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什麼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准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條
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注冊登記,直接管理。 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
(1)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細則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一)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
(二)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三)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四)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四條
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
(一)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二)招生、收費、擇校情況。
(三)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四)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情況。
(五)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
(六)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
(七)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生情況。
(八)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❷ 2017年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見意怎麼寫
教育部近日出台抄《嚴禁中小襲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劃出6條「紅線」: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微博]、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❸ 「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什麼意思
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各地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對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並將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公示。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國家落實依法辦學、推進教育治理現代化的一項重大舉措。截至目前,全國所有縣(市、區)和中小學校基本實現了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的覆蓋。
❹ 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的作用意見和建議
實施責任抄督學掛牌督導有襲利於延伸教育督導的觸角,推動督學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有利於及時了解和掌握學校工作狀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監督指導學校依法規范辦學,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維護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有利於及時發現先進典型,總結推廣經驗,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推進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❺ 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涵蓋哪些事項
為健全中小學校督導制度,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部門根據區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准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製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條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注冊登記,直接管理。
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
第三條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一)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
(二)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三)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四)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四條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
(一)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二)招生、收費、擇校情況。
(三)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四)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情況。
(五)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
(六)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
(七)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生情況。
(八)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第五條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了解並上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責任督學可採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
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並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視情況可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第七條責任督學要依法督導,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對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的情形要實行迴避。
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應出示督學證。
第八條學校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和進行整改。
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它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
第九條各地要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項經費。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實行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建立督導信息直報系統。
第十條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
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第十一條教育督導部門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問題。
教育督導及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在學校評優評先、幹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