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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體檢標准

發布時間:2020-11-24 04:32:32

⑴ 教師招聘體檢標准

1、一般教師招聘條件標准參照公務員體檢標准。
2、其中第七條規定,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所以只要肝功能正常,就沒有影響。

中小學教師資格證體檢哪些是不合格的

1、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壓過高或過低者。
3、結核病未治癒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除外)。
6、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
7、麻風病患者,未治癒;性病患者。
8、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9、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根據專業要求檢測辨色力不合格者。
10、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11、上肢或下肢不能運動;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二級以下;顯著胸廓畸形。

⑶ 教育局的教師招聘體檢項目有哪些

教師體檢項目:
1、一般檢查 基礎體征:身高、體重、血壓。判斷是否有「肥胖」、「代謝綜合症」等現代「文明病」的基礎指標,有用力於體檢綜合判斷。
2、臨床檢查 內科常規:心肺聽診、腹部觸診等。及時發現肺部「羅音」、「心臟雜音」、「心率失常」、「肝脾腫大」等。
3、外科常規 皮膚、四肢、脊柱及淋巴檢查等。 皮膚、淋巴結、四肢綜合檢查。
4、五官常規 耳鼻喉 ,五官綜合檢查。
5、眼科常規 外眼及視力檢查。了解視力變化,判斷近視、遠視等。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美術、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崗位。
6、物理檢查 放射檢查,胸部正位片。射線少,可發現細微改變、能長期留存檢查影像作對比。
7、腹部彩色B超 肝膽脾胰,診斷肝損傷、肝腫瘤、脂肪肝、膽囊炎症、膽結石、胰腺腫瘤等。
8、泌尿系統彩色B超 雙腎、輸尿管、膀胱、前列腺 ,了解泌尿系統結合、腫瘤、炎性病變、囊性病變、先天畸形等疾病。
9、心電圖 普通心電圖。篩查心臟疾病。
10、靜脈抽血 用於實驗室檢查。
11、血常規 反映外周血中血細胞的數量和質量,篩查炎症、貧血等疾病。
12、肝功能常規 反映肝臟的功能狀況。
13、乙肝表面抗原 了解抗體情況。
14、肝功能常規 尿酸、尿素氮、肌酐,檢查各種疾病導致腎臟受損情況。
15、血糖 空腹血糖,有助於糖尿病、低血糖的診斷、糖尿病治療過程中血糖監測等。
16、血脂常規 膽固醇甘油三酯等對高血脂、肥胖綜合症、腎病等有初步篩查有價值。
17、腫瘤一項 AFP,篩查肝臟腫瘤、前列腺腫瘤。
18、尿常規
體檢注意事項:
1.在體檢的前幾天要注意防寒,防熱,避免感冒;吃東西時不要隨便亂吃以免拉肚子;在外出遊玩還是上班工作也要注意不要擦傷碰撞等。主要原因是生病後必須要服用葯物。而體檢的時候有大部分葯物是影響體檢結果的,多為顯示不正常。
2.吃的最好自己做,喝的最好喝點白開水,主要原因是部分食物或飲品中含有激素等物質。
3.體檢前幾天注意休息,避免過度勞累,每當我們過度勞累或疲倦後心率或多或少都會有些不正常。
4.體檢是不要喝酒,吃熏臘食物及有激素等方面的飲料。
5.為確保體檢能正常通過最好自己先去體檢,沒有問題呢注意保持好身體,如果適當的有點小問題是可以通過休息和調整來改善的。
說明:.既往病史指心臟病、肝炎、哮喘、精神病、癲癇、結核、皮膚病、性傳播性疾病等病史,本人應如實告知。

⑷ 考取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

一、教師資格證體檢標准:體檢的結論分合格、不合格兩種,體檢結論的有效期為一年。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1、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

3、結核病未治癒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除外)。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

7、麻風病患者,未治癒;性病患者。

8、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9、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准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根據專業要求檢測辨色力不合格者。

10、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11、上肢或下肢不能運動;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二級以下;顯著胸廓畸形。

12、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等。

13、嚴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二、樓主說是殘疾人,但下肢不超過三厘米應該可以考取教師資格證的,相關具體說明的可以到當地的醫院檢查一下。

(4)中小學教師體檢標准擴展閱讀:

教師體檢的規程

1、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准,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千帕,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鍾到 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准。

2、肝、脾檢查以平卧位平靜呼吸為准。

3、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4、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准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須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5、嗅覺: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周後復查)。

6、測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復測,復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測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⑸ 教師資格的體檢標准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 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許可權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准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權,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餘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教師入職體檢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教師招聘考試體檢標准,合格要求: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鍾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具體體檢情況,以醫院出具的檢查結果為准。

⑺ 教師入編體檢哪些項目,急求

1、一般項目:入職體檢中的一般項目,包括:身高、體重、視力、血壓
等。
2、內科:入職體檢項目中的內科,主要是:心、肝、脾、血壓、腎臟。
3、心電圖
B超。
4、血常規21項:紅白細胞計數、血紅蛋白等21項檢查。
5、乙肝五項
6、尿常規檢查:尿常規檢查能及時檢查出結石、結核等。
7、肝功能
8、胸透。

⑻ 中小學教師體檢標准有哪些項目 要注意什麼

一、
體檢流程:
1、心臟聽診: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卧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他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復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2、期前收縮每分鍾6次以上應立即做下蹲試驗,運動後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電圖正常,可做「正常」結論。如每分鍾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結論(以體檢當日測量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確無心病變者可作「正常」結論。
3、聽診測量血壓時舒張壓以變音為准,由於精神緊張,血壓超過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心率快的受檢者(如急發性高血壓),囑其休息一刻鍾到 半小時測第二次,選其中低值,記入體檢表,如仍不正常,適當休息,多測幾次,但必須以體檢當日血壓為准。
4、肝、脾檢查以平卧位平靜呼吸為准。
5、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6、單顏色識別能力檢查(單種顏色分別認識能力):
(1)、醫生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中任選出一種供受檢者識別,在5秒鍾內講出顏色名稱;
(2)、醫生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受檢者在5秒鍾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導線或採用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的字母、數碼、幾何圖形、信號燈中准確找出。
以上兩種辦法交替進行。將能識別的顏色在其名稱上作「+」符號,記入體檢表(識別彩色圖案及彩色數碼能力正常者不必檢查此項)。
7、視力檢查統一採用標准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一眼裸視力低於4.8者,須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眼底僅見近視特徵無其他異常者,增加鏡片度數遠視力即有所提高,可將實際檢查矯正視力及矯正度數記入體檢表。
8、嗅覺: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一周後復查)。
9、測聽力: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復測,復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測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哪些不合格?
1、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者。
2、血壓超過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於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構、骨結構、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病症),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者。
7、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者。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者。
10、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13、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於5米者。
14、儀表儀容,有下列情況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1)、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
(2)、體形。身體畸形,如明顯雞胸、駝背、脊柱側彎外曲超過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二、
1、在網上提交申請信息時,所申請的教育局均會有相應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其中就包括體檢合格證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體檢,並拿到體檢表。
2、教育局在自己轄區內均有指定醫院,考生需在指定醫院完成體檢,這樣才算是有效證明。具體醫院名錄在網申時注意查看提示信息,或直接咨詢教育局。
3、體檢費用,各地收費標准並不一致,所以具體需咨詢體檢醫院,體檢費用自理。
4、體檢表,有些地方體檢表是在醫院現場領取,有些需要先下載列印自己帶到醫院。
5、體檢當天因為抽血不能進食早餐。
6、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根據教育部、衛生部於2010年11月1日開始實行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 教育部令第76號)的規定,對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除其他體檢項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體、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後兩項指婦科)檢查項目。具體檢查辦法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商當地醫療衛生部門確定。
7、孕婦不能胸透,目前很多地區體檢標准中對孕婦都有特別規定,孕婦可以免於放射科的相關檢查,但是也還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果是沒有對孕婦例外的話,只有錯過這一次的認定,等到下次再認定。

⑼ 中小學教師體檢標准有哪些項目 要注意些什麼

我覺得你說的因意外導致胸部,沒有發育好,是不會導致你體檢不合格的教師的體檢主要是查你有沒有一些心臟病,乙肝等之類的疾病,不會在這上面去為難你的,體檢前要注意清淡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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