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在怎麼有些私立學校經常體罰學生
這是哪個學校啊?其實我挺希望被管管的😂
B. 國家有關民辦學校的法律法規中學校違反了哪些規定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第九章第六十二條是關於對民辦學校處罰條款的,總共有八種情況
C. 私立學校學生犯了錯誤老師用金錢來處罰學生到底違不違法
變向私自收費是違法的, 可以跟當地教育局反應,私立學校無權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除教育部規定外),私立學校是教育部門批準的,應該向當地教育部門反應,並且要回你們的現金。
D. 私立學校私自定亂罰錢是不是違法的。
是的,這是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投訴糾正
因學校本身是無罰款權的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如無疑問,請好評。
E. 私立中可以制定製度對老師扣錢罰款么
有按課時發的,也有按提成的,也有底薪的。
課時的看在什麼城市啊,一般城市越大課回時費越高答。北京上海的話,一節課最少是200以上。這種方式簡單直接啊。
提成就是全部的學生,然後按百分比給老師提成。比如每個學生提40%,那如果一個學生的學費是400一個月,那老師就拿到160塊。。如果工作室總共有20個學生,那麼一個月下來,老闆拿到4800塊,老師拿到3200塊。。這種方式就是學生越多,老師賺的越多,老闆賺的也越多。不然的話大家都虧損。
底薪的話,一般是全職老師咯,專門在一個地方教課,然後不管每個月多少節課、多少學生,會拿到幾千塊的固定工資。這個也是看城市來的,一般大城市的底薪會高很多。
手打的啊,希望能幫到你。
F. 私立學校可以罰遲到的學生錢,這是犯罪的嗎
不是犯罪,而是違法。犯罪與違法不是一個概念。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說是犯罪,應該說違法。因為「違法」一詞可以作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違法,包括刑事違法(犯罪)、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等;狹義的違法則指犯罪以外的一般違法。 刑事違法才叫犯罪。
很明顯,私立學校可以罰遲到的學生錢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小析數學成績不好,老師就對他罰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師的錯誤做法嚴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嚴和其他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因此,對老師的違法行為,小析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責令老師糾正其錯誤做法,也可以要求對其給予行政處分。當然,對老師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學校的主管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主管部門不進行處理,則可以以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判令進行處理。
G. 現在怎麼有些私立學校經常體罰學生
這個社會是有秩序的,秩序就是規則,不遵守規則受到懲罰當然是合回理的。
學校制定答的規章制度也是規則的一種,既然來了,就要遵守,不想遵守的話,要麼接受懲罰,要麼主動離校。
體罰只是手段,目的就是讓你尊重規則。就好比罪犯,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學校就是一個小型的社會,規章制度就是法律,體罰就是對破壞規章制度的懲罰,那你覺得體罰有錯,那就是規章制度有錯,你完全可以向教育局投訴啊。
你說的在宿舍說話被罰站,但刻意忽略了時間,如果是在學校規定的就寢時間喧嘩,那當然應該接受懲罰,因為你破壞的是公共秩序。
H. 私立學校收保證金和罰款違法嗎
從法律的角度抄來說是違法的
是可以去告你那個學校的
你學校做那些事怎麼說呢
只是想通過用錢的方法來壓制你們那裡一些不聽話的孩子
想法是不錯
但是方法不好是違法的
做學生的時候就應該乖乖聽話好好上課聽講
我想在怎麼處罰
也輪不到你吧
I. 私立學校體罰學生,可以去教育局告他嗎
可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2、《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3、《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9)私立學校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