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5、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6、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7、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㈡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處分有哪幾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回學活動中遇答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㈢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在招生、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㈣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共有幾條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共有10條
㈤ 當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主要表現有哪些
當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主要表現有哪些這個就要我們的教師們經常都會跟我們說這些問題只要到的是什麼字他們的職業道德就是打我們的學生教好是吧對每一個學生都負責任
㈥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內容: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
二、敬業奉獻。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對工作高度負責,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
三、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四、教書育人。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培養學生良好品德,塑造學生健全人格,啟發學生創新精神。
五、為人師表。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謙虛謹慎,團結協作。平等對待學生家長,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不以粗魯言行對待家長。
六、終身學習。樹立終身學習理念,遵守教師培訓制度,不斷學習,與時俱進,自覺更新教育觀念,完善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教育教學業務,不斷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水平。
(6)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8.31」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師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
對1997年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進行了修訂,於2008年九月一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實施。共計六條。
新頒布的《規范》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並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
網路—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㈦ 教師辱罵學生違反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哪一條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一、依法執教。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四、嚴謹治學。樹立優良學風,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五、團結協作。謙虛謹慎、尊重同志,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文明校風。
六、尊重家長。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指責學生家長。
七、廉潔從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
八、為人師表。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
㈧ 教育部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主要包括哪六個方面的內容
教育部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主要包括六個方面: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8)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擴展閱讀
新的《規范》從「愛國守法」、「愛崗敬業」 、「關愛學生」 三個方面,對教師的「愛」作了科學而全面的解讀。其核心指向和落腳點,與第四條「教書育人」的實踐活動緊緊相連,明確要求我們做到「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
其實教師職業的特點決定了教師不僅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更要有深深的愛的情感。教師在工作中,要把這種愛的情感轉化成職業自律,轉化成專業能力,更要轉化成因材施教、循循善誘的教育態度,轉化成不斷汲取、不斷學習的動力。
㈨ 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有幾條內容
共六條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㈩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第三十七條 【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