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就診假算病假嗎
如果是因病請的假,看病當天可以算病假。病假是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專需要停止工屬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1)私立醫院不能算病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Ⅱ 公司說我在民營醫院住院的不能算病假是對的嗎醫院也開了病假單的,
公司只認可三甲的
Ⅲ 公司稱:只有住院了,才算病假。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不合法
人生病是自然現象
住院只是嚴重情況下需要接受治療時才發生版
日常小病與不大不小的病也是病權
考慮到實踐中有人利用這一制度經常休假可以要求醫院提供診斷證明,醫生出具病休意見,單位認為有疑問的可以嚴格審查與調查核實
但是,不能太武斷,一刀切,用住院來要求病假條件
這是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可以向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控告用人單位制度違法
要求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同時賠償勞動者相關損失
Ⅳ 如果公司規定只有三個月的病假,即使有醫院開具的病假條,也不能算病假,公司可以有這樣的規定嗎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私立醫院不能算病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Ⅳ 區級民營醫院(屬於醫保認定單位)住院,出具病假條單位不認,並說不能享受病假薪資。單位做法是否合理
除非醫師開的診斷證明不符合事實,否則貴單位做法嚴重不合理
Ⅵ 新勞動法對出具病假條的醫院級別有規定嗎
如果公司規定必須有美國醫院假條才算病假,那就只有去美國看門診了
Ⅶ 勞動法規定看病那天算不算病假
1、勞動法規定病假是根據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員工實際休病假時當天計算的。
2、病假期間,勞動者可以獲得病假工資的。
3、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病假工資確定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李娟介紹說,原勞動部1953年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條和第17條,分別對於如何計算疾病醫療期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以及超過6個月的疾病救濟費進行了具體規定。
其中,工作年限是重要參照,「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例如,連續醫療期超6個月時,本企業工齡3年及以上者,按月給付的救濟費標准為本人工資的60%。
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在醫療期內由企業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職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從國家層面規定了最低限額。
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當地的病假工資支付辦法,基本在確定支付底線的同時,強調根據工齡長短確定病假工資。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中就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而這也是企業在支付尤先生病假工資時依據的規定。
Ⅷ 勞動法規定在當地衛生院病假條是否可以算病假
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應當理解為:由該職工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病假條。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8)私立醫院不能算病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Ⅸ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病假醫院的規定
沒有抄這樣的規定,一般的醫院連小鎮的衛生院開病假都能算
如果你的病假需要醫葯費報銷的話可能要遵守規定,就是你們單位醫保的規定,如果你到本地2級甲等醫院就醫卻有困難的話,找你們單位的負責人交涉下,應該不會那麼不近人情的吧
當然如果你去2級甲等醫院還不至於麻煩的話,就遵守單位的規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