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需辦理什麼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批准發布《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的通知
建標〔2008〕159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關於印發〈2008年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8〕24號)的要求,由教育部負責編制的《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發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在農村普通中小學校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准,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考慮到全國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具體執行時要實事求是,根據環境條件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規范和設計,不要不顧條件硬性追求達標。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教育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三日
前 言
修訂《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工作是根據原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同意開展《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試行)》局部修訂工作的函」(建辦標函[2006]437號)的具體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編製程序規定》、《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編寫規定》(建標[2007]144號),由教育部負責主編,並委託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具體承擔修訂工作。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試行)》(建標[1996]640號)自1997年6月1日起試行已10多年,在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0多年來教育的發展、社會的需求、國家規范的修改,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也應修訂,以適應農村教育的發展。
修訂過程中,我部發展規劃司請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對《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試行)》提出修訂意見,組織編制組到有關省市對農村普通中小學校抽樣進行實地調查,收集近幾年教育部和有關部委局文件中關於校舍建設和安全工作的要求。編制組在分析研究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完成了《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修訂稿,徵求各有關部門、地區和學校的意見後,召開全國審查會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標准共分六章,包括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學校布局、選址與校園規劃,建設用地指標,校舍建築面積指標,校舍主要建築標准。
在執行本標准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郵編:100816)。
本標准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參編單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高等教育建築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發展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 紅、奚道章、胡建中、葉文俊、何梅珍、丁銘傑、甘建棟、張 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七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03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204
第一節建設規模... 204
第二節項目構成... 205
第三章學校布局、選址與校園規劃... 207
第一節學校布局... 207
第二節學校選址... 207
第三節學校總體規劃... 208
第四章建設用地指標... 209
第五章 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211
第一節 校舍建築面積總指標... 211
第二節 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211
第三節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214
第四節 生活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215
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築標准... 216
附錄 術 語... 220
本建設標准用詞和用語說明... 221
附件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條文說明.. 22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促進農村義務教育的科學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創建適合農村青少年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辦學條件,滿足教學活動和師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確定校舍建設標准,全面提高學校建設水平,促進辦學條件均衡發展,制訂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校園規劃設計和建設規劃用地的依據,也是項目設計審查和工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本建設標准適用於鄉(鎮)及以下農村普通中小學校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第四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必須確保師生安全。在抗禦重大意外災害時,學校可作為周邊地區的緊急避難疏散場所。
第五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先規劃後建設。學校的總體規劃在滿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應嚴格執行資源節約的方針政策,注重技術、經濟對比分析。
第六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一節建設規模
第七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學制、學校規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八條學校規模和班額宜根據生源按下列規定設置:
一、小學:非完全小學為4班,30人/班;完全小學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遠期40人/班。
二、初級中學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遠期45人/班。
第九條建設規模和建築面積指標。
一、農村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分規劃指標和基本指標。新建學校應按規劃指標進行校園總體規劃,首期建設的校舍建築面積不應低於基本指標的規定。
二、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規模和生均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1、1-2、1-3的規定。
表1-1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規模和生均建築面積規劃指標
學校類別
面積
B.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對學校校舍建設安全有哪些主要規定
(總體要求):農村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方針政策,校舍建築應符合《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的要求,規劃建設環保、衛生、節能型校園。
(建築設計):建築設計在平面空間布置和造型設計等方面應符合抗震概念設計要求。
(建築結構):(1)建築結構應按防禦各類重大意外災害的相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2)教學用房(教室、實驗室、圖書館、計算機教室、體育活動室等)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的建築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於乙類(即:重點設防類),建築結構應採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體系。(3)在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區域,嚴禁使用預制空心板及預制樓梯。(4)建築材料的強度等級、型號、規格、質量等材料性能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滿足設計的要求。
(建築防火):建築防火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樓房不應低於二級,平房不應低於三級。
(室內裝修):室內裝修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建築防雷):建築防雷裝置應符合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
(建築消防):學校應根據消防要求,在校內、樓內和相關室內配置消防設備。
C. 孤兒上學需要什麼費用
不需要,教育部門應當對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免收雜費。
教育部門應當對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免收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對被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應當納入現有資助政策體系,給予教育救助。
孤兒所在學校要優先為其提供勤工儉學機會。教育部門對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辦的特教班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3)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准擴展閱讀:
新規定:
根據已正式實施的廣東省《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細則》明確規定,9年義務教育期間,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只能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細則》還明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並上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書面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跳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