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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是民事主體嗎

發布時間:2021-02-20 19:18:58

A. 大學屬於行政機關還是事業單位

大學是教育類社會服務組織,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

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目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1)公立高校是民事主體嗎擴展閱讀:

高校或取消事業編制管理,實行全員合同聘任制

人民網2016年7月30日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2016年度第二季度新聞發布會。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介紹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時明確表示,「研究制定高校、公立醫院不納入編制管理後的人事管理銜接辦法」。

所謂「不納入編制管理」,就是取消事業單位編制,但保留事業單位性質。而之所以要保留事業單位性質,主要是考慮到高校、公立醫院的公益屬性,不能完全推向市場化,還要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在全部取消事業單位編制之後,未來高校和公立醫院將會實行全員合同聘任制。

參考資料:網路-事業單位

人民網-高校或取消事業編制管理 實行全員合同聘任制

B. 大學的學院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否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其訴訟主體資格如何

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以審核其是否具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則是,回沒有就不是。經過答教育部批準的獨立二級學院是獨立法人,其他學院大多不是。

不是獨立法人的學院或者大學的內部組織機構就不具備簽約主體資格,也不能成為訴訟主體。

(2)公立高校是民事主體嗎擴展閱讀

獨立法人

獨立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

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關鍵在於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獨立法人的單位可以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企業法人。

C. 民辦高校屬於什麼性質的民事主體它的法人機構是什麼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機構是董事會。

D. 公立高校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學校屬於事業單位。公立高校是全民所有制、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的事業單位。在財務上有一定的支配權,但是在人事編制上必須服從教育主管部門的安排和審批.工資待遇參照公務員系統。

E. 如何區分學校是公辦還是民辦院校譬如某高校有市政府批准、隸屬某某集團是民辦還是公立

應該說是所學校都有政府批准、要不就是違法辦學、民辦高校主要是由企業或其他單位出資聯合辦學、而公辦高校則是國家政府直屬的學校、、、、、、、

F. 行政主導模式是不是高校組織決策模式

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小析
教育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根本。憲法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科教興國,然而有些人的受教育權卻得不到切實的保護。由於高校的行政主體資格的模糊與不確定,無論是法律的確認還是在現實中的重要性,學生的受教育權與其他相關的重要權利都無法保證不受到侵犯。因此,必要的司法救濟是相當重要的。但學校主體性質的模糊性,往往導致了救濟得不到正確切實的實施。因此,有必要探討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
一、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的前提條件
一般而言,行政依據其目的和對象可以分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指以公益為目的而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活動。傳統行政學及行政法學認為公行政就是國家行政。人類進入二十世紀之後,隨著社會的發展,貧富差距、經濟危機、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也相繼出現。傳統的國家行政已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社會急需政府行政權力對各類事務進行管理協調,以促進社會發展,實現公平與正義。現代社會急需國家行政范圍的擴大,形成「從搖籃到墳墓」全社會、全方位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但是這種無所不包的行政模式同樣也帶來了諸如公共政策失誤、政府內部組織龐雜、政府工作機構低效率、政府權力擴張及政府尋私等諸多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些人提出,政府並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權力得到了公眾的認可就都可能成為在各個不同層次上的權力中心。因此,行政不應當由國家所壟斷,行政不是國家行政,而應當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包括傳統的國家行政之外,還包括社會行政,即由社會主體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權力。
在行政法學中,行政主體是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獨立地對自己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從立法可以看出,國家已經成認了行政主體的多元性與社會化,行政主體已不限於國家機關,還包括各類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因此,在國家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體僅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而在公共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體除國家行政機關之外,還包括各類享有並行使行政權力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共組織和私人組織)。行政主體范圍的擴大為公立高等學校成為行政主體提供了理論前提。
二、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的確定
高學作為一類重要的組織,法學界對其法律地位的探究從未停止過。首先,根據國務院於1998年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顯然,高學符合事業單位的特徵,屬於事業單位。其次,高學是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見,高等學校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屬於法人范疇。
單從以上看只能得出高校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質的組織,是民事主體。但是,學校與學生不是一種簡單的民事關系。比如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時要服從學校管理規定,學籍學分及學位授予等,學校和學生是一種不對等的關系。因此,高校與學生不單單是民事法律關系,應該還有行政法律關系。
從行政主體的構成要件來看,包括以下幾點: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管理工作;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能承擔其依法實施行政活動所生產的效果和責任。首先,高校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是公益事業單位。他有其獨立的財政支持,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從行政的特徵來看,根據教育法的規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這些權利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徵,即具有典型的單方性和強制性,學生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因此,學校符合行政主體的基本特徵,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性質。

G. 高校學生會能否作為民事合同主體

判斷來一個組織是否自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眼:
一是看有沒有獨立的財產,相信高校的學生會是沒有獨立於學校的財產的,它的經費一般是來源於學校.
二是看有沒有獨立的人格,換句話說有沒有獨立的名稱,這一點高校的學生會也是沒有的,不然也不會把所有高校的學生會都統稱為學生會了.
三是看有沒有責任能力,比如說學生會成員在執行學生會的工作任務而造成侵權時,學生會能作為責任的承擔都嗎?
綜上所述,學生會只是學校內部的一個學生自治組織,根本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當然也就談不上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了.
但學院是可以的,一學校有獨立的辦學經費,二學院有獨立的組織機構,三學院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履行義務.所以學院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它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對外交往的過程中可以作為合同的一方.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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