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去私立學校教學,可以一個學期就辭職嗎
為學生負責,應該最低教滿1學期,再考慮個人辭職的問題,執業道德問題。
⑵ 私立學校教師辭職問題
私立學校就沒有這么麻煩了,只要你先禮後兵了,就不要擔心了,想朋友你這樣的情況,提前半個月通知了校方,而且已經做好工作的交接,是可以走的,如果你什麼都不管的話,甚而至於隨時可以走的,我覺得你已經算是負責任的了哦。順便說一句,我曾經也是私立學校的老師
⑶ 我是私立學校的老師,工作壓力太大,生病了,想辭職,但是學校不收我的辭職信,還說讓我請長假,怎麼辦
算自動離職 ,不過我建議,不要這樣做 對你自己不好 。你一個當老師的為什麼不能走流程。這么隨性。
1、辭職和自動離職從現象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幹了。
2、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
3、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如果單位以曠工違紀把你開除或辭退,你的工作記錄很不光彩,扣你的曠工工資和違約你也沒辦法,很吃虧。
4、法律規定自動離職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負責賠償(包括培訓費、安置費等)。如果另外一個用人單位聘用了你而你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有勞動合同或者保險等能證明你和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那麼這個第三方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懲罰,哪個單位敢用你呢?
5、如果你的檔案、保險在單位名下,麻煩,要把它們都轉出來,如果單位不放人,你的路要更長。
去你所在人力資源部提離職,拿好你的辭職報告。提離職後30天後自動生效。公司不能強制留人。
辭職不用單位批准,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辭職信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30天他們不結算工資,你就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去申請仲裁。
其實說到底,還是走正規的辭職手續比較妥當,別給自己和別人找麻煩,穩穩當當堂堂正正走人不是很好嗎?(個人建議)
祝你好運!
⑷ 想辭職,在私立學校幹活太累了。。。
如果自己目前沒辦法支撐自己去考研的花費,建議還是搞定現狀,努力解決目前的生計問題,畢竟生活是很現實的,過好當下的,才能展望未來,有時候乜辦法去及時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真的很無奈,但是生活就是這樣,殘忍且現實,不過只要自己好好加油不要放棄,總是會越來越好的
⑸ 我想從私立的一所學校辭職,我應該注意些什麼
是的,沒簽合同他們無權留你,要是簽了,是要交違約金的
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內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容位即可,單位要求賠償沒有依據
辭職在社保和補償方面有何保障性的規定的問題,
目前我省沒有統一的規定,
且各市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由於辭職是個人主動辭去單位,
因此是沒有補償的。關於社會保險,
省級事業單位的情況是:
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暫未繳納社會保險;
部分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沒有繳納,
這兩類單位的人員辭職或被辭退時應當到勞動部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心去辦理之前工齡的
「視同繳費年限證明」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需要繳納。
在你辦理辭職手續時,
單位應當替你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
希望以上答復你能滿意。
⑹ 在一所民辦學校做了一個多月的老師,想辭職。
一個月的時間,應該還不足以讓你全面了解學校的管理運行,也不足以證明你對學校的適應度,回既答然已經能夠入職,說明你也是經過考試面試得到學校基本認可的,所以,還是再堅持一下,感受一下教師崗位,客觀對自己做一個評價,之後再確定去留。另外,民辦學校從客觀上講,肯定是要比公辦學校的壓力大,還是要看自己是否能承受。
⑺ 從私立學校辭職後心裡空盪盪的,很難過,之前一直盼著辭職
老師雖說職業很神聖,可也是人,沒有必要為了不開心的工作環境讓自己忍著,時間久了對自己對學生都不好。也許是換一個環境的時候到了,沒關系,調整兩天重新開始。外面的世界很大。
⑻ 私立學校工作壓力大,累,待遇低,想辭職
工作壓力大,才能更好的磨練自己,讓自己成長,更重要的是積累工作經驗,這樣辭職之後,才能在更好的平台上有發展機會。
所以建議先不要怕累,讓自己多積累經驗,同時積極准備招考,一有招考機會,再考慮辭職。
⑼ 我是一個私立學校老師,想辭職(不想30日內通知),需要賠償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是否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⑽ 私立學校入職需要離職證明么
離職抄證明只是為了避免雙重勞動關襲系造成的雙重用工,日後發生工傷,或者社保重復繳納什麼的都會很麻煩,但是實際中,就是會有雙重勞動關系的產生,所以其是不是在上一家單位離職已經不是很重要的了,比如原單位停薪留職人員,就在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他們還是可以重新就業的;或者下崗人員,有些和原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社會也會鼓勵他們的再就業,這種情況下,也不可能開離職證明,因為壓根就沒有離職, 只要讓員工書面保證若因雙重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經濟糾紛,由員工自行負責就可以了(當然,屬於離職而開不出證明的,就要其誠實告知,否則因欺瞞產生的經濟損失,由員工自行負擔,且單位將與其終止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