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ppp項目,政府方面屬建設單位嗎
PPP項目中,政府可以作為建設單位。
理由:2014年11月29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版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權(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第10條規定:「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據此,有三類主體可以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一為政府;二為政府指定的職能部門;三是政府指定的事業單位。
(1)公立醫院ppp歷史擴展閱讀:
在公共服務項目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屬於一種較為特殊的模式。一方面藉助社會資本強運營的理念為公共服務項目「自營」提供平台;一方面也為地方政府融資提供了渠道。
在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大背景下,PPP項目的審核更加趨於嚴格,地方政府對於PPP的態度會更為理性;對於參與PPP的各類金融機構,「政府兜底」的「剛兌」認知將會被打破,對PPP項目的授信將會更加趨於理性化與市場化,隨意的長期低息貸款恐將成為歷史。
㈡ PPP模式的意義有哪些
PPP模式的意義如下:
一、有效控制建設費用的超支。
二、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回財政負擔。
三、促進答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四、幫助政府改善發展模式。
五、提高項目投資效率。
六、合理分配風險。
七、有利於提高公共部門管理水平。
八、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
九、經濟發展帶動能力強。
十、促成公共利益最大化。
總之: PPP模式能有效結合政府和社會資源的優勢,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僅是微觀層面的操作模式升級,更是宏觀層面的體制機制變革,是國家確定的重大經濟改革任務,是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抓手。
㈢ ppp模式是什麼意思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㈣ 國內有哪些 PPP 模式失敗的案例
1、匯津中國(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作為國內首家合資公用事業項目,長春市排水公司於2000年初與香港匯津公司合資建立匯津(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即匯津長春),合同期限為20年。同年7月,市政府制定了《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2000年底,項目投產並正常運行。然而從2002年開始,排水公司就拖欠匯津長春污水處理費,而從2003年3月起停止付費。
為解決爭議,匯津公司邀請吉林省外經貿廳出面調解,在調解會上匯津公司得知市政府已於2003年2月廢止了《專營辦法》。匯津公司認為《專營辦法》是政府為支持項目而做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授權,廢除《專營辦法》等於摧毀了項目運營基礎。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匯津公司於2003年8月向長春市中院起訴長春市政府,而長春市政府認為匯津與市排水公司所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書》是一份不平等合約,廢止《專營辦法》是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屬於依法行政。敗訴後匯津公司又上訴至吉林省高院,期間匯津長春停產,數百萬噸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是為轟動一時的「匯津事件」。經過近兩年的法律糾紛,最終長春市政府將匯津長春回購。
評價:
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城市化進程很快,而財政無力支付巨額基礎建設資金,紛紛引入境外投資者並承諾固定回報,原本低回報,以穩定見長的水務在我國漸成暴利行業。為此,國務院於1998年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然而在《通知》發出2年後,匯津長春項目還能獲得審批立項,說明地方政府可能在報批過程中打了「擦邊球」,有關部門也涉嫌監管不力。
2、蘭州威立雅水務水污染事件。
不久前,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顯示出廠水苯含量、自流溝苯含量遠超出國家限值的10微克/升,導致蘭州主城區的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區居民生活用水停供4天,後經查明系蘭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
評價:
看似偶然,實則必然。一方面,蘭州威立雅每年的投入預算很低,幾乎無法維持供水系統正常運轉。技術設施疏於維護保養,才導致如此嚴重的水污染事件。另一方面,當初威立雅為獲得45%的股權已經付出了極高的投標價,而蘭州水價4年來一直未漲,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無力也不願出資維護更新設施,這些風險當初是否被合作雙方考慮到,反映在合同當中,並約定分擔解決機制,這不僅是威立雅的事,更需要蘭州市政府反思。
3、天津市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
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系天津市政府與泰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項目,後者投資5.4億元人民幣,工程設計能力為年處理垃圾40萬噸,占天津年生活垃圾總量的25%,特許經營期30年。但是目前項目運營並不樂觀,一是伴隨焚燒垃圾產生的二惡英氣體有致癌因素的傳播導致周邊居民恐慌,上訪投訴乃至群體事件不斷。二是合同規定由於約定原因導致項目收益不足,政府提供財政補貼,但是對補貼數量沒有明確定義,導致項目公司承擔了收益不足的風險。如2012年財政補貼不足5800萬元,僅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1.25%,現在是企業叫屈,公眾不買賬,項目進退維谷。
評價:
雙港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案例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從早期的「越位」變成現在的不作為,而公眾不滿是因為以往地方政府監管不力而引發信任危機,同時項目選址也缺乏必要的聽證程序,從而引發群體事件。
4、墨西哥國家電信公司。
1990年,卡洛斯•埃魯收購了墨西哥國家電信公司(Telmex)。Telmex控制全墨90%以上的電話業務,因而埃魯可以制定高於任何發達國家的收費標准,而用戶除了按其要求繳費別無他法。埃魯還通過吞並美洲移動「搶奪」了墨西哥72%的行動電話客戶和70%的互聯網用戶。如今Telmex市值3660億美元,埃魯也成為2013年世界首富,但更多的人指責埃魯通過壟斷暴富,阻礙國家經濟正常發展,侵害消費者利益。
評價:
規模經濟與壟斷具有天然聯系,壟斷排斥競爭,阻礙技術進步,這一點在網路化行業(如電信、鐵路和電網等)表現尤為突出。墨西哥的教訓就在於反壟斷法缺位,監管不力直接導致埃魯具有單邊定價權。
5、土耳其公用設施的「泛市場化」。
2002年伊始,土耳其通過基礎設施與公共工程的私有化加速國家的市場化。到2009年,共有6個港口、8條收費高速公路、2座跨海大橋、數家大型電廠、多家公立醫院及國家電信陸續被賣給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私人部門。對私人部門的漲價沖動,政府通過向居民發放「生活直補」來解決。然而,缺乏監管的基礎設施壟斷成風,「生活直補」跟不上收費漲價,財政被企業「牽著鼻子走」,加之壟斷帶來的尋租與貧富分化,民眾怨聲四起,終於釀成2011年的全國性騷亂。
評價:
在微觀領域,市場具有效率優勢,但在宏觀層面,沒有政府的監管與平衡,最終誰的利益都無法保障,指望通過單一補貼手段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極易陷入「補貼泥潭」,實為「懶政」。
6、澳大利亞的「競價售電」。
澳大利亞的供電系統由私人運營,供電全國聯網,發電廠「競價上網」,隨行就市。高峰時段用電量超負荷,「競價上網」變成了發電企業競價售電。企業在賣更多的電給商業機構的同時對居民用電實行限量,電價攀高也導致政府無力為公共設施支付賬單。2009年熱浪肆虐澳大利亞,導致許多老人和兒童喪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熱浪發生時居民和公立醫院用電量反而被減少甚至停供。
評價:
逐利是資本的本性,但電力供應帶有公共性質,競價用電導致作為弱勢群體的居民,特別是低收入者切身利益受損。相比之下,羅馬尼亞對電商實行牌照特許、配額及峰值調節等手段,私人負責發電,國家電力公司作為非盈利機構負責整合電能和電網系統運營,較好地避免了發電商的價格歧視。
7、哥倫比亞的擔保「包袱」和墨西哥、葡萄牙的行政干預。
上世紀90年代,為鼓勵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哥倫比亞政府為多個機場和收費公路項目的收入提供擔保,並與獨立發電商簽訂長期購電協議,承諾公用事業付款。截止到2005年,由於項目收入低於預期,哥倫比亞政府已經向私人部門支付了20億美元,許多項目的運營期限長達30-50年,令政府的「擔保之路」漫長,財政不堪重負。墨西哥政府為促成PPP項目,強迫國有商業銀行向收費公路項目提供融資,結果由於公路收益低於預期加上利率上升,政府不得不接管這些項目,並承擔了近百億美元債務。葡萄牙政府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通過濫用PPP模式變相舉債,直接引發了2011年葡萄牙財政危機,遭到歐盟的嚴厲警告。
評價:
一般來說,政府更適合分擔法律變更、政治目的、軍事戰爭等宏觀層面的風險,企業更擅長於應對微觀層面的經營風險。在本案中,哥倫比亞和墨西哥政府自我定位錯誤,濫用擔保,承擔了本不屬於政府承擔的經營風險,而葡萄牙的教訓說明推廣PPP須有規劃,無序濫用會加重政府債務負擔。
8、杭州灣跨海大橋。
出於對預期效益的樂觀評估,杭州灣跨海大橋一度吸引了大量民間資本,17家民營企業以BOT形式參股杭州灣大橋發展有限公司,讓這一大型基礎工程成為國家級重大交通項目融資模板。然而現在投資入股的民企又紛紛轉讓股份,退出大橋項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國企回購贖回了項目80%的股份。通車五年後,項目資金仍然緊張,2013年全年資金缺口達到8.5億元。而作為唯一收入來源的大橋通行費收入全年僅為6.43億元。按照30年收費期限,可能無法回收本金。
評價:
第一,《杭州灣跨海大橋工程可行性研究》預測到2010年大橋的車流量有望達到1867萬輛,但2010年實際車流量僅有1112萬輛,比預期少了30%以上。嚴重的預期收益誤判導致民企決策錯誤。第二,大橋項目從規劃到建成的10年間多次追加投資,從規劃階段的64億元到2011年的136億元,投資累計追加1倍還多,參股的民企已先期投入,只能繼續追加,最終被「套牢」。第三,2013年嘉紹大橋通車對杭州灣大橋是「雪上加霜」,接下來,杭州灣第三跨海工程錢江通道2014年底也將通車,另外寧波杭州灣大橋、舟山-上海跨海高速、杭州灣鐵路大橋等項目也已納入地方或國家規劃,未來車流量將進一步分流,合同與規劃的嚴重沖突令項目前景更加黯淡。
9、山東華中發電項目。
中華發電項目總投資168億元人民幣,裝機規模300萬千瓦,由山東電力、山東國際信託、香港中華電力以及法國電力共同發起的中華發電有限公司承擔,合作經營期為20年,期滿後電廠資產全部歸中方所有。該項目是我國迄今為止裝機規模最大、貸款額最高的BOT電力項目,也被譽為1998年中國最佳PPP項目。為了促成合作,項目公司與山東電網簽署了《運營購電協議》,約定了每年的最低售電量。根據1998年原國家計委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已建成的石橫一期、二期電廠獲准0.41元/度這一較高的上網電價,基本保障了項目收益。然而在2002年10月菏澤電廠新機組投入運營時,山東省物價局批復的價格是0.32元/度,這一電價無法滿足項目的正常運營,更糟的是從2003年開始,山東省發改委將中華發電與山東電力間的最低購電量從5500小時減為5100小時。由於合同約束,山東電力仍須以計劃內電價購買5500小時的電量,價差由山東電力自行填補,導致合作無法為繼,項目收益銳減。
評價:
中華發電項目案例說明決策者在引入項目時缺乏長遠考慮,「固定回報」承諾導致合作雙方現在進退兩難。1998年的中國計劃經濟成分更多,競爭壓力較小。然而近年來伴隨國企改制,國家電力公司被拆分為大唐電力、山東國電、國電電力、中電國際、華能集團五大發電集團公司,競爭壓力倒逼發電企業「競價上網」,中華發電項目合作雙方之間的《運營購電協議》已失去繼續執行的體制機制基礎,這一深刻的教訓啟示今後的合作項目一定要充分預見風險,構建科學分擔機制。
㈤ PPP項目建成的非盈利性醫院,是屬於政府辦還是社會資本辦非盈利性醫療機構
政府辦
㈥ 為什麼PPP貸款銀行不願做學校醫院
投資學校和醫院帶有公益性質,ppp貸款是什麼意思不太明確,應該是屬於社會融資貸款的吧,這種性質貸款往往利率較高,不適合投放這些公益性質行業。
㈦ PPP是什麼
1.購買力平價學說(theory of Purchasing power parity簡稱PPP)是一種歷史非常悠久的匯率決定理論
2.點對點協議 (PPP:Point to Point Protocol)點對點協議(PPP)為在點對點連接上傳輸多協議數據包提供了一個標准方法。
3.「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機制下,對社會需要的特定公共服務,政府不再直接投資興辦公共項目,而是鼓勵企業投資興辦(或企業與政府合資興辦)項目並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根據服務的數量與質量進行購買。
4.PPP在GPS應用領域代表著「精密單點定位(Precise Point Positioning)」,精密單點定位是利用國際GPS服務機構IGS提供的或自己計算的GPS精密星歷和精密鍾差文件,以無電離層影響的載波相位和偽距組合觀測值為觀測資料,對測站的位置、接收機鍾差、對流層天頂延遲以及組合後的相位模糊度等參數進行估計。
5.ppp 指政府與民營機構(或更廣義點,任何國營/民營/外商法人機構,下同)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授權民營機構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電廠、水廠等)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如醫院、學校、監獄、警崗等)並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有主要有垂直和水平兩種方式;而BOT是指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民營機構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種基本形式和十多種演變形式,如BT、TOT等。
㈧ PPP的融資模式
(1)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對於一些特殊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環保、垃圾處理,政府可以把服務出包給私人企業,政府仍需對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負責,承擔項目的融資風險,這種協議的時間一般比較短,只有一年或幾年的時間。
(2)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同民營機構簽署運營和維護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獲取商業利潤。在該協議下,私人企業承擔基礎設施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的全部責任,但不承擔資本風險。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該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引入私人企業,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3)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與私人企業簽訂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已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完工後由私人企業在一定特許期限內負責對整體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並獲取商業利潤。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業可以對擴建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因而會影響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產權問題。
(4)設計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該模式下,由私人企業或機構為城市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該合作模式能有效減少工期,節約資金,提供更有效的項目擔保以及能將額外的項目風險轉嫁給民營機構。通過由唯一的機構負責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參與所可能產生的沖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負責運營和維護整個項目。
(5)設計一建造一運營(Design-Build-Operate)。在該模式下,某承包商負責設計、建造和運營某項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商會和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和建築商簽訂項目建造合同;最後自己來運作項目。通過把設計、建造和運營三個環節統一由某民營機構來運作,可以加快發展速度,保持基礎設施項目的連續性,也便於機構融資的進行。
㈨ 如何評價公立醫院項目的PPP運作
在衛計委改革方向不明,地方醫院利益和體制無法動搖的情況下,公立醫院的ppp項目運作無非就是個變相的融資,就是把醫療設施、設備的錢從原來銀行貸款變成租賃費、託管費等各種明目。公立醫院ppp運作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