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登錄出現解析值,不能登陸,怎麼辦
是使用adsl網路動態IP與學籍系統沖突的原因。解決辦法 :斷開連接,重新連,然後再登陸就能上去了。
⑵ 重慶中小學學籍
學籍現在已經全國聯網,學生轉學需要:
轉學需要學生學籍號和原學校的學校標識碼,到接收學校找學校的學籍管理員,登錄網上的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轉入學籍的手續申請。
因為現在學籍已經全國聯網,且教育部學籍管理規定籍隨人走,學生在哪個學校就讀,學籍跟隨就在哪個學校。
學生轉學必須辦理網上的學籍轉學手續。具體請咨詢接收或原學校的學籍管理員。
全國聯網的電子學籍號就是學生的個人標識碼(19位)為教育系統人員基礎信息統一編碼,由類型碼(1位)及公民身份號碼(18位)或個人標識自編碼(18位)構成。個人標識自編碼(18位)是在教育個人暫無公民身份號碼(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號碼不可用時,由教育部依據本規則賦予教育個人的教育身份號碼,個人標識自編碼(18位)是特徵組合碼,由十七位數字本體碼和一位校驗碼組成。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六位數字地址碼,八位數字出生日期碼,三位數字順序碼和一位數字校驗碼。
臨時學籍號:全國臨時學籍號的編碼規則是L+按身份證號編碼規則生成的數字(6位學校所在地區劃碼+8位出生日期+4位隨機碼)
正式學籍號:有身份證號:G+身份證號。無身份證號:J+身份證號生成規則。
具體情況請咨詢學校的學籍管理人員,謝謝。
⑶ 如何辦理招生入學 全國中小學學籍系統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 應用操作說明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9-14 目 錄 一、學籍注冊管理 二、問題學籍處理 三、關鍵數據變更 四、學生轉學管理 五、學籍其他異動 六、畢業升級管理 七、招生入學管理 八、系統其他應用 九、各級用戶參數設置 2014-9-14 七、招生管理 全國學籍系統中,初中和高中一年級的新生的招生入學方式, 是從上一教育階段畢業生中錄取,直接接續原有學籍檔案信息,保 證學生檔案的完整性和延續性。 全國學籍系統提供統一招生和自主招生兩種方式進行招生。 統一招生:學校錄取的是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分配的新生。 自主招生:接收學校根據招生要求錄取的非統一分配的新生。 2014-9-14 1、招生入學流程說明 招生規模設置流程: 在招生前,需要學籍主管部門為轄區內學校設置招生規模。 同區縣內統一招生流程: 由學籍主管部門分配招生名單。 自主招生流程: 即招收外地畢業生,含跨省招生情況。 2014-9-14 招生規模設置流程開始學校提交招 生計劃數變 更申請 學籍主管部 門設置招生 計劃數 學籍主管部 門核辦 結束 根據要求,系統正在開發省級部門設置轄區內高中學校招生 計劃數的開關。 2014-9-14 同區縣內統一招生流程 開始 學籍主管部門 導入招生結果接收學校錄取 新生 學籍主管部門 核辦 接收學校分班 結束 2014-9-14 自主招生流程開始 接收學校提交 錄取新生申請 接收學籍主管 部門核辦 生源學校學籍 主管部門核辦 接收學校調取 新生檔案 接收學校分班 結束 如果是同區縣的自主招生,不需要第三步(生源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核辦) 如果是跨省招生,則需要接收學校調取新生檔案。 2014-9-14 2、關於招生結果名單原則上,全國學籍系統只管理招生結果,針對招生過程不涉及。招生部門提供招生結果名單,學籍主管部 門通過EXCEL導入即可。(模板可以由學籍主管部門直 接下載) 2014-9-14 3、關於重復招生處理重復招生主要存在於自主招生功能,由於雙方學校未溝通及時,造成同時對一個學生進行錄取,造成招生的重 復。 重復招生的處理和問題學籍的處理流程類似,主要處理方式為佐證和刪除。詳細操作請參看問題學籍處理。 2014-9-14 4、關於跨省招生在全國學籍系統中,通過跨省招生功能,招生學校 使用學生姓名、學籍號(或姓名、身份證號)以及原畢業省份信息,提交跨省招生申請,由招生學校學籍主管 領導及招生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該跨省招生申請 自動提交至學生原畢業省份,交由原畢業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進行核准,該新生到招生學校報道後,接收學校發 起調取檔案申請,完成跨省招生。 2014-9-14 5、關於問題學籍學生的招生 畢業生如果有未處理結束的問題學籍,可以進 行畢業招生,招生錄取結束後,由錄取學校處理問 題學籍。在招生階段問題學籍處於鎖定狀態,只有招生錄取結束後,才會對問題學籍進行解鎖。 2014-9-14 開始 招生入學流程 (進入演示系統) 接收學校自主 招收新生 學籍主管部門 導入招生結果 接收學校錄取 統一分配新生 生源學校學籍 主管部門核辦 接收學校調取 新生檔案 學籍主管部門 核辦 接收學校分班 結束 2014-9-14
⑷ 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學生年級怎麼改
親,學籍系統中的學生年級是不能更改的,更改年級相當於降級或者跳級,而現行的教育政策中是不允許跳級或者留級的,當然,對於留級的可以變通操作,先將學生進行休學操作,成功後,下學期再將這個休學的學生學籍復學到下一個年級,就實現年級變動了。
⑸ 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怎樣填寫班級名稱
「班級名稱」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叫做「班號」。班號為自動生成可修改,班號命名規則是入學年份+學段(1代表小學2代表初中3代表高中)+班級順序號。
1、班級編碼規則: 4位入學年份+1位學段編號+2位班級編號。
2、其中小學學段編號為 1,班級編號即哪一個班級,如:一班即01;二班即02;十班即10。
例如:當前年份為2018年,注冊小學一年級新生的學籍,則班級名稱(班號)為2018101表示2018年入學1班,2018102表示2018年入學2班。
(5)中小學學籍管理擴展閱讀
學籍管理系統特點
1、功能全面 系統涵蓋了小學、初中、高中學籍管理工作中的學生基礎信息管理、學生異動管理(轉班、轉校、休學、復學、留級、退學)、畢業生信息管理(小學畢業、初中畢業、高中畢業)、獎懲管理等多項管理功能。
2、海量數據輕松處理、學籍系統界面輕快簡潔、易學易用,能對管理中大量的、動態的、錯綜復雜的數據和信息進行及時、准確的分析和處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人員處理信息的勞動強度。
3、統計查詢多樣化 系統支持多種查詢模式,可根據用戶需求對所有信息進行快速的查詢統計,其結果可輸出為EXCEL、WORD等文件進行編輯列印。
4、數據安全可靠 系統利用歷史數據轉移技術和雙機熱備技術,並且採用數據加密、訪問控制等安全機制以確保學生數據傳輸和存儲的安全,保證系統運行可靠。
5、擴展性強、兼容性好 系統完全由公司自主研發,在產品實施的過程中,可快速的根據項目實施的效果來靈活改進,同時可以方便地與第三方軟體進行數據對接。
6、易於維護 系統採用B/S架構,部署方便快捷,用戶只需通過IE瀏覽器即可使用,較大地減輕了系統維護與升級的成本和工作量。
⑹ 全國中小學學籍系統如何導出義務教育階段小學轉學聯系表
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系統內轉學操作流程:
登錄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
點擊學籍管理;
學籍異動管理;
申請轉學;
輸入學生原學校的學校標識碼;
輸入學生的學籍號;
申請;
保存;
學籍異動學校審核;
同意;
保存;
完成。
⑺ 中小學全國學籍號在哪裡查詢的到
中小學全國學籍號查詢可在網路搜索各省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查詢。
具體方法:網路搜索「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找到各省相關的系統平台並登陸進行查詢。
全國中小學電子學籍系統將在2013年年底全國聯網,2014年正式實現開通。
教育部考慮要在全國統一規范學籍管理制度,以身份證為基礎,每個學生都有一個代碼,首次入園和入學的時候採集基本信息,這個號碼終身不變。今後,提干、晉升職稱、讀博士等,不用干什麼都填寫一次表,因為基本信息都有,只需更新完善即可。
全國學籍號是教育部為確保以中小學生身份基本信息為核心的數據准確,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及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對學生數據進行核查對比,對准確無誤的全國中小學生核發全國唯一的正式學籍號。全國正式學籍號共19位,與16位的學籍號有所區別。
(7)中小學學籍管理擴展閱讀: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⑻ 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學籍卡如何列印如題 謝謝了
登陸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學籍管理→日常管理→學生花名冊
管理→內在
「學校年級班級」容
處選擇需要的年級班級或全校學生→點擊
「導出
ExceL
→保存
方法二:(能導出比較多的信息)
登陸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學籍管理→綜合查詢(在頁面左邊)→在校生查詢→查詢條件(雙擊「年級名稱」或「班級名稱」窗口,選擇後確定,默認為全校學生)→點擊查詢(頁面右上方)→點擊「導出ExceL」(在頁面右邊)→用戶驗證(輸入同個學校的其它賬號、密碼)→確定→在「可選內容」和「已選內容」兩邊進行增減需要導出的內容,「已選內容」就是需要導出的全部內容→確定→保存
,看你需要哪個了,保存後用文檔打開就可以連接列印機進行列印了
⑼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管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鞏固我省初中階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培養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才兼備的合格人才,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等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初級中等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初中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入學」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本服務區內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學畢業生,入學最高年齡一般不得超過15周歲。
對本服務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小學畢業生,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應持入學通知書至遲在開學後一周內到指定的學校報到、注冊。
第四條 完成初等教育的適齡兒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批准並備案,可免予入學或延緩入學。延緩入學期滿後,應按時入學。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備案,並協助當地政府動員學生入學,或由政府對學生法定監護人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其送學生入學。
第五條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學習能力的11—17周歲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經同意後,持借讀學校復函回原學校登記並開具借讀證明及有關學籍證明(可郵寄),按流入地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到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初中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初中學校原則上按45人編班,最高不得超過54人(包括轉學、借讀、復學等學生)。
初中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考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七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學生注冊和變動手續。學生變動包括轉學、留級、借讀、休學、復學、退學、輟學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上報情況匯總後,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將本市學生注冊和變動情況匯總上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十條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按時到校和離校。
第十一條對學生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學業成績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和內容進行考核;體育成績按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體育合格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驗和勞動實踐等,由任課老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每學期最多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逐步做到每學期只進行一次。
各年級在學年結束時不單獨進行升級考試。
所有考查、考試內容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試方法要靈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採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條學業成績的計算方法。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制,各學科成績,以平時考
查和期中考試占該學期成績的40%;期末考試成績占該學期的60%。上學期和下學期的成績在本學年成績中分別佔40%和60%。
初中學生學業成績也可採用等級制,分為優、良、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初中最後一年的學年成績作為本學段的畢業成績。
第十四條學生操行評價的基本方法是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評語要從學生的實際表現出發,本著實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點、看發展的原則,肯定學生的成績與進步,指出不足之處,提出努力方向和改進意見。評語要以鼓勵為主,有實際內容,有針對性,便於學生理解並身體力行。
操行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差四個等級,差等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體育成績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學生體育合格標准》考核。末達標的不合格。
第十六條學生因事、因病未能參加考試或成績不及格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生檔案,但要註明「補考」字樣。
生理上有缺陷的學生,可根據情況免試美術、體育、音樂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第十八條學生因家庭居住地遷移或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由學生本人和其法定監護人向轉出、轉入學校分別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審核批准後,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監護人攜轉出學校證明和聯系函、戶籍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持轉入學校復函,到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經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後,拷貝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紙質檔案一並交學生帶到轉入地教育管理部門,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等一並存檔。學生監護人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系,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接收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授予新的學籍號後,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確有困難的,由擬轉入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安排。
轉學在學期開學前進行,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九條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流動兒童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駐邊防和海島部隊幹部、支邊幹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讀學生收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初中學生借讀須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並經在讀學校審核和相關教育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後,接收學校方能接受學生借讀。在讀學校應將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並保存備查。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第二十一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需向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將借讀期間的學籍電子檔案拷貝帶回原學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並登記注冊。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檔案(含學籍電子檔案),並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學籍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借讀初中學生原則上應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並發給「休學證明」准予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以上醫院(含縣級醫院)康復證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准其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數的3%。 第二十三條 初中屬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初中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後,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系,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或區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個月末,學校應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每一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和學籍電子檔案,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初中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六條 初中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並安排其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初中階段學生原則上按規定逐年升級,對學習成績優異,經全面考核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可允許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學時進行。
初中學校一律不得招收復讀學生。 第二十八條 在籍學生修業期滿,並完成規定課程,德、智、體及各學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時畢業。發給全省統一規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蓋校長簽字章和學校公章,由學校統一交所轄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照片右下角加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體育成績或操行不符合畢業要求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修業期未滿,初中學段達到二年級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凡受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並存檔。
第三十二條對違犯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為主,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少數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擾亂學校及社會治安,或者犯有嚴重錯誤、經常違犯學生守則和違法亂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准;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時,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對學生進行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條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撤銷處分的學生,要分別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五條凡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學生,一般只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極個別錯誤特別嚴重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可送工讀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採取相應措施,讓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極少數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初中適齡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初中適齡學生,應允許其復學和升學。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後,年齡不滿16周歲,且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者,經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學習,原校應予接受,妥善安排。 第三十七條 初級中學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初級中學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具體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初中學段結束。除座位表外的各類表冊均應以學籍號為序。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籍表、學籍注冊表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一式三份,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教育組(辦)或鄉鎮中心校、學校各存一份。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河北省初中學生學籍表、河北省中學生體格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等。
學校文檔學籍檔案應包括:
1服務區內12—14周歲(11—13周歲)學齡兒童少年名冊;
2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新生學籍注冊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河北省初中畢業生簡明登記表及畢業生照片底冊;
5河北省初中學生變動情況登記;
6義務教育普及情況統計表等。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范、准確。
第三十九條 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所轄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在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匯總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學生轉學,由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發生學生輟學、復學及轉學、借讀等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也不得違背本辦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省教育廳。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春季新學期開學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