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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私立教育法

發布時間:2021-01-23 00:01:02

㈠ 台灣在1984年修改的特殊教育法中將情緒行為障礙兒童稱為什麼

性格及行為異常

㈡ 台灣的大學文憑,大陸承認嗎

正式認可台灣復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的制台灣高等學校學歷<<私立學校也是要主管機關認可才能參加大學考試的招生
而且只有這些學校才會被列入陸生可申請的名單內,所以你不用擔心學歷認可的問題,除非大陸考公務員有限定大陸大學才能報考
這個規定上網網路一下很好查

㈢ 台灣把小學初中叫國小國中,高中不叫國中。原因及根據是什麼

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教育法相關條例,中華民國實行的是"9年制義務教育"凡小學至初級中學的教育,均必須由國家統一設立.
國小為國立國民小學
國中為國立國民初級學校
高中與大學,則分為國立與私立

㈣ 教育法私立學校收費規定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學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財務隸屬關系及時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核撥。

服務性收費原則上也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嚴禁由高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自立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4)台灣私立教育法擴展閱讀:

服務收費:高校為學生提供自主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服務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性的原則,立即收取,不與學費統一收取,禁止高校強制服務,或只收取免費服務。

學院以學校或學院(系、學院、中心等)的名義,自願向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種培訓服務,並向他們收取培訓費。具體收費標准由高等學校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的原則制定,報當地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㈤ 台灣是幾年義務教育

台灣是稱作國民教育,2014年,台灣開始規劃將9義務教育延長至12年,以實現12年義務教育。

1970年,台灣召開第二次教育大會,制訂了新階段的教育綱領及實施「科學教育」的革新方案,組織人力編寫在中小學實施「科學教育」的實驗教材。

台灣當局甚至把加強中小學教育當成「百年大計」和發展經濟的最大投資,採取強化義務教育的許多具體方案。

1979年和1982年,台灣先後制訂了《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6到15歲的兒童強制入學;後又相繼制訂《強迫入學條例》、《國民小學課程標准》及《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劃》等,將國民教育法制化、具體化。

1988年,台灣召開第三次教育大會,制訂新的「國民教育」發展計劃,提出未來「國民教育」要以德、智、體、群、美五育全面發展的目標。同時將國民教育向幼兒教育和職業教育延伸。

(5)台灣私立教育法擴展閱讀:

一、相關發展

2000年,台灣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學教育的投資與改革。自2001年起,台灣正式實施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教育,其中2001學年度在小學一年級實施,2002年擴大到小學二年、四年與初一,到2003年中小學全面實施。

到2001年10月,已有716所初中試辦「九年一貫新課程」。2003年初,教育部公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取代原先的暫行綱要,一個主要內容是強調本土化教育。

鄉土語言音標教學原則上延至小學三年級,初中社會課程增加「認識台灣」的內容等。然而,主張台灣意識的本土化教育,在島內引起極大爭議。

近幾年來,國民義務教育重視「發展小班教學精神」,2001學年度,小學與初中每班學生平均為30.5人與34.9人,平均每位教師教導學生分別為21.5人與18.3人,均較以前明顯下降。

同時,2001年9月起,全面實施小學五年級、六年級英語教學。為提高小學教師英語水平,於2002年起建立小學英語師資「認證制度」。

小學英語教師必須先通過教育主管部門所辦或委辦的檢核測驗,或全民英語檢驗中高級以上、電腦化托福測驗213分以上,另加發音測驗。

國民教育得到較快發展。到2000學年度,台灣共有國民小學2600所(其中私立25所),在校學生近193萬人,教師10萬餘人。

國民中學709所(其中私立僅7所),在校學生在1995學年度達到116萬人後開始下降,2000年降為93萬人,教師4.9萬人。

二、國名教育

國民教育,又稱九年國民教育,也即九年義務教育,屬普及義務教育,教育期限包括小學6年,初中3年,分別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共計9年。

基本上是以提高人口素質為宗旨,即對6到15歲的兒童與少年進行義務教育。1962年,台灣首次召開教育大會,針對當時的學制與教育問題,研究配合經濟建設的教育方案和規劃。

60年代末期始,台灣當局開始推動九年義務教育,率先在金門地區試點。1968年8月起,正式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制度,全面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小學畢業生一律免試進入中學就讀。

㈥ 私立學校不受義務教育法所限制

不是。只要是義務教育階段, 就必須遵循義務教育法。但費用方面是要收取的,否則不就賠死了

㈦ 在台灣的學校都沒有發禁的嗎

96年教育部獎勵推動解除發禁特色學校實施計畫

一、計畫依據:教育部推動解除發禁政策。

二、計畫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解除發禁特色學校,提供校長、學務∕訓導及教師人權理念、發禁輔導管教之觀念觀摩與分享,鼓勵教師及學校發展正向管教策略,並透過分享交流各特色學校之推動經驗,期能協助教師用愛心找對方法、有效管教,營造愛與溫馨的校園,特訂定本工作計畫。

三、獎勵對象:自94學年度起執行並積極推動解除發禁政策具有特色之公私立學校。

四、薦送作業:
(一)薦送原則:
1.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就所屬公私立高中職遴選具特色之學校,函報本部公開表揚。
2.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所屬高中(職)、國中遴選具特色之學校,函報本部公開表揚。
3.推動解除發禁特色學校名額如下表:

主管機關/辦理單位 遴選學校 表揚學校名額
本部中部辦公室 公私立高中職、特殊教育學校 高中3校高職3校
直轄市政府 所屬高中職、國中及特殊教育學校 高中1-2校、高職1-2校、國中1校
縣(市)政府 所屬國中 國中1校

備註:
1.直轄市政府得就所屬高中職辦理情形合並薦送1校。
2.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政府得依所屬特殊教育學校之辦理情形,視需要於名額外另行遴選特殊教育學校參與表揚。

(二)遴選推動解除發禁政策具有特色之指標:
1.學生獎懲辦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中無發式規范。
2.無發式限制及懲處。
3.定期辦理解除發禁相關教育理念宣導及活動。(如: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鼓勵勇於自我表達與創意、尊重
個別差異與多元性。)
4.辦理人權法治教育議題(學生發式、服儀管理、獎懲∕校規、人權教育等議題)之研習活動

(三)薦送程序:請各主管機關於11月2日前備妥特色學校之相關書面資料報部,並將書面資料電子檔傳送
[email protected]蔡依璇小姐收,主旨請標明:推動解除發禁特色學校-□□□縣市□□□學校。

(四)薦送本部所應備之書面資料:
1.請特色學校依規定填列所附表格1式2份(見附檔)。
2.以POWERPOINT簡報方式呈現:推動解除發禁特色宣導策略(1頁,請以大綱要點呈現)及辦理之相關創意
(五)獎勵方式:獲表揚之特色學校,本部將於96年12月底前公開辦理表揚頒贈獎牌一座,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依權責從優敘獎。 為了抗議某些學校嚴苛的法律規定,昨天有四百多名學生到教育部前面抗議,教育部昨天宣布,從下學期開始,國立及縣市立中小學徹底解除發禁,學生發式必須從校規中刪除,且不得藉故檢查及懲處。
頂著最酷最炫的發型,學生們把對發禁的不滿,大聲說出來。
都什麼年頭了,還有發禁嗎?沒錯,記過單上清楚寫著,剪發前像鹹蛋超人,剪發後像盔甲,小過一支,而這個海山高工的學生,還因為學校的發禁被迫休學。高一休學生:「他叫我要剪,我都沒在聽他的話,然後被迫我休學,如果頭發要剪掉的話,我寧願不要讀了。」
甚至有教官因為學生頭發太長,羞辱學生。高中學生:「就頭發留得有一點長長的,就有教官罵學生說,你要當妓女還怎樣。」
教育部已經取消發禁,但很多學校還是有嚴苛的規定,400多名國高中生上午替發禁舉辦了一場告別式,向學校嗆聲,教育部長接見學生代表,也非常認同。教育部長杜正勝:「管學生的頭發...我說學校應該不必管這些事吧!」
發型不一定能代表成績,學生們要回自己的頭發自主權。
廢發禁的十足理由
最近我們把學權公投議題拋出,引起的批評與認同,比起前幾次都還要熱烈許多,或許是公投這一名詞近來較為敏感吧。
我們把發禁定義為,任何限制頭發的長度、顏色、樣式的規定都稱做發禁。雖然教育部一再表示發禁早已解除,但發禁至今仍存在校園乃是事實,孟子曰:「何異於剌人而殺之,曰『非我也,兵也。』」。我不明白社會上為何常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論來支持發禁,這是對於人權的一大迫害,難道學法律的人都漠視這違憲的陋規嗎?
個人認為發禁基於下列幾點必須廢除
一、任何人的身體有不被侵害權
世界人權宣言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中華民國為一個自由平等的共和國,任何人民不論種族、宗教、黨派等都一律平等,為何學校可以堂堂皇皇地摧毀人權。

二、民主程序不能剝奪人權
學校對於發禁有一說法,服裝儀容規定登是經由學生、老師、家長開會通過的。開會通過可能確有此事,但人權可以經由開會討論迫害嗎?民主程序是不能決定某些事情的,人權便是其中一項。殺人罪可以經由開會而免其責嗎?

三、學生不是滿足社會期待的工具
發禁是為了滿足社會期待,這是某高中的一貫說法。難道學生苦讀數十年是為了滿足可笑的期待?新的多元入學精神,不是在於找尋學生的個人特色嗎?人與人之間為相互獨立的個體,誰對誰的期待不能作為限制的權力來源。

四、長發與染發並非壞學生
解除發禁會難管理?只因為留長發染發甚至怪異發型是壞學生,所以學校變成滿街流氓,故難以約束乎?若只因在身上作一些打扮,便被貼上惡名昭彰的壞學生,那大部分的女性不都成了壞人。

五、廢發禁是檢驗台灣十幾年來的民主果實
民主並非單指政治上的民主,乃至於社會,藝術,文學等的全面解放,方可稱作真民主。發禁的存在代表著中華民國是一個野蠻而且落後的國家,發禁跟傳統女性的裹小腳有何不同呢?
六、課業好壞與發禁無關
解除發禁學生會浪費學間在打扮上而無心學業。若此一說法成立,發禁可以促進學業的發展,學業的發展可以刺激國家進步,那國家全面實行發禁便能讓台灣國民生產毛額超越美國嗎?美國和西方的進步並不是靠著限制達到進步的成效,從前中國堅持傳統對於各方面加以限制,有使中國進步嗎?反而是不斷挑戰規定的西方超越里中國,合理的解放是可以讓社會更自由與進步,不斷限制只是阻止進步。
宋朝的袁采說道:「人之智識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絕者。高之現下,如登高望遠,無不盡見;下之視高,如牆外欲窺牆里」。傳統保守主義者觀看發禁一事有如牆外窺牆里,自然什麼也看不見而囿於己見了。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適用於港澳台嗎

不適用。
港澳台有自己的教育體系。

㈨ 殘疾人教育條例,台灣特殊教育法對比有什麼異同

殘疾人教育條例,台灣特殊教育對比有什麼異同?這兩個當然是有相同的,還有不相同的地方,詳情的話,你可以把這兩個條例好好的看一下

㈩ 誰能把台灣的國民教育法貼過來

那篇關於大陸和台灣教育法的比較,其中台灣的法條內容是「教育基本法」,貼出來給你參考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
制定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
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
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扶助其發展。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宗教活動。
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許可權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鑒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權歸屬地方。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鑒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
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第 12 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
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
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第 13 條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鑒工作,以提
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第 14 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鑒定之權利。
學力鑒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
構行之。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第 16 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 (訂) 定相關教育法令。
第 1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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