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立學校教師辭職問題
私立學校就沒有這么麻煩了,只要你先禮後兵了,就不要擔心了,想朋友你這樣的情況,提前半個月通知了校方,而且已經做好工作的交接,是可以走的,如果你什麼都不管的話,甚而至於隨時可以走的,我覺得你已經算是負責任的了哦。順便說一句,我曾經也是私立學校的老師
㈡ 教師沒到服務年限想辭職,學校不放人怎麼辦
教師沒到服務的年限想辭職,學校不放人,對此,作為教師,要主動的和學校進行交流和溝通,取得對方對自己的認可,允許自己提前辭職。如果達不成協議,那隻有等合同期限到的時候再辦理辭職的手續。
㈢ 在編教師辭職,學校不放人
不知道你是什麼合同?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看你是否規定了服務期,但試用期一年顯然也違法。
㈣ 我是教師,要辭職,校領導不放檔案怎麼辦
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進行人事仲裁
就是勞動局的勞動人事仲裁委回員會
一般的答仲裁委員會不行的
這個事情直接找原單位校長問他為什麼不簽字
有什麼需求
是想要請吃飯還是要賄賂?
如果小投入能搞定的話別麻煩找勞動局了
滿足他的需求
㈤ 在 私立學校 上了一個月班的教師離職不幹,算是被私立學校開除,是否會對教師公招造成影響急!!!
1、具體要看考試公告要求,有些考試會明確規定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受過刑回事處罰答或被開除公職的;(2)受過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3)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4)在此前公開招聘過程中被招考主管機關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的;(5)現役軍人;(6)被單位辭退的人員;(7)在讀的應屆畢業生;(8)法律規定不得招考到事業單位的其他情形。
2、如果之前確實是開除處理的,可能會對一些考試造成影響。
3、具體參加考試的時候可以與招考單位詳細咨詢、溝通。
㈥ 公辦教師辭職,學校和教育局都不放人,直接走,自動離職的話,檔案問題怎麼處理。
自動離職的話檔案在原單位會保存三年,找到新單位後可以直接把檔案轉到新單位。
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限:
1、已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兩年,從《離職(調動)交接表》中核準的日期為依據計算;
2、未辦理離職手續但實際已離開公司的人員,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三年,以當事人所在部門出具的書面報告中標稱的離開公司時間為依據開始計算。
每年三月份,對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檔案統一進行銷毀。
離職人員檔案的處理
1、 退檔手續的辦理離職人員持經核準的《離職(調動)交接表》到檔案室辦理。
2、 人事管理專員需將離職人員離職資料歸檔,按分類目錄排放裝訂,並在檔案袋(盒)上註明離職日期和原因
人事檔案的調轉
1、員工可在被公司正式聘用之日起三十天內將人事檔案轉入公司。
2、人力資源有義務協助員工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 人事檔案的管理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定期對員工的人事檔案進行更新、整理。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所以最好還是跟單位好好溝通,走正常的離職手續。
(6)私立教師辭職學校不放擴展閱讀:
離職後,如果檔案被扣了,處理辦法如下:
檔案是勞動者個人生活信息的記錄,隨著學生向勞動者身份的轉變,檔案從學校轉移到了用人單位,其對勞動者身份的確認和人生經歷的證明都非常重要,用人單位雖然在勞動者工作期間保管勞動者檔案,但對於檔案並沒有所有權,在檔案的處理上必須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權利。
有的單位不考慮通過提高勞動者待遇和改善工作環境來留住勞動者,而是為了限制勞動者「跳槽」,採取拒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不為勞動者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等手段。使得勞動者無法順利更換工作,給勞動者帶來不少麻煩甚至是損害。
對於公司的這些做法,《勞動合同法》明令禁止,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在救濟方面,勞動者離職後,因社會保險或檔案關系等移轉手續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也可作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㈦ 我是一個私立學校老師,想辭職(不想30日內通知),需要賠償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是否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㈧ 民辦學校不發放已辭職教師的暑假工資,該如何處理
現在龍崗區內的民辦學校,都流行不發暑假工資給辭職教師的作法。每年內已辭職教師,結算容工資時間為他的離校時間。可一個完整的學期教完了,教師法明確規定的寒暑假工資卻始終不發。每學期都如此。 投訴到教辦,教辦也無能為力;找到勞動部門,勞動部門告之,要勞動仲裁;更有甚者,還要投狀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