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東省梅州的中考制度
2009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以下簡稱「中考」)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在去年中考改革實行全市「六個統一」的基礎上將保持大穩定,進行小調整,近日出台了《梅州市2009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規定: 2009年我市中考仍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實行全市統一報名、填報志願、命題、考試、評卷和錄取的現代化統籌管理模式。
一、報名
1.凡2009年初中畢業生、結業生或具有初中畢業同等學力,年齡在18周歲以下者均可參加中考,在校高中階段學生不得報名參加中考。
2.考生報名採取網上報名的方式。報名時間安排在4月6日—10日。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可登陸梅州教育城域網中考報名系統報名。
3.考生報名時需繳交考試費,收費按粵價函[2001]213號文中關於考試費收費標准執行,每生每科收費10元,按十科計每生應繳交考試費100元。
二、填報志願
1.考生填報志願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應認真了解高中階段學校有關情況、招生章程以及有關招生規定,根據自身條件認真填報志願。
2.網上填報志願時間安排在5月20日—26日,考生通過梅州教育城域網登陸梅州市中考網上填報志願系統進行填報志願。
3.各縣(市、區)、各有關中學應加大宣傳力度,認真指導考生合理填報志願,同時,要尊重考生的意願,使考生自主選擇報考公辦或民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保障考生自主選擇升學的權利,確保讓更多初中畢業生升上高中階段學校。任何單位、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辦法限制考生報考,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只報本地的中等職業學校,不報外地的中等職業學校;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只報公辦學校,不報民辦學校。
三、考試科目
2009年中考科目共十個,即語文、數學、英語、政治、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生物、體育。十科總分800分,其中語文、數學、英語(含聽力測試30分)各120分,政治、物理、化學各100分,歷史40分,地理30分,生物30分,體育40分。除體育科外,各科均採用閉卷筆答的方式進行考試。歷史、地理、生物三個科目合卷形式。
四、考試時間
2009年中考在6月19日—21日舉行。各科考試時間為:語文120分鍾,數學、英語90分鍾,政治、物理、化學及歷史、地理、生物三科卷各80分鍾。具體安排如下: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6月19日
語文(9:00—11:00)
物理(3:00—4:20)
6月20日
數學(9:00—10:30)
化學(2:00—3:20)
歷史、地理、生物
(3:50—5:10)
6月21日
英語(9:00—10:30)
政治(3:00—4:20)
五、考務組織
1.考試以各縣(市、區)為考區設置考場。每個考場原則上至少有兩所中學的考生組成。
2.體育考試按照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梅州市2009年初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辦法的通知》(梅市教體[2009]2號)規定執行。考試時間在5月4日—31日進行。
六、命題
2009年中考由市教育局統一命題。試卷分問卷和答卷,考生所有答案均在答題卡上完成,答題卡樣式和填塗方法詳見由市教育局編印的《梅州市2009年中考報考指南》。
七、評卷
中考評卷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實行網上計算機輔助評卷。全市設1個掃描點和10個評卷點。
八、招生計劃
1.各學校招生計劃上報市教育局。各校招生計劃經梅州市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並向社會公布。
2、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必須嚴格按我局公布的各學校招生計劃招生。
3、面向全市招生的10所重點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高中的招生計劃由市統籌,招生指標不分配到各縣(市、區)。
九、招生錄取
1.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管理體制。市、縣(市、區)招生辦(中招辦)按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給招生學校,由招生學校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錄取專業,並負責對未錄取考生進行解釋以及處理其他遺留問題。市招生辦對招生學校執行國家和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錄取依據一是十個科目的成績總分,二是綜合素質評定等級。
Ⅱ 幼兒園章程上傳到廣東事業登記網說附件太大,如何更改
如果說只上傳到廣東事業登記網的話,是可以進行一個壓縮的,或者是你可以換種方法傳上去。
Ⅲ 學校一校一章程是什麼意思
一部章程串起近200種制度
孫愛軍認為,制度建設是開展辦學活動的有力手段。1999年她就任廣靈路小學校長,首先建立的制度就是將教師考核評價的末位淘汰制變為彈性評價機制,調動廣大教師工作積極性。然而,在很長時間里,廣靈路小學並沒有章程,如同其他中小學校長一樣,孫愛軍對學校章程意識非常淡薄。
2005年9月,虹口區要求全區公辦中小學、幼兒園都要制定學校章程,各位校長、園長在區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協助下,凝練辦學理念,明確運行機制,擬定章程文本,反復修改討論後提交學校教代會審議通過。到2006年5月,全區117所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實現章程「全覆蓋」。根據教育改革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各校於2011年開展了章程修訂工作,並於2012年修訂完成。
「章程是學校內部的憲法,串起校內各項制度,形成體系,為教育活動鋪設起穩定運行的軌道。」孫愛軍說。該校於2010年把章程和156項制度匯編成冊,涵蓋教職工崗位職責、組織機構管理、德育管理、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安全管理、總務管理等,並成為新入職教師的培訓教材。
前不久,一名孩子在校內就讀的教師與孩子的班主任發生矛盾,學校通過人事爭議協調小組做雙方的工作,平息了事端。隨後,學校出台《教職工子女在校就讀制度》,在教代會上通過。制度規定,在本校就讀的教職工子女不得隨便出入父母的辦公室,子女與其他同學發生糾紛時,父母不得主動介入,而應由班主任主持解決,通過建章立制保障教學活動順利進行。
廣靈路小學每學期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開會都會建立或更新兩三項制度,至今已有近200種。嚴密的制度使學校在良性軌道上運行,教學活動在各項制度護航下平穩有序,部分教師還按照制度約定開設全校公開課。
一校一規劃實現學校自主發展
正在虹口區北虹高中讀高三的女生小隋忘不了,當初是校長張峻的一番啟發,讓她堅定了讀理科的信心。高二結束時面臨文理分科,小隋喜歡物理,希望讀理科,但她身體狀況不好,班主任勸她讀文科。最終,她在導師張峻的開導和鼓勵下,選擇了理科。
2014年初,北虹高中在高二和高三部分班級試點「學生導師制」,學生從班主任以外的本校教職工中選擇導師,從而在學習和生活上得到更多針對性的指導。試點發現,這種做法成效顯著,因此學校把「繼續完善學生導師制」寫進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發展規劃。
章程和制度體系為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制定了規則,而學校的發展進步離不開規劃的前瞻性引領。虹口區從2000年開始在全區各類學校推行「一校一規劃」,大致以3年為一個周期,實現學校的自主發展。
張峻告訴記者,新的規劃圍繞「讓每個學生得到充分和諧的發展」辦學理念,分析發展中的優勢與劣勢,提出未來3年的實施構想,在構建治理體系、創建數字校園、課程建設、凸顯學生主體地位等方面提出舉措,用8個策劃周密的行動方案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
如今,「學生導師制」已在北虹高中高一年級全面推開,180名學生與30名教職工自願結對,獲得個性化的指導。3年規劃中提出的「凸顯學生主體地位,推進課堂教學改革」目標正在一步步變成現實。
「學校結合規劃,制訂每一年的行動方案,年底進行自評,3年結束時接受區里的評審。學校和教師們都有強烈的自主發展意識,3年規劃起到了藍圖和引領的作用。」張峻說。
督導室主抓,課題式推進
早在1996年,虹口區就開始中小學校自主發展方面的研究,2000年推行「一校一規劃」,2004年做到「一校一評價」,2006年實現「一校一章程」,2008年倡導「一校一制度」,2010年追求「一校一特色」,至今,五個「一」凝結為一整套規章體系,為依法治校保駕護航。
「一套好規章成就一所好學校」,如今在虹口已成為共識。虹口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常務副主任鄭萬瑜說:「好校長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往往是不可復制的,有些學校會出現『換一任校長翻一次燒餅』的狀況。章程、規劃、制度等則為學校發展建立了基本規范,使學校文化的延續、區域辦學水平的整體提高成為可能。」
在虹口區教育局層面,依法治校的探索和實踐以課題形式推進,保持了良好的延續性,各學校也以子課題形式承擔相應研究任務。如「中小學校自主發展的理論與實踐」為上海市教育科研「九五」規劃重點課題;「構建區域性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探索與實踐」為「十五」規劃重點課題,課題系列成果編成「走向現代學校」叢書,總結性成果《區域性現代學校制度體系構建》於2015年1月正式出版。
虹口區教育局局長常生龍說:「在中小學校推進章程、規劃、制度、評價、特色等一整套規章建設,既是落實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規劃綱要的內在需求,也是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有效路徑。依法治校成為看得見、可操作的行動,促成了政府依法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依法共同參與的發展態勢。」
早在1996年,虹口區就開始中小學校自主發展方面的研究,2000年推行「一校一規劃」,2004年做到「一校一評價」,2006年實現「一校一章程」,2008年倡導「一校一制度」,2010年追求「一校一特色」,至今,五個「一」凝結為一整套規章體系,為依法治校保駕護航。
「一套好規章成就一所好學校」,如今在虹口成為共識。虹口區政府教育督導室常務副主任鄭萬瑜說:「好校長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往往是不可復制的,有些學校會出現『換一任校長翻一次燒餅』的狀況。章程、規劃、制度等則為學校發展建立了基本規范,使學校文化的延續、區域辦學水平的整體提高成為可能。」
在虹口區教育局層面,依法治校的探索和實踐以課題形式推進,保持了良好的延續性,各學校也以子課題形式承擔相應研究任務。如「中小學校自主發展的理論與實踐」為上海市教育科研「九五」規劃重點課題;「構建區域性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探索與實踐」為「十五」規劃重點課題,課題系列成果編為「走向現代學校」叢書,總結性成果《區域性現代學校制度體系構建》於2015年1月正式出版。
虹口區教育局局長常生龍說:「在中小學校推進章程、規劃、制度、評價、特色等一整套規章建設,既是落實《教育法》和中長期教育改革綱要的內在需求,也是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有效路徑。依法治校成為看得見、可操作的行動,促成了政府依法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依法共同參與的發展態勢。」
Ⅳ 聯系學校管理,淺議學校章程制度對學校發展的作用。
從學校規章制度可有可無,到學校必須按規章制度辦事,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不僅是學校管理上的進步,更是觀念和理念上的進步。
所以制度治校的學校,不會滿足於規章制度的完備和齊全,而要深究:如何使規章制度以人為本?如何使規章制度結構合理符合規范?如何使規章制度執行有力?也就是說,光有一大堆規章制度是不足以促進學校和人的發展的,我們還需研究制度供給的目的、內容和成效,探索規章制度在促進學校和人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內在規律性問題。
本文主要探索學校規章制度的「母法」----「學校章程」是如何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的。
一、學校章程作為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將學校章程作為設立學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有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分別對公司、社會團體提出了制定章程的要求。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其性質和任務與企業、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不同,但學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成為法人的條件和他們是一致的。因此,必須有自己的章程。制定學校章程已成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確立其法人的合法地位並得以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也就是說,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學校,無論大、中、小學,還是民辦、公辦學校,都應先有學校章程才有資格獲得學校設立;二,無章程的學校是不合法的學校,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從執法者角度上,應責令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盡快按法定程序制定學校章程並嚴格審批;三,學校章程應有較統一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使學校章程符合法理和基本的法律精神,對不合法理和法律精神的學校章程,申批部門不應予以批准;四,學校章程在校內的批准應有嚴格的程序,審議過程應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之下;五,嚴格執行學校章程,應對不執行經批准而不執行的行為予以懲罰。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據《教育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政策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在一定時期內指導學校辦學的綱領性文件。它反映了時代、社會對學校教育的要求,也反映了學校辦學特色及自身發展的需要,是學校教職員工集體智慧的結晶,制定學校章程意義重大,可目前看來,尤其是在公辦學校內,在制定和實施學校章程方面存在著如下幾個主要問題:一是學校忽視這項工作,認為學校章程是最空洞的規章制度,所以沒有必要興師動眾地學習和設定;二是已經做的學校所制定的學校章程的形式、內容等還不夠規范;三是學校章程成為孤立的制度文本,不能真正成為學校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母法,不能統領其他規章制度,或者與其他制度部門不協調一致,甚至發生與其他規章制度相違背;四是學校章程的執行缺乏有效監督,使學校章程成為一紙空文。
如果學校章程不能依法設立和推行,那麼學校的全部運行和發展就缺乏起碼的法律依據,學校的依法自主發展也就消失在了起點上。
二、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一種最優方式
學校發展方式決定了學校的發展態勢,也就是說,發展方式要先於和重於發展本身。良好的發展方式下才有學校的科學而健康的發展;反之,不良的發展方式只會帶來偶然的短期的不健康的發展。
俗話說,「校長是學校的靈魂,有一個好校長,就有一所好學校」。然而,在「好校長」與「好學校」之間要建立必然的聯系是有條件的,其中「校長任期」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這是因為:第一,校長的教育思想,價值觀念,辦學理念是通過教師的教育行為才能轉化為現實的,而教師的行為則依賴於教師對校長的理念的理解、認同與內化,自然它離不開校長對教師的教育與培訓,可是,教育的效果往往是後顯的。第二,不同的校長,其教育思想、價值取向、辦學理念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如何縮小這方面的差異是一個難點。
可持續發展的學校均應具備如下特性:學校要形成自己獨特而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優良傳統,而這些都應是學校歷史、文化長期積淀的產物,這種積淀無疑是漫長的。好校長留下的精華需要傳承,只有傳承才能得到積淀、才能不斷地發揚光大,可是,倘若「一任校長一個調」,刻意追求標新立異,是不利於學校可持續發展的。
那麼,有什麼方法可以規范校長的辦學行為,實現文化與傳統的「傳承」呢?這就需要學校有一部內部
的最重要的「法律」——《學校章程》,即以可靠的制度約束力促使良性發展。。
三、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最強大保障
好的學校章程應是前瞻的。學校章程應對學校期望達到的辦學願景進行定位,為全體師生員工描繪出一幅學校發展的美好前景,章程是對全校師生是一種教育,提示,更是一種激勵。因此,制定時必須體現「超前性」。另外,學校章程還應反映時代的特點,適應社會進步和學校自身發展的需要,當學校章程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就應該及時地作出修改。所以,學校章程的「前瞻性」應該從兩個方面來保證,一是制定時要充分考慮「前瞻性」,二是在執行的過程中仍然要維持「前瞻性」。富有 「前瞻性」的學校章程是學校發展的指路明燈。
好的學校章程應是規范的。學校章程是學校的一部內部「法律」,其規范性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內容設定規范;二是表述方式規范;三是制定程序規范,必須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四是對校長的辦學行為有制約作用,校長行政,必須以學校章程為准繩,自覺維護學校章程的嚴肅性,努力達成學校章程所提出的各項目標,不允許出現與學校章程相抵觸的行為,不得隨意修改學校章程的內容,校長可以圍繞學校章程提出的目標要求,結合學校當時的實際,確定自己任期內的辦學目標和治校方略,分步實施。當校長發現學校章程不能與教育、學校發展相適應時,有權提出修改建議並組織修改。規格的章程使學校發展基礎牢靠,穩扎穩打。
好的學校章程是可控的。學校章程所提出的學校發展目標應該是可以控制的,假如學校章程的內容失去了可控制性,那麼,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學校章程的可控制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學校章程所提出的目標與策略是否符合學校實際;二是能否根據這些目標與策略來制定一系列與之配套的、可以操作、可以檢測的具體措施,並且,通過對這些具體措施實施,可以評估學校章程提出的預期目標的達成度。也就是說學校章程的內容表述只能是提綱挈領的,它還需要一系列根據章程所制定的相關制度與之配套。如上海市北郊學校在學校章程之下還有三大制度系統:質量控制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和課程管理系統,分別編為三本手冊:《質量管理手冊》、《人力資源手冊》、《課程手冊》等,從而形成可控的制度系統,確保學校發展進程的科學性和可計劃性。
四、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良好結構
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是在良好結構下的發展,這一結構基本上是由學校章程的結構所決定的。好的學校章程應具有嚴謹的結構,完備的內容體系,包括總則、正則和附則等。在總則中應該寫明:制定章程的依據,章程在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修改章程的條件與程序等。正則是章程的主體,內容可以包括:學校性質、任務、規模,辦學方針、目標、特色,組織機構,行政管理,各項權利、教師管理,德育,教學,科研,後勤服務,校標、校旗、校歌、校木、校花、校慶日等。附則主要寫明:章程的解釋權,制定與修改權等。
學校章程的這些結構和體系是相對穩定的,首先是因為任何一所學校的章程都必須以國家法律、政策為依據。學校章程雖然是根據學校實際制定的一個內部「法律」,但是,由於學校是人才的培養機構,學校管理具有「中介性」,它在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教員職工、學生之間是一個連結器和轉換器,所以,學校章程不能游離於國家的法律、政策之外,必須體現國家的意志、學校教育的根本任務,體現對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
其次學校章程之所以能對學校管理、教育教學工作起長期而穩定的指導作用,自然體現在對管理規律和教育規律的准確把握上。學校工作的對象是人,完成教育任務的執行者也是人,人是學校工作的核心。因此,學校章程必須貫徹「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特別重視對人的各項權益的尊重和維護,而所有這一切都離不開科學的理論作支撐,尤其是法學、教育學理論的支撐。
第三,學校章程能在學校形成
廣泛的影響力和感召力,是因為學校章程的制定過程要體現民主參與。學校章程能否成為全體教職員工的「共同願景」,關鍵看文本上的「共同願景」的是否對章程認同並完成了內化。按程序,學校章程應讓廣大教職工參與每個制定過程,本身就是為了促進廣大教職工對學校章程的認同與內化。一個被充分理解與認同了的學校章程,執行起來才有動力、有合力,才能對校長的辦學行為實施有效的民主監督。
五、學校章程增強學校競爭力
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既取決於內部結構的優化,還取決於外部的競爭優勢,也就是說,學校與「標桿」學校的競爭力已成為學校發展水平的一個標志。有競爭力的學校一定是高效能的。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章程,依據章程規范具體辦學行為,是新時期在校長負責制條件下確立現代教育制度,能有效統一教職員工意志,公正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必將逐步完善教育教學高效運行機制,一部好的章程是學校提高競爭能力的必然過程。
此外,學校章程對內是學校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基本依據,對外則是辦學主張和規則的綱領,是塑造自身形象的宣言。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依法接受監督」。這樣,教育法確立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是否按章程辦學,就成為政府及社會監督管理學校的基本依據。可以說如果學校沒有章程,政府及社會對學校的監督管理將會有較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可能真正得到落實,學校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維護。那麼,學校參與市場競爭的積極性也必將隨之降低。
學校章程一經學校教職工全體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就應成為全體教職工的共同意志和行動准則,對學校各方面工作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所有師生員工具有強烈的激勵和警示作用。以上這些都能極大地提升一所學校的競爭力。
總之,學校章程對學校可持續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可以這么說,沒有章程的學校是不值得信賴的;沒有章程的學校的發展是沒有前途的;沒有好的章程的學校是不可持續的。
Ⅳ 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的章程有什麼不同
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的章程有什麼不同?公辦學校是國家出資建立的,民辦學校是企業個人建制的。
Ⅵ 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招生計劃及章程
1.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劃,統一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上報在廣東省招生分專業的生源計劃。凡在廣東進行保送生、部分外語語種(非英語)、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職教師資、插班生、殘障生單考,以及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部分獨立設置的藝術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類型的招生,其計劃數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09年招生總計劃之內。有招收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部分獨立設置的藝術類本科藝術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招生類型的學校須將招生專業及專業對考生選考科目的要求書面報送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入招生專業目錄。屬地為廣東省的院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網址:略)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各高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時,必須註明專業的選考科目、專業培養對外語語種的要求、身體狀況要求、收費標准等。
2.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計劃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該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劃。
3.招收體育尖子及布點項目高水平運動員的院校在上報招生計劃時,需將招生的計劃、項目、標准(如考試等級及運動經歷)等一並上報,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
4.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各高等學校必須制訂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准確、規范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范,是社會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監督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的重要依據。招生章程的編制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內容必須真實、准確,文字表達要規范。
5.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區、分校等須註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辦學性質(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聯系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措施、收費標准、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對專業的特殊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招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要求,對加分考生或調整分數投檔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作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
6.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在4月1日前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上傳,經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後,方准予向社會公布。高等學校還應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後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7.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文科(含體育和藝術)、理科兩冊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8.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劃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招生計劃總量如確需調整,高等學校應提前報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9.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的執行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劃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10.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劃,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並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跨省招生的本科院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該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其它招生院校不得安排預留計劃。預留計劃的使用,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
Ⅶ 廣東學生聯合會的章程
廣東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學生聯合會是在中共廣東省委領導下的全省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各市、縣學聯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努力成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人才;組織和帶領同學開展社會服務,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充當黨和政府聯系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代表學生參與社會事務、社會監督,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事務,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維護同學們的正當利益;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台灣和港澳同學的聯系,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發展同各國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
第三條 本會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參加廣東省青年聯合會並為它的團體會員。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准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全省各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科研教育機構研究生會均可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本會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有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省委的領導和團省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省學聯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省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省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省學聯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准省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任務;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省學聯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由省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省學聯委員會是廣東省學生聯合會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省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省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每屆委員會任期內至少舉行二至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省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省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省學聯委員會的職權: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召集省學聯代表大會;選舉省學聯主席團;審議和批准省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條 當選為省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團體,派出代表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有權對自己選派的代表進行更換。主席團 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主席團的職權:在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召集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聘任和解聘省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審議和批准省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省學聯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駐會制度,每年由省學聯主席團選派1-2人擔任省學聯執行主席駐會工作,省學聯執行主席行使下列職權:執行主席團的決議;受主席團的委託,處理省學聯的日常事務;檢查、監督省學聯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一條 省學聯秘書處的職權:執行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省學聯日常事務;管理省學聯的經費和財產;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省學聯。
第四章 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各市、縣學生聯合會
第十二條 高等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及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凡在廣東省高等和中等學校就讀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帶領同學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進行理想信念教育,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加強道德法制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積極組織同學開展學習認知、文化藝術、科技創新、社會實踐等多種活動,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組織和帶領同學參與社區援助等形式的志願服務活動,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服務社會的同時鍛煉成長;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積極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同學的正當利益;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創造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五條 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一般一至二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的章程。
第十六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並聘任秘書長協助,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負責人需由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全省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地區應建立學生聯合會,各市、縣學聯是廣東省學聯在該地區會員團體的地方聯合會組織。市、縣學聯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市、縣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秘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及職權可參照省學聯的相應規定。
各市、縣學聯的組織設置,由各市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廣東省學生聯合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