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辦理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辦理民辦學校法抄人登記證:
(1)有一定襲的規模辦學場所:
(2)有符合取得辦學資質的力量、人員:
(3)有國家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證明材料:
(4)符合辦學的資金:
(5)向縣級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行政許可:
(6)經批准許可之後,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Ⅱ 學校的法人代表是
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教法》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專學屬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沒作硬性規定,而是採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長、董事長也可以是校長,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可以根據民辦學校辦學資金的主要來源和性質來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標准,保證學校安全、穩定、正常地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責任;有依法對學校的財產、財務和有關辦學活動履行管理義務。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Ⅲ 私立學校是公益法人還是營利法人
私立學校
由私人或私立機構投資,由當地政府和教育部門批准,初級私立教育單位中的大多數都實行全日制、全封閉、寄宿制。私立大學依託市場生存,設立課程面對市場需求,課程設置不斷創新,教學質量是其生存的保障,私立院校有其獨特優勢。教育和政府的結合,解決更多側重於教育公平問題。教育和市場的結合,更多解決的是教育的效率問題。
為了適應區域人才來源短缺的問題
區域經濟發展,人才總是趨於短缺狀態,需要教育和培訓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既不屬於大陸法系,也不屬於英美法系,而是自成獨立法系.在我國法人只分
為:1,企業法人 2,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私立學校不同於公立學校(事業單位),他是用來賺錢的,所以他屬於
企業法人,私立學校都是個人出資建立的,相當於我國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在工商局注冊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
Ⅳ 私立學校是財團法人么
一、我國《民法通則》依據大陸法系,對法人有三種分類辦法:
1、是按照成立依據不同,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2、是按照成立基礎不同,分為社團法人(譬如足協、學生會、文聯、作協、佛教協會等)和財團法人。
3、是按照法人功能不同,分為公益法人(譬如學校、醫院,不是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中間法人(譬如商會,社團法人依其有無營利性而定,專指那些不宜歸入營利法人,又不能歸人公益法人的社團法人)和營利法人。
可見,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再把非企業法人又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其實就是綜合參照了第一種和第三種分類。這符合中國學者的思維特點,只是忽視了或者當時還沒有徹底弄懂第二種法人分類的意義。
二、中西方現行法人分類的異同比較:
1、公法人:
如執政黨機關、政府機構等,我國屬於機關法人
2、私法人:
(1)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如工會、婦聯、公辦學校、醫院等;我國屬於事業單位法人,
(2)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我國屬於企業法人;
(3)中間社團法人,如合作社、商會、同鄉會等;我國屬於社會團體法人。
3、財團法人:如諾貝爾獎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發達國家的私立學校、教會、寺廟、慈善團體等。在我國也屬於社會團體法人:
其實,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各自所承擔的角色上,均各有成立基礎和功能定位,因此是不難區分的。
一是成立基礎不同,凡是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的是社團法人;凡是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成立的是財團法人。
二是功能定位不同。社團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營利的;而財團法人的目的只能是為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4、明白了財團法人的定義後,我們需要注到,西方所謂的社團法人與我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不同的。如基金會這種傳統的財團法人,在我國現在也屬於社會團體法人。所以,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中的社會團體法人還不能簡稱為「社團法人」。
中國民間辦學的現狀是,以財團法人形式存在的民辦學校在國內幾乎沒有,以營利性社團法人存在的民辦學校(譬如新東方)也很少。雖然現在中國民辦學校與西方發達國家私立學校在法人屬性問題上有所不同,但可以基於現狀充分借鑒參考。
總之,所謂的公益性,不是不能盈利,只是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譬如學校、醫院等。所謂財團法人,其目的只能是為公益事業,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如此一來,在中國符合此一特徵的私立學校其實是很少的,或幾乎沒有。
Ⅳ 民辦學校法人職務怎麼填
可以是校長,也可以是董事長都行
不管擔任任何職務,要對學校負法律責任
能給學校提供更多的便利,辦好學校,為人民服務
Ⅵ 民辦學校的法人和舉辦者的區別
法人和舉辦者(股東)的區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數量不同。
舉辦者可以為一人,也可以為多人;
而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且僅有一人。
二、民事能力要求不同。
舉辦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定代表人,則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產生還受到股東大會、公司章程等因素影響。
三、權利不同。
舉辦者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權利;
而對於法定代表人則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四、責任不同。
舉辦者具有:出資義務;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不幹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而法定代表人的義務來源主要為公司章程的規定,其所做出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
綜上所述,舉辦者和法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的人。
Ⅶ 學校法人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學校法人的特徵
(一)公益法
從法人分類探討學校法人的性質也許是一條途徑。在大陸法系中,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國)立學校屬公法人。私立學校一般屬私法人中的公益法人,其設立宗旨以謀取公共利益為目的,以區別於謀求財產利益的營利法人。在英美法系中,法人分為集體法人和獨任法人。學校一般屬集體法人中的公益法人,以區別於以營利為目的開設,但在申報時必須載明,一般按公司法人對待,不得接受捐贈,還必須繳納所謂的「營業」稅。
在中國,根據《民法通則》的劃分,把法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非企業法人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非經濟活動的法人。
(二)辦學自主權
學校法人僅僅是享有財產權、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流轉的法人,還是同時具有「事權」意義上的法人。
(三)財產獨立性
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法人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我國《教育法》第31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獨立責任是法人獨立人格的兩根基本支柱之一,而獨立責任是獨立財產的最終體現。學校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教育主管部門不承擔連帶現行;同時,學校內的成員(教師、學生)也不對其債務負責;並且,在一般情況下,校長、學校管理人員也不承擔其債務。學校法人的獨立責任是由其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決定的。學校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即獨立於其組成成員,也獨立於它的領導機構和下屬機構,雖然它們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則是相互獨立的。學校法人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享有自主管理的權利,其責任當然由自己承擔。
Ⅷ 私立學校屬於營利法人還是公益法人
私立學校是營利機構,有董事會,按股比有利潤分配。公益法人是什麼?非營利機構?那利潤是不能用於股東分紅的。
Ⅸ 民辦學校的法人需要出具文憑嗎
我國負責各類法人登記的機關有三個: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個是民政機關;一個是編制機關。其中,工商機關負責企業法人的登記工作,民政機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編制機關負責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根據登記機關的職能分工,公益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應是民政部門。經營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則是工商管理機關。
辦理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1)有一定的規模辦學場所:
(2)有符合取得辦學資質的力量、人員:
(3)有國家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證明材料:
(4)符合辦學的資金:
(5)向縣級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行政許可:
(6)經批准許可之後,即可向民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Ⅹ 民辦中職學校的法人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我也說過很多次了。
作為法人,對於企業的經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內就算你不直接經容營,但是只能視你放棄權利,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民辦學校屬於特殊企業,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旦出現問題,如果你朋友跑了或者拒絕承擔,那就是你要全全負責,這就是法律上法人的義務。
法院和其他相關部門只認定注冊時候法人身份。
一般借人身份開學校,公司的,都是有一種心理:賺錢我的,賠錢你的。所以,月長石個人建議:不要借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