購兩集中,這也是以後企業的發展趨勢,對基葯和配送全都有一個良好的管理。

目前只有這么多,希望我的回答讓你滿意,謝謝

❷ 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的《意見》全文

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
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創新,是近期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該項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葯物招標采購不夠規范,采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葯品供應配送不及時,影響了基本葯物制度實施效果和群眾受益程度。為確保基本葯物制度順利實施,現就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機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基本葯物采購的相關責任主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在政府組織和調控下,通過市場競爭進行采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葯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采購平台,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的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葯物采購工作,並對基本葯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各省(區、市)應充分利用現有葯品集中采購平台和葯品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葯物采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台,不指定采購機構。
基本葯物集中采購平台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葯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葯品采購、配送、結算服務。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采購機構利用基本葯物集中采購平台開展基本葯物采購工作,負責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託協議。采購機構作為采購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區、市)基本葯物采購需求,編制基本葯物采購計劃,實施基本葯物采購,並與葯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采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采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衛生、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采購機構的監管。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協議定期向采購機構提出基本葯物用葯需求,並按協議約定及時付款。
(二)合理編制基本葯物采購計劃。采購機構定期匯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需求,編制基本葯物集中采購計劃,按照臨床必需和基層實際確定基本葯物采購的具體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要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葯需要。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協調。
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省(區、市)可以通過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葯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選擇一家企業采購,使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該葯品全部市場份額,該供貨區域內的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由這一家企業供應。
(三)加強基本葯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區、市)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葯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葯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葯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葯物采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衛生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收集匯總各地市場價格調查情況,建立基本葯物價格信息庫。
采購機構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格。
(四)明確基本葯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具體標准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的基本葯物直接向生產企業采購,由生產企業自行委託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葯品批發企業采購(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產企業銷售葯品的批發企業采購。無論採取哪種方式,供貨主體都要對葯品的質量和供應一並負責。
(五)區別情況分類采購。區分基本葯物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葯物,採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采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葯、急救用葯,採用邀請招標、詢價采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采購。
——對臨床常用且價格低廉(建議為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葯物,具體標准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或者經多次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葯物,採取邀請招標或詢價采購的方式采購。
——對基本葯物中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葯、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葯品及中葯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其他基本葯物均應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采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葯物,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託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並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採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降低基本葯物價格、保障供應。
(六)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基本葯物采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鼓勵各地採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以及GMP(GSP)資質認證、葯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葯物質量。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由價格最低者中標。各地也可以通過設立資質條件的方式,對投標企業進行篩選;還可以根據基本葯物質量和價格等要素設計評分指標體系,對投標企業進行綜合評分。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采購機構根據供貨主體和實際情況,合理設計本省(區、市)的具體招標辦法。
采購機構確定供貨企業後,供貨企業要將擬供貨的葯品樣品送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葯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要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葯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在采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要有相當比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參與,具體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采購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簽訂基本葯物購銷合同。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並負責合同的執行。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葯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采購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要制定並推行標准合同文本。
(九)嚴格基本葯物采購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葯物采購付款制度,並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葯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並出具簽收單,采購機構根據簽收單付款,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具體天數要在合同中約定)。未能按時付款的,采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采購機構要設立專用賬戶,制定具體付款流程和辦法,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貨款進行統一支付。各地可以設立一定的基本葯物采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葯物貨款及時足額支付。
(十)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葯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次違規嚴厲警告,並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全國所有省(區、市)兩年內不得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本省(區、市)任何葯品的招標采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懲處。
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對參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並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完善基本葯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葯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葯品電子監管平台,對基本葯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采購未入葯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葯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葯物。
鼓勵各省(區、市)進一步拓展基本葯物集中采購平台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葯物生產及批發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葯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葯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二)規范基本葯物質量標准和包裝規格。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要逐步提高基本葯物質量標准。衛生部要逐步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葯物劑型和規格,根據基層用葯的實際需求,確定基本葯物的標准劑型、標准規格和標准包裝。在國家未出台規范的基本葯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各省(區、市)每種基本葯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十三)建立基本葯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並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葯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
(十四)建立基本葯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葯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葯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葯物指導價格水平,指導各地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價格。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葯物,要探索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葯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范基本葯物采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范基層醫務人員用葯行為。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葯行為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葯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葯物。 (一)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和規范基本葯物采購機制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將會遇到多種困難和阻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堅定信心,精心組織實施。要加強宣傳培訓,爭取葯品生產流通行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因基本葯物集中采購產生的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的具體辦法,原則上應在本指導意見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出台,並抄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和衛生部備案。經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批准,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基本葯物采購工作可以單獨組織實施。各地要力爭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采購辦法完成一個采購周期的基本葯物采購。
(二)落實各方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省(區、市)基本葯物采購負總責。采購機構對基本葯物采購直接負責,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采購,保障基本葯物的質量和供應,合理有效降低采購價格。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評估,確保基本葯物采購工作順利實施。發展改革(醫改辦公室、價格)、財政、社會保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監察等有關部門也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並加強對采購主體和采購全過程的監督。
(三)鼓勵積極探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葯物采購價格、保障供應和質量的有效措施,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際購進價格銷售基本葯物。鼓勵通過發展現代物流等多種手段,進一步降低葯品流通成本,實現葯品流通公開化、透明化,引導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兼並重組,加快結構調整,規范基本葯物生產流通秩序,促進葯品生產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各地要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四)加強考核評估。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把基本葯物采購情況作為醫改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基本葯物采購情況進行考核,並與資金補助掛鉤。要選擇部分省(區、市)進行重點聯系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於2010年12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

❸ 葯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的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負責組織葯品集中采購的政府部門、公務員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和糾風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不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部署的;
(二)違反以政府為主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規定組織開展葯品集中采購的;
(三)違反決策程序和規定,決定葯品集中采購重大事項的;
(四)違法違規進行行政委託,或者設置歧視性規定、條款的;
(五)違反迴避規定,或者操縱、干預葯品集中采購的;
(六)泄露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秘密,或者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七)違規設定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或者攤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錢物,謀取單位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負責實施葯品集中采購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選聘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和糾風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反葯品集中采購方式、程序、時限要求和信息發布等有關規定實施葯品集中采購的;
(二)在文件材料審核、葯品評審遴選等方面疏於監管或設置歧視性條件的;
(三)違反規定建設、管理和使用專家庫的;
(四)違反有關信息維護和安全保障規定,或者謊報、瞞報、擅自更改葯品采購數據信息的;
(五)對醫療機構和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違約情況調查處理不及時的;
(六)接受可能有礙公正的參觀、考察、學術研討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錢物,謀取單位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參與葯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規避葯品集中采購,擅自采購非入圍葯品,或者不按規定程序組織選購葯品的;
(二)提供虛假葯品采購信息的;
(三)不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時回款的;
(四)不執行集中采購葯品價格,二次議價、變相壓價,或者與企業再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補充性條款和協議的;
(五)在葯品采購、銷售、使用和回款等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參與葯品集中采購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二)採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三)公布葯品采購品種後,非因不可抗力撤標或拒絕與醫療機構簽訂采購合同的;
(四)不通過葯品集中采購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購周期內,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圍葯品,不按合同約定配送葯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配送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單位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責令其糾正錯誤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公務員、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選聘的相關人員、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❹ 2013至2016年國家出台了哪些醫改政策

1、降葯價
國家衛計委要求全面實施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鼓勵和引導跨區域聯合採購,切實降低虛高葯價。增加國家葯品價格談判葯品品種,降低專利葯品和獨家生產葯品價格。

2、增加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國家衛計委將增加省級醫改試點省份。截至2015年底,縣級公立醫院改革在全國推開;城市公立醫院改革增加至200個試點城市;省級公立醫院改革在江蘇等4省份開展。

3、加強兒科、產科建設
國家衛計委將擴充產科、兒科床位,加大產科、兒科和助產士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4、推進分級診療
國家衛計委將大力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在70%左右的地市開展分級診療試點;醫改試點省份與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要全面推開。此外,國家衛計委還將在2016年制訂急慢分治指導性文件。

5、醫保控費
國家衛計委將加大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實行按病種、按人頭、按服務單元、按疾病診斷相關組等復合型支付方式,控制醫葯費用不合理增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經辦服務;制訂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舉措。

6、公立醫院債務化解政策
國家衛計委研究制訂公立醫院債務化解相關政策;制訂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框架文件;建立公立醫院綜合性績效考核制度,強化院長年度和任期目標管理。

7、推進醫院編制管理
國家衛計委將深化編制人事制度改革,會同中央編辦開展公立醫院編制管理創新研究,逐步實行編制備案制。

❺ 中國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政策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2015年0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內導意見容》。《意見》指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2015年全面啟動新一輪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以此來看,應該就是2015年吧。

❻ 中國衛計委70號文全文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落實完善公立醫院
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衛葯政發〔2015〕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構建葯品集中采購新機制
要堅持葯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台、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充分發揮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結合地方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落實部門責任分工,明確時間進度表和技術路線圖,並及時上報國務院醫改辦,確保2015年內啟動新一輪葯品集中采購工作。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主動與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努力做好葯品采購中質量安全、價格監測、配送使用、醫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銜接,增強和擴大葯品集中采購的惠民實效。

二、合理確定葯品采購范圍
醫院要按照不低於上年度葯品實際使用量的80%制定采購計劃,具體到通用名、劑型和規格,每種葯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葯品采購預算一般不高於醫院業務支出的25%-30%。省級葯品采購機構應及時匯總分析醫院葯品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合理確定葯品采購范圍,落實帶量采購,優先選擇符合臨床路徑、納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葯創制專項、重大公共衛生項目的葯品,兼顧婦女、老年和兒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葯需要,並與醫保、新農合報銷政策做好銜接。
充分吸收國家基本葯物遴選中規范劑型、規格等有效方法,依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醫療保險葯品報銷目錄、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等,遵循臨床常用必需、劑型規格適宜、包裝使用方便的原則,推進葯品劑型、規格、包裝標准化,努力提高葯品采購和使用集中度。

三、細化葯品分類采購措施
要以省(區、市)為單位,結合確定的葯品采購范圍,進一步細化各類采購葯品。醫院使用的所有葯品(不含中葯飲片)都應在網上采購。
(一)招標采購葯品。可根據上一年度葯品采購總金額中各類葯品的品規采購金額百分比排序,將佔比排序累計不低於80%、且有3家及以上企業生產的基本葯物和非專利葯品納入招標采購范圍。
(二)談判采購葯品。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公開透明、試點起步,實行國家和省級談判聯動。2015年,國家將啟動部分專利葯品、獨家生產葯品談判試點,方案另行制訂。對於一時不能納入談判試點的葯品,繼續探索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量價掛鉤、價格合理的集中采購實現路徑和方式,並實行零差率銷售。鼓勵省際跨區域聯合談判,結合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探索形成適應醫保支付政策的區域采購價格。
(三)直接掛網采購葯品。包括婦兒專科非專利葯品、急(搶)救葯品、基礎輸液、常用低價葯品以及暫不列入招標采購的葯品。各地可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委託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公布的婦兒專科非專利葯品、急(搶)救葯品遴選原則和示範葯品,合理確定本地區相關葯品的范圍和具體劑型、規格,滿足防治需求。
(四)國家定點生產葯品。要按照全國統一采購價格直接網上采購,不再議價。
(五)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四、堅持雙信封招標制度
葯品招標采購必須面向生產企業,由葯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同時提交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要強化葯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意識,合理控制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數量。對於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不再排序,按照商務標書報價由低到高選擇中標企業和候選中標企業。
要落實招采合一、帶量采購、量價掛鉤。從有利競爭、滿足需求、確保供應出發,區別葯品不同情況,結合公立醫院用葯特點和質量要求,根據仿製葯質量一致性評價技術要求,科學設定競價分組,每組中標企業數量不超過2家。要通過劑型、規格標准化,將適應症和功能療效類似葯品優化組合和歸並,減少議價品規數量,促進公平競爭。
對中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要加強綜合評估,全程監測葯品質量和實際供應保障情況。對於只有1家或2家企業投標的品規,可組織專門議價。要公開議價規則,同品種議價品規的價格要參照競價品規中標價格,盡量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影響,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為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形成全國統一市場,各地招標采購葯品的開標時間統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實現招標采購政策聯動,方便生產企業理性投標、提前組織安排生產,避免葯品價格因開標不同步產生波動。要優化流程,簡化申報程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改進醫院葯款結算管理
醫院從葯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加強政策引導,鼓勵醫院公開招標選擇開戶銀行,通過互惠互利、集中開設銀行賬戶,由銀行提供相應葯品周轉金服務,加快醫院付款時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葯品生產流通成本。糾正和防止醫院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拖延付款時間的現象和行為。要將葯品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葯佔比(不含中葯飲片)總體降到30%以下。

六、完善葯品供應配送管理
公立醫院葯品配送要兼顧基層供應,特別是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鼓勵縣鄉村一體化配送,重點保障偏遠、交通不便地區葯品供應。要落實葯品生產企業是供應配送責任主體的要求,加強考核督導和糾偏整改,建立和完善葯品配送約談、退出、處罰制約機制。對配送率低、拒絕承擔基層葯品配送、屢犯不改的企業取消中標、掛網資格,取消供貨資格。要研究細化醫院被迫使用其他企業替代葯品,超支費用由原中標企業承擔的配套措施。
進一步強化短缺葯品監測和預警,按區域選擇若干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短缺葯品監測點,及時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順供需銜接,探索多種方式,保障患者基層用葯需求。

七、加快推進采購平台規范化建設
葯品集中采購平台要堅持政府主導,維護非營利性的公益性質。要保障平台規范化建設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2015年底前與國家葯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對接聯通、數據信息安全傳輸。
省級葯品采購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定期公布醫院葯品采購價格、數量、付款時間及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配送到位率、不良記錄等情況,並及時做好網上交易數據匯總和監測分析工作,合理運用差比價規則,測算各類葯品市場平均價格,採集不同階段葯品采購價格以及周邊國家和地區葯品價格等信息,為各類葯品采購提供支持。
要藉助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擴展升級采購平台服務和監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適應簽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結算、網上電子交易等新特點、新要求,為推進醫院與葯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葯款,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創造條件。

八、規范醫院葯品使用管理
各省(區、市)葯政管理部門要落實責任,繼續推動公立醫院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葯物,並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處方點評和醫師約談制度,重點跟蹤監控輔助用葯、醫院超常使用的葯品,明確醫師處方許可權,處方涉及貴重葯品時,應主動與患者溝通,規范用量,努力減輕急性、長期用葯患者葯品費用負擔。全面提升葯師的總體數量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葯師的用葯指導作用,鼓勵零售葯店葯師定期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培訓,積極探索葯師網上葯事服務。
加快推進以基本葯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葯(耗材)綜合評價體系建設。以省為單位選擇部分醫療、教學、科研等綜合實力較強的三級、二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葯品(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從性、經濟性等進行成本效益評估,為規范葯品采購和配備使用,推進葯品劑型、規格、包裝標准化提供臨床技術支持。

九、加強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葯品采購指導
要堅持三醫聯動,突出綜合改革,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自行采購的具體辦法,與綜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進,並將具體辦法及時上報國務院醫改辦備案。試點城市醫院要在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采購葯品、在線交易。對於打包批量采購的葯品,要合理消化成本,零差率銷售。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於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大力發展現代醫葯物流,探索由社會零售葯店、醫保定點葯店承擔醫院門診葯事服務的實現形式和路徑。要加強葯物政策研究,將葯品集中采購與其他改革政策協同推進,實現葯品采購效益最大化。

十、加強綜合監管
要加強葯品采購全過程的綜合監管。嚴肅查處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哄抬價格等行為,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禁止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嚴肅查處醫院違反采購合同、違規網下采購等行為。對通過招標、談判、定點生產等方式形成的采購價格,醫院不得另行組織議價;對醫院直接掛網采購葯品的價格,要加強市場監測和跟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秩序。規范和凈化葯品在醫院內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會公布在醫院設立結算戶頭的葯品經營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堅決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加強省級葯品采購機構廉政制度建設,增強廉潔自律意識,防範和杜絕各種廉政風險。

十一、加大宣傳培訓
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必須有利於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於降低葯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葯負擔;有利於預防和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於推動葯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葯產業健康發展。
要充分運用廣播、報刊、電視等傳統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方式,讓社會各界了解破除以葯補醫,扭轉公立醫院趨利行為的必要性、艱巨性、復雜性,用「四個有利於」來檢驗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成效。要廣泛宣傳《意見》的方向、意義、措施和成效,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並發揮醫務人員醫改主力軍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堅定信心,攻堅破難,構建葯品采購新機制。
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是對現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專業性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意見》上來,全面領會《意見》精神實質,推進三醫聯動,開創深化醫改新局面。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6月11日

❼ 國辦發(2015)7號能否解決醫生開葯拿回扣

呵呵,一個文件就能解決問題,那中國的事情就太好辦了。

國辦發〔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出台,其目的是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加快公立醫院改革,規范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葯物制度為基礎的葯品供應保障體系。

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借鑒國際葯品采購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葯物采購經驗,堅持以省(區、市)為單位的網上葯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台、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採取招生產企業、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全程監控等措施,加強葯品采購全過程綜合監管,切實保障葯品質量和供應。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探索創新,進一步提高醫院在葯品采購中的參與度。

葯品集中采購要有利於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於降低葯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葯負擔;有利於預防和遏制葯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於推動葯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葯產業健康發展。

我國刑法規定:醫生開葯過程中收受商販的回扣,屬於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予以從重打擊,這比國辦發〔2015〕7號威懾力更高,但醫生該拿還拿,等到被抓住了才痛哭流涕,悔之晚矣!

❽ 葯品集中采購新政新在哪

http://www.moh.gov.cn/yaozs/s3573/201506/.shtml
或者網路搜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衛葯回政答發〔2015〕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5-06-19發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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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指導性文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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