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36從家長角度來看,您認為可以從哪些方 面完善學生申訴制度
有些事情就要聽從學生對一些事情的申訴,看看他有什麼冤枉的,或者是他的想法是什麼。
『貳』 在我國,明確提出實行學生申訴制度的法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叄』 學生申訴制度名詞解釋
指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學校給予的處分
和教師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提成新的處罰或者否認教師的處罰,這樣叫做學生申訴制度。
『肆』 學生申訴制度對教師有哪些影響
第三十九條 教師校或者其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權益或者校或者其教育機構作處理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接申訴三十內作處理教師認民政府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規定享權利向同級民政府或者級民政府關部門提申訴同級民政府或者級民政府關部門應作處理
『伍』 未成年人如何申訴
我國目前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這些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都有一定的保護,我國現行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以大篇的條文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給予保護。在《總則》的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別是第三章「學校保護」這一塊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十六條,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第十七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義務教育法》則通篇都有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規范。各地為積極推進這些法律的實施,也紛紛出台了相關的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有力的促進了我國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
(二)存在的問題
從這些法律的實施來看,其效果是不容樂觀的。當今世界各國在人才方面的競爭已趨於白熱化。目前,我國政府雖然已經開始注重加強人才方面的投資,明確指出今後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長2~3個百分點。但這與根本扭轉我國教育落後的現狀相差甚遠。在我國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約有50餘萬貧困兒童失學,經過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學子不能恢復學業。① 因為貧困,他們失去了受教育的機會。去年以來,國家對西部貧困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實施了「兩免一補」政策,即免雜費、教材費,補助生活費。但是生活費的補助是很低的,對於貧困生來說,生活費是他們最大的支出,一旦沒了生活費,他們仍然面臨著輟學。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總體水平不高,發展不平衡。全國2861個縣級單位中還有231個未實現「普九」。已經「普九」的部分農村初中生輟學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區農村初中生輟學率在5%以上,個別地區達15%左右。② 另外,流動學齡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還沒有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城市還沒有將流動學齡未成年人就學問題納入本地教育發展規劃,一些公辦學校不願接收外地生;戶籍管理與學籍管理相互脫節,流入地難以摸清流動學齡未成年人的情況;殘疾兒童的入學率一直很低,特別是西部農村地區,特殊教育學校數量與質量都偏低,部分縣鄉沒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使得殘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學校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差,侮辱學生、體罰學生的現象隨處可見,致使一部分學生厭學輟學;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依然突出,呈現出財產型犯罪比例大、團伙犯罪、低齡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點。以上這些事實,充分說明了我國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保護方面是存在許多薄弱環節的,還有諸多需改善的地方。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管理部門的原因
目前,我國的教育水平在世界各個國家中是偏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份調查表明,我國的教育支出佔GDP的比例在全球列入一百位以後,僅佔GDP的3%左右,③我國是一個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東西差距巨大,我國西部地區的教育,基本上是靠政府投入。因此,教育經費的嚴重不足,教育基礎設施的薄弱,制約著我國教育的發展。特別是西部貧困地區,基礎教育設施不夠,師資力量欠缺。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有限的教學資源,使學生受教育的質量嚴重不均衡。
(二)社會方面的原因
我國人口素質偏低,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認識和遵守比較差,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農民人口的素質還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響頗深,重男輕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於剝奪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權。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農村的經濟發展緩慢,受打工潮的影響,有的父母強行剝奪孩子的受教育權,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同時,社會上一些不良因素也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三)學校方面的原因
學校方面的原因是很多的,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1、應試制度下學校忽略對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目前我國高考、中考聲勢浩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都是以學校的高考、中考升學率來衡量學校的業績。因此,學校都在忙忙碌碌的搞好應試教育,忽視了對學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以至於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以下這個案列觸目驚心: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張某,男,漢族,17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漢族,16歲,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丟失一部手機,懷疑與其曾同住的於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機,於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糾集了犯罪嫌疑人張某、伍某某,對來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毆打,不讓該二人離開。其間,余某某將於某的頭打破,還用煙頭燙傷覃某,以此來逼兩被害人承認偷了手機,犯罪嫌疑人張某和伍某某幫助余某某對被害人於某和覃某進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將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為止。④ 《四川法制報2005年12月4日》
2、教師素質的原因。有的教師法律意識差,隨意毆打、侮辱、傷害學生,部分學生因為成績差或是品德差,就會受到老師的百般侮辱,最後恨透了學校,恨透了老師,憤而輟學。有的老師自己品行不端,做出許多違反法律的事情。據2004年6月17日《蘭州晨報》報道,從2003年後半學期開始,隴西縣福星鎮初級中學體育老師楊世志以幫學生走後門上學為名,將該校12名初三女生強奸並致兩名女生懷孕。⑤
3、學校利益的原因。有的學校為了追求高升學率,就攆走一些成績差的學生,不讓他們參加考試,使學生的受教育權被強行剝奪。
三、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對策
(一)家庭、學校和社會應通力協作,在落實九年制義務教育中應當各盡其責。
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是提高中華民族素質的基本措施。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義務教育尚不能完全由國家包下來,家庭在幫助子女完成學業方面仍應承擔一定費用。雖然自2005年以來,國家對西部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實行了「兩免一補」政策。但是就目前而言,學生還是要承擔不小的一筆作業本費、生活費,這對於西部貧困地區的家庭來說仍然是難於承受的。另外,因父母離異等缺乏家庭管教,學生學業、負擔過重,某些教師缺乏師德,侮辱、責罰學生等也是造成一部分中小學生流失的重要原因。義務教育制度牽動社會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對家庭、學校、政府等規定各自詳盡的義務。而目前有關法律規定多為原則性的。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3條2款)「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第14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 15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第21條);「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第23條),等等。但兩部法律的有關法律責任部分太簡略、語焉不詳,造成難以操作的窘狀。如上所述粗線條的規定,對義務教育法的實施由誰協調,如何協調並不明確,無法制約家庭、學校及社會各方面的違法行為。特別是漏掉了各級人民政府這一執法主體的行政責任,使其置於法律監督之外。雖規定了處罰原則,但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給予補充,也就成了虛設。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8條針對某些教職員工「情節嚴重」的體罰行為,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為了保護老師,一般的處罰都是挺輕微的,起不到法律的威懾作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條針對父母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也只是由公安機關對其父母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而已。這種彈性的法律責任,根本不足以觸動違法者本人。翻遍我國的刑法典,沒有哪一條哪一款是對管教未成年人失職的父母處予刑罰的。因此,這樣的法律是不足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根據我國2006年6月29日重新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所確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機會平等的法律原則,所有適齡者應該能及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在就學過程中應避免歧視現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未成年人的失學、輟學。為此,家庭、學校及各級政府均應承擔一定責任:家長或監護人只圖賺錢、娛樂等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致使未成年子女失學、輟學的,應予以訓誡、罰款等處分,因此造成未成年人流落社會而違法犯罪的,則可以施以刑罰。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未成年人管教的方法。比如,美國許多州施行的《父母責任法》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美國的《父母責任法》規定:「對於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失職的父母,依據其嚴重程度可以讓失職的父母代子女坐牢、高額罰款、吊銷執照等處罰。」在借鑒的同時,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規定:因校方管教不當、亂收費等致使未成年人輟學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的責任,並由學校負責復學;對因家庭困難者,應減免其費用;學校應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政府匯報未成年人輟學的情況及救助措施,對隱情不報者應給以行政處分。當前,「重點學校」、「重點班」這些應試教育的產物。它單純以分數劃線、排名次,重智育、輕德育,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有的甚至打著「先進教育單位」的幌子,辦「重點班」、「補習班」為名大肆斂財。對於這種現象,於2006年9月1日實施的《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作了這樣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堅決取締這種「重點」現象,屢教不改者取消其辦學資格,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嚴重擾亂教學秩序的,可以考慮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在維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方面責任重大,不可懈怠。對政府官員因玩忽職守造成未成年人大量失學、輟學等嚴重後果的,政府部門擅自挪用教育基金、剋扣拖欠教師工資因而影響教育質量的,應當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加強法制教育,遏制校園暴力,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
據統計,我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呈上升趨勢。財產、性、暴力犯罪比較突出。據《2005年中國法律年鑒》統計,我國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達十多萬件。茲舉幾例: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時,王某某提出說去搶點錢來花,於是當天晚上將近凌晨時,上述五人外出尋找目標,五人來到湖裡興隆路正遇上騎自行車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將林某的自行車踢倒,並將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還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林某的大腿捅傷,五人搶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機和200多元現金,逃離了現場,被害人林某因被捅傷後失血過多而不治身亡。事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搶劫犯罪的情況下,還讓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留宿。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諶某、黃某某、童某某以搶劫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以窩藏罪批准逮捕。⑥(《揚州晨報》2004年12月1日)。許多未成年人犯罪後不知道自己已經犯罪,甚至認為「好玩」。鑒於應試教育的惡果,應予以摒棄。素質教育注重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包括受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的權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經把法制教育納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軌道,在教學計劃、考核內容、組織措施等方面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第8條),把「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列為職業培訓的內容(第12條),等等。為實施對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規劃,首先應提高教育工作的法制觀念,持久不懈地在未成年人中開展生動活潑的宣傳教育,對發生在校園周圍的暴力犯罪等則應堅決懲治。目前,各地的學校基本上都配備了法治副校長,但法治副校長一般由當地派出所所長兼任,由於工作繁忙,因此,許多工作做得不夠到位。作為公安局派出的機構本身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就負有一定的責任,學校老師不可能都是法律通。因此,公安局考核兼任法治副校長的派出所所長時應將學校法制教育工作績效納入。不然,法治副校長就成了虛設。
(三)整頓職業、技術類學校,提高其辦學質量,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職業培訓。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需要高級人才,也需要大量初、中級人才。根據我國目前教育的現狀,不可能使所有未成年人受到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仍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由於市場經濟對職業技術力量有很高要求,對廣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必須具有前瞻性,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教育,掌握較高技術,使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夠成功就業,並根據市場需求不斷調整自己,實現個人與社會的整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7條規定:「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這里雖沒有對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任務做出定位。實際上,職業技術學校承擔著對未成年人進行專業培訓的重頭任務。但目前這些學校或因技術老化,或因師資缺乏,很難適應市場需要,缺乏競爭的活力。一些基本不具備辦學能力的學校,單純以盈利為目的、質量低劣、誤人子弟。為此,國家應對職業技術類學校認真考核,及時予以調整,保障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職業培訓的權利。對那些不能按照招生簡章完成教學計劃和培訓任務的學校,受害人有權索賠。賠償范圍可以包括「耽誤青春費」、「精神損失費」等。要實現以法促教,使職業技術學校成為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多種人才的堅實基地。國務院已於2005年10月28日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各職業學校應該以此為契機,認真落實貫徹好方針政策。努力培養合格人才。同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也應該加強督促檢查,使《決定》真正發揮其作用。
(四)整頓文化市場。
目前,我國的文化市場管理十分混亂,各種充斥著暴力、色情淫穢內容的音像製品及網路游戲等對未成年人產生了不可忽視的腐蝕作用。經常有媒體報道,未成年人因沉迷網吧而輟學逃學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而且極誘發犯罪。我國《刑法》中有關「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規定不詳細,使得執行中主觀臆象太大,而且,對向未成年人傳播的,也未區別對待。因此,文化市場的管理部門應加大查處的力度,及時關閉允許未成年人上網的網吧,並給予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終身禁業等行政處分。對傳播暴力、色情內容的音像製品、圖書的。視其影響程度,比照刑法中的傳授犯罪方法罪施予刑罰。公安部門也應該加大對這類犯罪的查處力度,凈化文化市場,還未成年人一個寧靜的空間。
(五)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讓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我國制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中,我們都可以看到關於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律援助的規定,這一制度在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亟待引起人們的重視。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撫養費方面。而現實生活中,由於父母虐待、遺棄、教師體罰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被侵害的案件為數不少。但是這些案件,卻不在國家法律援助范圍之內。未成年人也往往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家庭生活困難,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等原因,使得其權利很難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已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建議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為獨立的一項制度納入未成年人司法體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護的專門法律中規定法律援助內容,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將所有生活困難、受教育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納入法律援助保護范圍。同時,還應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擴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建議作出這樣的補充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不願或不能代為申請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機構均有權代為提出申請。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不僅可以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障,而且也可以對急需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經濟幫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主要來源於政府的財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業、社會的捐助。
(六)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申訴制度。
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教育權受到侵害時,向教育管理部門申訴的體制還不健全。國家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是保護學生的申訴權利的。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教育者本身的素質不高,長期以來,由於受「尊師重教」傳統思想的影響,學生在學校、老師三者之中一直處於弱勢地位,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由於社會、家庭以及教師本人對教育法、教師法等認識不足,導致學校和教師的違法行為在一定范圍內嚴重存在,並不時見諸報端。比如隨意佔用學生上課時間、要求或變相要求有缺點的學生退學、因遲到或未完成作業而不許學生聽課等,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責打學生、代行體罰或自罰、罰打掃衛生、罰做體育動作、罰凍、罰值日、罰超量做作業等,侵犯學生的身體健康權;無故拖堂、限制學生正當活動、非法搜查等,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隱匿、毀棄或私自拆看學生信件,隨意公開學生家庭隱私及成績排行等,侵犯學生的隱私權;損壞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或變相收費,變相向學生索禮索物,侵犯學生的財產權等等。這些問題是比較突出的。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法》、《中學德育教育大綱》的規定,學校和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重學生的發展權,尊重學生參與學校各項活動的權利,尊重學生在校期間的發明創造權,尊重學生平等的學習權利;保護學生個人發表見解的權利,保護學生的個性、特長,保護學生個人隱私,保護學生的健康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靠侵犯學生的這些權益來達到某種教育效果,實際上是教育無能和教育倒退的表現,不是教育法治和教育進步的內容。學生也是公民,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申訴權。但是對於學生的申訴權,現有的法律只有實體上的規定而無程序上的說明。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向誰申訴、申訴的時效、申訴答復的期限,以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處理等等,這些問題,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做出過明確的規定。面對申訴途徑的缺失和司法救濟的無助,大多數學生不知道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申訴制度,借鑒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結構和框架,並以專門法的形式出台,在其中突出申訴的程序,並把學校的宣傳責任列入其中。
注釋:
①《中國教育報》2005年12月25日第四版。
②《中國『普九』年報》,2006年出版,中國教育出版社,第76頁。
③《中國教育報》2006年3月12日第三版。
④《四川法制報》2005年12月4日第二版
⑤《蘭州晨報》2004年6月17日第一版
⑥《揚州晨報》2004年12月1日第二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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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簡述學生升訴制度的含義及特徵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加強依法治教工作,特製定青島實驗初級中學學生申訴制度。
一、機構:
學校成立應訴委員會,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工作。
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有分管副校長擔任,執行主任由學管處主任擔任,成員還包括班主任、學生會成員、家長委員會成員。
二、申訴內容:
《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條文規定的學生合法權益被侵犯,學生均可以申訴。
三、渠道:
一般情況學生可以向學校應訴委員會成員提起申訴,由學校應訴委員會成員向主任匯報反映。重大事情學生可以直接向學校應訴委員會主任申訴。學校應訴委員會將向學校法人代表或有關主管部門反映,並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申訴人處理決定。
四、建立聽證制度:
為加強民主監督,更好的了解情況,妥善的處理申訴結果,學校建立聽證制度,凡重大事情或疑難問題,在聽取學生申訴或處理決定出台之前,由教師、學生、家長組成聽證代表,參加申訴過程,並在處理決定出台之前提出意見。
五、應訴後處理時限:
接到學生申訴後,學校有關部門應在兩周內做出處理決定,予以答復,由學校應訴委員會通知申訴學生。
『柒』 關於教師申訴制度,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什麼
關於教師申訴制度,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D.學生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供參考。
『捌』 學生申訴是指受教育者的申訴是由義務教育法直接規定的申訴制度對還是錯
不對。教育申訴的提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是法人或管理人。
學生申訴制度的申訴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生申訴制度中的被申訴人一般包括學生所在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學校工作人員。
我國的《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為我們認識教育申訴制度的特殊性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對教育申訴進行法律調整創造了可能性。我國學生申訴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學生申訴權的規定。
(8)中小學生申訴制度擴展閱讀
我國憲法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申訴權是黨章和《准則》規定的黨員的一種權利。是指黨員被人揭發或犯了錯誤,受到審查、處理,本人不同意組織決定或處理意見,認為不符合事實,處分不妥時,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請重新處理的陳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