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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院執業負責人

發布時間:2021-02-15 03:26:27

①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 是否有年齡要求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年齡要求。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並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1)私立醫院執業負責人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醫療機構投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患關系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一承擔投訴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患者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接待投訴的部門、科室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對於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對於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者科室應當主動將患者引導到投訴管理部門,不得推諉、搪塞。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投訴,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確有差錯的,立即糾正,並當場向患者告知或出具處理意見。

《辦法》規定,醫患溝通中有關診療情況的重要內容應當及時、完整、准確記入病歷,並由患者簽字確認。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

② 如何變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主要負責人

(1)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2)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①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③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④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⑤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⑥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②、③、④、⑤、⑥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②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4)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②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③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④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⑤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⑥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⑦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
(1)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
(2)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銷:
符合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③ 私立醫院院長或法人代表申請多點執業需要備案嗎或者說可以申請多點執業嗎

可以。第一類是指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醫師多點執業。如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等。第一類醫師多點執業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無需到縣衛生局備案或審批。

④ 多點執業醫師可以作為申辦民營醫院的人員資質嗎

是否必須要有執業醫師資格證的人當法人代表?,可以以聘用執業醫師,以我為法人代表,讓執業醫師當負責人。

⑤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有年齡限制嗎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有一定的年齡限制,至少應該年滿18周歲,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關於上限年齡,公立醫院因受政府管理所以退休年齡是60歲,專家級65歲。私立醫院沒有退休年齡限制。但是共同下線必須年滿18周歲,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規定,醫療機構負責人需具備或滿足下列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⑥ 一個醫療診所的負責人,第一執業為診所的,第二執業可以在醫院嗎

那要看醫院願不願意。

⑦ 民營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是醫生嗎

是的。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醫生,而且綜合門診部及以上內級別的專醫療機構容,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副屬主任醫師職稱。診所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從業5年醫生的醫師。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具備六項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7)私立醫院執業負責人擴展閱讀:

依據《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的規定,「本標准(即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准,是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少數地區執行本標准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

作為地方標准,報衛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尚未敖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比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執行。民族醫院基本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⑧ 醫療機構負責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規定,醫療機構負責人需具備或滿足下列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⑨ 民營醫院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具體程序最好能列出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內。容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 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並經原登記機關核准辦理注銷登記後,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後,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並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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