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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院每月能修幾天假

發布時間:2021-02-01 21:23:33

⑴ 病假一年內對多能修多長時間

勞動者連續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勞動者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職工的病假工資低於所在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若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則應補足到這一水平。 職工的病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在制度工作日內請事假,其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其工資部分的扣除,按其請事假的天數乘以其日工資計算。其獎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單位獎金計發辦法的規定執行。1、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2、疾病救濟費。《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後者規定在後,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於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並用。 勞部發[1994]479號 (內容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 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 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 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 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 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 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 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 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 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 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 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希望採納

⑵ 在小規模的私立醫院做護士,每個月底薪兩千,每個月加班二十天左右,每天加班三個小時,一個月能多少

也很低的,復
底薪太低制了,日薪是底薪除以22(法定上班天數),2000÷22,我們就按100元一天全。加班60小時,摺合正常上班120小時,摺合15天。就是每月能拿到3500塊,比較低,希望你努力學習或者工作輕松點。

⑶ 新勞動法規定病假最長可以修多長時間呀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所以職工病假最長可以請24個月,但是必須由醫院出具病假條。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私立醫院每月能修幾天假擴展閱讀:

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後法,舊法與新法的關系,按照《立法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准。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系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系雙方都有一個基本權利。

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一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一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

《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

⑷ 私立醫院國慶節是放多少天假有誰知道不呢。

私立醫院,國慶節是不會放假的!
也可以說醫院部門,是唯一沒有節假日的,他們都是輪休!
病人生病可不會挑時候的,總不能過節不生病,不出意外吧!

⑸ 在民營醫院工作,屬於倒班性質。醫院規定每月休息5天,但連休最多隻能2天。這樣不知是否符合勞動法

這樣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熱線電話咨詢、投訴!

⑹ 新勞動法規定病假最長可以修多長時間

新勞動法並沒有對抄原來的病假休假做出修改。
你可以以指定醫院的醫療證明及醫生證明連續要求休假直至病癒為止,期間工資按正常水平發給。
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算在勞動合同期間內的。
先得看你是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什麼樣的勞動合同,不論有固定期限的還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都可以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1各月;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內按照單位正常工資水平發給工資。
試用期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告訴用人單位。
單位也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仍有告知義務、

⑺ 私人醫院上班6個月沒簽訂合同,也沒有正式休假日,一個月只有兩天,節假日也沒有,卻隨便無理由開除了。

1、開除與辭退是不同抄的。辭退可以因生意不好、企業經營不善、個人不合格等;開除因個人嚴重錯誤等原因,否則是不能開除的。
2、職工因嚴重錯誤被開除,單位可以不賠償;但是,個人被辭退是要補償安置費,比如,每工作一年給予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3、補償與賠償是不同的。補償是企業無錯,賠償是企業有錯。
4、企業無理由開除職工,職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企業(醫院)無理由開除職工則理虧,可以要求企業給出開除理由,賠償工資及其他損失等,比如如果以前沒繳交社保,可以要求企業補償社保款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⑻ 勞動法規定一年可以請多少天病假

一、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二、根據情況,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四、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五、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8)私立醫院每月能修幾天假擴展閱讀:

工資計算方式: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准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5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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