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寫民辦教育中心董事會或理事會關於變更學校名稱的申請
找出你的公司章程,找到公司章程里關於企業名稱的條款,依據此條款寫一個公司章版程修正權案,修正案上註明:修改章程第幾條關於公司名稱的規定,修正案上有法人代表簽名、詳盡點的股東也簽上,
帶著公司章程復印件
帶上公司變更申請書、委託代理人證明(工商局有提供表格)
帶上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帶上經辦人身份證
去公司原登記機關辦理
2.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回這句話是正確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修正)》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意味著自此高中階段可以選擇營利性辦學了。不過現有學校一般都是12年一貫制,或者完全中學,如果這些高中選擇營利性辦學,那麼現有學校必須首先選擇分立,將初中和高中分離開來。
(2)私立教育理事會擴展閱讀:
新《民促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試想當學校的辦學用地及校舍的產權由舉辦者作為投資將權屬登記在學校名下時,如果該學校選擇非營利性辦學,即意味著該學校終止辦學後該用地及校舍作為清算後的剩餘資產不能歸於舉辦者。
3.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的會費管理
第一條為規範本會(以下簡稱「協會」)會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證協會工作職責的正常履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以及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糾風辦《關於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等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活動與服務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和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會員會費標准按照以下標准收取:
1.個人會員會費每年不低於200元;
2.團體會員會費每年不低於1000元。
鑒於本會為自籌經費性質的行業協會,本會會員可以捐贈等多種形式支持協會工作。
第四條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會費可以通過銀行轉賬,賬戶名稱:中國民辦教育協會;開戶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紫竹支行;賬號:0120 0142 1000 1284。也可直接持支票到協會財務部門繳納。協會開具正式票據。
第五條 本會按三年一屆,會費一次交清。
第六條 會員繳納的會費,是協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按期足額繳納會費是協會會員應盡的義務。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交納會費確有困難,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依照本會章程可以酌情減免會費。
第七條 協會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協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辦公經費和人員經費;
2、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等經費;
3、為會員提供服務、學習資料和培訓的經費;
4、開展國內、國際合作交流的經費;
5、開展信息宣傳的經費;
6、經會長辦公會批準的其他必要經費。
第八條協會設專人負責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細賬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會費收支情況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按規定接受監事會及有關單位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本辦法的修改需提交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民辦教育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7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
4.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應該有哪些人組成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專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屬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
5. 民辦學校理事成員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咨詢執業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版20條規定,民辦權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
6. 民辦教育機構與民辦教育學校有什麼區別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就是通常所說的職業學校(技校)他們生源通常為初中或高中生。
民間職業培訓機構 則是一些職業培訓機構生源沒有限制而且是非政府機關或下屬機關開設的培訓組織(例如各地總共會組織的培訓機構則是政府組織的)
民辦學校 則是相對公立學校而言的就不多解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是一個泛稱即對除民辦幼稚園、小學、初中、高中(也即民辦學校)以外的其它民辦教育機構的統提稱。
7. 什麼叫民辦教育
一、什麼叫民辦教育
民辦教育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
二、辦學條件(學歷教育機構)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方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立標準的佔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辦學條件;
(4)有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任職資格與條件的校長和教師;
(5)有保證學校正常運行的經費來源;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見附件二中《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辦法》(試行)。
三、辦學申請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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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批期限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五、審批分工
(一)學歷教育
高等學校:1、專科學校 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初查,省人民政府審批。
2、本科院校 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國家教育部審批。
完全中學、高級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由區縣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初級中學、小學: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非學歷教育
1、高等教育機構:經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機構:
(1)市屬社會組織申請舉辦教育機構(不含以中、小學為對象的教育機構)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個人、私(民)營企業及區縣屬社會組織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由區縣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凡申請舉辦各級各類中外合作辦學教育機構經所在區縣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初查,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申請辦學流程
舉辦者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發放辦學許可證→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登記→物價局核價→ 相關部門領取發票→新聞單位登廣告辦理手續→教育行政部門廣告備案。
參考資料:http://www.96s.cn/minbanxueli/KaoShengWenDa/s823.html
8. 民辦學校董事會應由哪些人組成
根據來《中華人民共和自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聘任和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准;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8)私立教育理事會擴展閱讀: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9. 民辦教育 理事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一、所在學校性質不同。
理事會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執行決策機構;董事會是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執行決策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二、收益分配不同。
理事會不享有學校收益的分配;董事會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登記機關不同。
理事會應當在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董事會應當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接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後,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