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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條例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0-12-17 22:47:39

Ⅰ 精銳:誰有《輔導機構教師( 中小學 )教師 職業道德及行為規范補充條例( 試行 )》

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一)師德是高於一般社會公眾道德水準的職業道德在意識水準上,師德較之其他職業道德有著更高的要求,這是由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的。從根本上說,教師作為一個職業,與其他的職業有相似之處,都是一個工作崗位、一個飯碗。但是教師職業與其他工作又不一樣,他的服務對象是人,他們的勞動在於培養、塑造一代新人,其一切行為都對學生產生強烈的影響。教師的地位、作用和職業特點,決定了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素質。所以,社會對教師的職業要求比一般的職業更特殊一些。縱觀人類道德史,師德總是處在當時社會道德的最高水準上。孔子曾用「有教無類」、「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來描述他理想中教師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並以身作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詮釋了教師的道德含義,被後世奉為「萬世師表」,他所開創的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也為歷代不斷繼承和豐富。葉聖陶先生說過:「教師的全部工作就是為人師表。」胡錦濤總書記2007年8月在全國優秀教師代表座談會上發表的講話中更進一步指出:「高尚的師德,是對學生最生動、最具體、最深遠的教育。」這些論述充分揭示了教師職業道德「以身立教」的共同特點。當前,教師在傳播人類文明、啟迪人類智慧、塑造人類靈魂、開發人力資源、弘揚民族精神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育者,是青少年成長的引路人。他們不但要用豐富學識教人,更要用高尚品格育人;不但要通過語言傳授知識,更要用自己的高尚品格去提升學生的品格,影響學生的心靈,使之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識、守秩序的一代新人。正是基於這一特點,社會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要求要比其他任何行業都高一些,以至於教師的職業道德往往成為社會公德的標桿,成為引領社會文明進步的明燈和風向標。(二)師德規范是調節教師自身及與外界關系的行為准則師德規范所表達的是教師所特有的職業義務、職業責任以及職業行為上的道德准則。因此,它與一般職業道德一樣,具有以下重要特徵:師德是一種職業規范,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師德又是歷史積淀的產物,是長期以來逐漸形成的;師德沒有固定的形式,通常體現為教育觀念、生活習慣、理想信念等;師德通過內省和信念來強化,並通過教師的自律來實現;師德不具有剛性的約束力,主要通過內心反省和公眾輿論加以約束;師德的主要內容是對教師義務的要求;師德標准具有多元化的特點,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具有不同的價值觀念;師德是校園文化的組成部分,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等等。為使師德理念形成規范,一般都要採用制度、守則、公約、承諾、誓言、條例,以至標語口號之類的形式,將其公之於眾,以便為從事教育工作的人所接受和實行,並進而形成一種職業的道德習慣。在我國,由於教師的自律組織和社會團體並不發達,因而中小學職業道德規范是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聯合制定並頒布實施的。1984年,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制定並頒發了首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標准(試行)》,並於1991年正式施行。1997年,針對教師隊伍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原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08年重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從教師職業特點和教師自身發展的角度出發,更加強調職業精神,尊重道德屬性。它既體現了教師職業神聖性的一面,也考慮到其作為一種社會職業的平凡性,並承認教師職業境界的層次性;它既有適度超前的目標性引導,又明確了不容許超越的行為底線,因而更加適應新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特點與要求。(三)頒行師德規范是以德治教的根本體現人們常說,教師自身就是教育力量。從理論上來分析,一個教育者往往擁有三種權力:其一是職位權力,它代表國家或學校管理學生,並執行教育的強制標准;其二是專家權力,作為專業人士,他們要為學生的成長提供幫助或建議;其三是參照權力,他們要把自己作為楷模和榜樣來影響學生的發展。當然,任何濫用權力的行為都會走向目標的反面。因此,法律和道德是約束教師正確從教的兩條准繩。為強化依法治教,我國頒布的《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都對教師的品行要求做出了規定。但法律具有普遍性、強制性特點,決定了它所規范的行為不可能太多、太廣,其所規范的只能是一些最基本的行為「底線」。而對教師提出較高的、較廣泛的職業操守要求的,恰恰是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師德規范指引著教師職業道德習慣的養成方向,並作為教師自律和外界他律的尺度,對教師的行為產生著廣泛的影響。所以,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雖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但它作為一種行業的操守規范,對教師仍然具有約束力。一方面,當一個人選擇從事教師職業的時候,他就自願選擇了接受這一規范的約束。他在教育教學中的一言一行,都要體現出規范所確定的精神和原則。盡管教師的個人能力有高下之分,但師德規范則成為每一個教師職業道德習慣的養成方向和終極目標。另一方面,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一旦制定並頒布之後,就成了外界評價教師職業操守狀況的「標尺」。學校對教師的師德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在教師評優工作中所考慮的師德因素,都是以教師對師德規范的踐行情況作為依據的。如果教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師德規范的要求,教師本人要受到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他們的失德失范行為往往會成為公眾譴責的對象。從這些特點來看,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還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的。只不過,其強制性的力量來源於行業內部的管理、評價行為,來源於公眾的輿論,而不像法律那樣來源於國家司法機關的威懾力。【時代特徵】(一)修訂師德規范是新時期師德建設的迫切要求師德作為觀念范疇,必然要隨著時代的變化而發展。近年來與師德有關的爭議事件越來越多,而到2008年達到一個「井噴」式的高潮,以至於在一些人的腦海中產生了「師德滑坡」的強烈映像。另據2008年初《中國青年報》的一項調查表明,74.6%的公眾認為當前師德有所下降。修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是遏制師德滑坡的重要舉措。2008年版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堅持「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廣泛性與先進性相結合、倡導性要求與禁行性規定相結合的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修訂工作中採取專家與教師共同參與、共同討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進行,因而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新、舊兩個版本相比,修訂工作靈活採取了四種方式:一是「改用」。新規范第一條「愛國守法」是對舊規范「依法執教」的改用,第二條「敬業奉獻」是對舊規范「愛崗敬業」改用,新規范第三條「關愛學生」是對舊規范第三條「熱愛學生」的改用。二是「沿用」。新規范第五條「為人師表」沿用了舊規范第八條「為人師表」。三是「棄用」。新規范刪去了舊規范中第四條「嚴謹治學」、第五條「團結協作」、第六條「尊重家長」、第七條「廉潔從教」等四個條目,並將其內容歸並到了相關條款之中。四是「新用」。新規范新增了「教書育人」和「終身學習」兩個條目,體現了新時期對教師職業道德的新要求。修訂後,新版規范條目由原來的8條減為6條,字數從572字壓縮為553字,內容顯得更加精煉,結構顯得更為嚴謹,內容顯得更加與時俱進。(二)學生的安全問題受到了高度重視新《規范》明確要求:「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把保護學生安全提高到師德范疇,這容易讓人們聯想到汶川大地震帶來的空前災難。地震發生後,既涌現出一批像譚千秋那樣舍己救學生的老師,同時也讓「范跑跑」這樣的人出現在公眾視野。這說明,保護學生安全對於教育工作者來說有著重要的道德價值,扶助弱者的意識正是教師職業的良知所在。教師的職責首先應當表現在維護每一個弱小生命,關注孩子們身邊的危險,未雨綢繆地保護好每一個孩子,讓他們健康安全地成長。實際上,把「保護學生安全」作為師德內容不是因「范跑跑」事件而設,也不是中國的獨創,而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如美國全國教育協會1975年頒布的《教育職業道德規范》就明確要求:「當學生的學習、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時,應為保護學生做出恰當努力。」這表明,中小學教師所從事的教育工作,實際上具有一定的公務性質,他們要代表國家實施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青少年學生辨別能力、自我約束能力、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安全隱患不只存於災難面前,而且廣泛存在於日常學習、生活中。比如,體育課、實驗課上的潛在危險,學生在課間所進行的危險游戲,集體外出活動時學生對安全規則的忽視、違反等。在這些情境下,都需要教師適時地加以管理和保護,以保障學生的安全。當然,在災難面前,教師也應當及時疏導、救助學生,這也是教師的職責所在,因而「范跑跑」們的失范行為和奇談怪論應當受到公眾的譴責。(三)「教書育人」成為新時期師德規范的靈魂新《規范》倡導「教書育人」,是在新形勢下對教師的責任和作用所進行的新界定與新規范。與1997年頒布的師德規范中關於「嚴謹治學」、「樹立優良學風,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等對教師在專業素養方面的要求相比,新《規范》更強調了教師的育人職責,強調了教師作為「人類靈魂工程師」的職業特點和特殊責任。因為對於教育工作來說,重要的不在於能否「成才」,而在於能否「成人」。每個學生天賦不同,稟性各異,都是鮮活而不可復制的生命個體,自由幸福地發展是他們的需要,創造一種讓他們的潛能得以開發,讓他們的天賦特長自由發展的教育是對生命的關愛和尊重。所以中國古代對教師即有「經師」和「人師」的區分,新《規范》更是新增「教書育人」這一條目,明確提出中小學教師必須「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勇於探索創新」,體現了新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新要求和新特點。同時,新《規范》明確規定「不違規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這是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和學校單純搞應試教育的現實而提出的要求,十分必要。對此,不僅需要學校、教師的自覺遵守,更有待於國家、各級政府教育管理部門和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協同努力,共同建設更有利於實施素質教育的良好環境。【職業道德建設】(一)要以貫徹落實《規范》為契機,掀起師德建設的新高潮師德規范是與時俱進的產物,因而新《規范》對於廣大中小學教師來說有一個重新認識、逐漸適應的過程,必須加大力度加以貫徹落實。一要認真學習。要組織廣大教師深入學習《規范》,幫助廣大教師全面了解新時期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統一思想認識,規范職業行為,全面提高師德素養,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努力使師德建設更加貼近實際、貼近教師、貼近生活,增強廣大教師對新《規范》的認同感,做到入耳、入腦、入心。二要大力宣傳。要通過各種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新《規范》的重大意義,宣傳學習貫徹《規范》典型經驗和做法,形成聲勢,努力為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規范》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三要貫徹落實。要把貫徹實施新《規范》列入師德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學習貫徹《規范》與深入貫徹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相結合,把《規范》的基本內容作為教師崗位責任制的普遍要求,把師德作為教師資格認定和新教師聘用的必備條件和重要考察內容,讓《規范》的精神落到實處。(二)全面准確地把握《規范》的精神實質新《規范》基本內容有六條,體現了教師的職業特點對師德的本質要求,其中「愛」和「責任」是貫穿其中的核心和靈魂。具體說,一是倡導「愛國守法」,就是要求教師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熱愛祖國是每個公民,也是每個教師的神聖職責和義務。人民教師要牢記人民的囑托,要遵循法律的規范,因而愛國守法是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二是倡導「愛崗敬業」,就是要求教師對教育事業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深厚的感情。每一位教師都要始終牢記自己的神聖職責,志存高遠,把個人的成長進步同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同祖國的繁榮富強緊密聯系在一起,並在深刻的社會變革和豐富的教育實踐中履行自己的光榮職責,這是對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三是倡導「關愛學生」,就是要求教師有熱愛學生、誨人不倦的情感和愛心。只有「親其師」才能「信其道」,因而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教師必須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做到嚴慈相濟,努力做學生良師益友,這是師德的靈魂。四是倡導「教書育人」,就是要求教師以育人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始終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良好品行,激發學生的創新精神,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這體現了教師的天職。五是倡導「為人師表」,就是要求教師言傳身教,以身立教,要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在各個方面率先垂範,做學生的榜樣,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影響學生。同時,要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這是也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六是倡導「終身學習」,就是要求教師做終身學習的表率。終身學習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教師職業特點所決定的。教師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理念,不斷加強自己的師德學習和業務學習,潛心鑽研知識,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這樣才能為教師的專業發展提供不竭的動力。(三)完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保障機制為將師德規范落到實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和中小學校長要親自抓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工作,並要率先垂範、以身作則,自覺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要充分發揮教育工會、共青團、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中的作用,支持他們根據各自的職能開展群眾性的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活動。要建立健全教師職業道德考核制度,把職業道德作為考核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和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要建立定期表彰獎勵制度,大力表彰宣傳職業道德高尚的教師和職業道德建設成績卓著的單位。要依法管理教師隊伍,切實把好教師入口關,保證教師隊伍的基本素質。對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法規解聘相應的教師職務,調離教師崗位,堅決取消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者的教師資格。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教師職業道德建設作為教育督導評估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檢查評估工作。要積極鼓勵學生、家長和社會有關方面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狀況進行監督和評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師要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工作,形成全方位落實師德規范的新局面。教育部要求落實新版師德規范教育部2008年9月1日的通知要求,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8.31」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師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7年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並就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認識新時期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青少年學生成長的引路人。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直接關繫到中小學德育工作狀況和億萬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繫到國家的前途命運和民族的未來。加強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教師的師德素養,對於確保黨的事業後繼有人和社會主義事業興旺發達,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廣大教師教書育人,敬業奉獻,贏得了全社會的尊重,教師隊伍中不斷涌現出一批又一批可歌可泣的模範人物。在今年發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震區廣大教師奮不顧身地保護學生,表現了崇高的師德精神。在新形勢下修訂並重新印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對於激勵和引導廣大教師向全國教育系統的模範教師,特別是抗震救災英模教師學習,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自覺規范思想行為和職業行為,做讓人民滿意的教師,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二、全面准確地理解的基本內容《規范》的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並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規范》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起指導作用,是調節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學校、教師與國家、教師與社會相互關系的基本行為准則。《規范》不是對教師的全部道德行為和教育教學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學校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的許多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相關條文的具體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學習貫徹時應注意和教育法規的學習結合進行。三、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系統工會和中小學校要高度重視,並認真組織好《規范》的學習宣傳。要通過開展主題學習、研討會、座談會等形式多樣和扎實有效的教育活動,組織廣大教師深入學習和貫徹《規范》,幫助廣大教師全面了解新時期教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統一思想認識,規范職業行為,全面提高師德素養,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學校領導要言傳身教,率先垂範。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系統工會和學校要把貫徹實施《規范》列入師德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法和工作計劃。要將學習《規范》的內容和要求列入教師的繼續教育計劃,把教師貫徹落實《規范》的情況列為教師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定期考核檢查。

Ⅱ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對中小學教師有哪些影響

基本沒有影響。原來老師和事業單位都是鐵飯碗,現在都實行聘任制,但一般同志還觸及不到解聘的底線。作為一個從老師出來走進事業單位的同志,我想對全世界說,其實咱們當老師的工作量真的很大,特別是班主任,希望黨和政府說的尊師重教能夠落到實處,向光榮的人民教師致敬!順便說一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教育局現在還欠著我的工資呢!

Ⅲ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於中小學教師嗎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指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回管理的單位,中小學校是答事業單位,但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所以不適應公務員處分條例,如果違紀按照事業單位人員違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Ⅳ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5、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6、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7、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Ⅳ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第三十七條 【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職工工作量的規定

教師工作量制度是指高等學校安排並要求教師每年完成規定的工作量的一種教師管理制度。1955 年,中國高等教育部公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日和教學工作量試行辦法》,規定各級職務教師的全年工作量定額。

1981 年,教育部發出《關於試行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頒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和《高等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暫行規定》。規定教師工作量包括;教學工作量(含教學法研究工作量)、科學研究工作量、實驗室建設工作量等。教師全年工作量按每天 8 小時,每周 5 天及每年校歷周數計算。

1985 年教育部《關於當前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問題的意見》提出:改革上述試行辦法,由各高等學校參照該辦法自行決定教師工作量的計算辦法及其定額,教育部不作統一規定。其他國家多無統一標准。有的由學校自訂標准;有的由學校在聘約中與教師個別約定;有的無成文規定,學校按一般慣例安排。

(6)中小學教師條例實施意見擴展閱讀

為適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發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科學衡量中小學教師工作業績,促進學校管理和績效考核的規范化,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山西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及實施意見的通知》以及基礎教育課程方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中小學實際,現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參考標准試行如下:

1、小學:語文、數學每周14-16節,英語、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科學、體育每周16-18節,其他學科每周18-20節。

2、初中: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每周10-12節,思想與品德、歷史、地理每周12-14節,其他學科每周14-16節。

3、擔任班主任工作的初中、小學教師的工作量,按照教育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執行,即:「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准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

參考資料

網路-教師工作量制度

網路-山西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作量參考標准(試行)

Ⅶ 教育部在什麼時候正式下發了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教育部在2014年1月11日正式下發了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第五條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教師有第四條列舉行為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執行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確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改革擴大試點工作平穩順利實施,現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執行。擴大改革試點實施過程中遇有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5日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體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採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准和教師教育課程標准,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准,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准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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