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學會計制度
上傳《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供學習參考。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以下統稱中小學校)。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② 中小學校可制定哪些財務方面的制度
我正在做為公司做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以下是我的思路,希望能幫助到你
1、總則
2、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的管理
3、貨幣資金的管理
4、應收賬款等債權的管理
5、存貨物資的管理
6、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7、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管理
8、負債的管理
9、成本費用的管理
10、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的管理
11、財務報告及財務評價
12、財務預決算管理
13、對外擔保、抵押管理
14、內部審計
15、會計檔案管理
16、財務部工作應急方案
17、終止與清算
18、附則
③ 中小學校如何建立基建賬
中小學基建工作與財務管理問題探析
摘要] 中小學基建工作資金投入大,管理要求高,存在管理弱化和損失浪費的現象。中小學應加強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與內部控制,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關鍵詞] 中小學基建工作財務管理
一、我國中小學基建與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中小學基本建設前期工作比較薄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基本建設項目缺乏嚴格論證。目前,中小學的基礎設施大多是上世紀70、80年代建成的,有的甚至更早,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中小學招生規模的擴大,基礎設施與現實需求已不相適應,為此,加快中小學建設的步伐勢在必行。但問題是先建什麼,後建什麼,如何去建,建成什麼標准,很少進行嚴格論證,全憑領導意志。其次,校園規劃有待加強與完善。過去的校園規劃往往採用封閉辦學的模式——學生宿舍、食堂、教室「三點一線」。近些年來,又存在部分中小學在制定校園規劃存在盲目攀比的現象,沒有注意因校因地制宜。而且有些學校的校園規劃老在變,存在一屆校領導一個新規劃的現象,特別在征地建設新校區方面,存在資源浪費現象。
2、中小學基建項目計劃變化較大,項目立項時,為了爭項目、搶時間,部分中小學校的調查研究不夠,編制的可行性報告存在問題,另外,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隨意改變投資規模、投資主體的現象。個別項目更是先斬後奏,搞計劃外施工,增加項目不按規定程序,在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上存在著薄弱環節。
3、建設資金到位不及時。中小學校在申報基建計劃時,學校申報年度自籌計劃往往大於學校財務支出計劃,這就從根本上導致了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現象。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進度,又往往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就開工建設,不能很好地處理好撥款、自籌兩者之間的關系。
4、工程結算時出現超預算現象。在學校基建工作中,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上超預算問題比較突出。
5、基建財務報表不真實。部分中小學校在年終財務決算時往往根據實際完成數與計劃投資的差額作一些賬務調整。如果是超額完成投資,就將其超額完成的部分暫掛「預付工程款」或「應付工程款」等往來賬處理,待下年年初時再予以調回。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不影響下年度的上級撥款,同時也為了年終決算報表的順利通過。
二、針對中小學校基建工作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和完善基建投資管理的內部控制
(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設經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在財經方面的統計、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財務制度。
2、嚴格監督基建資金的使用情況,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充實、數字真實准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3、嚴格履行會計手續,基建資金必須按程序由負責基建工作的院領導簽批後方能使用。
4、基建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保護國家基建資金的完整與安全。
5、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憑證及月報、季報、年終計算,做到報表及時、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實事求是。
6、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對違反財經制度,不真實和不符合基建開支范圍與標準的票據一律拒絕報賬。
7、發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基建財務人員均有權拒絕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①收款單位與合同簽證單位名稱不一致而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權手續的;②未按合同規定超工程進度或超工程造價付款的;③工程施工或驗收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④建設單位經手人不到場,由施工單位人員直接在財務處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的。
(二)建立項目報告制度,規范工程決策行為
中小學的基建和校園建設方面,建議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凡涉及金額較大的項目必須經過民主決策程序。首先由學校基建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投資前期工作的核心和重點,也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然後提交學校黨委討論決定,如有必要由學校黨委提出建議,遞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進行民主表決,形成決議,責成相關職能部門協同實施。這樣做既可以取得廣大教職員工的理解與支持,又可以避免領導意志和隨機行為。
(三)加強基建工作的預算控制
中小學校應成立以主管校長為首的基建財務領導小組,負責編制學校的基建預算,並制訂年度基建計劃。在編制預算時,一方面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中小學校實施基建計劃必須做到建設規模要適度,結構要合理。
(四)實行經濟責任制控制制度
按照學校的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經濟責任制的層次可分為:校長、總會計師或主管副校長、財務處長、二級單位財務負責人和基層財務人員等若干層次,這些層次的人員組成一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各負其責、運行有序、共同實現學校財務管理目標的工作機構,校長是第一責任人。
(五)嚴格實行合同控制
1、學校財務處是主管學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
2、學校基建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必須按規定用於批準的基建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3、建設工程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及大宗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審計都要依法訂立合同。
4、所有竣工的基建工程項目都應編制竣工決算,對於單項工程完工後,應先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待整個項目全部竣工後再編制該項目的竣工總決算。
5、財務處在支付竣工決算款時,嚴格按施工合同及監審部的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執行。
(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預防與懲戒腐敗相結合,完善管理體制
在基建工作中,應以預防、教育與挽救為主線來治理與控制,同時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學領導特別是基建管理部門人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教育,不斷提高幹部素質,構築思想道德防線,同時更要從體制、機制和制度的改革入手,通過深化體制改革,強化關鍵部位的管理,堵塞滋生腐敗的漏洞,以減少權錢交易的機會,同時防範和約束濫用權力的行為發生。
總之,只有正確加強中小學校基建工作與財務管理方面的管理,才能防止一些不正常的現象,杜絕一些管理漏洞,這對促進我國教育的發展,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④ 會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第三十四條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⑤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中應付職工薪酬和事業支出裡面的工資怎麼區分呢
教師身份(有教師證)的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保潔、安保等人員計入事業支出。如果有拿不準的,可以給當地教育局財務科打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