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規定,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❷ 2014山西省學籍管理系統小一新生如何注冊
進入
學籍管理系統
後,點擊學籍管理----學籍注冊-----導入(學生信息模板),
不要點擊版
在校生注冊,那是一個權學生一個學生注冊的,麻煩。上傳成功後點擊學校審核,審核成功後,上傳。後面就是教育局的學籍管理員的事情了。
❸ 孩子轉學學籍怎麼辦理
哪你就 學校是憑學生入學時的報到證給學生建立學籍的,一般情況下,學生的報到證只保留一個月。學籍是一名學生在校進行學習的證明,如果學籍出現問題或遺失,補辦起來就會相當麻煩,學生也將因此無法正常參加考試和升學。 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系單,經轉出、轉入學校驗證轉學條件並蓋章後,憑轉學聯系...單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到區教育考試中心復核,經考試中心核准後,開具兩聯轉學通知單,一聯交轉出學校留存,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並提供相關材料,另一聯隨轉學證明和相關材料交轉入學校。 轉出學校收到教育考試中心開出的轉學通知單後,出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和學籍卡復印件(原件留存)等。(地區不同整個程序可能會有少許出入,以當地教育部門規定為准) 這樣整個程序走完,孩子的學籍就順利完成交接。
❹ 家長可以登錄山西省小學生網上學籍管理系統嗎
嚴格說你不可以,那樣的話,學生信息有可能就亂了,如果你想要查詢學生信息的話,可以攜帶學生身份信息,到學校學籍管理員處查詢。查詢是免費的。
❺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三項原則
《辦法》確立了學籍管理的三個基本原則,也是三個內在的制度邏輯。
一是省級統籌,屬地管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是基礎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基礎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並充分考慮到各地學籍管理的實際情況和較大差異,《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在學籍管理中的具體許可權和職責,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辦法》的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辦法,但對學籍信息的管理全國統一。
二是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籍是指某個兒童少年作為某所學校學生的身份,也是學生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學生和學校構成了學籍的兩個基本要素。正常情況下每個學生都應擁有一個學籍,對應著某所學校。調研發現,一些地方對學籍的取得、變動、喪失、恢復、完結等方面的規定和管理不夠嚴謹,出現了一人多籍、人籍分離、有人無籍等問題。為確保中小學生學籍的唯一性,《辦法》規定了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就要為其建立學籍,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學籍號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同時規定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為確保學籍內容真實、及時記錄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習情況,也為了確保數據更新的及時性和方便統計,防止出現學生在原學校「不辭而別」,在新學校無從登記和無法統計,確定了「籍隨人走」原則。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三是動態監管,全程跟蹤。學籍管理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記錄學生的成長經歷。為全面記錄學生的成長情況,《辦法》立足促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設計了學生學籍檔案基本內容,除包括學籍基礎信息外,還包括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體質健康測試及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學生在校期間的獎勵信息,以及享受資助信息等。為完整記錄學生的成長過程,《辦法》規定了學籍變動,包括正常變動(升級、升學)和非正常變動(轉學、休學、復學、出境、輟學、死亡)處置的辦法和流程;對於跳級、留級和失蹤等學籍異動雖然沒有直接提及,但已經體現在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後的處置要求中。為兼顧基礎教育階段的各類學生,《辦法》覆蓋了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的情況,還考慮了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總之,《辦法》力圖構建跨地域、貫穿基礎教育各學段、動態監管、全程跟蹤的綜合體系。
❻ 2020年秋季青原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基礎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寧夏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細則》,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履行和學校相應的工作職責,規范操作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切實做好學生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工作。
二、加強教育培訓,切實強化學籍管理員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規定配備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紀律嚴的學籍管理員隊伍。要全面強化管理培訓,使學籍管理員准確掌握《細則》的基本內容、基本要求和學籍異動管理的操作辦法等,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學籍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利用學籍系統開展數據統計、政策制定、控輟保學等相關工作,進一步提高教育部門的科學決策水平和中小學校的整體管理水平。要建立學籍核准、信息保密、責任追究等制度,細化管理,明確職責,規范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相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細則》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四、加大宣傳力度,挖掘應用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利用「一人一號,終身不變」的特點,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轉變管理方式、深入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對《細則》進行全面解讀和廣泛宣傳,切實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在調動中小學校積極性的基礎上,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
❼ 長治市中小學生辦理復學手續流程
根據《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長治市中小學生內辦理復學手續流容程要按以下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請休學的中小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因學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縣級以上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審核後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教育主管部門核准休學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後做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備查。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休學結束後,由監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復學時可根據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年級就讀。核准復學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後做復學處理。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並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可繼續休學,至多可休學兩年。
❽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什麼權利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出台《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採集學籍信息後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
❾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