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教育部規定農村中小學教師與在校學生數的標准比例是多少
國家教育部規定農村中小學教師與在校學生數的標准比例是1:19.。
根據中央關於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精神。
在遵循《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6號)
關於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原則和有關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將縣鎮、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統一到城市標准,即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為1:13.5、小學為1:19。
(1)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見表擴展閱讀:
師生比是學校教師人數與培養學生人數的比例關系。國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 下達學校教師編制。測算學校師資需求量的數量指標,也是反映學校人力資源利用效率的指標。
不同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由於經濟、教育發展狀況和體制不同,對師生比的要求也不同;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教學內容及教學手段不同,師生比亦不同。
一般情況下,同一時間里辦學條件基本相同的同級同類學校中,平均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多,則教師工作量大, 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高;反之,每個教師負擔的學生少,說明教師的工作量小,人力資源及財力資源的利用率低。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統一城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通知
㈡ 浙政辦發{2004}22號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省編委辦等單位關於浙江省貫徹
國家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4]2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編委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浙江省貫徹國家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貫徹國家中小學教職工
編制標准實施意見
省編委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為切實加強我省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和教職工隊伍建設,促進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廳字[2002]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浙江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原則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是我省事業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科學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和管理辦法,合理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直接關繫到我省基礎教育的健康發展。做好這項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一)保證基礎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發展;(二)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三)力求精簡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指學校中具有相應教師資格、主要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指學校中主要從事行政、黨務等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電化教育、計算機管理、圖書資料以及衛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指學校中主要從事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根據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學校教職工與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核定(見附件1)。完全中學教職工分別按高中、初中編制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初中、小學編制標准核定。農村教學點的編制計算在鄉鎮中心小學內。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的教職工編制,由各地參照此編制標准並結合當地實際核定。農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原則上按鄉鎮總人口每萬人配備不超過2名的標准核定,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地在具體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時,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等,對承擔示範、實驗和雙語教學任務的學校,舉辦民族教學班和寄宿制學校,增設信息技術教學等新課程較多的學校,鄉鎮中心小學,山區、海島和教學點較多的學校,安排教師脫產進修和病產假的學校等,視情況適當增加專任教師編制,增編幅度原則上不超過10%(附加編制參考標准見附件2)。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區和學校,增編幅度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承擔學生勤工儉學和實習任務的校辦工廠(農場)列為企業,不再核定事業編制。
三、中小學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結構比例
中小學根據學校類別、規模和任務設置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合理確定各類人員的結構比例,以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一)中小學規模在36個班以上、24—35個班、13—23個班的,一般分別設置內設機構4個、3個、2個,校級領導職數分別為4—5名、3—4名、2—3名。規模在12個班及以下的,中學可設1—2個內設機構,小學不設置內設機構,分別配備校級領導1—2名和教導主任、總務主任各1名。農村初級小學(1—3年級)、分校或教學點,可指定1名教師兼管學校(教學點)工作。中小學內設機構名稱統一為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等,每個內設機構一般可配備1名負責人。為適應鄉鎮政府撤銷教育管理機構後,中小學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工作的需要,鄉鎮中心學校可增配1名校級領導。
中小學基層黨組織和群眾團體按有關章程和規定設立。學校行政管理和黨群組織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可實行一人多崗、專兼結合、相互兼職。
(二)合理確定教職工結構比例,大力壓縮非教學人員。中小學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城市、縣鎮學校後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對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學校,其專任教師占教職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於86%,初中一般不低於88%,小學一般不低於91%。
四、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核定程序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程序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提出本地區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定編方案,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會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縣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原則上由縣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在核準的編制總額內,聯合發文核定各校人員編制,同時抄送省、市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具體可由各地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決定。
省轄市市本級所屬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後,抄送省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原則上每2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編程序辦理。
五、嚴格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
嚴格按照中小學編制標准,全面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是當前農村稅費改革和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優化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結構,促進基礎教育改革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組織,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切實做好中小學核編和日常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一)抓緊全面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各地要嚴格按照調整後的中小學編制標准、核編程序和職責分工,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工作。核編工作進展情況逐月分別報告省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核編工作完成後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見附件3)。
(二)切實做好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結構調整。各地要在全面核編的基礎上,做好中小學教職工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師流動機制,積極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缺編學校流動。要結合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全面引入競爭激勵機制,按照職位分類、專兼結合、一人多崗的原則,嚴格按照教師資格確定專任教師,大力壓縮非教學人員和清退超編人員,堅決辭退代課教師和不合格教師,堅決清理各種形式佔用的中小學編制和長期借調的教職工,切實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扎實做好未聘人員和超編人員的安置工作,中小學教職工分流可參照當地機關工作人員分流政策或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具體分流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三)嚴格中小學機構編制紀律。中小學機構編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或變相佔用中小學編制。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據核定的編制內實有人數核撥經費,對缺編學校在編制總額(包括教育部門掌握的因教師脫產進修、病產假所增加的編制)內,根據工作需要確需聘用的臨時人員,同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其所需報酬。各學校要建立編制管理的自律機制,嚴格按照核定的編制配備和聘用教職工。各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編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編制紀律的,要責令其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2.中小學教職工附加編制參考標准
3.中小學編制年度報告表(略)
㈢ 全面兩孩實施 目前,中小學老師需要 名,班級需要增加多少
國家有規定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沒有明確出現教師與學生的比例):高中為1:12.5、初中為1:13.5、小學為1:19。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大力促進教育公平,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現就統一城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通知如下:
一、統一編制標准,促進城鄉中小學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根據中央關於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精神,在遵循《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關於進一步落實〈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6號)關於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原則和有關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將縣鎮、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統一到城市標准,即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為1:13.5、小學為1:19。省級編制部門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按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將一般性教學輔助和工勤崗位不再納入編制管理范圍,並相應適當降低教職工編制核定標准。
二、堅持從嚴從緊,嚴格控制編制總量。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工作,要堅決貫徹中央嚴格控制編制和本屆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有關精神,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增減平衡的要求,由省級負總責,實行總量控制,確保核定後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不突破現有編制總量。
三、加強部門配合,做好動態調整與統籌使用工作。各級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在編制總量調控的前提下,按照統一後的標准做好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具體核定並統籌使用。縣級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統籌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並報同級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學校布局結構調整、不同學段學生規模變化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提高編制使用效益。探索教職工編制管理與人事管理相結合,促進縣域內的教師交流輪崗和均衡優化配置。
四、考慮實際需求,對農村邊遠地區適當傾斜。根據當前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的新要求,各地在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向農村邊遠地區傾斜等規定的同時,重點對學生規模較小的村小、教學點,按照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和教職工與班級比例相結合的方式核定教職工編制。在縣域范圍內統籌中小學教師資源,確保基本開齊開足國家規定課程,特別是體育、音樂、美術、科學技術等課程,以保障基礎教育發展需要和素質教育全面實施。
五、深化後勤改革,加大購買服務力度。各地要按照中央改進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大購買服務力度有關要求,繼續深化中小學校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壓縮非教學人員編制。對適合社會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學輔助等服務,鼓勵探索採取購買服務方式,納入當地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所需資金要通過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決。
六、加強督查監管,嚴格規范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管理。各地要嚴禁擠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聘用代課教師,嚴禁以各種形式「吃空餉」,嚴禁管理部門與中小學校混編混崗佔用教職工編制。各級編制、教育、財政等部門要加強督查,採取多種方式,定期開展編制清理專項工作,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學編制管理政策落實情況,對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㈣ 《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教師編制比例對民辦中學適用嗎急!1800個學生民辦中學就可以有100編制
民辦學校可享受不了這種待遇,呵呵,它是民辦學校,直白點說說是盈利為目的的。公辦學校可不是。
學生數,是指的全區,全縣或全市學生總數,並不是完全是某個中學的學生數,是針對整體來說的,不針對個體。
㈤ 義務教育學校中小學教師編制標准和核編工作有何意見建議
應該取消,這樣也許可以增加競爭力
㈥ 誰有(國辦發2001 74號文)的文件
好!我這里有國辦發〔2001〕74號文件,全文如下,供參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以下簡稱國發〔2001〕21號文件)的精神,為加強中小學編制管理和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現就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原則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是我國事業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科學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和實施辦法,合理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直接關繫到我國基礎教育的健康發展。做好這項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證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需要;(2)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3)力求精簡和高效;(4)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根據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幣、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學生數的一定比例核定(見附表)。
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占教職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過16%、初中一般不超過15%、小學一般不超過9%,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高中、初中編制標准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初中、小學編制標准核定。農村教學點的編制計算在鄉鎮中心小學內。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小學附設幼兒班和工讀學校教職工編制標准可參照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成人初、中等學校的編制由各地根據實際值況具體確定。
由於我國地區差異較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實施辦法時,可根據本地生源狀況、經濟和財政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等,對附表中提出的標准進行上下調節。
各地在具體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時,具有下列情況的,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適當增加編制:內地民族班中小學,城鎮普通中學舉辦民族班的學校和開設雙語教學課程的班級,寄宿制中小學,鄉鎮中心小學,安排教師脫產進修,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一定規模的學校,承擔示範和實驗任務的學校,山區、湖區、海島、牧區和教學點較多的地區。承擔學生勤工儉學和實習任務的校辦工廠(農場)按照企業管理,特殊情況的可核定少量後勤服務事業編制。
三、工作要求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6〕17號)和國發〔2001〕21號文件的規定,中央編辦會同教育部、財政部統一制定全國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此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當地黨委和政府批准。市(地)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規劃,搞好組織協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提出本地區中小學人員編制方案;機構編制部門按照附表中提出的編制標准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幣)的實施辦法,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本地區中小學人員編制,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具體分配各校人員編制,並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依據編制主管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核撥中小學人員經費。中小學機構編制實行案中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下發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學校機構和人員編制方面的內容。
中小學在核定的人員編制范圍內,按照職位分類專兼結合、一人多崗的原則,合理配備教職工,嚴格按照教師資格確定專任教師。要清理各種形式佔用的中小學人員編制,今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或變相佔用中小學人員編制。省、市(地)、縣應在核編過程中做好中小學教職工的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工作,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缺編學校合理流動。要根據條件逐步進行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精簡壓縮教師隊伍,辭退代課教師和不合格教師,壓縮非教學人員,清退臨時工勤人員。
要穩妥地做好中小學人員分流工作,中小學教職工分流可參照機關工作人員的分流政策執行。
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加強中小學人員編制管理,形成學校自律機制。各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和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編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單位,應當責令其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附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學校類別 教職工與學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縣鎮 1∶13
農村 1∶13.5
初中 城市 1∶13.5
縣鎮 1∶16
農村 1∶18
小學 城市 1∶19
縣鎮 1∶21
農村 1∶23
註:
1.「城市」指省轄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區;
2.「縣鎮」指縣(市)政府所在地城區。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㈦ 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回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答20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
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
(二 ○○一年十月八日)
㈧ 在線等 貴州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試行) 黔機編【93】119號文件全文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中小學編制管理及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全省教育體制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現就我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及定編定員等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原則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是我省事業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制定科學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和實施辦法,合理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直接關繫到我省基礎教育的健康發展。做好這項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需要;(2)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3)力求精簡和高效;(4)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中小學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管理、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根據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
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職工與在校學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詳見《貴州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附後,以下簡稱《編制標准》)。
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占教職工編制數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過15%,初中一般不超過12%,小學一般不超過6%.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高中、初中編制標准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初中、小學編制標准核定。農村教學點的教師編制計算在鄉(鎮)中心小學教職工編制數內。特殊教育學校、職業中學、小學附設幼兒班和工讀學校教職工編制,參照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核定。
由於我省中心城市與邊遠地區差異較大,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時,可根據本地生源狀況、經濟和財政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編制標准》規定的教職工與學生比例的幅度內上下調節。鑒於各地中小學校規模、生源、教學設備和其他條件不盡相同,各地在具體核定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時,可結合下列因素,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編制標准》規定的教職工編制幅度內適當安排相應的教職工編制。
(一)民族班中小學,縣鎮普通中學舉辦民族班和開設雙語教學課程,需要配備民族語言教師的學校。
(二)寄宿制中小學,城市和縣鎮中小學寄宿生在300名以上、農村中小學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備管理人員的學校。
(三)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一定規模,如建有微機室、語音室、電化教育室、勞動技能室,需要配備相關專業人員的學校。
(四)學生規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學校。
(五)周邊環境復雜,安全保衛工作任務較重,需要配備保衛人員的學校。
(六)經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門批準的承擔示範和實驗任務,需要配備相應人員的學校。
(七)為保證教學基本需要,中小學可適當核定機動編制,專門用於教職工脫產進修、產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學和教學點教學業務的鄉(鎮)中心學校。
(九)農村教學點,按《編制標准》核定編制不足時,可按包班核定編制。
三、中小學機構設置及領導職數。
在校學生1500名以上的中學,內設機構不超過5個,核定校領導職數4-5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名。
在校學生1000-1500名的中學,內設機構4-5個,核定校領導職數3-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5名。
在校學生500-1000名的中學,內設機構3-4個,核定校領導職數2-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4名。
在校學生500名以下的中學,內設機構2-3個,核定校領導職數1-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3名。
設立團委的中學,配備專職團幹部1名。
在校學生1500名以上的小學,內設機構不超過4個,核定校領導職數3-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
在校學生1000-1500名的小學,內設機構不超過3個,核定校領導職數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
在校學生500-1000名的小學,內設機構2個,核定校領導職數2-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名。
在校學生500名以下的小學,一般不內設機構,必要時也可內設1個機構,核定校領導職數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名。
小學可配備專、兼職少先隊輔導員。
四、組織實施
《編制標准》下發後,地(州、市)、縣(市、區)政府(地區行署)要結合我省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加強統籌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地(州、市)、縣(市、區)兩級機構編制部門應會同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標准》確定本地區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及宗旨和業務范圍,並嚴格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省編委《關於在全省各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建立和實施控編補員審批制度的通知》(省編發[1997]13號)及省編委辦公室《關於嚴格機構編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省編辦字[2001]111號)的規定,加強中小學機構編制集中統一管理和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地(州、市)、縣(市、區)兩級教育部門應組織各學校根據班額、生源等情況提出本校的機構編制方案,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地(州、市)、縣(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中小學人員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核撥中小學人員經費。
中小學校應在核定的人員編制范圍內,按照職位分類、優進劣出、專兼結合、一人多崗的原則和專任教師與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的結構比例,合理配備教職工。
五、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應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國辦發[2001]74號和國辦發[2002]28號文件精神,綜合分析本地區的教育發展趨勢、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加強對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並作為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全省中小學校定編定員工作要與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結合起來。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設崗、公開招考、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運行機制。積極探索和推行教師隊伍和其他教育資源合理利用的新途徑。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加強中小學人員編制管理和學校內部管理,形成學校自律機制。
(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師資情況、學校布局調整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一般三年調整一次。各地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於我省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0]80號)精神,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結構、班額、班級數和教職工結構,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缺編學校合理流動,優化教職工隊伍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科學確定教職工工作量,按規定比例確定教師、職工、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的數量。對超編人員可結合本人和本地學校情況,一是調到缺編學校從事教學或管理工作,二是不改變所屬工作單位關系,抽調到相關學校或農村學校支教,三是通過培訓提高、知識更新和教師資格認定後從事相應的教學或管理工作。機構編制部門、教育部門和學校領導要以發展眼光和全局觀念做好這項工作。
(四)要清理各種形式佔用的中小學人員編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或變相佔用中小學人員編制。對佔用學校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系,教育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對停薪留職人員要讓其盡快回學校工作,否則做辭退處理;中小學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不得使用臨時人員頂編在崗工作。
(五)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辭退不合格教師和代課人員,壓縮非教學人員,清退臨時工勤人員,嚴格把好進人關。編制不滿員的學校主要用於接收安排大中專畢業生、急需的教學人員和其他學校超編人員。超編的學校不準再調進人員,並要積極穩妥地做好超編人員的分流工作。目前全省缺編中小學校和大量代課人員主要集中在農村,做好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定編、資格認定和清退、補充工作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各地在開展這項工作中,一要保證教學任務的完成,因地制宜、區別對待,保證社會穩定;二要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的質量,優化農村教師隊伍結構;三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支教工作,努力改變農村義務教育質量不高的狀況。
(六)根據國辦發[2002]28號文件精神,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省、地(州、市)、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承擔相應責任。鄉(鎮)人民政府不再設立教育輔導工作站,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2名助理或幹事,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行政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部門指導。中學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小學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心學校校長負責。農村教學點的教師授課由鄉(鎮)中心學校統籌安排。原教育輔導工作站在編人員,可分流到學校從事教學或管理工作;對不適合在中小學工作的人員可參照機關工作人員的分流政策執行。
(七)各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中小學教職工定編定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單位,應責令其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附件:《貴州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學校類別教職工與學生比例幅
城市
高中1∶12——1∶15
高中1∶13——1∶16
小學1∶19——1∶22
縣鎮
高中1∶13——1∶16
初中1∶16——1∶19
小學1∶21——1∶24
農村
高中1∶13.5——1∶16.5
初中1∶18——1∶21
小學1∶23——1∶28
註:1「城市」指省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市區;
2「縣鎮」指縣(市、區)政府所在城區。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㈨ 請問山東省現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
為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山東日前對中小學教職工實行城內鄉統一的編容制標准,其中高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2.5,初中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3.5,小學教職工與學生比為1∶19。新標准將從人員編制上有效填平城鄉之間的落差。
據了解,山東現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是2002年根據全國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制定的,小學教職工核編比例與全國標准相同,高中、初中教職工核編比例低於全國標准。此次調整編制標准,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二是改善和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新標准規定,中小學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工作逐步實行社會化。
按照部署,山東將按照調整後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和程序,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核編,於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