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和私立學校簽了合同不辭而別算違法嗎
一般人的概念中的違法其實是違反刑法,是要追究刑事責任,像你這種情況也算是違法,是違反的合同法,但不構罪,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⑵ 私立學校沒有簽訂合同
勞動仲裁...
再協商,並言明協商不成就申請仲裁...
必要時進一步提起訴訟...
⑶ 私立得學校和員工簽合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規定,用工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公立內私立都是同樣條件要求,否容則就是違法。因此私立學校和員工因當簽訂勞動合同,並給予享受法定保險福利待遇。否則你可以依法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⑷ 私立學校要和我簽約,簽和不簽有什麼優劣
你的問題沒有表述清楚,到底是簽訂什麼合同, 如果私立學校要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合同就應當簽,如果有了勞動合同可以維護你自己權益。
⑸ 私立學校是不是簽合同都要先簽試用期的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⑹ 我要去一個私立學校,他們說要簽三方協議!如果過段時間不想去了,想違約,有什麼後果。
不能交押金。但已協議並寫清楚要交違約金的話,還是要交的。所以要想清楚。 除非對方主動放棄不追你的違約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也稱為違約罰款,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當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勞動合同違約金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時需要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勞動合同法》頒布前,我國法律未對勞動合同當事方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作具體規定,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則,用人單位為了保證用工人員的工作穩定性,在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會有一個違約金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而該條款的簽訂往往使很多勞動者主動離開原單位時需要繳納高額的違約金,很容易損害到勞動合同中往往處於弱勢一方勞動者的權益。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取消了「法無規定的情況」,增加了違約金的條款,對其適用范圍及標准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違約金條款只限於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除此之外,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是行使了法定的辭職權,不構成違約,也無需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⑺ 和民辦學校簽勞動合同都要問些什麼才能做到滴水不漏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准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准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⑻ 單位(私立學校)要和我簽合同,我沒有經驗,請問我應該注意什麼,能要求哪些合法權益,請詳細說明
看了非來常一般人對你自的解答,我想說幾句: 如果你只是想當該單位的一般性員工,那麼,你和學校討價還價的餘地是很小的。這類合同對你所去的學校而言,是一式N份,不會單獨為你設計一個合同出來。你也不用把學校的前途想得多麼遠大。現實一些比較好。任何單位都不會在合同上(絕對不會)對你的未來前途做任何承諾的。最多隻會說按國家規定給予職稱晉級或別的。而且,如果合同上有明顯違法的條款的話,這個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注意以下幾點。 工作期限,強度,薪酬及補貼,年底是否雙薪或其它獎勵,假期,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和醫保,住房公積金(這項很多私人學校都沒有的,你得自己考慮好),是否不允許工作外的兼職。合同外要問清楚是否解決戶口問題。 離職時是否有特殊限制或條款。是否對離職後的就業范圍有所約定。是否享有合法的補償金。在職時的創作成果規屬是否有明確規定。
⑼ 我在私立學校簽訂三年合同,如今只做了一年,我想辭職,但是合同里說單方面終止合約是要付違約金一萬元,
員工和私立學校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編制的,那麼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除單位為員工提供培訓出現的費用以外,單位不得和員工約定其他由員工承擔賠償的約定。所以員工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離職,並且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如果員工和單位因為解除勞動關系而發生爭議或者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