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人可以開辦大學嗎,需要哪些條件
可以開辦,具體方法如下:
一、申請條件:
1、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項規定的材料。
(1)私立小學開辦擴展閱讀:
2016年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新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在義務教育領域,應當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建議法律對此予以體現。
教育部還提出,根據中央精神,不允許舉辦營利性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建議予以明確。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增加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定安縣人民政府—民辦教育辦學許可審批
㈡ 如何創辦私立學校需要哪些部門審批
民管局、教育局、體育局(有事合成教體局)、文化、建設、消防。。等
㈢ 在職教育部門公務員能否開辦私立小學
不可以。公務員不能兼職。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㈣ 如何創建一所民辦學校
1.舉辦者:屬社會組織舉辦的,舉辦者應具備法人資格;個人辦學的,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附材料:法人資格證明、身份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2.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資格: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工作經驗,有不低於大專畢業的文化程度,有崗位資格(如教師資格證、校長資格證),年齡可適當放寬(25-70周歲之間)。(需附材料:學歷證、崗位資格證、身份證等)
3.教師及管理人員:參照中小學校配備教師數,人數可適當放寬。教師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有教師資格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專職教師必須占教師數50%以上;按照辦學規模配備管理人員,並設立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管理人員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管理資格;單獨配備會計和出納,能提供從業資格證明。(需附材料:教師須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會計、出納須提供身份證、會計資格證;管理人員須提供身份證、學歷證、管理資格證等)
4.辦學場地:辦學場地與辦學規模應相適應,面積應達5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房產證明。如系租賃,租期應在5年以上,辦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能提供消防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許可證明、租賃合同(必須註明租賃面積和租期)。(需附材料:提供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辦學條件的證明材料、房產證明復印件,租賃場地的還需附租賃合同)
5.開辦資金:培訓機構10萬元以上;學歷教育30萬元以上。(所需附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報告)。
6.聯合辦學應有聯合辦學協議。 辦學過程中有聯合辦學需求的也必須向教育部門提交申請並備案。
7.教育機構章程:內容必須詳細註明學校名稱、辦學地址、舉辦者、辦學宗旨、學校性質、辦學層次及規模、培養目標、教學形式、課程設置、招生對象及范圍、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及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資金的來源及財產和財務制度、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章程修改程序、學校終止及善後事宜(所需附件:學校章程和董事會章程)
四、辦事程序:
1.舉辦者符合審批條件的,先到民政部門預登記,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規范機構名稱。填寫《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表》(含附件材料),上交教育行政部門。
2.初審材料,對於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在3個法定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齊全即予受理。
3.接到完整審批材料10個工作日內,派專人(兩人以上)進行實地考查。
4.考查者向評議組匯報實地考查情況,評議組對此評議,並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合理的教育結構、布局的要求以及當地的社會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或網上公布辦理意見。
5.審批後同意舉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發文,同時頒發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6.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登記許可證。
五、辦事時限:
1.法定期限:審批機構於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個月內。
2.承諾期限:審批機構於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2個月內。
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以《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為依據,與登記機關協同做好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分立、合並、變更、終止等相關事宜。
六、申報材料:《民辦教育機構審批表》 (內含申報條件 1、 2、 3、 4、 5、 6、 7 項中要求的書面附件證明材料)。
七、收費標准:不收費
八、申報材料涉及的規范性表格:《民辦教育機構審批表》。
九、聯系方式:職成處 3081776 3081541。
㈤ 怎樣申請開辦民辦小學
申請開辦民辦幼兒園、托兒所分申請籌辦和申請開辦登記兩個階段內。
申請籌辦:容申請單位或個人首先向鎮中心小學提出書面申請,由中心小學加具意見,上送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股辦理審批。市教育局作出同意籌辦或不同意籌辦的書面答復。
申請登記:籌辦已具備條件的幼兒園或托兒所,應按規定向教育局基礎教育股上交有關資料申請辦學登記。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批准通知書和《辦學許可證》。
㈥ 創辦私立小學需要什麼手續
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程序
一、申請辦學單位在辦學所在地中心校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將書面申請和按要求填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以及辦學所需的相關材料交辦學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組織人員對所申請內容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三、中心校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簽具意見附上相關材料一並交教科局。
四、教科局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復核、審批。
五、對符合條件的辦學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作出不同意辦學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正式成立民辦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該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㈦ 開辦私立學校需要什麼資質和手續
現在沒有「私立學校」的說法,正式的說法是「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程序
一、申請辦學單位在辦學所在地中心校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將書面申請和按要求填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以及辦學所需的相關材料交辦學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組織人員對所申請內容及提供的相關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三、中心校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簽具意見附上相關材料一並交縣級教科局。
四、教科局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復核、審批。
五、對符合條件的辦學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作出不同意辦學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正式成立民辦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該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㈧ 要什麼條件能開私立學校
基本要求;
(1)區民政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2)《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培養目標、地址、舉辦者情況、開辦資金金額及出資者、招生對象、辦學內容、法定代表人情況、場地情況、校長情況、專任教師情況、內部管理體制等(原件1份);
(4)舉辦者為單位的,提供單位法人證書或執照;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教育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7)首屆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各成員簽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10)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證(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工作簡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2)教師資格證、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3)財會人員資格證明、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㈨ 辦一個私立學校需要辦哪些手續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要求,民辦學校的設立一般經由以下程序:提交籌設申請材料——提交正式申請材料——接受專家組評估考察——審批機關研究審批——民政登記。
舉辦人(單位)向審批機關提交籌設申請材料;審批機關同意籌設後,舉辦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正式申請材料。
審批機關在審查舉辦人(單位)提供的申辦材料並認為已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與要求後,組織專家組對該籌辦中的學校進行考察評估,專家組撰寫考察評估報告並送交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召開會議,研究是否同意設置;獲得審批後,舉辦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持辦學許可證等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9)私立小學開辦擴展閱讀
民辦學校發展意義如下:
教育的加速發展來源於制度上的創新。各國在人力資本積累過程中,之所以能夠保持人力資本的長期持續增長,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同的階段先後經歷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加速發展的過程。各級教育的加速發展並不是一個自然過程,而是得益於制度創新:一是國家對教育的制度安排;二是教育開放。
教育向民間開放,帶來私人對教育的大規模投資。這樣一方面解決了政府辦教育的供給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滿足了個人對於教育多樣性的需求。在實施高質量義務教育的同時,向民間部門開放教育是現代國家在解決教育治理問題上重要的公共政策選擇。
由於義務教育制度安排之外的教育是典型的純私人物品,而且在義務教育之後的教育階段(特別是對高等教育而言),受教育者所獲得的自身收益要高於教育的社會收益,家庭或者個人有足夠的投資激勵。因此,教育發展中的制度創新往往帶來教育的跨越式發展,而不是單純的積累性(或線性)增長。
先數量後質量,大力發展私立教育。日本、韓國對私立教育都採取了先放開發展,待規模擴大以後再加強管理、增加資助、提高質量的發展措施,因此才能在短期內實現中等和高等教育普及。
韓國教育從數量增長期(20世紀60年代)-改革推進期(70年代)-質量提高期(80年代)--人性化教育期(90年代),走出了一條從數量增長到質量提高的道路,私立學校的擴容和規范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
㈩ 怎樣創建一所私立學校需要什麼程序
創建一所私立學校所需要的程序如下:
1、申辦者提交申辦報告、辦學章程、發展規范等材料,領申請;
2、申辦者提交人員、場地、資產及有關待業部門的審核材料;
3、現場察查辦學場地;
4、審核、發證。
所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1、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2、舉辦者及擬任校長(負責人)、擬聘教師和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和資格證明。
3、辦學專業設置、課程計劃(培訓計劃)和使用的教材;
4、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證明和辦學風險擔保證明;
5、辦學場所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6、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材料;
7、有設校董事會的民辦教育單位的校董事成員名單,有聯合舉辦的機構,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