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濰坊機關事業聘用工勤工資有統一標准嗎
應該保持一致,具體崗位待遇可能不一樣
2. 關於山東首部電梯安全法規實施 困人超30分鍾罰款10萬事件的介紹
(原標題:山東首部電梯安全法規今實施,困人超30分鍾罰款10萬)
山東省首部電梯安全法規《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將於2017年1月1號起施行。這將是山東省首部電梯安全法規。其中規定,困人超30分鍾罰維保單位10萬 。
為何要專門出台《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濰坊電梯保有量迅猛增長,從2006年初至今,濰坊電梯保有量已由1300多台增長到25768台,年均增速超過30%,10年時間增長了18倍以上,並仍呈逐年遞增態勢,電梯故障、電梯事故頻發,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從濰坊市獲得立法權後,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全市首批立法計劃,濰坊成立了電梯立法起草組,全面啟動了立法工作。濰坊市質監局局長陳勇介紹,老舊電梯問題突出,維保市場秩序混亂,很多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消除。雖然國務院和山東省都對包含電梯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進行了規定,但在具體管理工作中,電梯使用主體責任不明、選型配置與使用條件不匹配、更新改造機制缺乏以及檢驗力量不足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結合濰坊市情況,逐漸形成了通過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思路。
出台的《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有哪些亮點?
據不完全統計,近半數的電梯安全事故是由於乘用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為此,《條例》專門對乘客乘用電梯的行為做出了規范。單獨設章節規定乘用規范,這在立法體例上屬國內首創。例如,禁止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等行為。此外,《條例》還規定,改造單位未按規定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電梯安裝單位移裝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針對電梯困人事件頻發,《條例》明確,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後,30分鍾內未趕到現場實施應急救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 濰坊到諸城的客車什麼時候能規范
不知你是哪個抄鄉鎮的人?
如果你不是在諸城西北地區鄉鎮(即206國道兩邊)居住的話,你坐火車回家可以選擇從高密下車,高密回諸城的人也很多,高密火車站離汽車站很近,走過去就可以了。
這樣做的好處有
① 不用受氣了。高密諸城之間的客運車輛,沒濰坊到諸城那些車輛那麼多毛病的,比較規范。
② 省錢。你坐火車多走一站到高密,多花不了幾塊錢,但是從高密回諸城,就可以省一些路費了。
③ 可能會省時間。貌似到高密再到諸城的路線比到濰坊到諸城的路程要遠,其實不然,因為濰坊到諸城的路線也不是直線,所以實際路程應該遠不了太多,而且,從高密坐車回諸城,除了高密→諸城的車之外,還可以選擇坐高密→膠南、高密→日照、高密→臨沂等線路的車,回諸城的時候還是比較快的,如果你是諸城東北鄉鎮居住的話,那麼更加省時間了。
4. 山東省濰坊市的建築設計規范在哪可以購買到
一般來說,當地的比較大的設計院(比如濰坊市建築設計院)都會有「標准站」或「標准所」之類的圖書中心,專門銷售各種規范,你可以去問問。
另外,也可以去規劃局相關的部門看看
5. 濰坊特種設備檢驗中心對起重機驗收收標准。是一台ML型龍門吊。16噸
按:GB 50278-2010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6. 濰坊市有沒有關於採光問題的法律法規
城市的沒有,但是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了房屋間距應該保證冬至日有一小時光照,物權法通過相鄰權的規定也保障了採光權
7. 濰坊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濰坊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根據《山東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一期(2013—2015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魯政發〔2013〕12號)和《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魯政辦發〔2013〕28號)等規定,我市決定實施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政策。為加強和規范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標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經環保檢驗合格,低於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低於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不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由省、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全市黃標車提前淘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政策實行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根據淘汰黃標車的車型和使用年限,區分4個時段給予差別化補貼:第一時段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時段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時段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時段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每時段補貼標准分別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第五條補貼資金除省級補助外,縣(市)級補貼資金由縣(市)級財政自行籌集,中心城區補貼資金由市、區(含市屬開發區)按5:5比例共同籌集。
第六條 向省級申請的補貼資金,按照省級資金管理辦法撥付。市級補貼資金採取「區級撥付,體制結算」辦法,根據各區資金撥付情況,年底通過體制結算。
第七條 市級財政建立考核獎勵制度,每補貼時段考核獎勵一次。根據黃標車實際提前淘汰數量、實際應補貼金額、工作進度等因素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會同公安、商務部門建立黃標車提前淘汰數據統計與核實機制,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環保、公安、商務部門核定的數據清算補貼資金和撥付獎勵資金。
第九條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十條自願提前淘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黃標車,給予相應補貼。
第十一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黃標車,提前淘汰不享受補貼政策:
(一)按規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級財政供養單位的黃標車;
(二)強制報廢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黃標車;
(三)已享受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黃標車;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黃標車;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導致直接報廢的黃標車。
財政供養單位是指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或財政補貼的單位和機構。
第十二條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環保、財政、交通和商務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聯合制定黃標車提前淘汰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指導全市黃標車提前淘汰工作。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應制定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明確車輛報廢拆解、車籍注銷等辦事地點、補貼標准及申領程序等。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公安、財政、交通、商務和環保等部門應當設立補貼資金聯合辦理服務窗口,按照工作職責和流程,定期審核相關材料信息,為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報、申領手續。聯合服務窗口設置地點應盡量方便車主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於車主或經辦人辦理補貼資金申領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申報補貼資金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三)《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材料;
(五)車主為個人的,需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車主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委託辦理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車主書面委託書。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各級公安、財政、交通、商務和環保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位。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發生。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濰坊市黃標車提前淘汰第一時段補貼標准
(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
單位:萬元/輛
登記年限
車輛類型
2006年及以後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載貨車
1.98
1.65
1.43
1.1
0.88
中型載貨車
1.43
1.1
0.88
0.66
0.55
輕型載貨車
0.99
0.77
0.55
0.44
0.33
微型載貨車
0.66
0.44
0.33
0.22
0.22
大型載客車
1.98
1.65
1.43
1.1
0.88
中型載客車
1.21
0.99
0.77
0.55
0.44
小型載客車
0.77
0.66
0.55
0.44
0.33
微型載客車
0.66
0.55
0.44
0.33
0.22
備註:本表補貼標准按照第二時段補貼標準的110%計算。
附件2
濰坊市黃標車提前淘汰第二時段補貼標准
(2014年1月1日—6月30日)
單位:萬元/輛
登記年限
車輛類型
2006年及以後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載貨車
1.8
1.5
1.3
1
0.8
中型載貨車
1.3
1
0.8
0.6
0.5
輕型載貨車
0.9
0.7
0.5
0.4
0.3
微型載貨車
0.6
0.4
0.3
0.2
0.2
大型載客車
1.8
1.5
1.3
1
0.8
中型載客車
1.1
0.9
0.7
0.5
0.4
小型載客車
0.7
0.6
0.5
0.4
0.3
微型載客車
0.6
0.5
0.4
0.3
0.2
附件3
濰坊市黃標車提前淘汰第三時段補貼標准
(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
單位:萬元/輛
登記年限
車輛類型
2006年及以後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載貨車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載貨車
1.17
0.9
0.72
0.54
0.45
輕型載貨車
0.81
0.63
0.45
0.36
0.27
微型載貨車
0.54
0.36
0.27
0.18
0.18
大型載客車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載客車
0.99
0.81
0.63
0.45
0.36
小型載客車
0.63
0.54
0.45
0.36
0.27
微型載客車
0.54
0.45
0.36
0.27
0.18
備註:本表補貼標准按照第二時段補貼標準的90%計算。
附件4
濰坊市黃標車提前淘汰第四時段補貼標准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單位:萬元/輛
登記年限
車輛類型
2006年及以後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載貨車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載貨車
1.04
0.8
0.64
0.48
0.4
輕型載貨車
0.72
0.56
0.4
0.32
0.24
微型載貨車
0.48
0.32
0.24
0.16
0.16
大型載客車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載客車
0.88
0.72
0.56
0.4
0.32
小型載客車
0.56
0.48
0.4
0.32
0.24
微型載客車
0.48
0.4
0.32
0.24
0.16
備註:本表補貼標准按照第二時段補貼標準的80%計算。
8. 濰坊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細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農業(林)廳(局、委)、食品葯品監管局、中醫葯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展改革委、民主局、財務局、農業局、食品葯品監管分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地認識明確,組織有力,工作扎實,穩步推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為探索新形勢下做好農民醫療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積累了經驗。根據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和2005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精神,從2006年起,將調整相關政策,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以人為本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明確目標,精心組織,扎實工作,把這項造福廣大農民的大事抓緊、抓實、抓好。各省(區、市)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完善試點方案,規范運作機制,形成2~3種比較成熟的試點模式,供今後推廣時借鑒。
二、明確擴大試點的目標和要求
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2006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東部地區可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速度,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辦法。在推進試點工作中,各地區要貫徹自願、互助、公開、服務的原則,堅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不搞強迫命令;堅持合作醫療制度的互助共濟性質,動員農民共同抵禦疾病風險;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堅持便民利民,真正讓農民受益。
三、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持力度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農民健康的關心,提高農民的受益水平,引導農民踴躍參加,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增加10元。財政確實有困難的省(區、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別增加5元,在兩年內落實到位。地方財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應主要由省級財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財政負擔。農民個人繳費標准暫不提高。同時,將中西部地區中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高於70%的市轄區和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六省的試點縣(市、區)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中央財政對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省按中西部地區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下撥到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四、不斷完善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和監管機制
各地要認真總結試點單位的好做法,積極進行農民個人繳費方式的探索,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如果農民個人自願,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組織代為收繳農民的個人繳費。要加強基金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實行基金封閉運行,確保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全部用於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助。要建立健全既方便農民又便於監管的合作醫療審核和報銷辦法,實行基金使用管理的縣、鄉、村公示制度,把合作醫療報銷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探索農民參與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專項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科學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
隨著試點數量的增加和政府補助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分析、總結合作醫療制度和基金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測算,科學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調整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要在建立風險基金的基礎上,堅持做到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應主要用於大病統籌基金,也可適當用於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提高合作醫療的補助水平;三是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鄰縣之間差別不宜過大;四是補償方案的調整應從新的年度實行,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六、加強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
各試點縣(市、區)要加強經辦機構建設和管理。要按規定解決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編制,同時要支持保險公司參與合作醫療業務服務的試點。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要求,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經辦機構(保險公司)及定點醫療機構的權利、義務,保障參合農民的合法權益,為農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務。要繼續加強合作醫療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合作醫療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審核報銷、監管和信息傳輸,加強規范管理。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將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證,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新增試點縣(市、區)適當提供啟動經費。中央財政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的試點工作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