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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以特許經營方式與社會資本合作

發布時間:2021-02-02 09:16:07

『壹』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理論依據

今年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相繼下發了《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下稱「76號文」)、《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下稱「112號文」)、《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下稱「113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下稱「2724號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稱「《合同指南》」),社會各方面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高度關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蘇、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繼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規定,但這些規定中對PPP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並沒有解決,因此,本文就PPP實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法律性質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是公用性基礎設施建設)而通過正式的協議建立起來的一種長期合作夥伴關系,其中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互相取長補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在PPP項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作為國家機關的政府由民眾選出,然後代表社會民眾對社會實施管理職能,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時,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有權給予制裁或強制執行。作為政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可以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而簽訂行政合同,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享有優益、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解除權。總之行政合同簽約的主體之間是不平等的,這與民事合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有本質的區別。

PPP模式有多種,在不同的國家模式也有差別,首先PPP合同,無論是BOT、BOOT,還是其他類型,都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當然,投資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這些公共服務原來由政府提供,當政府把這些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或公私合營機構提供時,所簽訂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權力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而不僅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關系,具有行政性質。

而另一方面,在PPP合同的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中,非政府一方的社會資本或者說私營機構,也可以在利益、風險分配,違約責任、補償等問題上與政府進行協商,討價還價,這與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又有不同,體現出民事合同的特點。所以PPP合同即反映了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又有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行政關系,屬於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混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則約束。

當然也確實有人認為,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的合同,並不屬於政府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我認為,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具有雙重的角色,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時,屬於社會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為為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當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就不以社會管理的角色出現,如政府采購辦公用品,雖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運行,但並直接涉及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其所簽訂的合同應該屬於民事合同,在這種的合同中政府沒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在政府與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簽訂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合同時,這些服務本身不屬於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政府負責道路建設、燃氣、供水、供電、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服務時,其角色並不是社會管理者,政府把有關的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所簽訂的此類合同也應該不屬於行政合同。但由於市政建設等公共服務涉及社會公眾利益,而政府也是民眾選舉出來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所以政府應該對市政基礎設施的服務承擔責任,代表公眾履行管理義務,介入到市政基礎設施服務中去,這樣,以市政基礎設施服務為基本內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雙重特徵。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

「76號文」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合作夥伴,財金「113號文」第11條在采購方式選擇中明確規定「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發改委的2724號文也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合作夥伴。

但有人提出,PPP項目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理由是PPP項目投資來源於社會資本沒有使用政府資金,不屬政府投資項目,有些PPP項目是用戶付費或用戶付費加政府補貼,無法判斷是否屬采購范圍,不應屬於政府采購法所稱的工程或服務;PPP項目雖然有提高公共服務效率、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財稅體制的目的,但吸收社會資本的目的可能更直接,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購買工程與服務,並不是為了融資,所以PPP項目的性質與政府采購並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的過程過於嚴格,不適合於長期而復雜的PPP項目。

但我認為,以上理由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就目前的情況,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是更好的選擇。首先,《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哪些工程和采購應該適用該法,《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哪些招標投標必須依據招投標法進行,但並沒有排除其他的項目不得適用;作為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兼有的PPP項目,即使不屬於該法調整范圍、沒有使用政府資金,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准據法;其次,採用公開的、競爭性的招投標制度,是政府公共采購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防止腐敗的基本手段,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確定的合同其合法性更強,對社會資本也是一種保護;第三,從技術上看,PPP合同周期長、內容復雜,如果簡單的進行招投標,無法解決合同中的很多問題,不利於達成完善的合同,但《政府采購法》中也明確規定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程序,從而彌補合同談判不充公的缺陷;第四,相關的法律,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和地方性規定均規定採用招投標制度,不採取招投標制度怎麼在合理的程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而且由於目前的各法律對於招投標的規定比較粗糙,可以由部委或地方人大制度詳細的操作性細則,這樣即不違反宏觀的法律規定,又使PPP的招投標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政府采購法》規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這兩個法律之間並不存在沖突,首先,在進行PPP項目談判的時候,可以將有關項目的關鍵點列為談判要點,只要對所有的參與者公平,並按《政府采購法》不透露其他供應商的信息,招投標就是合法和公正的;如果項目在談判過程中因某家供應商的建議和意見,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只有公平的告知其他供應商,這個過程也是公平的,不影響談判的結果;其次,由於是競爭性談判,談判肯定涉及實質性的合同條件,按招投標法,在中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進行實質談判,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只要程度公平,機會均等,不影響中標結果就可以,因談判導致合同條件變化的,只要按《政府采購法》通知其他供應商,程序就是合法公正的,由於合同條件的變化,等於是啟動了新一輪的談判;在113號文也規定,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第三,在通過談判,將合同條件大部分確定後,再制定招標的最終文件,制定招標的條件或條件的組合,在確定大部分合同條件的基礎上,由投標者就不確定的價格等條件,或條件的組合進行正式投標,由招標人在最終的投標條件中進行選擇,這樣即遵守了法律的規定,也不至於因遵守法律規定影響項目談判、招投標的質量。

在PPP項目中,如果通過招投標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了PPP的項目主體,但PPP項目還要設立項目公司,即PPP合同的談判參與方並不是PPP項目的實施公司,這樣投標主體與簽約主體就不一致,為此113號文規定,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但同時也應該限制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允許項目公司的投資方進行實質性的變更。另外,在通過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確定PPP實施方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時候是否還應該進行招投標,這個問題也應該明確。

三、政府合作的主體

由於「76號文」和「2724號文」都是政府部門制定的,而且都是通知和指導意見、指南等,在效力層級上還達不到部門規章,在規范性和嚴謹性、統一協調方面都有不足,比較明顯的是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時,政府方的實施機構不一致。

「76號文」由於是財政部制定的,希望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評估、選擇合作夥伴、簽訂合同,在「113號文」中建議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在具體運作中又提出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篩選和評價,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實際上沒有明確具體的負責部門,作為財政部也無權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發改委2724號文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即把實施機構的確定交給了地方政府。

在特許經營領域2004年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即,具體實施機構是各地的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重要制度、重大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實施機關,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根據這個規定,落實下來,還是各公用事業的主管部門。

《江蘇省關於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金〔2014〕85號)提出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積極推動建立政府牽頭,財政、發改、規劃、住建、交通、環保、衛生、民政等職能部門參與的PPP協調領導小組,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部門內部職能調整,研究成立由金融、預算、經建、采購、績效等業務口組成的PPP中心,有條件的地方可申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PPP中心,作為負責PPP日常管理的機構。各市、縣財政PPP中心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遵照有關規定選擇合作夥伴,但哪個部門是項目實施機構並沒有說明,該規定中同時列出了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說明實施機構還不是行業主管部門。按上述講的行政合同的理論,行政合同的一方應該是行政主體,或者是政府,或者是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其實簽約主體還是政府,主管部門只是依據授權簽約),未明確的實施機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而政府機構的設立是各地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所謂的PPP中心,即使有編制,也只能是臨時機構,不具備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簽約主體資格,其所對外實施的行為必須經相應的政府確認後才有效。

而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地方規定,明確PPP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和授權單位,省政府成立推廣運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部署全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運用工作。這是比較明確的,之所以出現這樣的不同,是因為江蘇省的規定是該省財政廳制定的,作為財政部門無權對實施主體作出決定。

而河北省的地方規定則更加明確,該省規定由各市縣政府建立項目庫,政府或授權組織實施單位進行評估,授權組織實施單位制定PPP實施方案,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選擇合作夥伴,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方簽訂合作協議,政府或有權授予特許經營的主管部門與PPP項目公司在項目合作協議框架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的補貼,各市縣政府要對PPP項目進行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政府、服務使用都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相比而言,河北省對PPP運作中的政府參與主體規定的更明確,操作性更強,在法律上也具有相應的效力。

在社會資本的參與主體方面,在國家發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社會資本主體為「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或其他投資、經營主體」。而在財政部的「113號文」中,社會資本則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財政部主要是考慮是否會增加政府的債務,所以明確排除了政府融資平台和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四、關於財政補貼

關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各個文件均規定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並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但對如何補貼、決定補貼的主體和程序確定的並不明確。

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1]。財政補貼在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制度性規定,財政部和各地方政府關於財政補貼的規定十分繁雜,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有權對特定的行業、企業和人群進行補貼。以河北省的地方規定為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補貼的程序是,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業務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給業務主管部門)。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對符合規定的撥付專項資金。當然不同的補貼項目和不同政府和政府部門規定的補貼的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都不相同,需要逐一進行研究。

財政補貼也是政府的一項支出,按規定應該納入預算管理,所以,只要按預演算法等規定進行預算審批,並按各地的地方性規定履行了相應資金的審批程序,財政補貼是有法律依據的。反之,如果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度,僅政府承諾給予補貼,則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終的兌現上也存在風險。所以投資PPP項目的企業一定要研究地方財政補貼的規定,並要求政府依據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而不能僅在合同中規定一個條款就認為萬事大吉。

在財政補貼的問題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首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沒有列入預算,財政補貼是不能實現的。其次,預演算法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按年進行預算,但PPP項目持續的時間長,往往二三十年,財政補貼的預算需要年年審批,並不能一勞永逸的一次性審批,這對於PPP項目來說也是個問題。財政部76號文提出,要求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但畢竟還沒有從法規上落實。

五、關於PPP項目的土地問題

按中國的土地管理法,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等是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據此可以理解PPP項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採取劃撥地;關於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PPP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污水、垃圾焚燒發電、供氣等),項目法人關於土地使用的權利主要有以下三種:項目法人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通過租賃方式享有對土地使用的權利。

在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融資的時候,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但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對剩餘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很多金融機構出於風險和處置方便考慮,不願意接受劃撥土地抵押融資。

依據《擔保法》第37條及《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即使該等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獲得,且公益設施為私立性質,也不得抵押。《關於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能否抵押的請示的意見》(法工辦發[2009]231號)規定,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和公辦學校、幼兒園、醫院,只是投資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屬性是一樣的。私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也屬於社會公益設施,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抵押。所以在考慮PPP項目融資結構的時候要注意這些問題。

在很多項目中,投資方也會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方常常會要求與政府簽訂協議,由政府收到土地出讓金後以補貼、返還的形式返還給投資方。首先,政府的補貼和法定的要求和程序,並不一政府加蓋公章就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為禁止,沒有依據法定程序的決定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按國有土地出讓金的有關規定,即2006年68號文和100號文關於土地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地方政府無權直接支配土地出讓收入並再返還給投資方;第三,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政府收到出讓金後要返還給投資方,會不會構成在土地招拍掛前確定中標人,因招拍掛制度而導致土地中標無效。

對於鐵路、軌道交通等項目,由於投資巨大、回收期限較長,投資方往往要求捆綁地上物業開發(即地鐵上蓋物業),但按《物權法》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商業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地鐵上蓋物業,其用地性質應為經營性用地,也應該按招拍掛程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樣就無法保證軌道交通公司獲得相應的土地,能否綜合一體化開發成各地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

六、PPP項目的公司股權分配與治理結構

PPP的原義即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意味省並不是由社會資本單獨出資,否則就是純粹的BOT模式了,財政部76號文規定,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即政府是要投入資金的。發改委2724號文指出PPP的意義是有利於推動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優勢互補,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說明政府也是可能投資的。總之,政府在PPP項目中不僅是合同的一方和監管方,還是投資方。

76號文提出,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但以什麼樣的方式提供支持並沒有明確。在北京地鐵四號線中,全部建設內容劃分為A、B兩部分:A部分主要為土建工程部分,投資額約為107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70%,由已成立的4號線公司負責投資建設;B部分主要包括車輛、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等機電設備,投資額約為46億元,佔4號線項目總投資的30%,由社會投資者組建的北京地鐵4號線特許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特許公司」)負責投資建設。4號線項目竣工驗收後,特許公司根據與4號線公司簽訂的《資產租賃協議》,取得A部分資產的使用權。特許公司負責地鐵4號線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的維護和除洞體外的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投資[2]。這其實是租賃關系,雙方為合同、即契約式合作。

在合作方式上河北省規定,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與PPP項目其他參與各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成立PPP項目公司事項」,而河南省規定「對不同合作方式所對應的資本結構」進行評估,江蘇省也要求對資產權屬、股權結構進行評估。即地方政府也考慮到政府投資的問題。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即由國資委代表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參與企業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定,並進行監督。如果政府在項目公司中持股,投資方要注意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保證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運作。

根據公司法,公司的表決權和分紅權可以不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處理,而由公司章程進行約定,鑒於PPP項目不僅是為了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也為了發揮社會資本在管理、技術方面的長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司的管理由社會資本主導比較適宜,約定由社會資產進行PPP項目公司管理、而國有資本享有優先權比較適宜,但這樣的約定與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約束如何協調值得研究。

『貳』 為什麼要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一、充分認識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正在實施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城鎮化是現代化的要求,也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國內實踐,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國家確定的重大經濟改革任務,對於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政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向社會資本開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可以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有利於整合社會資源,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拓展企業發展空間,提升經濟增長動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二)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一次體制機制變革。規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能夠將政府的發展規劃、市場監管、公共服務職能,與社會資本的管理效率、技術創新動力有機結合,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過度參與,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參與、公開透明,政府和社會資本按照合同事,有利於簡政放權,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弘揚契約文化,體現現代國家治理理念。(三)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構建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根據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編制完整體現政府資產負債狀況的綜合財務報告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要求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這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高度一致。二、積極穩妥做好項目示範工作當前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明確適用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類型、采購程序、融資管理、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事宜。(一)開展項目示範。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向本級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大力宣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原則,科學評估公共服務需求,探索運用規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礎設施項目。財政部將統籌考慮項目成熟度、可示範程度等因素,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一批以「使用者付費」為基礎的項目進行示範,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提煉、完善制度體系。(二)確定示範項目范圍。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具有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等特點。各級財政部門要重點關注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軌道交通、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等,優先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三)加強示範項目指導。財政部將通過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庫為地方提供參考案例。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論證、交易結構設計、采購和選擇合作夥伴、融資安排、合同管理、運營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環節,為地方財政部門提供全方位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撐。(四)完善項目支持政策。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同時,積極引入信譽好、有實力的運營商參與示範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示範項目提供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地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實考慮社會資本合理收益。三、切實有效履行財政管理職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從明確投入方式、選擇合作夥伴、確定運營補貼到提供公共服務,涉及預算管理、政府采購、政府性債務管理,以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等財政職能。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對財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認識,勇於擔當,認真做好相關財政管理工作。(一)著力提高財政管理能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周期長、涉及領域廣、復雜程度高,不同行業的技術標准和管理要求差異大,專業性強。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探索項目采購、預算管理、收費定價調整機制、績效評價等有效管理方式,規范項目運作,實現中長期可持續發展,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水平。同時,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風險由最適宜的一方來承擔」的原則,合理分配項目風險,項目設計、建設、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原則上由社會資本承擔,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風險等由政府承擔。(二)認真做好項目評估論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扎實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除傳統的項目評估論證外,還要積極借鑒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VFM)評價理念和方法,對擬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進行篩選,必要時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估論證。評估論證時,要與傳統政府采購模式進行比較分析,確保從項目全生命周期看,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後能夠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或者降低項目成本。項目評估時,要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需要、責任風險分擔、產出標准、關鍵績效指標、支付方式、融資方案和所需要的財政補貼等要素,平衡好項目財務效益和社會效益,確保實現激勵相容。(三)規范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依託政府采購信息平台,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環節的規范與監督管理。財政部將圍繞實現「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探索創新適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的政府采購方式。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合作夥伴。要綜合評估項目合作夥伴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擇優選擇誠實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夥伴,並按照平等協商原則明確政府和項目公司間的權利與義務。可邀請有意願的金融機構及早進入項目磋商進程。(四)細化完善項目合同文本。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訂立合同,重點關注項目的功能和績效要求、付款和調整機制、爭議解決程序、退出安排等關鍵環節,積極探索明確合同條款內容。財政部將在結合國際經驗、國內實踐的基礎上,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標准化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合同文本。在訂立具體合同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條款,確保合同內容全面、規范、有效。(五)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財政補貼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從「補建設」向「補運營」逐步轉變,探索建立動態補貼機制,將財政補貼等支出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並在中長期財政規劃中予以統籌考慮。(六)健全債務風險管理機制。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中長期財政規劃和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對政府付費或提供財政補貼等支持的項目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在明確項目收益與風險分擔機制時,要綜合考慮政府風險轉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財政負擔。省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統一的項目名錄管理制度和財政補貼支出統計監測制度,按照政府性債務管理要求,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合理確定補貼金額,依法嚴格控制政府或有債務,重點做好融資平台公司項目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轉型的風險控制工作,切實防範和控制財政風險。(七)穩步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要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公共產品或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建立政府、服務使用者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對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運營管理、資金使用、公共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依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根據評價結果,依據合同約定對價格或補貼等進行調整,激勵社會資本通過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四、加強組織和能力建設(一)推動設立專門機構。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部門內部職能調整,積極研究設立專門機構,履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策制訂、項目儲備、業務指導、項目評估、信息管理、宣傳培訓等職責,強化組織保障。(二)持續開展能力建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著力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能力建設,注重培育專業人才。同時,大力宣傳培訓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進政府、社會和市場主體共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三)強化工作組織領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目標要求。同時,要與有關部門建立高效、順暢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順利實施。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財政部。財政部2014年9月23日一、概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PP模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根據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因而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節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項目的資產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即合同結束後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狹義的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而廣義的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則。二、優點在於將市場機制引進了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可以商業化的,應該說大多數基礎設施是不能商業化的。政府不能認為,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等於政府全部退出投資領域。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過程中,政府將不得不繼續向基礎設施投入一定的資金。對政府來說,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要小於傳統方式的投入,兩者之間的差值是政府採用PPP方式的收益。1、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2、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3、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4、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5、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三、意義PPP模式是一種能使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共贏的公共產品提供方式,它突破了傳統的政府與私人部門的分工邊界,通過構建公共產品新產權關系,整合公私部門的各自優勢,來拓寬企業的發展空間,緩解財政支出壓力,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在全面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關鍵時期,從傳統政府包的公共服務模式向PPP模式轉變,不僅是簡單的、技術層面的「方式更新」,更是深層次的機制變革,對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的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等具有重要的意義。1、創新投融資模式,推動國家治理能力提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以往採用的「國家管理」相比,一字之差,反映的內涵和實質卻相差深遠。現代國家治理更加註重契約精神、市場觀念,更加註重公開參與、平等協商、績效評估和結果導向。運用PPP模式,其必要條件就是,政府和企業「按照合同事」、平等參與、公開透明,這恰恰是現代國家治理關注的重點。因此,大力推進PPP融資模式,以創新的方式籌集公共服務設施投入資金,並進行運營和管理,有利於提升國家的治理能力。2、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新型城鎮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是全面小康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對推動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我省「兩個率先」有著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城鎮化率從13.7%提高到了現在的64.1%,但作為東部的發達省份,我省的城鎮化進程還在加快,到2020年我省城鎮化率的目標為72%。推進城鎮化,滿足新進入城鎮居民的公共基礎服務設施需求,完善公共服務缺失和供給不足以及修繕老舊設施等,都存在巨量的融資需求。過去主要依賴財政、土地的投融資體制弊端已經顯現,且難以持續,亟需建立規范、透明的城鎮建設投融資機制。PPP模式正是這樣一種「基於特許經營權」的投融資機制,抓住了有效解決城鎮化融資需求這一關鍵環節,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拓寬城鎮化融資渠道和企業的發展空間,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3、提高公共資源效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PPP不僅僅是單純的融資方式,更是一種機制、一種制度設計,是在更大范圍內推動改革的催化劑。PPP機制的指向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明確提出的「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運用PPP模式,政府將部分公共設施的建設、運營職能轉移給了高效的私人或社會運營商,同時保留並完善監督、定價等公共部門的核心職能,不但可以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作用,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配置,提高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有助於破除行政壟斷,進一步簡政放權,使政府職能進一步轉向宏觀戰略、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有助於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實現「1+1>2」的效果。4、創新財政管理理念,適應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包括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范合理的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PPP模式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各盡所能,強調社會資本的深度參與,能夠有效減輕政府債務壓力,將一部分政府的負債轉化為社會和企業的負債,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又有助於我們創新財政管理理念,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和「資產負債管理」,符合現代財政制度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和「一次承諾、分期兌現、定期調整」的預算管理方式,與現代財政制度的建設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四、任務當前,我省經濟總體平穩,一季度各項主要經濟指標保持適度增長的良好態勢,但宏觀經濟形勢的復雜性、嚴峻性增加,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增多,經濟下行壓力明顯加大,財政增速回歸理性,收支矛盾壓力進一步加大。而隨著我省經濟社會新一輪發展的需要,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方面的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僅靠財政資金投入難以滿足需要。當前,我省的政府總債務率為60.34%,在全國各省份中處於靠前位置,債務資金有87.83%投向了市政建設、交通運輸、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等基礎性、公益性領域。要實現新型城鎮化的目標,全省的資金需求預計在數萬億元以上,城鄉基礎設施投資空間巨大,推廣PPP模式不僅是雪中送炭,也是錦上添花,未來大有可為。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地發揮財政職能作用,進一步明確積極推廣運用PPP模式當前面臨的主要任務。1、理順機制,成立各級PPP協調管理機構。從國際經驗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的各級財政部門都專門設立了PPP管理機構,負責推動PPP模式發展,履行研究設計、項目儲備、融資支持、招投標管理、爭議協調等職責。從國內情況看,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開展的PPP實踐,主要是「自下而上」的自發探索,多局限在項目層面,沒有一個明確的牽頭主管部門,缺乏經驗總結、制度安排和理論指導。2、明確規則,構建適應PPP模式發展的制度環境。完備的制度是管全面、管長遠的根本所在。從目前國內實踐看,現行與PPP相關的法規政策多為部門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權威性不足,部分文件之間甚至相互矛盾,如各種模式的稱謂和內涵、項目所有權的轉移與歸屬等。推廣運用PPP模式,要對現行法規政策進行梳理,消除有沖突的制度障礙,進一步明確PPP項目操作規則,包括市場准入、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風險分擔、流程管理、會計核算、績效評價和爭議解決等。各級地方財政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推動構建有利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制度環境,先從管用的、急用的制度建設入手,充分調動各類社會資本、政府各相關部門的積極性,推動PPP模式健康有序發展。3、精心篩選,建立分類指導的PPP項目庫。PPP模式興起於英國,普遍運用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是國際社會在基建領域廣泛採用的投融資模式,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在項目選擇、規劃、招標、設計、建設、運營等環節,都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而目前國內PPP模式的實踐,尚處在比較「淺層次」的層面。如奧運鳥巢項目、北京地鐵4號線、江陰污水處理項目(PPP)、常州新北垃圾發電項目(PPP)、南京城北污水處理廠(TOT)和很多BOT領域的實踐,在利益分配、風險分擔、政府監督等環節,與真正意義的PPP模式相比,「形似神不似」,從項目的發起目的看,的是從招商和投資角度吸引資金,後續監管也不到位。4、真抓實干,做好PPP項目的推進落實工作。第一,要開展深入細致、扎實有效的宣傳培訓,形成良好的市場與社會氛圍。這是PPP協調管理機構一項重要職責,對PPP模式的普及和推廣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宣傳培訓工作要貫穿項目全過程,通過PPP相關知識的學習,挑選出適合本地區的項目;項目確定後,通過各種渠道的宣傳,增進政府部門、社會組織與市場主體共識,提高公眾對PPP模式的認可度,吸引社會各方面的資金積極踴躍參與其中。第二,要制定科學、合理的PPP融資項目方案,為項目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PPP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系,吸引社會資本的關鍵在於在滿足項目建設和運營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追求相對穩定的收益和回報率,而作為我們公共部門來說,要從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的角度出發,平衡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避免出現暴利和虧損,達到「激勵相容」的效果。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提供往往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需要政府的補貼,這就要求合作各方建立起「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合作機制。PPP模式在發達國家也有很多不成功的案例,歸根結底,成敗的關鍵在於收益和風險分擔不對等。利益分配的實質就是定價,最理想的狀態是讓私營資本盈利但不暴利。所以每一個PPP融資項目,都要通過競選的方式委託專業中介機構、顧問單位參與項目評估和方案制定,要進行項目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科學准確地估算項目未來現金流和定價的基礎數據,確定合理定價及特定的調價公式,項目方案經有權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省財政廳將於近期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篩選一批資質合規、管理規范、專業特色明顯、業績突出的中介機構作為我省開展PPP融資項目的合作夥伴,供各地擇優選擇。第三,要堅持公開招標,充分體現競爭的機制。PPP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PPP項目管理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信息的統一發布和技術指導,並由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組成專家團隊,確定合理的定價,進行招標評議,按照法定的程序確定中標者。PPP項目不得由政府部門或管理機構指定合作夥伴,這是PPP項目的核心要點。在組織招標工作中,各級政府采購中心具備條件的可參與組織招標。第四,要明確定位、落實分工,使合作伴隨項目「全生命周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重大理論創新,也是PPP模式的運作基礎。PPP項目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合作,合作就需要雙方按照市場規則、按照合同契約事。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通過「合同條款」,而不是「行政權力」,來約束政企雙方的行為。PPP項目需要政府與企業長達十幾年甚至數十年的合作,政府和社會資本要在平等協商、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達成合作關系,政府樹立契約精神,嚴格按契約規則事,是確保項目成功的基礎。同時,要注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嚴格界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實現「激勵相容」的目標。

『叄』 如何有序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相關工作做交流發言

一、充分認識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正在實施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城鎮化是現代化的要求,也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國內實踐,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國家確定的重大經濟改革任務,對於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政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向社會資本開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可以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有利於整合社會資源,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拓展企業發展空間,提升經濟增長動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二)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一次體制機制變革。規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能夠將政府的發展規劃、市場監管、公共服務職能,與社會資本的管理效率、技術創新動力有機結合,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過度參與,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參與、公開透明,政府和社會資本按照合同辦事,有利於簡政放權,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弘揚契約文化,體現現代國家治理理念。
(三)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構建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根據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編制完整體現政府資產負債狀況的綜合財務報告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要求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這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高度一致。
二、積極穩妥做好項目示範工作
當前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明確適用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類型、采購程序、融資管理、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事宜。
(一)開展項目示範。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向本級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大力宣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原則,科學評估公共服務需求,探索運用規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礎設施項目。財政部將統籌考慮項目成熟度、可示範程度等因素,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一批以「使用者付費」為基礎的項目進行示範,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提煉、完善制度體系。
(二)確定示範項目范圍。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具有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等特點。各級財政部門要重點關注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軌道交通、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等,優先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
(三)加強示範項目指導。財政部將通過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庫為地方提供參考案例。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論證、交易結構設計、采購和選擇合作夥伴、融資安排、合同管理、運營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環節,為地方財政部門提供全方位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撐。
(四)完善項目支持政策。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同時,積極引入信譽好、有實力的運營商參與示範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示範項目提供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地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實考慮社會資本合理收益。
三、切實有效履行財政管理職能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從明確投入方式、選擇合作夥伴、確定運營補貼到提供公共服務,涉及預算管理、政府采購、政府性債務管理,以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等財政職能。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對財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認識,勇於擔當,認真做好相關財政管理工作。
(一)著力提高財政管理能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周期長、涉及領域廣、復雜程度高,不同行業的技術標准和管理要求差異大,專業性強。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探索項目采購、預算管理、收費定價調整機制、績效評價等有效管理方式,規范項目運作,實現中長期可持續發展,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水平。同時,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風險由最適宜的一方來承擔」的原則,合理分配項目風險,項目設計、建設、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原則上由社會資本承擔,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風險等由政府承擔。
(二)認真做好項目評估論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扎實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除傳統的項目評估論證外,還要積極借鑒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評價理念和方法,對擬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進行篩選,必要時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估論證。評估論證時,要與傳統政府采購模式進行比較分析,確保從項目全生命周期看,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後能夠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或者降低項目成本。項目評估時,要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需要、責任風險分擔、產出標准、關鍵績效指標、支付方式、融資方案和所需要的財政補貼等要素,平衡好項目財務效益和社會效益,確保實現激勵相容。
(三)規范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依託政府采購信息平台,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環節的規范與監督管理。財政部將圍繞實現「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探索創新適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的政府采購方式。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合作夥伴。要綜合評估項目合作夥伴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擇優選擇誠實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夥伴,並按照平等協商原則明確政府和項目公司間的權利與義務。可邀請有意願的金融機構及早進入項目磋商進程。
(四)細化完善項目合同文本。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訂立合同,重點關注項目的功能和績效要求、付款和調整機制、爭議解決程序、退出安排等關鍵環節,積極探索明確合同條款內容。財政部將在結合國際經驗、國內實踐的基礎上,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標准化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合同文本。在訂立具體合同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條款,確保合同內容全面、規范、有效。
(五)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財政補貼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從「補建設」向「補運營」逐步轉變,探索建立動態補貼機制,將財政補貼等支出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並在中長期財政規劃中予以統籌考慮。
(六)健全債務風險管理機制。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中長期財政規劃和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對政府付費或提供財政補貼等支持的項目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在明確項目收益與風險分擔機制時,要綜合考慮政府風險轉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財政負擔。省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統一的項目名錄管理制度和財政補貼支出統計監測制度,按照政府性債務管理要求,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合理確定補貼金額,依法嚴格控制政府或有債務,重點做好融資平台公司項目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轉型的風險控制工作,切實防範和控制財政風險。
(七)穩步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要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公共產品或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建立政府、服務使用者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對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運營管理、資金使用、公共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依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根據評價結果,依據合同約定對價格或補貼等進行調整,激勵社會資本通過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四、加強組織和能力建設
(一)推動設立專門機構。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部門內部職能調整,積極研究設立專門機構,履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策制訂、項目儲備、業務指導、項目評估、信息管理、宣傳培訓等職責,強化組織保障。
(二)持續開展能力建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著力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能力建設,注重培育專業人才。同時,大力宣傳培訓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進政府、社會和市場主體共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強化工作組織領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目標要求。同時,要與有關部門建立高效、順暢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順利實施。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財政部。
財政部
2014年9月23日

一、概念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PP模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 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根據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因而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節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項目的資產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即合同結束後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

狹義的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而廣義的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則。

二、優點

在於將市場機制引進了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可以商業 化的,應該說大多數基礎設施是不能商業化的。政府不能認為,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等於政府全部退出投資領域。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過程中,政府將不得不繼續向基礎設施投入一定的資金。對政府來說,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要小於傳統方式的投入,兩者之間的差值是政府採用PPP方式的收益。

1、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2、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3、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4、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5、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三、意義

PPP模式是一種能使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共贏的公共產品提供方式,它突破了傳統的政府與私人部門的分工邊界,通過構建公共產品新產權關系,整合公私部門的各自優勢,來拓寬企業的發展空間,緩解財政支出壓力,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在全面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關鍵時期,從傳統政府包辦的公共服務模式向PPP模式轉變,不僅是簡單的、技術層面的「方式更新」,更是深層次的機制變革,對更好地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的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1、創新投融資模式,推動國家治理能力提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以往採用的「國家管理」相比,一字之差,反映的內涵和實質卻相差深遠。現代國家治理更加註重契約精神、市場觀念,更加註重公開參與、平等協商、績效評估和結果導向。運用PPP模式,其必要條件就是,政府和企業「按照合同辦事」、平等參與、公開透明,這恰恰是現代國家治理關注的重點。因此,大力推進PPP融資模式,以創新的方式籌集公共服務設施投入資金,並進行運營和管理,有利於提升國家的治理能力。

2、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

新型城鎮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是全面小康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對推動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我省「兩個率先」有著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城鎮化率從13.7%提高到了現在的64.1%,但作為東部的發達省份,我省的城鎮化進程還在加快,到2020年我省城鎮化率的目標為72%。推進城鎮化,滿足新進入城鎮居民的公共基礎服務設施需求,完善公共服務缺失和供給不足以及修繕老舊設施等,都存在巨量的融資需求。過去主要依賴財政、土地的投融資體制弊端已經顯現,且難以持續,亟需建立規范、透明的城鎮建設投融資機制。PPP模式正是這樣一種「基於特許經營權」的投融資機制,抓住了有效解決城鎮化融資需求這一關鍵環節,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拓寬城鎮化融資渠道和企業的發展空間,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

3、提高公共資源效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PPP不僅僅是單純的融資方式,更是一種機制、一種制度設計,是在更大范圍內推動改革的催化劑。PPP機制的指向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明確提出的「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運用PPP模式,政府將部分公共設施的建設、運營職能轉移給了高效的私人或社會運營商,同時保留並完善監督、定價等公共部門的核心職能,不但可以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作用,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配置,提高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有助於破除行政壟斷,進一步簡政放權,使政府職能進一步轉向宏觀戰略、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有助於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實現「1+1>2」的效果。

4、創新財政管理理念,適應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包括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范合理的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PPP模式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各盡所能,強調社會資本的深度參與,能夠有效減輕政府債務壓力,將一部分政府的負債轉化為社會和企業的負債,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又有助於我們創新財政管理理念,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和「資產負債管理」,符合現代財政制度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和「一次承諾、分期兌現、定期調整」的預算管理方式,與現代財政制度的建設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任務

當前,我省經濟總體平穩,一季度各項主要經濟指標保持適度增長的良好態勢,但宏觀經濟形勢的復雜性、嚴峻性增加,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增多,經濟下行壓力明顯加大,財政增速回歸理性,收支矛盾壓力進一步加大。而隨著我省經濟社會新一輪發展的需要,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方面的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僅靠財政資金投入難以滿足需要。當前,我省的政府總債務率為60.34%,在全國各省份中處於靠前位置,債務資金有87.83%投向了市政建設、交通運輸、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等基礎性、公益性領域。要實現新型城鎮化的目標,全省的資金需求預計在數萬億元以上,城鄉基礎設施投資空間巨大,推廣PPP模式不僅是雪中送炭,也是錦上添花,未來大有可為。各級財政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地發揮財政職能作用,進一步明確積極推廣運用PPP模式當前面臨的主要任務。

1、理順機制,成立各級PPP協調管理機構。

從國際經驗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的各級財政部門都專門設立了PPP管理機構,負責推動PPP模式發展,履行研究設計、項目儲備、融資支持、招投標管理、爭議協調等職責。從國內情況看,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開展的PPP實踐,主要是「自下而上」的自發探索,多局限在項目層面,沒有一個明確的牽頭主管部門,缺乏經驗總結、制度安排和理論指導。

2、明確規則,構建適應PPP模式發展的制度環境。

完備的制度是管全面、管長遠的根本所在。從目前國內實踐看,現行與PPP相關的法規政策多為部門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權威性不足,部分文件之間甚至相互矛盾,如各種模式的稱謂和內涵、項目所有權的轉移與歸屬等。推廣運用PPP模式,要對現行法規政策進行梳理,消除有沖突的制度障礙,進一步明確PPP項目操作規則,包括市場准入、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風險分擔、流程管理、會計核算、績效評價和爭議解決等。各級地方財政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推動構建有利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制度環境,先從管用的、急用的制度建設入手,充分調動各類社會資本、政府各相關部門的積極性,推動PPP模式健康有序發展。

3、精心篩選,建立分類指導的PPP項目庫。

PPP模式興起於英國,普遍運用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是國際社會在基建領域廣泛採用的投融資模式,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在項目選擇、規劃、招標、設計、建設、運營等環節,都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而目前國內PPP模式的實踐,尚處在比較「淺層次」的層面。如奧運鳥巢項目、北京地鐵4號線、江陰污水處理項目(PPP)、常州新北垃圾發電項目(PPP)、南京城北污水處理廠(TOT)和很多BOT領域的實踐,在利益分配、風險分擔、政府監督等環節,與真正意義的PPP模式相比,「形似神不似」,從項目的發起目的看,更多的是從招商和投資角度吸引資金,後續監管也不到位。

4、真抓實干,做好 PPP項目的推進落實工作。

第一,要開展深入細致、扎實有效的宣傳培訓,形成良好的市場與社會氛圍。這是PPP協調管理機構一項重要職責,對PPP模式的普及和推廣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宣傳培訓工作要貫穿項目全過程,通過PPP相關知識的學習,挑選出適合本地區的項目;項目確定後,通過各種渠道的宣傳,增進政府部門、社會組織與市場主體共識,提高公眾對PPP模式的認可度,吸引社會各方面的資金積極踴躍參與其中。

第二,要制定科學、合理的PPP融資項目方案,為項目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PPP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系,吸引社會資本的關鍵在於在滿足項目建設和運營服務質量的前提下,追求相對穩定的收益和回報率,而作為我們公共部門來說,要從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的角度出發,平衡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避免出現暴利和虧損,達到「激勵相容」的效果。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提供往往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需要政府的補貼,這就要求合作各方建立起「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合作機制。PPP模式在發達國家也有很多不成功的案例,歸根結底,成敗的關鍵在於收益和風險分擔不對等。利益分配的實質就是定價,最理想的狀態是讓私營資本盈利但不暴利。所以每一個PPP融資項目,都要通過競選的方式委託專業中介機構、顧問單位參與項目評估和方案制定,要進行項目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科學准確地估算項目未來現金流和定價的基礎數據,確定合理定價及特定的調價公式,項目方案經有權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省財政廳將於近期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篩選一批資質合規、管理規范、專業特色明顯、業績突出的中介機構作為我省開展PPP融資項目的合作夥伴,供各地擇優選擇。

第三,要堅持公開招標,充分體現競爭的機制。PPP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PPP項目管理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信息的統一發布和技術指導,並由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組成專家團隊,確定合理的定價,進行招標評議,按照法定的程序確定中標者。PPP項目不得由政府部門或管理機構指定合作夥伴,這是PPP項目的核心要點。在組織招標工作中,各級政府采購中心具備條件的可參與組織招標。

第四,要明確定位、落實分工,使合作伴隨項目「全生命周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重大理論創新,也是PPP模式的運作基礎。PPP項目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合作,合作就需要雙方按照市場規則、按照合同契約辦事。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通過「合同條款」,而不是「行政權力」,來約束政企雙方的行為。PPP項目需要政府與企業長達十幾年甚至數十年的合作,政府和社會資本要在平等協商、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達成合作關系,政府樹立契約精神,嚴格按契約規則辦事,是確保項目成功的基礎。同時,要注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嚴格界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實現「激勵相容」的目標。

『肆』 什麼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所謂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PPP,也稱為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及內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容長期合作關系。以照明PPP項目為例,這是針對城市市政照明設施亮化項目、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經過一體化能效升級改造,實現智慧城市照明並負責一定年限的經營而達到共贏的一種新模式,即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在基於簡能(SECOING)高壓HID氙氣路燈智慧照明系統為載體的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中,運營管理公司對合同約定區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設施進行日常運營維護,並進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級改造,將原有市政照明基礎設施(光源、電器、燈具、燈桿、變壓器、線纜及配電箱等)逐步進行更換,從而實現轄區內整體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實現智慧化管理,並確保整體市政道路照明設施的穩定運行,道路照明效果達到《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要求。政府出讓公共照明資源特許經營權,監管、購買照明服務;由社會資本投資,以運營管理公司為主體進行一體化系統升級改造,長效運營、服從監管、科學管理、盈虧自負。

『伍』 北京市中口人機關是幹嘛的

北京師中口人機關系是干什麼的?那把龐延斯干一些和人際關系的,根本版就是在這個方面權它是相當的,嗯,游戲和高層的這種關系,他不是說干一些個小事情,他們是人機關的,所以他們在這里頭乾的是非常好,才是真正的機關幹部。

『陸』 如何理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與特許經營辦法之間的關系

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中國特許經營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2014年12月4日財政部和發改委同日就PPP發槍,出台發布3份PPP文件,為2015年的PPP項目落地打響了發令槍。想必住建部偷著
樂,原建設部早在2004年頒布126號文就提出要在市政公用領域推行特許經營制度,毫無疑問是住建部首發PPP第一槍。以前,大家都在談要不要PPP,
三槍之後,現在則到了如何PPP(實操階段)。毫無疑問,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財金〔2014〕113號文)出台
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項目實際操作產生積極正面推動作用。

按照中國目前法律規定PPP項目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財金[2014]113號文第一條開宗明義「為科學規范地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
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
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未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這不是財金
[2014]113號文主筆的疏忽而是蓄意。

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七)采購方式選擇」稱「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
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明確規定PPP項目采購適用
《政府采購法》,這是財政部一貫的觀點,先前的財金[2014]76號文規定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選擇項目合作夥伴。

首先,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人士不清楚PPP項目並不是「政府投資項目」。
(一)國際實踐證明PPP項目不是政府投資項目。

1、PPP模式中典型的BOT
是發展中國家的領導人提出的概念。1984年土耳其首相厄扎爾決定引入民間資金興建基礎設施並制訂了世界上第一個BOT法(土耳其法律No.3096),
首次使用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稱謂,後來這一縮略詞成為該模式的通行語。BOT
強調「民間投資、用者償還」,政府無須投入財政資金就可向公眾提供服務並且不構成政府的外債和內債,但政府要提出獎勵計劃以吸引民間投資,例如免稅等。

2、2014年10月23日發布的《第二十一屆APEC財長會聯合聲明》附件A《APEC區域基礎設施PPP項目實施路線圖》明確「考慮到
APEC區域巨大的基礎設施需求和公共部門有限的財政資源,PPP提供了一個新的、有別於傳統政府采購模式發展基礎設施的可行模式」,傳統的政府采購模式
無疑是政府投資項目。

3、英國PPP模式最佳實踐表明PPP項目是「私人融資」項目,PFI現在PF2是也。

(二)財金[2014]113號文第二十四條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不是「政府投資項目」。

財金[2014]113號文比比皆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何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按照財金[2014]76號文關於PPP定
義(解讀),我們可以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置換成「PPP項目」。那問題來了,PPP項目是政府項目嗎?PPP項目是政府投資項目嗎?PPP項目
是私人投資項目(非政府投資項目)嗎?

財金[2014]113號文第二十四條明確「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
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充分表明PPP項目是「非政府投資
項目」。

政府能否「根據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國發[2014]60號文)將PPP項目認定為(轉變)為「政府投資項目」?筆者的觀點,如此認定不妥。

其次,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人士無視中國法律規定。(1)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購法》第四
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之規定!(2)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的人士忽略(忘了)《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五
款及第六款對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定義。《政府采購法》明確定義「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
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為了適用《政府
采購法》,有人蓄意將PPP項目認定為政府采購服務。筆者認為,將PPP項目解釋為服務采購是閉著眼說話,有點點無賴哦。(3)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主任觀點十分典型,但是似是而非。該主任在第六屆「中國-亞行知識共享平台:深化公私合作」研討會上有個主題發言,該主任認為「按照政府采購規則選擇
PPP合作方是國際通行做法」。筆者對該主任的觀點不表示異議,國際上確實是將PPP項目納入政府采購。您可以言必稱國際慣例但不要忘記中國國情和法律規
定。中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政府采購」內涵為「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
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中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是否納入政府采購的標準是否使用「財政性資
金」!該主任還稱「各國實踐表明,PPP付費方式及合同類型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付費,也就是公共采購,包括公共產品、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另一類是
使用者付費,也就是特許經營。因此,國際上普遍將服務和工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視為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並將其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監管,而不是單純地
將其作為一種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融資方式」筆者對此也沒有異議(確實是事實)。但是按照中國《政府采購法》分析,由於「使用者付費」的PPP項目也就是
特許經營項目還款來源為終端用戶付費政府並沒有財政性資金投入,故將「使用者付費」的PPP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疇不符合中國采購法。

再次,主張PPP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人士不懂PPP項目為什麼要適用《招標投標法》。法律包括《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工程采購必須適用《招
標投標法》,這是明確無異議的。工程項目為什麼要適用《招標投標法》進行公開招投標?相關的招標投標法律規定不是從「融資」(錢)角度來規定的(在此不展
開)。

最後,「《招標投標法》強調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法》強調使用財政性資金。二者適用於大多數PPP項目,但有些PPP項目並非工程建設項
目,故不應適用《招標投標法》;有些PPP項目是用戶付費,或無法判斷是否屬采購范圍,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實踐中,兩部法律都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
式,整個招標過程過於嚴格,對長達十幾、幾十年的合同,沒有給政企雙方足夠的協商空間。」(王守清語),筆者對教授觀點十分贊同。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法》
更適合工程采購的傳統模式而不適合PPP項目,故要修法。筆者認為,修法遠遠不夠,要盡快出台PPP專門法律。

『柒』 在交通環保醫療養老等領域為什麼要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模式

政府提供不了足夠的資金就要靠社會資源

『捌』 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精神,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促進政府職能加快轉變,完善財政投入及管理方式,盡快形成有利於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發展的制度體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正在實施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城鎮化是現代化的要求,也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國內實踐,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國家確定的重大經濟改革任務,對於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政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向社會資本開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可以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有利於整合社會資源,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拓展企業發展空間,提升經濟增長動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二)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一次體制機制變革。規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能夠將政府的發展規劃、市場監管、公共服務職能,與社會資本的管理效率、技術創新動力有機結合,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過度參與,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參與、公開透明,政府和社會資本按照合同辦事,有利於簡政放權,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弘揚契約文化,體現現代國家治理理念。
(三)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構建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根據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編制完整體現政府資產負債狀況的綜合財務報告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要求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這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高度一致。
二、積極穩妥做好項目示範工作
當前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明確適用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類型、采購程序、融資管理、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事宜。
(一)開展項目示範。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向本級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大力宣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平等協商、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原則,科學評估公共服務需求,探索運用規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礎設施項目。財政部將統籌考慮項目成熟度、可示範程度等因素,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一批以「使用者付費」為基礎的項目進行示範,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總結、提煉、完善制度體系。
(二)確定示範項目范圍。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具有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等特點。各級財政部門要重點關注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軌道交通、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等,優先選擇收費定價機制透明、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
(三)加強示範項目指導。財政部將通過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庫為地方提供參考案例。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論證、交易結構設計、采購和選擇合作夥伴、融資安排、合同管理、運營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環節,為地方財政部門提供全方位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撐。
(四)完善項目支持政策。財政部將積極研究利用現有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渠道,對示範項目提供資本投入支持。同時,積極引入信譽好、有實力的運營商參與示範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示範項目提供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自身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地給予示範項目前期費用補貼、資本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在與社會資本協商確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給予統籌,綜合考慮項目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資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實考慮社會資本合理收益。
三、切實有效履行財政管理職能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從明確投入方式、選擇合作夥伴、確定運營補貼到提供公共服務,涉及預算管理、政府采購、政府性債務管理,以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等財政職能。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對財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提高認識,勇於擔當,認真做好相關財政管理工作。
(一)著力提高財政管理能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周期長、涉及領域廣、復雜程度高,不同行業的技術標准和管理要求差異大,專業性強。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探索項目采購、預算管理、收費定價調整機制、績效評價等有效管理方式,規范項目運作,實現中長期可持續發展,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水平。同時,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風險由最適宜的一方來承擔」的原則,合理分配項目風險,項目設計、建設、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原則上由社會資本承擔,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風險等由政府承擔。
(二)認真做好項目評估論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扎實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除傳統的項目評估論證外,還要積極借鑒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評價理念和方法,對擬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項目進行篩選,必要時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估論證。評估論證時,要與傳統政府采購模式進行比較分析,確保從項目全生命周期看,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後能夠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或者降低項目成本。項目評估時,要綜合考慮公共服務需要、責任風險分擔、產出標准、關鍵績效指標、支付方式、融資方案和所需要的財政補貼等要素,平衡好項目財務效益和社會效益,確保實現激勵相容。
(三)規范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依託政府采購信息平台,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環節的規范與監督管理。財政部將圍繞實現「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探索創新適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的政府采購方式。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選擇項目合作夥伴。要綜合評估項目合作夥伴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擇優選擇誠實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夥伴,並按照平等協商原則明確政府和項目公司間的權利與義務。可邀請有意願的金融機構及早進入項目磋商進程。
(四)細化完善項目合同文本。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訂立合同,重點關注項目的功能和績效要求、付款和調整機制、爭議解決程序、退出安排等關鍵環節,積極探索明確合同條款內容。財政部將在結合國際經驗、國內實踐的基礎上,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標准化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項目合同文本。在訂立具體合同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條款,確保合同內容全面、規范、有效。
(五)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財政補貼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從「補建設」向「補運營」逐步轉變,探索建立動態補貼機制,將財政補貼等支出分類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並在中長期財政規劃中予以統籌考慮。
(六)健全債務風險管理機制。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中長期財政規劃和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對政府付費或提供財政補貼等支持的項目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在明確項目收益與風險分擔機制時,要綜合考慮政府風險轉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財政負擔。省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統一的項目名錄管理制度和財政補貼支出統計監測制度,按照政府性債務管理要求,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合理確定補貼金額,依法嚴格控制政府或有債務,重點做好融資平台公司項目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轉型的風險控制工作,切實防範和控制財政風險。
(七)穩步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要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公共產品或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建立政府、服務使用者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對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運營管理、資金使用、公共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依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根據評價結果,依據合同約定對價格或補貼等進行調整,激勵社會資本通過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四、加強組織和能力建設
(一)推動設立專門機構。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部門內部職能調整,積極研究設立專門機構,履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策制訂、項目儲備、業務指導、項目評估、信息管理、宣傳培訓等職責,強化組織保障。
(二)持續開展能力建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著力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能力建設,注重培育專業人才。同時,大力宣傳培訓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進政府、社會和市場主體共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強化工作組織領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目標要求。同時,要與有關部門建立高效、順暢的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順利實施。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財政部。
財政部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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