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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試用期老師申請辭職

發布時間:2021-01-30 01:57:23

⑴ 在私立小學試用期內辭職會怎麼樣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到時就可以走了,工資結算到工作結束之日。

⑵ 私立學校掛職老師申請辭退

你好,這個私立學校掛職的話老師申請辭退需要經過教務處就可以

⑶ 老師試用期怎麼辭職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⑷ 還在試用期的新教師怎樣辭職

跟單位領導溝通 領導同意了,寫材料 寫報告,走離職手續 不過教務系統,離職後有沒有限制 幾年內是否允許再進入, 這個要向當地人事部門問清楚

⑸ 公辦教師已經提出辭職,而且在試用期,學校遲遲不辦理辭職手續,為生活現在在私立學校兼職,違法嗎

你應該仔細抄想想是因為什麼原因襲,學校這樣做,然後好好談,如果走正規投訴什麼的,估計弄來弄去對你也沒什麼好果子吃,或者托托關系,找找領導談談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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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直接去找校長談唄, 如果有可能就提點條件什麼的,委屈求全下。
如果堅持原則,就直接說明白,無論如何也不接受。不行就找勞動局、人事局的,最好有熟人去調節。

個人感覺沒什麼大事,不安排你上課,還不讓你活了,不兼職怎麼生活,別考慮違法的事了, 要考慮好,這樣一直拖著,對你的工作,保險保障和以後工作關系會有很多牽涉,要早想辦法處理好。

如果學校故意為難你,不會因為你兼職就給你辦理辭退, 他會等你不想辭職的時候在辭退你,跟你是作對心裡懂嗎。

⑹ 我是一個私立學校老師,想辭職(不想30日內通知),需要賠償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是否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⑺ 我是一名私立學校老師,因自身有事便提前半個月遞交了離職申請書,但

你這問題屬勞動合同抄法,我來給你解釋襲: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30天後就可以自動離職;2、這30天用作什麼呢?依法,這30天是給離職者和用人單位的緩沖時間,主要用於工作交接事項,避免因勞動者突發離開而導致用人單位因工作銜接不上,造成損失。因此,建議你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用人單位完成各項工作交接事宜,還有4天了,就別急。你不違法,公司就應依法將工資發放給你。

⑻ 私立高校教師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多久向單位提出

關於這個問題我來說一下我的觀點:
1.關於你所說的第一個問題,如果沒有填寫試用期的起始時間只能視為合同填寫不完整,按照實際工作的時間,即發放薪水的時間,如果你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12個月那麼按照你所說的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3000元.

2.第二個問題,工資即勞動報酬,和違約無關,如果協議中沒有條款涉及到這個問題就不需要返還工資.

3.社保,公積金是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固定社保賬號,可以到本地社會保障局網站上查詢,與你辭職無關,如果你找到新的工作以後續繳養老保險和公積金的時候還是打到你固定的社保賬號里.

其實我不贊成你辭職,你現在僅僅是因為某些問題而產生了一些想法,可能是工作中遇到同事間的相處問題,領導的領導方式問題,等等.僅僅因為這些就辭去一份工作還是非常不值得的,況且你現在的工作還是不錯的,從你的情況來看你是今年剛剛畢業吧?其實每個人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種種的問題和不如意,關鍵我們如何去看待這些問題,解決這些問題,你現在在這個單位遇到的問題到了下個單位會不會還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呢?到了那個時候還是選擇去逃避嗎?那你就是一個失敗者,既然問題出現了我們就要去解決,多多和別人溝通,和大家融入一個整體,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不要輕易做決定,除非你想好了如何應對你這個決定所帶來的後果~

⑼ 私立學校教師試用期間辭職

未簽合同可以隨時辭職,我個人建議你不要辭職,因為未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⑽ 私立學校教師辭職問題

私立學校就沒有這么麻煩了,只要你先禮後兵了,就不要擔心了,想朋友你這樣的情況,提前半個月通知了校方,而且已經做好工作的交接,是可以走的,如果你什麼都不管的話,甚而至於隨時可以走的,我覺得你已經算是負責任的了哦。順便說一句,我曾經也是私立學校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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