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問題:民辦學校教師試用期卻拿實習工資
民辦學校是被國家所忽視的一個團體。說得好聽是教師,說得不好聽連打工仔都不如。專政府說得冠冕屬堂皇,其實工資待遇與社會地位連公辦教師的一半都比不上,每天的工作量卻是公辦教師的三至四倍。盡管這樣卻沒有一個領導真正的關注過我們的心聲。悲哀!悲哀!
Ⅱ 私立學校試用期不包括寒暑假,違法嗎
雖然國家規定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但像上述情況應當根據具體工作內容確定,如果在寒暑假期間不從事其工作,那麼可以將該期間不作為試用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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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Ⅲ 誰知道教師的試用期到底有多長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關於開展小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的意見》的通知
(1994年11月14日 教師〔1994〕5號)
現將《關於開展小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意見》精神,切實搞好新教師試用期的培訓工作。
關於開展小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的意見
試用期是新教師成長的一個關鍵時期。小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是教師隊伍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小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是對新分配到小學任教的畢業生進行有目的的有計劃的使其盡快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培訓。積極地開展小學新教師試用期的培訓,對加強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對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深化小學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初等教育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使此項工作更順利的開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培訓目標
通過培訓,使新教師進一步鞏固專業思想,熱愛小學教育工作,熱愛學生;熟悉有關教育法規和教育教學環境;初步掌握所教學科教學大綱、教材和教育教學常規,盡快適應小學教育教學工作。
二、培訓對象
新分配到小學任教的中等師范學校、其他中等學校及以上層次學校的畢業生。
三、培訓內容和要求
1、專業思想教育:了解國情、學習《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優秀教師先進事跡等,使新教師安心本職工作,立志做一個光榮的人民教師。
2、政策法規教育:學習《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人年保護法》和學科教學大綱等,使新教師加強教育教學法規和教學大綱意識。
3、熟悉教育教學環境:了解鄉情、地方教育發展狀況、教改動態,並初步熟悉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環境以及人際關系等,使新教師盡快投入教師群體之中,轉變角色。
4、教育教學常規訓練:運用已學過的教育理論了解和研究學生,制定班隊計劃、組織班隊活動,做個別生教育和家訪工作;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制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初步掌握備課、上課、作業、輔導和考試等常規,使教師盡快提高教育教學的實際能力。
5、非師范專業的畢業生還要進行教育理論和學科教學法的培訓。
四、培訓形式
新教師試用期的培訓,要充分考慮到新教師的特點、地區特點和培訓內容的特點。要堅持自培、自練和以教育教學實踐為主的原則,充分發揮老教師「傳、幫、帶」的作用。
新教師的培訓可由集中培訓和分散培訓兩部分組成。集中培訓由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統一組織進行,可採取上課、聽報告、看錄像、組織參觀、介紹經驗、研討問題等方式方法進行培訓;分散培訓由新教師所在學校(農村由鄉中心校)負責。學校應為每位新教師安排有經驗的指導教師,在指導教師的幫助下,可採取備課、說課、聽課、評課、檢查作業批改、考核教學效果等方式方法進行培訓。
五、培訓時間
一年試用期內,不少於120課時(每學期以15個教學周計算,每周4課時),具體安排由各地自定、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總課時數的1/3。
六、考核
考核工作既是培訓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保證質量的重要手段。
新教師試用期考核的內容、要求、方法要根據培訓目標和培訓內容來制定,由教師進修學校、中心校和教師所在學校共同負責,並由教師進修學校考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加強領導管理
小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是一項意義深遠的新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培訓機構必須明確分工、加強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新教師試用期培訓工作,制定培訓方案;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培訓方案、落實培訓經費;各地的師資培訓機構主要負責培訓工作的實施、檢查和總結;教師所在學校或中心校主要負責確定指導教師、保證培訓時間,建立新教師培訓檔案,組織新教師參加教育教學實踐活動等。對培訓合格的新教師,教師進修學校發給新教師結業證書並作為轉正和確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目前,小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已在全國陸續開展。希望各地認真總結經驗,不斷研究和解決培訓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國情和教師成長規律的新教師試用期培訓制度。
發布部門: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發布日期:1994年11月14日 實施日期:1994年11月14日 (中央法規)
Ⅳ 教師的試用期到底是多長啊
按08年以前的勞動法試用期是3個月 如果按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是2個月 而且工資應該是專正常工資的屬80% 不知你簽合同了沒有 合同是怎麼定的 先和有關領導談談 (建議你先在網上下載勞動合同法看一下) 然後心裡有底了再和領導談
教師類一般成為帶編制教師之前是一年的適用,是合同制,等一年後就轉為正式編制教師!但是在適用期間是發工資,但是不享受公辦教師福利補貼的!一般人的工資都不高,主要是福利,才叫你的每月收入那麼多的!
Ⅳ 私立小學招聘有經驗的老師需要試用期嗎
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風險都會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約定試用期。
Ⅵ 我是一名試用期正式編制教師,想去女朋友那的私立學校教書,那邊說編制可以轉,具體該如何呢,
負責正規點的私立學校會要求教師資格證的;
面試上後是沒有編制的;
也沒有職稱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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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新錄用的教師試用期多長時間
錄用的教師試用期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確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私立學校教師試用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Ⅷ 私立學校教師試用期間辭職
未簽合同可以隨時辭職,我個人建議你不要辭職,因為未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Ⅸ 私立學校老師試用期結束後考核,,到底是怎麼考核法
雖然國家規定試用期抄不超過6個月,但像上述情況應當根據具體工作內容確定,如果在寒暑假期間不從事其工作,那麼可以將該期間不作為試用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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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