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小學生意外傷害
從近日在威海召開的全國部分省區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現場會上了解到,當前造成學生意外傷害的有三個「元兇」:溺水、交通和自然災害。
我國目前還沒有系統的關於兒童意外傷害的全國監測網。但是根據婦幼衛生項目的局部抽樣調查,意外傷害死亡已佔0~14歲兒童死亡的第一位,意外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26.1%。來自全國死亡監測網的報告顯示,無論城市或農村,意外死亡均為1~4歲兒童的第一位死因,死亡率高達685~941/10萬,邊遠地區5歲以下兒童意外死亡率甚至達到1056/10萬。意外死亡與損傷的比例為1:6~11,顯示出我國兒童意外傷害來勢兇猛。北京兒童醫院小兒外科副主任醫師陳亞軍博士說:「近5年來,北京兒童醫院收治意外傷害患兒占同期住院總病例的1.66%,占同期外科住院病例的5.14%。」 那麼意外傷害的主要危險因素是什麼?兒科專家們列舉了若干條:
車禍:已經成為意外傷害死亡中的首位原因,事故發生率上升極快。車禍後果輕重不一,多見頭部受傷、骨折、內臟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險人群為5~9歲兒童;在駕車事故中,危險人群是10~14歲兒童和15~24歲青少年。隨著青少年駕駛摩托車增多,車禍會急劇上升。
溺水:四季都可能發生,以夏秋季、農忙時為多。在水缸、浴池溺死的多為0~4歲兒童,在水渠、池塘、水庫中溺水的多為5~9歲兒童,在游泳中溺水的多為10~14歲兒童。預防的辦法是對小兒加強看護,對大一些的孩子加強安全教育。專家說,農忙時組織托兒班集中照看孩子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燒、燙傷:可因失火、爐火、火柴、電器、電熨斗、電爐、熱水、熱油、蒸汽、爆竹、強鹼、強酸等速成。一些農村現在還有灶連炕,灶上放著火鍋燒水做飯,炕上還放著熱水瓶等,加上小兒好動,稍有不慎便會釀成意外。專家說,「千重要,萬重要,看護好幼小的孩子最重要」。井告誡家長「要管理好易燃物,把有害的東西放在孩子不能摸到的地方」。
中毒:誤服葯物發生中毒多見於0~4歲兒童。毒物有氟乙醯胺類滅鼠葯、有機磷農葯、魚膽等,此外還有煤油、汽油、油漆等。專家說,兒童服入有毒的東西多是大人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家長一定要管好家中的有毒物質。值得一提的是,有一部分小兒中毒是由於不正當要求木被滿足,或心理壓力過重而有意服毒,這是兒童中毒的重要危險因素之一。
跌落:隨著高層樓房逐年增多,陽台、門窗、樓梯缺乏保護裝置,兒童墜落事故的發生有增多趨勢。小兒好奇心強,喜歡爬高。或有的家長外出將小兒反鎖房中,孩子由於恐懼由陽台或窗口翻出造成墜落。
窒息:吸入異物是主要原因,高危人群為0~4歲兒童。異物的種類繁多,以植物性異物佔多數,比如花生米,瓜子、果凍等。另外,還有其他的物品,如塑料插板、玩具零件、紐扣、筆帽甚至鐵釘、圖釘;此外,也有因被子蓋住嬰兒面部造成窒息死亡的;農村婦女在農忙時固極度疲勞餵奶時乳房堵住幼兒口鼻造成窒息死亡。近年來,小兒氣管異物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其原因與小兒餐外食物增多有關。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統計數字,但有青少年因升學考試落榜或失戀而跳樓的報道。
『貳』 小學生在校意外傷害賠償怎麼處理
具體如下制:
1、《侵權責任法》第38、3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叄』 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有幾種法律救濟途徑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的規定,在校學生受到意外傷害,首先看學生本身是否有過錯,我們必須明確,對於在校的未成年人,學校負有相應的監護職責,因而,當學生受到意外傷害時,如果學校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學校在未成年人的保護中,處於監護人的地位,負有監護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解釋,學校對在校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明確規定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有當校方未履行應盡的監護職責、在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反之,如果校方沒有過錯,即使在校學生受到傷害或者致人損害,學校也不承擔責任。
我們分析來看,當未成年在校學生受到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時,應當分兩種情況來判定校方的責任。當校方無過錯時,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承擔責任。當校方有過錯時,校方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適當的賠償責任,即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分擔監護責任,換句話說,學校承擔的只是部分的賠償責任而不是全部的賠償責任。
所以單從救濟途徑來看,意外傷害中有加害方的,由加害方負法律責任,意外事故的由父母承擔責任,學校以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肆』 小學生意外傷害-——法律知識
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明確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和。其特徵有四方面:(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4)、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1)、保衛國家政權;(2)、保護合法財產;(3)、保護公民權利;(4)、維護社會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徵有(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5、構成犯罪的條件有(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3)、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6、犯罪的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人的積極行為,如故意傷害行為、盜竊行為都屬於作為的形式;而不作為是指應當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不實施的消極行為。這種形式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為前提的,如行為人將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拋棄於荒郊野外以此來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則構成了遺棄罪。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8、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表現為犯罪故意和過失。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而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一般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10、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具有兩個特徵:一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
1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太度。
12、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徵: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13、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若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目的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
(2)、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3)、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常見的犯罪類型有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類型犯罪比較多。
15、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北京市確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的,為「數額較大」;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的,為「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盜竊指一年盜竊行為三次以上,沒有數額限制。
16、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17、刑罰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8、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在我國新頒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條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罪名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19、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是具有嚴重危害性,在我國,犯罪性質最嚴重的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0、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4、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伍』 小學生在校意外傷害賠償怎麼處理
對方監護人要付醫葯費,適當的營養費也可以提出,學校有管教不當的責任,也是過錯方,如果在學校有人身意外保險,則可以申領
『陸』 小學生課間人身意外傷害如何處理
這個你不承擔責任 但學校要承擔責任
因為是休息時間 老師中午也要休息
所以不可版能找你
但是 由於是學校的權體育器材導致的 這是學校的設施
而且地點是學校 是周五 所以 學校要負責
多少根據學校的情況
如果學校明文禁止過低年紀的學生在沒有老師的陪伴下禁止攀爬高低杠之類的體育用具的話 那麼責任就輕多了
如果你學校頒布了你卻沒給學生頒布 那麼你就有一定的責任了
如果你說了 那你就更沒有責任了
『柒』 小學生在校意外傷害賠償怎麼處理
這個不僅就是學校賠償,應當還有保險公司的賠償,在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情況下,學校應把不足部分補齊。賠償范圍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治療器具費、傷殘賠償費
『捌』 小學生意外傷害如何賠償
推倒撞到了旁邊的大樹,樹枝剛好插到她的右眼,身上還有其他傷痕,現在內還在醫院治
療,醫容生說右眼的傷最嚴重,會失明,到時候還會影響到左眼的視力。據她的同學說事
以向學校索要多少賠償?法律上對小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有沒有規定? 律師解答:
病情穩定後做一下傷殘鑒定,學校和推倒孩子的那個學生的監護人都負有一定的責任。
如果當時您孫女和推倒她的那個同學是在玩起爭執而推倒的話,那您這一方也負有一定
的責任。如果參加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那麼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
保險公司即使向受害人 (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之後,受害人仍然有權向引起其傷害的
其他賠償義務人要求賠償。具體的關於小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可以跟對方協商,協商不成
的話可以起訴,也可以讓律師幫忙。 相關法律知識: 傷殘鑒定 : 傷殘程度鑒定
傷殘鑒定種類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意外
外保險頁面。
『玖』 小學生在校下課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管理辦法
學生在來校上課期間發生了意外傷害自,由於小孩子缺乏自製能力,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學校存在一定的監管不力的過失,但家長作為孩子的主要監護人,因此,家長必須承擔主要的責任。
而保險公司,如果對方孩子參保了,則他們應該根據意外傷害條例進行必要的賠償。
綜上所述,你可以首先請求對方家長向保險公司索賠,剩餘的部分,你可以再和學校協商,共同分擔。
至於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學校也應該一並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