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安全手抄報資料
交通安全手抄報資料可以描述鐵路道口的復雜情況及一年四季中每個季節的特點和與其特點相對應的需重點關注的交通安全問題。
正文:
鐵路道口比較復雜,交通十分繁忙,行人、自行車、汽車、火車等都要從道口通過。為了保證行人和車輛的安全,在鐵路道口處都設置了柵欄。火車來臨時,紅色信號燈閃亮,柵欄關閉,行人和各種車輛停止前進,靜靜等候,讓火車通過。
千萬不要跨越柵欄,冒險搶道。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左右仔細觀看,確認安全後,方准通過。
四季交通安全,一年四季,氣候特點各不相同,它們跟交通安全關系十分密切。掌握好每個季節交通安全的規律,才能確保安全。
春天是多雨的季節,細雨綿綿,道路上濕漉漉的。車輛在雨中行駛,車輪容易打滑。如果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穿過馬路,將會使駕駛員措手不及,以致把你撞倒。
行走時,步子要小,走得慢一些,注意避讓來往車輛,如果你撐著傘,別讓傘遮住視線,看不見前進的方向。
夏天盛夏,酷暑難熬,我們的戶外活動增多了。尤其在暑假裡,經常外出,更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好讓家長放心。
驕陽似火,路面滾燙,灑水車給路面降溫,同學們千萬不能在灑水車周圍玩耍。當台風暴雨突然來臨時,不能急奔跑;晚上納涼,不要佔據道路,影響交通。
秋天秋高氣爽,是旅遊觀光的好季節,也是多風沙的季節。外出活動時,要防止灰沙侵入眼睛。不要 風倒著走,要注意安全。
秋天也是放風穩的好時光,但不能在城鄉道路上奔來跑去放風箏,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冬天寒風凜冽,雪花飄飄。有人戴上了帽子和口罩,可別遮信了自己的眼睛,此外,地面上結起了一層冰,道路又濕又滑,走路,騎車稍不留神,就要摔跤,行走時不能急奔快跑。
不能在道路上堆雪人、打雪仗和滾雪球,這樣既不安全,又會影響交通,甚至發生車禍。一年四季氣候不同,同學們交通安全防範不能放鬆。
㈡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㈢ 1996年,為全面深入地推動中小學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率,切實做好中小學生的安全保
(1)說明了我國政府對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工作的重視。 |
㈣ 三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法律規定中小學周邊多少米不能開網吧
答: 法律規定中小學周邊800米不能開網吧
祝心想事成
開心快樂。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學出行意外傷害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㈥ 怎樣做才能成為一個合格的老師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教師是民族希望之所託,肩負著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那麼,怎樣才能做一名合格教師呢?這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應該思考和探索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新課程背景下的教師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努力將自己打造成熱愛教育事業、師德高尚、關愛學生、業務能力強、敢於實踐、善於反思、富有創新精神、適應時代發展的創新型教師。�1�7
一、 要做一名合格教師,一定要有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師德
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直接關繫到中小學德育工作狀況和億萬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繫到國家的前途命運和民族的未來。教師的地位、作用、職業特點,決定了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素質。古人雲:「學高為師,身正為范,其實我覺得應該將」身正為范「放在」學高為師」的前面。一位哲人說過:「知識不足,可以用道德彌補,而道德不足,任何知識卻無法補償」。沒有崇高的師德,哪怕再高的學歷和知識也是不夠的。教師應具備高尚的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在各個方面率先垂範,做學生的榜樣,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影響學生。教師的思想、言行、著裝等就像一本立體教材,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學生。如果教師能使自己的修養真正達到為人師表的地步,那學生就會「不令而行」。 因此,我認為,作為一個教師,要教書,必須先做人。�1�7
二、要做一名合格教師,一定要關愛、尊重每一名學生
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教師必須關愛每一名學生,關心每一名學生的成長進步,以真情、真心、真誠教育和影響學生。要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的對待每一名學生。對學生要嚴慈相濟,努力成為學生的良師益友,成為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同時要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1�7
三、要做一名合格教師,一定要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有位名人曾說過:「學生可以原諒老師的嚴厲、刻板,甚至吹毛求疵,但是不能原諒老師的不學無術」。可見,擁有厚實的專業功底對教師站穩講台是何等重要!「水之積也不厚,則其負大舟也無力」。一個教師的知識儲備不足,教學中必然捉襟見肘,更談不上教學中游刃有餘、高屋建瓴。何況形勢的發展,對教師的要求越來越高。�1�7
四、要做一名合格教師,一定要養成終身學習的習慣
在當今時代知識層出不窮的條件下,要做一名合格教師,就必須不斷學習、不斷充實自己。終身學習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教師職業特點所決定的。教師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如飢似渴地學習新知識、新技能、新技術,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教書育人本領。當今時代,知識在一天天升值,學習一天比一天更重要。那種「一朝學成而受用終身」的觀點已經過時。一個教師要想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適應新課改的要求,他就必須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發展,始終處於學習的狀態。�1�7
五、要做一名合格教師,必須具備四大專業能力
1、了解學生的能力;2、處理教材的能力;3、課堂教學能力;4、協調師生關系等人際關系的能力。其中,課堂教學能力至關重要。肚子里有貨但倒不出的「茶壺型」教師已經不再受歡迎,他們或許專業知識很牢固,專業能力很強,但他們卻無法教會學生。教師要善於指導學生學習和思考。如果說知識是「金子」,那麼學習方法就是「點金術」。可見教給學生科學而有效的學習方法比傳授知識更重要。尤其是當今時代,教師和學生同時步入信息社會,電視、計算機、信息高速公路等多種獲得知識的渠道打破了教師對知識的壟斷,教師的知識權威地位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因此,在新課程的背景下,教師不再是「演員」,教師必須由「演員」轉換為「導演」。新的課程需要教師從講台上走下來,與學生合作。在合作中探究,在探究中體驗。課堂不再是教師表演的舞台,而是師生之間交往、互助的舞台。總之,要「把課堂還給學生,讓課堂充滿活力」;「把創造還給教師,使教育充滿智慧」;「把世界引進教室,使課堂成為現實社會的組成部分」。�1�7
六、要做一名合格教師,必須敢於實踐和善於反思
有人說,只有下到水裡才能學會游泳,教師何嘗不是如此,教學實踐是一個教師專業成長的必由之路。尤其是在實施課改的過程中,尋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點顯得特別重要。從目前來看,新課程改革存在著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是行為滯後於理念。對於新課程的理念,中小學教師大多已經耳熟能詳, 「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一切」已經成為教師認知並認可的話語,但是與這種理念相匹配的行為尚未成型,行為與理念脫節的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因此,我們在教學過程中,要敢於實踐,努力將先進的教育理念轉化為教育行為。同時,在實踐中要不斷總結和反思。如果我們能持之以恆,堅持每日反思,就會在自己的教育實踐中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不斷提升自我,超越自我,實現自我。�1�7
七、要做一名合格教師,必須富有創新精神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當代的國際競爭,說到底是科技和人才的競爭,一個沒有創新人才的民族,就難以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現代社會已步入信息技術時代,一個普通人可以藉助計算機技術非常便捷地獲得豐富的信息。例如《全唐詩》可以儲進一張光碟,只要你願意查閱其中的任何一類詩句皆可立即調出來,但是,如果要寫一句新詩句,那便是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說,怎樣創新遠比怎樣獲得信息和怎樣管理信息顯得更為重要。因此,現代人必須具備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教師是實施素質教育的操作者,在教育創新中承擔著重要使命。要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教師自己必須具有創新精神,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創新人才。為此大力倡導教師要踴躍投身教育創新實踐,積極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更新教育觀念,改革教學內容、方法、手段,注重培養學生的主動精神,鼓勵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引導學生在發掘興趣和潛能的基礎上全面發展,努力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一代新人。
我想,只要我們能夠無私奉獻,真正熱愛學生,走進學生的心靈,用真心去交流,用誠心去感悟,用愛心去管理,用細心去呵護,努力鑽研、敢於實踐、善於反思、不斷創新,那麼,每一位教師都一定會成為學生喜愛的優秀的人民教師。
㈦ 恩施小學發生傷人事件,在以後的安全教育中家庭教育應該占據什麼角色
九月二日位於湖北恩施州白楊坪鎮的一所小學,發生了讓人無比憤慨的校園安全事件,不少人就開始反思學校安全教育及防範措施,其中安全教育因該是家庭教育的重中之重。
在此次事件中,據附近的鄰居透露,行凶男子做出這樣的事情主要是因為內心不平衡想要報復社會。其實行凶男子也是剛剛刑滿出獄的一名罪犯,估計是在出獄後發現早已物是人非,這對剛剛出獄滿懷期待的罪犯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這也是導致他報復社會的原因之一。我們當然只能祈禱,反思如今的法律懲治體系的漏洞吧。
㈧ 小學法律小常識10條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什麼人都要遵守法律,無論什麼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別、貧富、職業等而有所區別。
2、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任何人要服從憲法權威。
3、我們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部門要分工合作、相互監督。
4、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在沒經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
5、傷害罪。因為打架造成別人身體上、健康上的傷害,依據受傷程度可細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6、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8、被人毆打以後怎麼辦?
第一、設法與才老師或家長取得聯系,以便盡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時治療。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療的醫院單據和診斷書,以備後用。
第四、及時報案,要報清出事的時間、地點、打人兇手的特徵。
9、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死刑。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㈨ 小學生上下學是否有必要家長去接送
我覺得小學階段,特別是五年級以前,還是要接送的,實在沒有辦法那真的是在拿孩子的安全在賭。
1、確保了孩子上學、放學途中的安全
人最寶貴的是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家庭的希望,是爸爸、媽媽的心肝寶貝。
讓小學階段的孩子自己單獨上學、放學其實不僅僅是上面提到的可能會存在被拐騙的風險,交通安全也是需要考慮的。
從1998年到2007年中國交通死亡人數統計表來看,每年行人死亡的人數都在20000人以上,而小孩子又是喜歡蹦蹦跳跳的,記得我小時候放學路上也是存在和同學們相互追趕的現象,有時候根本都不會在意紅綠燈,其實也是很危險的。再加上近些年小汽車數量的增多,使得在道路上相互追趕的小學生們變得更加不安全。
小學階段的孩子不太懂事,在路上也很容易忽視交通安全,又有被拐騙的風險,因此由家長接送上學放學是更加安全的。
2、對孩子學習更有好處
朋友說她孩子班上就有一些同學是沒有父母接送的,經常在放學以後不回家,不是在學校裡面玩,就是一起跑去游戲廳或者是網吧玩游戲,然後作業也是想辦法找其他同學抄,這些孩子在班上的學習成績也是處於下等水平。
而每天有家長接送情況又不太一樣,孩子放學以後沒過多久就由父母接送回家,大大地縮短了孩子回到家的時間,孩子有更多的時間用在學習上,並且父母也對孩子有一個督促作用,對孩子的學習自然是更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