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意思是一樣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務員不一樣。
1、定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監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分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①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 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③ 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④ 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⑤ 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⑥ 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⑦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
⑧ 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范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3、界定標准與范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職,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1)公立學校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公務員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轉任、調任、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擬定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公務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職位分類的宏觀管理。
(二)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辦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信息統計、調任、轉任等管理工作;依據《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負責實施市直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
(三)綜合管理市委、市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全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的有關辦法,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研究擬訂全市公務員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公務員工資福利和退(離)休費審核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聘用人員工資審核工作;
貫徹落實公務員休假、退休制度及政策待遇等規定;負責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健康修養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市直機關退休幹部慰問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落實中央、省軍轉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及合肥市相關政策文件制定;負責制定全市軍轉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轉幹部培訓工作;負責並指導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⑵ 1963年有什麼重大事件發生
1963年的重大事情如下所示:
[1月1日] -奧林匹克運動創始人顧拜旦誕辰
[1月2日] -中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斷手再植成功的國家
[1月3日] -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第二任院長朱家驊逝世
[1月14日] -法國禁止英國進入歐洲共同市場
[1月21日] -非洲裔美國籃球運動員奧拉朱旺出生
[1月22日] -甲殼蟲樂隊開始風靡英國
[1月22日] -法國聯邦德國合作條約簽訂
[1月27日] -中國圖書館學家洪有豐逝世
[1月29日] -周恩來提出四個現代化。
[2月11日] -中央決定在農村開展「四清」運動
[2月11日] -中央舉行工作會議
[2月14日] -中國美術館建成
[2月17日] -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出生
[3月5日] -《人民日報》發表毛主席題詞:「向雷鋒同志學習」
[3月5日] -雷鋒紀念日
[3月14日] -美國婦女瑪格麗特·沃德成為第一個駕駛「F-106」戰斗機的婦女
[3月18日] -美法院規定貧民打官司必須要有律師
[3月29日] -中共中央批轉文化部黨組《關於停演「鬼戲」的請示報告》
[4月3日] -中國擊落美國無人駕駛高空偵察機
[4月3日] -詩人納齊姆·希克梅特逝世
[4月9日] -中共中央轉發《關於華北地區農村建立貧、下中農組織的情況匯報》
[4月12日] -劉少奇出訪東南亞四國
[4月20日] -陳鏡開創造次輕量級抓舉151公斤世界紀錄
[4月25日] -國防部授譽「南京路上好八連」
[5月1日] -我國第一艘遠洋貨輪「躍進號」沉沒
[5月2日] -毛澤東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大區書記參加的小型會議
[5月20日] -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
[5月22日] -非洲統一組織成立
[5月25日] -麥克·邁亞斯,喜劇演員
[5月25日] -非洲統一組織成立並確定5月25日為「非洲解放日」
[6月2日] -徐廷澤駕機起義光榮歸來
[6月5日] -英國色情間諜事件。
[6月6日] -霍梅尼在伊朗暴亂中被捕。
[6月11日] -中國民主同盟主席沈鈞儒逝世
[6月11日] -摩洛哥民族英雄克里姆去世
[6月14日] -蘇聯第一位婦女進入太空
[6月17日] -《人民日報》刊載中共中央給蘇共中央的復信
[6月20日] -美蘇決定設立兩國間熱線
[6月21日] -貝·布托誕辰
[6月30日] -教皇保羅六世加冕
[7月5日] -中共代表團抵達莫斯科
[7月6日] -中蘇兩黨關系惡化
[7月21日] -瓊瑤發表第一部長篇小說《窗外》。
[7月23日] -格拉西莫夫,蘇聯畫家
[7月24日] -河合奈保子,日本80年代偶像歌手。
[7月24日] -卡爾·馬龍,前NBA球員。
[7月26日] -南斯拉夫發生地震1000人死亡
[7月27日] -國際知名的華人武打演員甄子丹出生
[7月31日] -非洲發展銀行決定成立。
[7月31日] -中共中央批轉《關於精減任務完成情況和結束精減工作的意見的報告》
[8月5日] -蘇美英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8月8日] -英國發生郵車大劫案,主犯越獄逃亡巴西近三十年後於2001年向英國警方自首。
[8月13日] -剛果共和國
[8月14日] -英國發生最大的火車搶劫案
[8月19日] -香港藝人葉世榮WING (beyond樂隊鼓手)
[8月31日] -立體派畫家喬治-勃拉克
[9月4日] -有「歐洲之父」稱號的法國總理舒曼逝世
[9月6日] -中蘇論戰進入「白熾化」
[9月8日] -中國體操王子李寧出生
[9月10日] -民權運動:20名非洲裔美國人進入阿拉巴馬州公立學校就讀。
[9月12日] -世界上最長的高架索道在委內瑞拉建成通車,全長為12.8公里。
[9月16日] -馬來西亞聯邦成立。它包括馬來亞、新加坡、沙撈越和北婆羅洲。
[9月16日]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城市工作會議
[9月20日] -美國總統肯尼迪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美蘇聯合探索月球。
[9月27日] -傅彪,中國電影、電視劇演員。
[10月10日] -香港著名歌手、演員、有「百變天後」之稱的梅艷芳出生
[10月14日] -葉門民主共和國革命日
[10月15日] -艾哈德當選西德總理。
[10月17日] -聯合國提案要求不把核武器投入空間軌道
[10月17日] -中國捐贈的首批物資運抵古巴
[10月18日] -香港中文大學創校。
[10月23日] -國務院決定設立中國農業銀行。
[11月6日] -楊靖宇將軍紀念館落成。
[11月10日] -首屆新興力量運動會在印尼雅加達開幕。
[11月18日] -伊拉克發生新的軍事政變。
[11月22日] -第一屆新興力量運動會閉幕。
[11月22日] -肯尼迪,美國總統遇刺身亡。
[12月10日] -桑給巴爾在英聯邦內實行獨立。
[12月12日] -肯亞獨立。
[12月14日] -周總理訪問亞非14國。
[12月16日] -羅榮桓元帥逝世
參考資料1963年-網路
⑶ 民辦非企業登記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定嗎
摘要:一、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缺乏法律依據 1.民法認定民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頒布),我國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
一、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缺乏法律依據
1.民法認定民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頒布),我國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
「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第五類」法人,當然與我國出現民辦醫院、民辦學校有關。鑒於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許可權發生交叉重疊,經國務院協調,於1996年將民辦的一部分從事業單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繼續管理,並由民政部成立社團管理司專管民辦事業單位(後來才被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兩類機構。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6〕22號); 1999年12月,民政部發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雖然民辦學校在這些法規政策中被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按照法律高於行政法規的法理規則,這些行政法規或政策文件因違背民法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據。
2.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明確民政部門是民辦學校的唯一登記機關。《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頒布)第18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5日國務院令第399號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條補充了民辦學校登記手續的規定。但二者均沒有提到登記機關一定就是民政部門。
而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中也沒有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法律高於行政法規」和「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民政部門受理民辦學校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已經缺乏法律依據。
二、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有法可依
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民辦學校單位性質問題已有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雖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曾經規定不能以國有資產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民辦促進法》並沒有禁止以國有資產出資舉辦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7條更是明確規定可以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在理論上,《民辦教育促進法》在法律層級高於行政法規,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據。國務院制定的兩個行政法規不應存在互相對立的矛盾。實踐上,同屬於國務院令,應依照「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立即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依法恢復民辦學校「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考慮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門實際,建議市政府採取以下方式實現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門受理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由民政部門受理以純民間資產舉辦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是唯實的依法創新
根據1999年12月民政部發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民辦學校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在民政部門登記。不僅違背了「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於部門規章」和「後法高於前法」的法理規則,更在實踐中產生以下現實問題。
第一,教師問題。由於民辦學校的法人性質問題,教師與學校發生爭議後,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相互推諉,民辦學校教師既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也不能申請人事仲裁,而勞動仲裁或人事仲裁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民辦學校只能按企業標准為教師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退休後教師領取的養老金與公辦教師相差一半,影響了民辦學校教師的穩定,影響了公辦學校教師向民辦學校的流動,公辦教師寧願早退休拿80%的工資,也不原意到民辦學校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許嘉璐在2006年9月3日「民進全國社會服務工作經驗交流暨表彰大會」上就表示,人事制度不改,民辦教育難興。
第二,稅收問題。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7號),實踐中,稅務部門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1999年《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條規定,只有向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捐贈的組織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把民辦學校簡單歸類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對於如何執行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造成分歧和困難。例如,公辦非學歷教育要交3.3%的營業稅,但實際上大多數沒有交納;而民辦非學歷教育,不僅有營業稅,還要交納17%的企業所得稅。在民辦學歷教育上,因為各項稅收政策矛盾重重,很多民辦學校被當地稅務部門課以33%的企業所得稅。既然法律規定民辦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又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什麼要按照企業來收稅?
第三,費用問題。一方面,大多數民辦學校沒有同公辦學校一樣取得政府劃撥用地,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收費也沒有獲得公辦學校同樣的減免待遇;學校日常運轉過程中的公用事業收費,有的地方沒有與公辦學校同一標准,有的則是按企業和商業標准。
第四,會計問題。民辦學校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的是財政部2005年1月1日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如此,民辦學校出資人出資部分所形成的校產所有權和從辦學節余中提取合理回報的政策均要受阻。民辦學校是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制度?事實上缺乏明確的依據。
鑒於民辦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相關稅收政策、合理回報、人事仲裁、人才引進、社會保險等一系列問題都可以得到比較好的解決,為此,我建議從溫州目前民辦教育的實際出發,依法重新研究考慮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民辦學校的法人類型問題,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 號 2005年5月10日)關於「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的要求,突破民辦學校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傳統觀念和政策障礙,率先依法恢復民辦學校屬於「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法人地位。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⑷ 編制內人員想辭職,遭到家人朋友反對怎麼辦
我覺得家裡人不讓很大的一部分因素是因為你只提出了「因為很累所以不想做」這種有點站不住腳的說辭,而沒有做好完整的決策以及充分的准備捋清楚自己的思路跟家裡人說。所以如果單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家人接受到的信息就是你因為很累所以不想做,但是在長輩摸爬打滾那麼多年看來這世界上就基本沒什麼絕對稱心如意的工作,只要工作那肯定是都累的,所以在他們看來這個理由根本不算理由。而且你一定為這份工作付出了很多不為人知的努力,家人都看在眼裡,他們心疼你所以不想因為你一時的任性就放棄了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所以如果你是真的不想做了,已經下定決心了,就要做好准備去跟家人談一談。你要發自內心的想清楚為什麼你不想做,如果單純是因為累,那是因為什麼累,是因為人際交往關系復雜,還是覺得職業天花板低或者是福利不夠完善等等,那麼面對這個因素你有什麼解決辦法,換一份工作真的會好嗎?那如果換工作你想要換什麼工作,希望在什麼公司的什麼崗位擔任一個什麼樣的角色,那會讓你快樂嗎?是因為成就感或是其他滿足感;如果需要得到這份工作你現在的技能匹配度有多高,你還需要花多少時間做什麼准備?以及之後你的職業生涯規劃是怎麼樣的?等等,問題先回到原點,如果你開始的因為累這一點,假設是因為人際交往,那在哪裡都有可能會產生這種厭倦可能,可不可以理解為你是職業倦怠期,如果單純是這樣,要不要試試先做兩手准備,想好了再去做,不要因為一時沖動做了讓自己後悔的事情。
⑸ 職業學校是否繳納那企業所得稅條例依據是什麼
職業學校分公辦和民辦,公辦學校收入納入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納稅。除此外,都要納稅。
1、2008年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實施後,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根據以上規定,民辦學校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稅法從新原則,財稅[2004]39號中相關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與新稅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應以新政策為准。
3、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38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因此,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繳納營業稅。
財稅[2004]39號規定,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⑹ 公立學校臨聘教師犯什麼過失可以除名公立學校臨聘教師的師德處罰條例
公立學校臨聘教師,是需要有專業的教師資格證必須遵守教師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教師的,品行方面不能出現問題,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學生發生性行為,是可以除名
⑺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公辦教師允許到民辦
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節選]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版優待以及參權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節選]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後,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