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民辦學校干行政管理有發展嗎
無論在國立或是民辦大學,做工作還是要講究兩個方面,一個是人脈資源,一個是自身業務素質,前者是社會背景和個人溝通能力的體現,後者是個人在群體中的競爭力。做行政管理,將來可以考慮往分管某一領域的副校長職位努力,比如你的市場策劃能力強,那就往招生上努力。人力資源方面擅長就往管理方面努力。條條大路通羅馬,發展空間其實都是自己創造來的,平台就在那裡,看自己怎麼展示。
職稱評定,是由人事部門評定的,與你們學校關系不大!你們學校只是要在你的職稱評審表上簽署相應意見或證明相應工作年限而已。
職稱評定一般要准備一下東西,你看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准備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或《專業技術資格認定表》)(一式2份);
(2)《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簡明情況登記表》(初級、中級一式12份,高級一式15份);
(3)學歷證書、資格證書、聘任證書、繼續教育相關材料(包括計算機應用能力模塊和職稱外語)原件和復印件;
(4)能力、業績、成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5)論文、論著、譯作、解決專業技術難題的技術報告或實例材料原件;
(6)任現職以來的工作學習總結;
(7)近期2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
(8)評審條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職稱評審標准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1、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擔任本專業中級職務滿1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學歷),擔任本專業中級職務滿4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其中獲得學位後工作應滿4年)。
(3)獲得本科學歷,擔任本專業中級職務滿4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8年(其中畢業後工作應滿4年)。
(4)獲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且擔任本專業中級職務滿4年。
(5)獲得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且擔任本專業中級職務滿5年。
2、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得本科學歷,擔任本專業助理級職務滿3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3)獲得大專學歷,擔任本專業助理級職務滿3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其中畢業後工作應滿3年)。
取得大專專業證書的,其任職年限、工作年限應增加1年。
(4)獲得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且擔任本專業助理級職務滿4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3年(其中畢業後工作應滿6年)。
取得中專專業證書的,其任職年限、工作年限應增加1年。
(5)不具備以上學歷人員,須參加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且經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的相應級別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成績合格,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2年,且擔任本專業助理級職務應滿4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
3、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大專專業證書的,其工作年限應增加1年。
(3)中專畢業,擔任本專業員級職務滿3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其中畢業後工作應滿3年)。
取得中專專業證書的,其任職年限、工作年限應增加1年。
(4)不具備以上學歷人員,須參加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且經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的相應級別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成績合格,擔任本專業員級職務應滿4年或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初中及以下畢業應滿15年)。
4、員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職業高中、技校畢業後,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高中畢業,須參加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且經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的相應級別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成績合格,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初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② 職業技能培訓是哪個部門主管
辦學許可還是通過正常手續流程辦理吧。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注冊流程】?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舉辦者;
(2)培養目標;
(3)辦學規模
(4)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5)辦學條件
(6)內部管理體制;
(7)經費籌措
(8)使用管理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建培訓機構在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資料涵蓋以下內容: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應寫明以下內容:
(1)籌建基本情況;
(2)投資數額;
(3)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包括: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4)個人簡歷;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聘任教師和職員的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以上辦學條件者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三)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四)辦結時限
1.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
2.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
(五)納稅比率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注冊具體步驟】
一、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辦學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本法人證書、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用房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雙方的協議書。用房證明或租賃協議書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證明文件。
6.培訓機構章程。內容如下(查閱海淀教育網學校章程範本):
(1)培訓機構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
(8)該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寫明時間、地點;
(2)與會人員名單;
(3)會議決議內容:
①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
②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
③全體成員簽字。
8.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1)課程設置
(2)學習期限
(3)課時
(4)時間安排
(5)教學目的
(6)適宜人群范圍
(7)使用教材。
9.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復印件。
10.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2.聯合出資辦學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須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應用小4號字正反面列印在A4型紙上。
三、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稱為「北京市海淀區×××培訓學校。
2.未經國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3.未經市教委批准,不得稱「大學」、「學院」。
四、提交資料後辦理程序:
1.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給具備資格、符合條件、提交材料齊備的舉辦者發放《XX市XX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接受填寫合格的登記表之日為正式受理日。
3.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作出答復。
五、批准成立的學校應做到:
1.必須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保證學校運作時按規章制度辦事。
六、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職責:
1.審查舉辦者應具備的辦學條件;
2.通知符合條件的舉辦者到推薦的審計事務所進行辦學啟動資金驗資;
3.提醒舉辦者向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提交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七、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有以下權利:
1.鼓勵培訓機構選擇校址時考慮全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合理布局,積極到民辦教育發展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對全區民辦教育實行宏觀調控,對在偏遠地區辦學的培訓機構給予扶持;
3.對在培訓機構密集地區設立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准。
八、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向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憑《許可證》完成以下程序:
1.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
2.到區人事局編辦或區民政局社團辦辦理法人登記、
3.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
4.到銀行開設帳號、
5.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6.培訓機構應將刻制印章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社管科備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訓機構有一年的試辦期,試辦期滿,經考核,培訓機構辦學條件降低,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取消辦學資格,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收回辦學許可證。
提醒:以上內容因地區差異會略有不同,請根據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的相應規定辦理,此文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職業技能培訓是哪個部門主管
這樣的提問感覺沒有意義
③ 西安市行政學院獨立學院是民辦嗎
一、西安市行政學院獨立學院是民辦的
二、陝西行政學院是陝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決定,在原省行政學院(省財貿管理幹部學院),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基礎上重建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行政學院的發展,2010年12月,頒發《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行政學院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陝西行政學院的性質、定位、職責和在全省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學院堅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深化教學培訓改革,努力創建有特色高水平的省級行政學院,堅持把 「三條主線」作為主要內容貫穿於幹部教育培訓的始終,使培訓內容反映時代精神、回答時代課題、引領時代潮流。目前已初步形成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咨詢三位一體、相互促進的鮮明辦學特色。
④ 論文:論民辦大學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
從行政法看民辦高校教育糾紛問題
隨著我國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辦學規模的擴大,高校與學生之間因為入學、學籍管理、學位授予以及其它紀律處分等方面的法律糾紛漸趨增多。著名的公辦大學有此類事件的發生,而普通高校尤其民辦高校在這方面問題更為突出。如何恰當地解決這類問題,值得社會各界重視。民辦高校教育糾紛行政法我國民辦高等教育自20世紀70年代末恢復辦學發展至今,已成為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中國高等教育大眾化做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2007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民辦高校297所,其中,民辦本科院校 40多所;在校生163. 07萬人,其中,本科生 21.12萬人,專科生141. 94萬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學生22. 36萬人;獨立學院318所, 在校生186. 62萬人,其中,本科生165. 68萬人,專科生20. 94萬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學生0.87萬人。民辦高校作為改革開放後的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雖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解決了民辦高校的師生與公立高校的平等法律地位、管理體制等問題,但還有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有些問題解決起來,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例如, 2006年, 江西省兩所民辦技術學院的大學生文憑不被承認;2007年,安徽某學院成教院因數字媒體專業多招生,造成學校無法給多招收的這部分學生發放數字媒體專業證書,並在沒有經過學生同意的情況下,校方私自修改學生所學專業…… 這些教育糾紛,如果處理不好會最終導致群體性的惡性事件。對民辦高校辦學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矛盾,教育法律關系中如何界定, 值得探究。因為教育法律關系極為多樣與繁雜,學校與學生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僅是學校法律關系中的一種,在具體的情況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更有可能成為教育訴訟法律關系。要搞清這種關系,就要明確民辦高校是否如公立高校一樣,是不是也具有行政法律主體地位。
一、民辦高校的行政主體資格民辦高等學校,指除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組織以外的各種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自籌資金而設立的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 2003年9月,我國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從法律角度對民辦教育進行了一系列的明確規定。以此為依據,作為我國民辦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民辦高校也擁有了法律意義上的與公辦高校的同等地位, 即民辦高校也享受在法律法規授權下對學生行使處分、獎勵及頒發畢業證書的權力。儲宏啟先生認為,學校的行政管理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有區別,前者是「私人行政」,是一般社會組織對其內部事務的組織和管理,帶有勤務性質;而後者是「公共行政」, 是國家行政部門基於公共利益對公共事務的組織和管理。學校行使的教育權是一種國家權力,是國家行政權的組成部分。民辦高校與公立高校一樣,對學生的組織和管理根本目的在於保障教育活動的順利開展,以實現其為國家和社會培養造就合格人才的辦學宗旨。因此,從根本上說,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並非為了學校自身的利益。雖然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高校的收費制、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制和市場運行機制,使其事業性冠之以產業的特徵,但是我國的《教育法》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民辦高校辦學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必須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民辦高校管理學生的最大受益者是社會而非學校本身。學校是現行教育制度的執行者、實施者, 而教育制度的執行與實施正是我國教育行政的重要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學校與學生處於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學校是授權性行政主體, 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權,如對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因違反校規校紀予以處分等;學生則是行政相對人,受校方行政行為的約束。因此,我們認為,民辦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是為實施國家的教育制度而進行的管理,從本質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學上所談的公共行政。
二、民辦高校與學生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現狀民辦高校在辦學初期,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教育資源極其有限,在和學生的關繫上往往採取「寬進寬出」的做法,學生的學習結果交由國家去審核(自考、學歷文憑考試等),而對學生的管理,則往往是「看起來很嚴厲,實際上很溺愛。」有的學校為了解決生存危機,甚至不惜做虛假宣傳:「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一切」,這是一所民辦大學的招生口號,但是學生卻把它改為「一切為了學生的 『錢』,為了一切學生的『錢』,為了學生一切的 『錢』」,很是諷刺。隨著國家政策的扶持及民辦高校自身的滾動發展,一些民辦學校逐漸做大做強,「進入國家統招計劃、升格為本科」,搖身一變也成為 「和公辦高校一樣」,但實質上初期產業性特徵卻沒有改變。我們通過審視和定位民辦高校與在校大學生的關系,就可以發現,由於民辦高校產業化的要求,內部管理中越來越多的問題開始暴露,一些做法不僅遭到了學生還有許多學者的質疑。要想進一步揭示雙方內在關系的實質問題,就有必要對民辦高校管理的一些現象進行深入理性地分析。 1.教育教學管理問題作為高校,其承擔的主要責任就是教書育人,因此應該嚴格教學管理。但是,民辦高校在教學管理上卻往往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以絕對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權力。例如,對於考試作弊,眾多高校在其校規中幾乎無一例外地對考試作弊都有嚴厲處罰甚至剝奪學籍,不予發放畢業證的規定。但在具體執行時,卻並不認真執行,讓我們看這樣一個事實:民辦高校在學歷文憑考試中,監考老師是各校互換的,因違紀率是要公布於外,於是,各民辦高校形成默契,互相包庇。對於被省巡考抓住作弊的,無疑嚴厲處罰;對於被校際間監考抓住作弊的,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在學校自己組織的考試中,時期不同處罰不同,關系不同處罰不同,花樣翻新千變萬化,管理的隨意性可見一斑。分析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是他們缺乏教育管理經驗,不知道如何用科學的規范的方式對學校進行管理,而更為重要的,是因為民法制建設資治文摘·管理版 2009.03 辦高校的創辦者不少是本著「教育產業」的目的而辦學的,基於自身利益不按有關制度對學校實行認真管理。在這樣的民辦大學畢業的學生,難免出現使很多學生在花費了巨額的學費和生活費之後,並沒有取得社會的公認,面臨著起點歧視,家庭的支出和個人的努力與社會的承認並不對等的問題。 2.自主辦學權問題《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了高校(含民辦高校)有「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力。這種自主管理權,實際上是法律賦予民辦學校為保證其目標實現而對其內部事務進行處置的「自由裁量權」。以上這些權力的行使,特別是在對外招生、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的行政行為行使時,只能也必須以學校名義進行。高等教育法雖給予了民辦高校自主辦學權,但卻未對其權力給以必要的制約和限制,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民辦高校處分權的濫用問題。由於民辦高校的管理思維未改變,因此民辦高校便可以根據自製的規章進行處分。雖然這種處分看上去是符合校規的,但是實際上有違反上位法的可能。第二,民辦高校校規有無法律法規依據以及這些校規的效力范圍問題。按先行立法及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來說,民辦高校依據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部頒規章的規定或授權是有權力制定自己的校規的,但是其位階和效力顯然均在法律法規規章之下,因此在制定校規時超越上位法做出某些不加限制的規定(如對人身權、資格的取得與喪失的限制等)顯然是違法的。作為民辦高校這樣一個擁有實在權力的機構,其制定的校規一旦偏離了法治的軌道,就會出現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因為其規章制度的制定是校方的單方行為,既沒有另一個主體———學生的民主參與,也沒有規章制度制定的備案審查監督機制加以制約,從而使權力任意地擴大。有的民辦高校更是硬性規定本校學生按人數 10%進行留級等,更是明顯的違規。當民辦高校以那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規定來進行學校管理時,肯定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學生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應有的有效保障。
三、應對策略的建議與思考 1.加強立法建設目前,我國教育方面的法律僅有六部,行政法規有十幾部,而其餘則是大量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法律時往往站在高校主體一邊,對於受教育者的權利保障,法律上則有不少空白。對現行法律法規的解釋也存在問題,由於《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多為概括性條款,缺少相關的解釋和具體措施,在實踐中容易造成誤解,不便操作。由於法律的滯後,民辦高校越位擅自擴大權力,使各種侵害大學生權利的事件頻繁發生。因此,作為立法機關和高等教育主管機關應當加強立法建設,並作好法律解釋工作,注意高校和學生的權利、義務在形式和內容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注重對學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2.加快機構機制的建立在加強立法建設的同時,筆者認為,也應當加大對民辦高校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內部爭議機構的建立。 (1)聽證和申訴機制的建立聽證和申訴制度,不僅是兩種比較可行的法律救濟方式,同時也是體現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聽證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實施行政決定公開舉行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以保證行政機關行政決定合理合法。現行的許多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都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在《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中也明確規定,「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而《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大學生對行政處罰不滿有申訴權。」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的新《規定》中, 更是將申訴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第六十一條規定:「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等,都是建立申訴制度的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則要求:「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民辦高校之所以出現較多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民辦高校的學生不能通過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達訴求所致。據調查,民辦高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的寥寥無幾,有些也是只有制度沒有執行。 (2)協調監督機構的建立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牽涉很多問題,民辦高校尤是如此。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國外的先進做法可以為我們提供有益的借鑒。德國是曾經產生「特別權力關系」說的發源國,經過多年的理論發展,開始越來越重視學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從早期的「教授治校型大學」(即校務會議由教授組織,教授有絕對權力,學生只是受教育者,毫無地位)向「群組大學」轉變,並於1976年訂立了《大學綱領法》。此法是適用於所有歸屬於各邦的高等學府的基本法,其確立了大學生為大學組織必要群體之一,與其他群體共同參與大學自治,使學生權利得到了司法的保障。日本也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引入了司法審查制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富山大學不承認學分事件」 中,採納所謂「部分社會說」,認為法院可對大學與學生關系中部分內容進行審查。大陸法系對「特別關系權力」說做出修正的同時,英美法系國家也對大學的治理結構做出了積極的制度改進。美國法律規定,每一所大學都是法人,都有董事會監管。同時,還有監管系統的獨特設計———每所大學都有一個校外董事會對學校事務進行監管,從而維護了學生的合法利益。而在英國的大學最高權力機構協議會和管理經營機構中均吸收學生代表參加,滿足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要求。如果借鑒國外群組型大學的做法,有了學生參與的管理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對保護學生的合法利益有所幫助。此外,作為被定位成公務法人、特別法人的高校在特殊行政法律關系下,如何強化自身法治化建設也尤為關鍵。在這一點上,華中科技大學則成立了「政策法規處」,其主要職能: 在學校領導下,與校內有關部處合作,修改完善有關內部政策、規章制度,協調、指導產業、後勤部處有關政策、規章工作等。這樣的機構,從高校一方不僅可以解決自身的法律事務,使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同時,也能夠為學生通過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達訴求,維護權益提供了必要的機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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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軍.高校被訴問題背後的思考(一)、
⑤ 辦教育機構是向哪申請
01號 行政許可事項: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和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
01-1 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設立審批
一、行政許可內容
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立、變更與終止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一條至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一條至第五十四條;
3、《昆明市關於審批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班)的實施細則》(昆教中〔2003〕10號);
4、《雲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審批和管理暫行規定》(雲教職〔2001〕9號);
5、《關於昆明市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暫行辦法》(昆教成〔2002〕2號)。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設立
1、申辦單位要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個人要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設立分籌設和正式設立,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或班;未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先申請籌設,籌設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間不得進行教育活動。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3、有組織機構和學校章程。舉辦者應當具有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培養目標,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1人;
4、有符合任職資格及專業要求的校(園)長和教師。普通高中按開設課程配齊各學科教師,教師學歷達標率80%以上;教師職稱結構基本合理,主幹學科中有教學骨幹,師生比基本符合國家要求。專任教師根據辦學規模師生比1:12配備;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一般不少於40人;
5、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保育、醫務、教學輔助、後勤、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
6、有符合安全規定及教育、保育、教學要求的場地、房舍及設施、設備;申請舉辦的辦學單位和個人須有獨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適合學生住讀的學習和生活場地。學校租借的校舍應有經合法程序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簡易建築物、危房、旅館、國防設施及飯店的一部分,中等職業學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場所外,也不得租借現有高等院校、中專學校、職高學校、技工學校、中小學校的校舍。
舉辦學校要求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電教室、階梯教室基本齊全(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學歷教學班要求教室、圖書室、實驗室、電教設備基本齊全)並基本達到標准,教學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種設施基本完備(不含租借設備);舉辦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設備(不含租借設備)應與所開專業相適應。
校舍面積: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按國家現行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其生均用地面積和生均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國家現行建設標准;有住校學生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增加建築和用地的面積;中等職業學校,佔地面積不少於0.7萬平方米。
在校生規模:舉辦普通高中不低於300人,每班學生平均數45-50人;舉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包括向學生收費部分)。中等職業學校除以上條件外,還需有4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作為開辦費;
8、符合我區教育機構設置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
設立學校、幼兒園基本條件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至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
3、《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4、《昆明市關於審批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班)的實施細則》(昆教中〔2003〕10號)。
5、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建設保護條例。
附:申請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學歷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辦班場地設施與申請中等職業學校相同(校舍建築面積:城市0.5萬平方米,鄉(鎮)、村0.3萬平方米);
(二)在校生規模按辦學的實際條件確定;
(三)有與開辦專業相配套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四)有15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作為開辦費;
(五)具有舉辦兩年以上非學歷教育的管理經驗,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雲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審批和管理暫行規定》(雲教職〔2001〕9號);《關於昆明市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暫行辦法》(昆教成〔2002〕2號)。
(二)變更
1、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教育局批准。
2、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原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教育局核准。
3、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條至五十五條
(三)終止
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條
五、申請材料
(一)設立
1、申請籌設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舉辦者的身份證、在學校(園)舉辦地的住所證明材料,舉辦者另聘他人管理學校(園)的,同時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證、學校(園)舉辦地的住所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辦學地點、擬辦學校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及學制、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說明辦學資產及辦學資金數額的驗資報告,並說明產權歸屬(原件1份);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夥辦學的,提供合夥辦學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擬辦學場所系舉辦人所有,提供產權證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權證明(不得少於六年)(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房管部門出具的說明擬用於辦學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消防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場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填寫《昆明市盤龍區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辦學申請表》、《昆明市盤龍區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辦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籌設批准書(原件1份);
(2)籌設情況報告(原件1份);
(3)經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認可並簽名的學校章程(內容應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件1份)
;
(4)辦學資產、設備明細表(原件1份);
(5)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園)長、教師、保育、醫務及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1份,驗原件);
(7)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許可證》(擬辦食堂的學校和幼兒園) (復印件1份,驗原件);
(8)教學計劃、教學進度表(復印件各1份),中等職業學校需要提交專業設置論證報告和所設專業的教學實施計劃(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上述第1條和第2條中(3)至(8)項規定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二)變更
1、辦學地址變更
(1)變更申請,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辦學地點、辦學規模、辦學條件等(原件1份);
(2)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3)新辦學場所系舉辦人所有,提供產權證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權證明(不得少於六年)(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房管部門出具的新的辦學房屋的安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消防部門出具的新的辦學場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許可證》(擬辦食堂的學校和幼兒園) (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新辦學地點辦學資產、設備明細表(原件1份);
(8)如校(園)長、教師、保育、醫務及財會人員有變動的,提供其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1份,驗原件);
(9)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舉辦者變更
(1)原舉辦者提交變更申請(原件1份);
(2)原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3)新舉辦者提交申請,按審批條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3、學校名稱變更
(1)變更申請(擬用校名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4、學校辦學層次變更
(1)變更申請
(2) 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3)教育教學配套設施明細表(原件);
(4)相應辦學層次教師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1份,驗原件);
(5)其他相關資料
(三)終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請終止報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情況說明;
3、財務清算報告;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盤龍區民辦學校申請表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盤龍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雲路327號,電話:)。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昆明市盤龍區教育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現場查勘——審批(核准設立、變更、終止)——頒發辦學許可證(頒發變更、終止通知書或批復)。
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十、行政許可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是學校取得法人資格、合法辦學和依法進行登記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需年檢。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01-2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行政許可內容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第十一條。
三、行政許可的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教育資源布點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況,限量審批。
四、行政許可的方式
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五、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新辦
1、申請人簽字的書面申請(原件1份);
2、舉辦人簽字的辦學章程(原件1份);
3、教學活動場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產權證明或兩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房管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房屋的安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原件1份);
6、從業人員詳細情況(原件1份);
7、消防部門出具的辦學場地(不指辦學地點所在整幢建築物,而是專指用於辦學的部分)《消防合格證明》(原件1份,驗原件);
8、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原件1份);
9、辦學設備明細表(原件1份);
10、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11、學校招生范圍說明書(原件1份);
12、學校經費概算(原件1份);
13、校長、教師配備計劃(原件1份);
14、教學計劃、教材選用計劃(原件1份);
15、舉辦者、董事會成員及學校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等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6、其它材料
聯合辦學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變更
1、變更辦學地址
(1)舉辦者提交的書面申請(原件1份);
(2) 舉辦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新辦學地址的《消防意見書》(原件1份);
(3) 房管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房屋的安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教學活動場所有產權證明或兩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變更舉辦者
(1)原舉辦者提交的書面申請,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由舉辦者提出申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教育局核准。
(2)新舉辦者重新申請辦理《辦學許可證》。
3、變更學校名稱
(1)舉辦者提交的書面申請;
(2)新的學校名稱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修改(新增)
(三)終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請終止報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情況說明;
3、財務清算報告;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無
七、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
盤龍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雲路327號,。
八、行政許可的決定機關
昆明市盤龍區教育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初審——現場查勘——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
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十、行政許可時限
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申請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方可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到稅務、發改、技術監督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
需年檢。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⑥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所需的手續
建立職業技術培訓學校的具體手續如下:
1、申辦人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勞動保障局窗口領取或從即墨勞動保障網選擇下載審批表及申請報告、章程(文本)、規范辦學承諾書(樣本)、培訓協議(樣本);
2、申辦人向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開辦書面申請書;
(2)《社會培訓機構審批表》(一式三份);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組織:企業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社會組織提供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的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復印件,擬任校長、董事(理事)會成員及管理人員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的證明文件;
(5)教學及實習場地證明(屬自有場地的應出具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租賃場地的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或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經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辦學資產及准備作為注冊資金的自有資金驗資證明;
(7)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法人單位的書面擔保證明及擔保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復本原件與復印件、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9)擬辦培訓機構的章程、發展規劃、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10)擬開辦專業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擬使用的教材;(11)擬開辦專業的設施、設備明細表
具備條件
要有一定的辦學硬體和軟體:辦學場地(教室、辦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學設施(儀器、儀表、實操工具、實操設備等)師資力量。軟體如:辦學章程、辦學規劃、教學大綱、規章制度等。有了這些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辦學許可了。
勞動門接到報告後,會到你處審核,如果滿意很快就會批准。批文下達後,得到民政部門辦個登記,一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是微利不上繳稅收的。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石嘴山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民辦職業培訓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
⑦ 如何辦理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辦理民辦學校法抄人登記證:
(1)有一定襲的規模辦學場所:
(2)有符合取得辦學資質的力量、人員:
(3)有國家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證明材料:
(4)符合辦學的資金:
(5)向縣級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行政許可:
(6)經批准許可之後,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
⑧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的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對民辦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學許可證管理;
(二)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的審查;
(三)民辦高校相關信息的發布;
(四)民辦高校的年度檢查;
(五)民辦高校的表彰獎勵;
(六)民辦高校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和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要求。
民辦高校設置本、專科專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民辦高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的資助,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
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佔民辦高校的資產。 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於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
本規定下發前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
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辦高校符合舉辦者、學校名稱、辦學地址和辦學層次變更條件的,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程序,報審批機關批准。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准、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
民辦高校應當依法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 民辦高校自行招收的學生為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等。
民辦高校對學習時間1年以上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登記制度。已登記的學生名單及有關情況,必須於登記後7日內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後的學生名單在校內予以公布。 民辦高校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配備教師,不斷提高專職教師數量和比例。
民辦高校應當依法聘任具有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民辦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加強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其他組織和個人。 建立對民辦高校的督導制度。
省級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民辦高校委派的督導專員應當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具有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熟悉高等學校情況,具有較強的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年齡不超過70歲。督導專員的級別、工資、日常工作經費等由委派機構商有關部門確定。
督導專員任期原則上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其任期。 督導專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二)監督、引導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行為和辦學質量;
(三)參加學校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產財務管理、基本建設、招生、收退費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
(四)向委派機構報告學校辦學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五)有關黨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民辦高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工作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檢查情況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基本辦學條件核查的結果,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結論戳記。
年度檢查時,民辦高校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校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黨團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五)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六)財務狀況,收入支出情況或現金流動情況;
(七)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民辦高校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
(一)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的;
(二)辦學條件不達標的;
(三)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
(四)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
2015年11月10日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我部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具體如下:
一、 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
(………略)
二、 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其餘略)
⑨ 民辦學校是什麼意思與公辦的區別
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區別一、舉辦人不同
民辦學校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主要有:公民個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公辦學校是由國家政府部門舉辦。
區別二、經費來源不同
民辦學校資金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有個人自籌資金、個人智力投入(無資金投入)、個人和企業的投資、集資或入股以及捐資等;
公辦學校資金基本全部來源於政府財政撥款。
一般而言,公立學校的數量和辦學規模都遠遠超過私立學校,而且,學習費用相對較低,教學設施較為完善。
(9)私立學校行政管理機構擴展閱讀:
學校發展歷程:
自夏商,便有了「庠、序」(就是學校)。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組織,學校一出現,便以培養社會所需要的人為己任,進而出現為培養人才所採取的因材施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教等教育之法,歷史賦予學校的地位。
二千多年齊國的稷下學宮引發了百家爭鳴、孔子在大成殿的甬道開設杏壇以六藝而教眾賢、宋朝的六大書院所承擔著選俊功能。
唐時代辦學達到古代極盛時期,學校分類更細,明清時的學校基本是承襲隋唐的,但由於科舉制發展,使學校成為科舉制的附庸和裝飾品。
清末,開始興辦近代教育,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的《欽定學堂章程》中稱學校為學堂。到1907年,新式學堂遍設各地。辛亥革命以後,教育部公布新學制,「學堂」一律改稱「學校」,並一直沿用至今。
⑩ 私立學校,私立教育機構想要招聘管理層人員(校長,行政...)可以從什麼渠道進行招人招人該准備些什麼
我認為可以從一些招聘網站發布招聘信息,信息里邊包含您的要求,然後薪資,福利等個人可能關注的東西,發布多了肯定會有人聯系面試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