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後,還需要醫葯代表和各級分銷商嗎
首先你得明白,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意義。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原本目的,是為了降低采購成本,減輕百姓用葯負擔。
葯品集中招標采購是政府主導的一種采購行為。
再來說葯品的銷售途徑。
行業里來說,一般葯品的銷售途徑分為三種。
第一種為「臨床銷售」 也就是說,葯品最終在醫院使用的銷售模式。
第二種為「OTC銷售」 葯品最終在葯店的銷售
第三種為「第三終端銷售」 也就是除了在大型醫院和葯店的銷售。比如說是在鄉鎮衛生院,個人診所等。
葯品集中采購一般來說是針對於第一種「臨床銷售」而言,或者說是所有的公立醫療機構。
理論上,趨勢是減少葯品銷售的中間環節。從制葯企業直接到當地的葯品銷售公司,再到醫院。中間只存在兩個銷售節點。但是,現階段,很多制葯企業因規模過小、資金不足、或種種原因。無法直接將葯品銷售到全國各地的葯品銷售公司。所以在一段時間內,全國總代理商,各級分銷商,銷售代表,是不會取消的。否則的話,銷售公司是無法滿足醫院的用葯需求的。
而且,葯品集中采購的進行,也勢必會讓一些中小型的制葯企業,甚至國產企業失去市場份額。因為在同樣的游戲規則下,中小型葯企完全不具備與大型企業或外企的競爭力。首先,無法滿足龐大的市場需求。第二,沒有高效低成本的網路。
再則,葯品集中采購並不是針對所有的葯品,只是對於大部分的常用葯而言,很多特殊葯品是不通過葯品集中采購的,那是需要有專門的銷售人網路才能滿足醫院需求。
所以說,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葯廠-全國總代商-各級分銷商-銷售代表,還將是「臨床銷售」的主力,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合理的調配葯品,滿足百姓的用葯需求。
至於第二種「OTC銷售「 這種銷售跟葯品集中采購是沒有什麼直接關聯的。這個是離不開各級分銷商的。我們在平時用葯的時候,同樣的感冒葯,可能林林總總會有幾十種葯。每個人的用葯需求不一樣,有人願意用大品牌的葯,有人願意便宜一點,也有些因為有特殊體質,只能使用某些特殊的葯品。 所以說,分銷模式在」OTC銷售「中,是無法取代的。
第三種」第三終端銷售「 因為中國農村鄉鎮的覆蓋面廣,交通的不便利,物流的不發達,所以制葯企業是無法直接將葯品送達到各地的醫院機構的。這種銷售模式,更離不開分銷。
最終做個結論,葯品銷售,與中國葯品企業的發展程度,中國物流的發展程度,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程度息息相關。在這些條件成熟之前,分銷模式是必然存在的。而這個發展的過程,受過各方面的制約,必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這么說,你能明白了不
⑵ 葯品集中采購會在哪些地方試點
8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文明確今年下半年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重點。文件要求,配合抗癌葯降稅政策,推進各省開展醫保目錄內抗癌葯集中采購,對醫保目錄外的獨家抗癌葯推進醫保准入談判。開展國家葯品集中采購試點,明顯降低葯品價格。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抗癌葯降價問題,文件要求,配合抗癌葯降稅政策,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醫保目錄內抗癌葯集中采購,對醫保目錄外的獨家抗癌葯推進醫保准入談判。開展國家葯品集中采購試點,明顯降低葯品價格。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葯在境內上市審批。
醫療服務價格方面,文件提出,研究出台具體措施,推動各地加快建立及時靈活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優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重點優化調整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等價格。
短缺葯供應方面,文件提出,加強全國短缺葯品供應保障監測預警,建立短缺葯品及原料葯停產備案制度,合理確定儲備規模,完善儲備管理辦法,建立儲備目錄的動態調整機制。建設國家、省兩級短缺葯品多源信息採集和供應業務協同應用平台。將短缺葯供應保障能力提升項目列入支持重點。繼續實施臨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葯品定點生產試點工作,組織開展小品種葯(短缺葯)集中生產基地建設。
文件還提出,制定零售葯店分類分級管理的指導性文件,支持零售葯店連鎖發展,允許門診患者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葯店購葯。
本文來源:新京報
⑶ 中國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政策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2015年0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內導意見容》。《意見》指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2015年全面啟動新一輪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以此來看,應該就是2015年吧。
⑷ 政府為什麼要在公立醫療機構強制推行葯品集中采購
你好,我是抄一名醫葯采購。
政府推行葯品集中采購是為了方便葯品管理,目前的一些成熟醫葯企業都是財務采購兩集中,這也是以後企業的發展趨勢,對基葯和配送全都有一個良好的管理。
目前只有這么多,希望我的回答讓你滿意,謝謝
⑸ 醫葯集中采購平台,什麼意思
現在以重慶市醫葯集中采購平台為例:
重慶葯品交易所是重慶市委、市政府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推動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而重點打造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它是面向全國開展醫葯綜合交易的千億級要素市場。
於2010年3月經重慶市政府批准成立,從事葯品、醫療器械及其他相關醫用產品綜合性電子交易,致力打造國內最優良的葯品流通環境和市場秩序。
葯品交易所堅持公平公開、陽光交易理念,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堅持醫葯電子商務方向,堅持第三方平台發展定位。
旨在積極探索建立醫葯流通新機制,降低葯品交易成本,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葯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葯品價格理性回歸,切實減輕群眾醫葯費用負擔,為醫葯流通體制改革積累經驗。
要體現在財政預算的安排上:
財政部門對相同的采購項目應盡量集中在一個月里進行統籌安排,避免多次重復安排相同項目的采購而產生降低工作效率、喪失采購效益等弊端。任何政府采購項目,最終都要由財政部門負責付款結賬。
財政部門何時能安排采購預算資金就成了決定采購工作何時才能得以開始和實施的重要前提,因為,一旦財政部門安排了采購資金,相應的采購人就會隨時去實施采購,因此,要充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擴大政府采購的規模,對采購人的采購項目。
財政部門就必須要從源頭上給予「通盤的、宏觀上的」考慮,具體來說,要將各個預算單位想要采購的相同或功能相近的項目,或是可以連環配套采購的項目,要盡量統一調度或籌集資金進行一次性的安排,否則,每個月都安排幾個相同項目的采購。
不但浪費了時間、精力,還無法得到規模采購的效益。如在實際工作中,就有一些地方的財政部門,由於不會科學地調度和合理地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從而造成每個月都安排幾個預算單位去采購幾台微機或其他辦公耗材等。
⑹ 「醫療機構葯品采購」是集中采購還是統一采購
醫療機構葯品采購 就是醫院等醫療機構采購葯品
醫療機構分公立和私立
私立的想怎版么采購權就怎麼采購
公立的一般都是集中采購,由政府主導,成立葯品集中采購辦公室,統一管理。
集中管理和統一管理的概念,我看來是差不多的吧。
一句話,現在公立醫療機構采購葯品,必須得通過當地葯品招標辦,而這個葯品招標辦,是由當地政府機構主導成立的。
至於日常管理,比如說結算方面的話,按省份來分的吧。有些省份管理執行很好,比如說廣東等。有些執行很不好。但官方說法都是要統一管理的。
⑺ 葯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的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負責組織葯品集中采購的政府部門、公務員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和糾風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不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部署的;
(二)違反以政府為主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規定組織開展葯品集中采購的;
(三)違反決策程序和規定,決定葯品集中采購重大事項的;
(四)違法違規進行行政委託,或者設置歧視性規定、條款的;
(五)違反迴避規定,或者操縱、干預葯品集中采購的;
(六)泄露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秘密,或者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七)違規設定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或者攤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錢物,謀取單位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負責實施葯品集中采購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選聘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和糾風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反葯品集中采購方式、程序、時限要求和信息發布等有關規定實施葯品集中采購的;
(二)在文件材料審核、葯品評審遴選等方面疏於監管或設置歧視性條件的;
(三)違反規定建設、管理和使用專家庫的;
(四)違反有關信息維護和安全保障規定,或者謊報、瞞報、擅自更改葯品采購數據信息的;
(五)對醫療機構和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違約情況調查處理不及時的;
(六)接受可能有礙公正的參觀、考察、學術研討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錢物,謀取單位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參與葯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規避葯品集中采購,擅自采購非入圍葯品,或者不按規定程序組織選購葯品的;
(二)提供虛假葯品采購信息的;
(三)不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時回款的;
(四)不執行集中采購葯品價格,二次議價、變相壓價,或者與企業再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補充性條款和協議的;
(五)在葯品采購、銷售、使用和回款等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參與葯品集中采購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二)採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三)公布葯品采購品種後,非因不可抗力撤標或拒絕與醫療機構簽訂采購合同的;
(四)不通過葯品集中采購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購周期內,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圍葯品,不按合同約定配送葯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配送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單位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責令其糾正錯誤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公務員、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選聘的相關人員、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