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和民辦學校簽勞動合同都要問些什麼才能做到滴水不漏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准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准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㈡ 與民辦學校簽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看準合同內容
㈢ 單位(私立學校)要和我簽合同,我沒有經驗,請問我應該注意什麼,能要求哪些合法權益,請詳細說明
看了非來常一般人對你自的解答,我想說幾句: 如果你只是想當該單位的一般性員工,那麼,你和學校討價還價的餘地是很小的。這類合同對你所去的學校而言,是一式N份,不會單獨為你設計一個合同出來。你也不用把學校的前途想得多麼遠大。現實一些比較好。任何單位都不會在合同上(絕對不會)對你的未來前途做任何承諾的。最多隻會說按國家規定給予職稱晉級或別的。而且,如果合同上有明顯違法的條款的話,這個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注意以下幾點。 工作期限,強度,薪酬及補貼,年底是否雙薪或其它獎勵,假期,社會保障,養老保險和醫保,住房公積金(這項很多私人學校都沒有的,你得自己考慮好),是否不允許工作外的兼職。合同外要問清楚是否解決戶口問題。 離職時是否有特殊限制或條款。是否對離職後的就業范圍有所約定。是否享有合法的補償金。在職時的創作成果規屬是否有明確規定。
㈣ 和私立學校簽了一年合同 考上編制怎麼辦
解除合同,就可以
提前30天提出
可以協商解決的
㈤ 教師和學校簽合同要注意什麼
教師與學抄校通常簽兩個合同:襲1)用工合同; 2)崗位合同
用工合同;—— 分為短期( 3—5年)、中期合同(10年),合同期滿經綜合考評合格再續簽(報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崗位合同:—— 學年度(每學年度初根據分配承擔的學科)教學崗位合同。
各合同主要內容「遵守職責、履行任務、教育交任務、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以及「違約」事項 」等。
合同是格式「定式」,雙方的「權益」均有體現。如果合同中未體現「事項」可補充「其他約定」(教師本人如有「個人意願」,應必需得到校方的共識 )
㈥ 和私立學校簽了一年合同 考上編制怎麼辦
需要重新簽訂。
1、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像這種情況,因為是單位的原因導致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主體變更),新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的待遇不能降低只能等於或高於原合同,否則員工有權拒絕。
3、新單位要承接原單位在原合同的一切權利義務,例如工齡連續計算,年休假對應的工齡累加,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補償金要累計。
對於補充問題的回答:
1、正如我第一次回答裡面提到的,現在是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需要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員工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因此,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新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像這種案例,涉及整體轉編制的,按照規范做法,還要召開員工會議,徵求員工意見(做一個會議簽到表或者就召開員工會議的情況錄像),然後與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才是最穩妥和規范的。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㈦ 私立學校是不是簽合同都要先簽試用期的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㈧ 和私立學校簽合同違約有什麼後果
不影響你考編,但是學校可能會起訴你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