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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職工住房基金

發布時間:2021-02-04 03:54:40

Ⅰ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基金的區別

如果單純從這個提問來理解的解釋是:
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比例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款項歸個人所有,主要用於住房消費,如自建、大修自自住房,償還購房貸款的本息,租房的房租超過家庭收入比例時的補貼等;正常繳交公積金的購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基金是各單位(效益好的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而設置的基金(單位個人各交一定的比例),其款項是留在單位帳戶上的,財務部門專門開有一個「住房基金」帳戶。使用時各單位的規定不一,一是作為職工購房時的補貼用,當職工購房時可申請提取全額的住房補貼款;二是無息貸款給職工用於購房,如用於首付等。當職工離開單位(如退休)時,全額發放給職工的一種基金。按以上的解釋,公積金款項是交到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管理,而住房基金是交在單位專門開列的一個帳戶,由單位自己管理。
第二種解釋是:公積金內有兩種:一是基本公積金(必須交),二是補充公積金(單位根據情況確定是否交),所以這個住房基金也是公積金,叫「補充公積金」,是效益好的單位才有。你單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住房基金際上也是公積金,全稱叫「補充公積金」。
這住房基金究竟是不是補充公積金,區別的原則是:該基金如果是單位自己管理的,就叫「住房基金」;如果是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就叫「補充公積金」。其權益都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Ⅱ 有誰知道住房公積金是怎麼回事啊,為什麼有些公立醫院沒住房公積金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回城鎮私營答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公積金繳納比例: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Ⅲ 住房公基金怎麼一回事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特點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
(一)職工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的(住房公積金需作轉移的,按第七條辦理);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應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

第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要求和規定辦理:
(一)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及有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辦理,職工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提取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1、由配偶代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證;
2、委託他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本人的授權委託書(簽名加手印)、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
(二)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額。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額提取本人賬戶內不超過所佔份額的住房公積金:
1、房屋共有權證中明確產權份額的按份額支取;
2、房屋共有權證中未明確產權份額的,買受人及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按平均份額支取。
(三)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共同還款人、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住房貸款,在該筆貸款未還清前,共同還款人、房屋共同買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購買商住兩用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可提金額應減去商業用房的價款;購房時發生貸款的,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時也應扣除商業用房的貸款額度,房屋性質不明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房屋裝修、購買車庫(車位)、雜物間等,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共同買受人、共同還款人),在還貸過程中,住房公積金不得提取銷戶,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也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請人未糾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八)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除追回騙、套取的住房公積金外,自追回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九)辦理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的資料,除職工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轉移證明、授權委託書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證明材料驗證原件,收復印件。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及所需資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經濟適用房),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同時購有多套住房的,由本人確定其中一套的相關資料作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的購房合同(以下簡稱購房合同)、付款發票。
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協議)、契稅完稅發票。購房一年內的提取時限以契稅發票上的時間為計算依據。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的身份證及其配偶的單位證明。
2、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並辦有住房貸款的:
(1)購房後,職工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如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達房價總額的,還貸期間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所提金額之和不得超過當年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需提供的資料:①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參照第五條第一款第1點執行;②按還貸條件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並加蓋公章;
(2)職工提前歸還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提前還貸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提取金額在累計不超過房價總額的前提下,實際提取額不超過該筆貸款到期應還額。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票據、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並加蓋公章;
(3) 職工貸款購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職工本人確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關資料作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確定),在該套住房貸款未還清之前,公積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購住房資料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3、購買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超過當期實際付款額,最後一期付款應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提取。需提交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分期付款發票。
4、貸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還款人,每年提取用於還貸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當年的還貸總額,其所提款項只能用於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並加蓋公章。
(二)職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土地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開工批准意見書》等資料。
翻建、擴建自住住房的,須持有《土地使用證》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許可文件方可辦理提取。
(三)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蓋住房的,先由單位向公積金中心提供規劃、用地、建設許可證、參加集資建房人的名單等材料備案。職工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職工與單位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集資款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當期交納集資款的數額,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
(四)舊城改造中簽有回遷協議的職工,如新舊房屋有差價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回遷協議、交款收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的房價差額。
(五)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縣(市)區以上具有鑒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鄉、鎮人民政府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申請人和配偶合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大修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年收入25%的職工(以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為依據),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需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協議等相關資料,按年度辦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房租總額或者租房到期年度內的應付房租總額。
(七)離退休人員,持離、退休證,單位提取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無行為能力的職工,由其監護人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和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1、職工生前有遺囑的,持遺囑、公證書、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財產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的提取證明,辦理銷戶提取;
2、職工生前無遺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繼承人須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銷戶提取;
3、繼承人對繼承或者遺囑有爭議的,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十)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辦理銷戶提取。
(十一)辭職、解聘以及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本人自願不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
2、戶口在本市的職工,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本人自願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
3、戶口在本市但年齡達不到以上規定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按《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交由公積金中心託管手續。職工兩年後未能再就業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
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個人自願終止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申請(需單位簽署意見)、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協議等證明文件。
(十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1、職工因工作調動且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遷出本市的,原則上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如轉移確有困難的,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持調動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辦理銷戶提取;
2、出境定居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出境定居的遷移證明、護照,辦理銷戶提取;
3、應征入伍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入伍通知書,辦理銷戶提取。
(十三)因地震、火災、水災、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房屋損毀、損壞的職工家庭,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當地民政部門證明,可以提取不超過房屋重建和修復所需費用總額的住房公積金(不包括裝修費用)。

第六條 職工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職工家庭成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醫療交費發票等(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申請提取職工家庭成員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患者的醫療費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患者本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和待業證,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年度最低生活標准總額50%的住房公積金用於生活保障;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子女的大學錄取通知書、交費發票或者交費通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子女上大學期間學雜費(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學雜費用。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而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變化,需要對住房公積金作轉移處理的:
(一)住房公積金在同一分中心、管理部,且在同一銀行做內部轉移的,在各歸集窗口領取轉移申請表,填好後加蓋單位公章,持調動文件和轉移申請表在各歸集窗口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跨分中心、管理部或者跨銀行、跨省、市轉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轉移證明、調動文件、轉入單位繳存信息等相關資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提取窗口辦理;
(三)單位職工整體或者部分轉移的,持單位證明、單位人員調動文件或者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發生變化的相關資料,報經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到住房公積金提取窗口辦理。

Ⅳ 什麼是住房公基金呀有什麼用處

簡單的說 就是 買房 還貸用的

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legal reserves of housing acquisition)

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Ⅳ 事業單位的住房基金如何核算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住房基金包括: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從單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等。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時,有關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科目貸: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同時,按出售的固定資產的原價: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事業單位應將已出售職工住房的原價、出售收入等情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事業單位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借記有關支出及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住房補貼,向物業管理企業劃轉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支付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費用,支付住房建設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Ⅵ 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內容規定

我部對1998年11月會同衛生部印發的《醫院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5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了新《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醫院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醫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所屬醫院適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所屬醫院以外的醫院適用,下同)之前,仍應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告。
(二)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執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和核實,對於清查出的賬齡超過3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葯品及庫存物資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負債,應當報經批准後,按照原制度規定處理完畢。
二是對本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原價、形成的資金來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進行核查,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追溯確認待沖基金等做好准備。
三是根據原賬編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原賬中各會計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額轉入新賬並按新制度進行調整,將基建賬(即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賬套)相關數據並入新賬,按上述調整後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醫院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院病人醫葯費」、「應收醫療款」、「壞賬准備」、「在加工材料」、「待攤費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壞賬准備」、「在加工物資」、「待攤費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科目,其中,「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發生變化:一是增加了應收長期投資利息或利潤等核算內容;二是不再核算醫院的預付款項,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中「預付賬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如果原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包括預付賬款,則應對該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預付賬款余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3.「葯品」、「葯品進銷差價」、「庫存物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葯品」、「葯品進銷差價」科目,但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范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原賬中「葯品」、「庫存物資」科目的核算內容,並將原制度葯品售價核算改為了進價核算。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下設置「葯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中「葯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葯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將原賬中「葯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作為減項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葯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
4.「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醫院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餘余額區分股權投資性質和債權投資性質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由於固定資產價值標准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結合固定資產的清理狀態,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於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對於已領用出庫的,還應同時將其成本一次性攤銷,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在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科目。
(2)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准,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已轉入清理但尚未從原賬核銷的,應當將相應余額連同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舊轉賬時已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在執行新制度後發生的相關清理費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過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3)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准且未轉入清理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6.「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分別反映無形資產的原價和計提的累計攤銷。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應對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累計借方、貸方發生額進行分析,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借方累計發生額中屬於仍在賬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成本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貸方累計發生額中屬於仍在賬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的「累計攤銷」科目。新賬中「無形資產」科目轉入金額減去「累計攤銷」科目轉入金額後的金額應當等於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
7.「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由於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在執行新制度前進行財產清查並將清查出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等報經批准處理完畢,原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一般應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啟用新賬即可。若原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餘額,則應將其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2.「應繳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繳超收款」科目,但設置了「應繳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不同於原制度「應繳超收款」科目。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一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若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有餘額,則應將其餘額轉入新賬中「應繳款項」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應付賬款」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應將具有借方余額的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並將其餘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按照新制度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科目;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沒有借方余額,應將該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科目。
4.「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醫院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5.「應付社會保障費」、「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應付福利費」、「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其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賬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等;「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圍比原賬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應交的各種稅費、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稅費」、「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同時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等應付社會保障費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將其中屬於應交稅費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交稅費」科目;將其中屬於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醫院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的,還應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福利費」科目。
(三)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資金。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余額一並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應付福利費」科目。其中,「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不同於原制度中的相應科目:原制度「專用基金」科目核算內容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購基金、增加了醫療風險基金;對於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原制度規定通過「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規定通過「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並按以下要求轉賬:
(1)修購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職工福利基金。醫院在執行新制度前已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和「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從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的,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醫院在執行新制度前對於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從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都通過「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核算的,應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福利費」科目,將剩餘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無法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余額加以區分的,應將該明細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3)科教項目基金。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的,應將該部分余額轉入新賬中「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
(4)其他專用基金。對於原賬中其他專用基金,按有關規定保留的,將其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沒有保留依據的,將其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後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4.「收支結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收支結余」科目,但設置了「本期結余」、「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其中,「本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賬中「收支結余」科目的主要區別是不再包括財政專項補助結余。轉賬時,區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對於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原賬中「收支結余——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明細科目貸方余額中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將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余」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收支結余——醫療收支結余、葯品收支結余、其他結余」各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本期結余」科目。
(2)對於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余——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進行分析:將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將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余」明細科目。
5.「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結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基本相同。原賬中「結余分配」科目一般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若原賬中「結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額,應將該余額轉入新賬中「結余分配」科目。
原賬中「結余分配——待分配結余」明細科目有貸方余額以單獨反映結轉下期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資金的,應當將該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
(四)收入支出類。
「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葯品收入」、「其他收入」、「醫療支出」、「葯品支出」、「管理費用」、「財政專項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於原賬中以上收入支出類科目月末或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費用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三、按照新制度對部分資產負債表項目進行追溯調整
(一)調整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事項。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尚未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即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不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醫院應當將實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金額轉回至「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在新賬中,按照實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金額,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科目。
(二)追溯確認待沖基金。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所使用的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應當確認為待沖基金,並在計提資產折舊、攤銷等時予以沖減。醫院應當將執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賬固定資產(新舊轉賬時轉入「固定資產清理」、「庫存物資」科目的固定資產以及圖書除外)、無形資產賬面余額中由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金額追溯確認為待沖基金。對於除房屋及建築物、無形資產以外的確實難以追溯的固定資產,至少應當按照以下范圍追溯確認待沖基金:1999年1月1日以後以固定資產入賬並且執行新制度前仍在賬的資產。
按照上述要求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賬面余額中由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金額追溯確認為待沖基金時,在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待沖基金」科目。
(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應當對除圖書外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對執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資產(新舊轉賬時轉入「固定資產清理」、「庫存物資」科目的固定資產以及圖書除外)計提折舊,並將計提的折舊沖減待沖基金和事業基金。在新賬中,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中應沖減待沖基金的部分,借記「待沖基金」科目,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中的剩餘部分,借記「事業基金」科目,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四)補記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應當按期計算確認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並確認利息收入。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補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並增加事業基金。按照應補記的利息金額,在新賬中,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或者借記「長期投資——債權投資(應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貸記「事業基金」科目。
(五)調整壞賬准備。
與原制度相比較,新制度下壞賬准備的計量發生變化:一是原制度規定壞賬准備按照年末應收在院病人醫葯費和應收醫療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新制度規定壞賬准備的提取范圍為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二是醫院執行新制度可能調整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和方法。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重新計算壞賬准備的計量金額,按照重新計算的金額與原賬中「壞賬准備」科目余額的差額,在新賬中,借記或貸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科目。
(六)沖銷開辦費。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發生的開辦費不再分期攤銷,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醫院應當將原尚未攤銷完畢的開辦費沖減事業基金。調賬時,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原賬中「開辦費」科目。
按照新制度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新賬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醫院會計「大賬」。
醫院應當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並入的在建工程支出。
將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套中相關科目余額並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增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增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增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增記新賬中「待沖基金」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
醫院執行新制度後,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會計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醫院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對2011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
1.2011年7-12月會計報表。
醫院在編制2011年7-12月的月末資產負債表時,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額」欄。
醫院在編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收入費用總表、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時,應在表中「本月數」欄之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根據2011年1-6月原賬中收支數據按新制度收支分類口徑進行調整後的數據填列(不改變原賬中收支計量口徑)。表中「本月數」欄按新制度規定的填列口徑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數據。表中「本年累計數」欄按照表中「1-6月」欄數據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徑計算的數據填列。
2.2011年度會計報表。
醫院編制的2011年度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總表和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不要求編制該年度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
在編制2011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時,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額」欄。
在編制2011年度收入費用總表和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但應在「本年累計數」欄之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報表的編制。
(三)醫院2012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在編制2012年度收入費用總表、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附: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新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 原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補充規定會計科目 序號 編號 名稱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庫存現金 1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102 銀行存款 3 1003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4 1004 其他貨幣資金 109 其他貨幣資金 5 1101 短期投資 6 1201 120101 120102 財政應返還額度 財政直接支付 財政授權支付 +財政應返還額度 財政直接支付 財政授權支付 7 1211 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 111 應收在院病人醫葯費 8 1212 應收醫療款 113 應收醫療款 9 1215 其他應收款 119 其他應收款 10 1221 壞賬准備 114 壞賬准備 11 1231 預付賬款 12 1301 庫存物資 121 葯品 122 葯品進銷差價 123 庫存物資 13 1302 在加工物資 125 在加工材料 14 1401 待攤費用 131 待攤費用 15 1501 150101 150102 長期投資 股權投資 債權投資 141 對外投資 16 1601 固定資產 151 固定資產 17 1602 累計折舊 18 1611 在建工程 153 在建工程 19 1621 固定資產清理 20 1701 無形資產 161 無形資產 21 1702 累計攤銷 22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23 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171 開辦費 二、負債類 24 2001 短期借款 201 短期借款 25 2101 應繳款項 211 應繳超收款 2627 22012202 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202 應付賬款 28 2203 預收醫療款 204 預收醫療款 29 2204 應付職工薪酬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 30 2205 應付福利費 313233 220622072209 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 207209 應付社會保障費其他應付款 34 2301 預提費用 221 預提費用 35 2401 長期借款 231 長期借款 36 2402 長期應付款 241 長期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37 3001 事業基金 301 事業基金 38 3101 專用基金 303 專用基金 39 3201 320101 320102 待沖基金待沖財政基金待沖科教項目基金 302 固定基金 40 3301 財政補助結轉(余) 41 3302 科教項目結轉(余) 42 3401 本期結余 305 收支結余 43 3501 結余分配 306 結余分配 四、收入類 44 4001 400101 400102 醫療收入門診收入住院收入 403 醫療收入 404 葯品收入 45 4101410101410102 財政補助收入 基本支出 項目支出 401 財政補助收入 46 4201 科教項目收入 47 4301 其他收入 409 其他收入 402 上級補助收入 五、費用類 48 5001 醫療業務成本 411 醫療支出 412 葯品支出 49 5101 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416 財政專項支出 50 5201 科教項目支出 51 5301 管理費用 415 管理費用 52 5302 其他支出 419 其他支出 註:上表中標有「+」號的會計科目為醫院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其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三個科目取代了原醫院會計制度中「205 應付工資」科目。

Ⅶ 公積金與住房基金的區別

回答如下:
如果單純從這個提問來理解的解釋是:
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比例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款項歸個人所有,主要用於住房消費,如自建、大修自自住房,償還購房貸款的本息,租房的房租超過家庭收入比例時的補貼等;正常繳交公積金的購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基金是各單位(效益好的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而設置的基金(單位個人各交一定的比例),其款項是留在單位帳戶上的,財務部門專門開有一個「住房基金」帳戶。使用時各單位的規定不一,一是作為職工購房時的補貼用,當職工購房時可申請提取全額的住房補貼款;二是無息貸款給職工用於購房,如用於首付等。當職工離開單位(如退休)時,全額發放給職工的一種基金。按以上的解釋,公積金款項是交到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管理,而住房基金是交在單位專門開列的一個帳戶,由單位自己管理。
第二種解釋是:公積金內有兩種:一是基本公積金(必須交),二是補充公積金(單位根據情況確定是否交),所以這個住房基金也是公積金,叫「補充公積金」,是效益好的單位才有。你單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住房基金際上也是公積金,全稱叫「補充公積金」。
這住房基金究竟是不是補充公積金,區別的原則是:該基金如果是單位自己管理的,就叫「住房基金」;如果是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就叫「補充公積金」。其權益都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以上回答僅供你參考。

Ⅷ 住房基金與住房公積金是一回事嗎

一般情況下不抄是一回事。

住房基金有些單位也叫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Ⅸ 住房公基金是什麼意思

呵呵那叫住房公積金,不是叫住房公基金。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 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Ⅹ 醫院上班交的住房公積金和普通企業上班一樣嗎

不一定,具體數額由所在單位根據當地公積金確定的比例而定。

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可在5%~12%自行選擇,個人繳存比例應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2010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2010年1月1日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10)公立醫院職工住房基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於或高於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因此如果單位繳存比例低於個人繳存比例的情況,也不屬於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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