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衛生院病假條有效嗎/衛生院病假條有效嗎
屬於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或者急診就近救治的有效。
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專職工本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
《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❷ 關於醫生開病假條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哪個法中可以查到
對於醫院開的病假單有疑慮,可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我國就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依法執業注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後,方可簽署病假證明,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3.醫師開具的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病假證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對於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病假證明等類似情況的,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由醫療機構按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市衛生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也可以在法庭上當當庭質證,書面遞交司法鑒定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❸ 公司只承認指定醫院開出的病假條,請問此規定是否合法
不合法,此類規定剝奪了勞動者的就醫選擇權,應當歸於無效。
《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因此,當勞動者患病或受傷時,基於健康權的保障,勞動者有自主決定到哪家醫院看病就診的權利。
而且,單位指定的醫院不可能什麼疾病都擅長治療,指定醫院可能使員工喪失最佳醫療機會。再者,指定就醫也可能影響員工就醫的便利性。
如果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粗暴地要求勞動者休病假必須到某醫院就診,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下列合理的、有條件的「指定就診」規定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
第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書及病假證明,這與目前的醫療保險體制完全吻合,這樣規定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從非醫保定點醫院提供病假手續,單位有制度規定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重新到定點醫院檢查。
第二,在保證病假工資符合法律底線標準的情況下,對未到醫保定點醫院就醫的職工實施待遇限制。比如,單位可以規定:在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的,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發放工資;未到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第三,勞動者連續或累計休病假達到一定期限時,書面通知勞動者到指定醫院檢查,且用人單位同意承擔由此增加的勞動者交通成本或醫療費用。
第四,用人單位指定的醫院能夠基本滿足勞動者不同層次的就醫需求,並且勞動者事先也以書面方式表示同意到指定醫院就醫的,勞動者應遵守約定。
(3)私立醫院的病假條有效擴展閱讀:
案例:請病假在指定醫院開證明? 法院:員工有權選醫院
趙女士是錦天公司的員工。2015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鬱症到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該中心分別於2015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議其休病假一個月的病情處理意見單。
自趙女士休病假後,錦天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標准支付她的病假工資,但從5月16日開始就突然停付了,並要求趙女士去其指定的華山醫院復查。2015年6月23日,趙女士按要求至華山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休息一周(抑鬱症)」。診斷結論出來後,公司仍未支付剩餘工資。
認為自己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的趙女士,向浦東人保局進行了投訴,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間病假工資,浦東人保局經向雙方調查後於2015年9月29日,向錦天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但錦天公司未予整改。
浦東人保局遂於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錦天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趙女士2015年6月的工資報酬,共計3160元。收到處理決定的錦天公司並不服氣,以行政處理決定缺乏法律依據等為由將浦東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趙女士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浦東人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了錦天公司的訴訟請求。錦天公司隨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訴。
2017年1月4日,上海一中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圍繞著「趙女士2015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15日期間是否屬於病假」這一焦點展開了論辯。錦天公司主張趙女士之前未至錦天公司指定的華山醫院復查,故依照公司《病假證明管理制度》,趙女士不應享有相應期間的病假工資。
錦天公司還提出趙女士稱病不上班期間在外兼職工作,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浦東人保局則認為趙女士履行了完整請病假的手續,錦天公司應當按照病假處理。
至於錦天公司提出的趙女士未到指定醫院復查的說法不能成立,因為上海市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中明確規定,職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任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趙女士當天未到庭陳述其意見。
上海一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提出質疑,但患病員工也有權根據病情輕重和醫院的遠近選擇合適的醫院就診,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患病休息時需提交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及病假證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況且趙女士已按照錦天公司的要求於2015年6月23日至華山醫院復核,沒有證據表明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出具的病情處理意見單存在虛假或不符合診療規范的情況。而錦天公司雖提出趙女士稱病不上班期間在外兼職,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
上海一中法院據此認定浦東人保局要求錦天公司向趙女士支付工資報酬的行政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於日前判決駁回錦天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❹ 公司規定請病假必須有二甲以上的公立醫院開的病假條才能算是病假條,這種說法存在嗎
這個不是什麼硬性規定,但是單位有這樣的規定沒有辦法,只能是去遵守了。人家這樣做的目的也是出於防止職工惡意請假吧。最好是給公司提出建議,規章制度也需要人性化結合本地實際的條件。
❺ 新勞動法對出具病假條的醫院級別有規定嗎
如果公司規定必須有美國醫院假條才算病假,那就只有去美國看門診了
❻ 私人診所可以開病假條嗎
私人診所開的不經蓋章是無效的,看是要請多少天,一般的15天內。
❼ 私立醫院的病假條在開灤集團有效嗎
急診的有效,非急診的要看是否指定醫院。
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回工本人到用答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
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❽ 勞動法規定在當地衛生院病假條是否可以算病假
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應當理解為:由該職工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病假條。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8)私立醫院的病假條有效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❾ 病假條有效期多長時間
病假請假條沒有寫請假期限,應當按指定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建議的假期回審批。
對職工請病答假程序,雖然法律上沒有規定。但一些地方勞動部門和用人單位都有規定, 一般 應當提交請假條、指定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診斷、病休建議書,個別單位還要求提供發票、檢查報告等。職工請病假,可以少於病休建議書的建議時間,不能多於建議書的建議時間,職工病假條沒有註明請假天數的,應當按病休建議書的建議時間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