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完善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轉換學校運行機制,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需要加快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符合中小學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和《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發[2000]78號),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人才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基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科教事業進步,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保證。
2、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以實行聘用(聘任)制和崗位管理為重點,以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優化中小學教職工結構,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製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學特點的人事管理運行機制,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小學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主要任務是:加強編制管理,調整優化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結構;進一步完善校長負責制,改進和完善校長選拔任用制度;實行教職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學教職工工資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勵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二、加強編制管理,規范學校機構和崗位設置
3、按照保證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需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
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力求精簡和高效、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原 則,根據教育層次、地域、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學生數和班額、教職工工作量,合理確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
4、按照國家關於中小學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小學 校類別、規模和任務,嚴格控制學校領導職數,合理設置學校內部機構,努力做到機構精簡、職責分明、管理高效。中小學在核定的編制數和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內科學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
5、嚴格編制管理。通過定編工作,清理超編人員。中小學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佔用或變相佔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對佔用學校編制的各類「在編不在崗」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系。
三、進一步完善校長負責制,改進校長選拔任用辦法
6、進一步完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長負責制的中小學,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工作,並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長必須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積極實施素質教育,依法管理。
7、改進和完善中小學校長選拔任用制度。積極推行中小學校長聘任制。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要擴大民主,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採取在本系統或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嚴格考核、擇優聘任的辦法選拔任用中小學校長。
8、嚴格掌握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小學校長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良好;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中小學校長任職的資格是:具有教師資格;具有中級(含)以上教師職務任職經歷;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9、中小學校長實行任期制。校長每屆任期原則上為3-5年,可以連任,要明確任期內的目標責任。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校長考核辦法,加強履職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校長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10、逐步取消中小學學校的行政級別,探索形成體現中小學 校長特點和規律的管理制度。要按照先行試點、穩步推開的原則,積極開展中小學校長管理改革的試點工作。
四、全面推行教職工聘用(聘任)制度,進一步加強崗位管理
11、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凡在中小學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應調整出教師隊伍。努力拓寬教師來源渠道,擇優聘用具備教師資格的畢業生和社會上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到中小學任教。
12、全面推行中小學教職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在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聘任)合同,明確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工作目標、任務以及相應待遇。
13、完善教師職務聘任制度。中小學校在核定的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內科學合理地設置教師職務崗位,經批准可適當提高農村中小學教師中、高級職務的比例。要按照一崗一聘的原則,進一步強化教師職務聘任,嚴格聘任程序。
14、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師考核制度。學校應對教師的政治思想、師德、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要研究制定符合實施素質教育和教師工作特點的考核辦法。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社區代表 以及學生家長參與學校評價和教師考核等工作。考核結果作為收入分配、獎懲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據。
15、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妥善地處理人事爭議,依法保障教職工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教職工與學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時發生爭議的,應由教師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調解未果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完善與聘用(聘任)制度相適應,符合中小學特點的分配激勵機制
16、認真執行國家關於中小學的工資制度和政策,保證中小 學教職工的工資待遇得到落實。學校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制定與聘用(聘任)制度相適應的校內分配辦法,將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與其崗位職責、工作數量和工作績效掛鉤。
17、堅持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建立重能力、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實行向骨幹教師傾斜的分配政策,對在教學、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人員,經有關部門批准可給予相對優厚的工資待遇或相應獎勵。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鼓勵教師到農村任教,切實落實對邊遠、貧困地區中小學教師的優惠政策,以穩定和優化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吸引人才到農村中小學任教。
18、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中小學要堅持工資統一發放措施。
六、合理配置人才資源,調整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19、建立城鎮教師到農村或薄弱學校任教服務期制度。堅持城鎮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職務應有一年以上在農村或薄弱學校任教的經歷。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試點,逐步實現教師合理流動的制度化,促進教育系統內部人才資源合理配置,加強農村地區學 校和薄弱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緩解農村邊遠地區中小學教師不足的矛盾,提高教師資源的使用效益。
20、調整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通過調整崗位、進修培訓、吸引具有教師資格的優秀人員到中小學任教等途徑,逐步解決中小學教師隊伍學段、區域、學科結構不合理等結構性失衡問題,特別是邊遠和貧困地區中小學教師短缺的問題。
21、加強對人員流動的引導與服務。積極推動中小學人員在校際、區域之間合理流動。努力引導未聘人員轉崗再就業,鼓勵未聘人員進入人才市場,面向社會跨行業流動,支持未聘人員自謀職業。
22、積極配合探索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根據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展情況,積極探索中小學教職工社會保險的改革辦法,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安置未聘人員的機制。
七、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
23、加強領導,統籌規劃。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這項改革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協調。教育行政部門要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具體實施。
24、狠抓落實,穩步實施。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到廣大中小學教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改革方案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多種途徑徵求意見。要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改革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對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 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保證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② 如何推進義務教育教學管理體制改革
新的《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款規定的是義務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宏觀管理體制是縱向規定各級政府對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我國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這一體制在當時激發了地方普及義務教育的積極性,加快了義務教育的發展步伐,為實現「普九」發揮過積極作用。2001年,為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全面推進的新形勢,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確立了農村義務教育的管理「實行國務院領導,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這一體制的變革有利於確保教師工資按時發放和在縣域內進行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實行過程中由於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新的《義務教育法》對管理體制有了更為准確的表述:「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新體制突出了兩個特點:一是強調了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二是明確了管理以縣為主。省級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機關,對包括義務教育在內的各項地方公共事業負有首要責任。從目前情況看,省級政府離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還有距離。強調省級統籌,就是要加大省一級的責任,這是新體制一個值得關注的內容。省級政府一要統籌落實轄區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經費分擔責任,落實中央安排的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承擔與其職責和財力相應的義務教育經費數額,制定轄區內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二要統籌省域內義務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本省義務教育政策、規劃和義務教育的各項標准,統籌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省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無論從投入體制還是從管理體制來講,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都至關重要,如果省級政府能夠切實擔負起這一責任,理順省以下的體制,則相關問題比較容易解決。縣級政府對本地區義務教育發展負有主要責任,強調管理以縣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區存在著投入以縣為主的做法,使義務教育的事權和財權不對稱,挫傷了基層政府管理和實施義務教育的積極性。管理以縣為主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管好經費。縣級政府除了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承擔經費外,一項更重要的任務,是要具體管好用好資金。要將義務教育的各項經費全部納入預算,建立健全科學規范、高效快捷的資金撥付制度,科學合理地分配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包括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的規劃、設置、布局調整、管理,指導學校教育教學,保障學校安全,培養教師,均衡配置師資力量,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流動。
③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體制改革
(15)黨的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90年代,隨著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化,教育體制改革要採取綜合配套、分步推進的方針,加快步伐,改革包得過多、統得過死的體制,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科技體制改革相適應的教育新體制。只有這樣,才能增強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活力,走出教育發展的新路子,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奠定基礎。教育體制改革要有利於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有利於調動各級政府、全社會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提高教育質量、科研水平和辦學效益;有利於促進教育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16)改革辦學體制。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在現階段,基礎教育應以地方政府辦學為主;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的新格局。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辦學和社會各方面聯合辦學。
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國家歡迎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友好人士捐資助學。在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進行國際合作辦學。舉辦具有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資格的各類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7)深化中等以下教育體制改革,繼續完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針的指導下,實行統籌和管理。國家頒發基本學制、課程設置和課程標准、學校人員編制標准、教師資格和教職工基本工資標准等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確定本地區的學制、年度招生規模,確定教學計劃,選用教材和審定省編教材,確定教師職務限額和工資水平等。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積極推進農村教育、城市教育和企業教育綜合改革,促進教育同經濟、科技的密切結合。縣、鄉兩級政府要把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分級統籌管理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統籌規劃經濟、科技、教育的發展,促進「燎原計劃」與「星火計劃」、「豐收計劃」的有機結合,落實科教興農戰略。要積極推進城市教育綜合改革,探索城市教育管理的新體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依靠教職員工辦好學校。
--支持和鼓勵中小學同附近的企業事業單位、街道或村民委員會建立社區教育組織,吸引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建設,參與學校管理,優化育人環境,探索出符合中小學特點的教育與社會結合的形式。
(18)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進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主要是解決政府與高等學校、中央與地方、國家教委與中央各業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觀管理、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體制。
--在政府與學校的關繫上,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通過立法,明確高等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使高等學校真正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要在招生、專業調整、機構設置、幹部任免、經費使用、職稱評定、工資分配和國際合作交流等方面,分別不同情況,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學校要善於行使自己的權力,承擔應負的責任,建立起主動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政府要轉變職能,由對學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運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要重視和加強決策研究工作,建立有教育和社會各界專家參加的咨詢、審議、評估等機構,對高等教育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規劃等提出出咨詢建議,形成民主的、科學的決策程序。
--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進一步確立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教育管理體制。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並在高等教育中起示範作用的骨幹學校和少數行業性強、地方不便管理的學校。在中央大政方針和宏觀規劃指導下,對地方舉辦的高等教育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和權力都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這個精神中央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決策權和包括對中央部門所屬學校的統籌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充分論證、嚴格審議程序,自選解決辦學經費,以及統籌中央和地方所屬高校畢業生就業去向的條件下,有權決定地方高等學校招生規模和專業設置。設置高等學校,由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國家教委審批。
--在國家教委與中央業務部門的關繫上,國家教委負責統籌規劃、政策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提供服務。中央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的人才預測和規劃,協助國家教委指導本行業的人才培養工作,負責管理其所屬學校,包括在國家宏觀指導下,決定所屬學校的招生規模、專業設置、經費籌措、學生就業等,隨著中央業務部門職能的轉變和政企分開,中央業務部門所屬學校要面向社會,其辦學體制和管理體制分別不同情況,採取繼續由中央部門辦、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聯合辦、交給地方政府辦、企業集團參與和管理等不同辦法。先進行改革試點,逐步到位。
(19)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制度
--改變全部按國家統一計劃招生的體制,實行國家任務計劃和調節性計劃相結合。在現階段,國家仍要提出指導性的宏觀調控的招生總量目標,並通過國家任務計劃重點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防建設、文化教育、基礎學科、邊遠地區和某些艱苦行業所需要的專門人才。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計劃的前提下,逐步擴大招收委託培養和自費生的比重,這部分調節性計劃由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
--改革學生上大學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逐步實行收費制度。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學生上大學原則上均應繳費。設立貸學金,對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學校均可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報考國家重點保證的、特殊的、條件艱苦的專業的學生給予獎勵。
--改革高等畢業生「統包統分」和「包當幹部」的就業制度,實行少數畢業生由國家安排就業,多數由學生「自主擇業」的就業制度。國家任務計劃招收的學生原則上仍由國家負責在一定范圍內安排就業,實行學校與用人單位「供需見面」,落實畢業生就業方案,並逐步推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委託和定向培養的學生按合同就業;自費生自主擇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對師范學科和某些艱苦行業、邊遠地區的畢業生,實行在一定范圍內定向就業外,大部分畢業生實行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通過人才勞務市場,採取「自主擇業」的就業辦法。與此相配套,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就業咨詢指導、職業介紹等社會中介組織,為畢業生就業提供服務。
(20)完善研究生培養和學位制度。通過試點,改進碩士學位授權點和博士生導師的審核辦法,同時加強質量監督和評估制度。在培養教學、科研崗位所需人才的同時,大力培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的應用性人才。鼓勵有實踐經驗的優秀在職人員採用多種形式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學習期間,實行兼任教學、研究和管理等輔助工作的制度,其待遇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所兼工作的實績,參照在職人員的水平,由學校確定。
(21)改革對高等學校的財政撥款機制,充分發揮撥款手段的宏觀調控作用。對於不同層次和科類的學校,撥款標准和撥款方法應有所區別。改革按學生人數撥款的方法,逐步實行基金制,在國家和地方預算下達的教育經費之外,學校可依法籌集資金。
(22)參照高等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快改革中專、技校招生、畢業生就業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通過聯合辦學和委託培養、自費等形式,使畢業生面向城鄉多種所有制單位就業。中等專業教育和技工教育的重大方針政策,由國家制定,地方政府負責統籌規劃和指導。
(23)積極推進以人事制度和分配製度改革為重點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在合理定編的基礎上,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制,在分配上按照工作實績拉開差距。改革的核心在於,運用正確的政策導向、思想教育和物質激勵手段,打破平均主義,調動廣大教職工積極性,轉換學校內部運行機制,提高辦學水平和效益。
學校的後勤工作,應通過改革逐步實現社會化。
(24)深化人事勞動制度改革,同教育體制改革相配套。
--建立和完善高等學校畢業生的考核錄用制度,推行學歷文憑、技術等級證書、崗位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扭轉升學、文憑、職稱對於教育運行的片面導向作用。逐步建立職業崗位資格考核機構,實施各種崗位的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制度。
--改革高等學校職稱評定和職務聘任制度。評定職稱既要重視學術水平,又要重視有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和教學工作、技術推廣應用的實績。高等學校教師實行聘任制。中小學逐步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等級制度。
--動用勞動工資等政策杠桿,推動教育體制改革。大、中專學校畢業生的起點工資,用人部門可以按照實際水平和實際表現拉開檔次。為鼓勵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到農村、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工作,各地要制定津貼和獎勵政策。
(25)加快教育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系統,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制訂教育法律、法規,要注意綜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緊草擬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規和當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規,爭取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框架。地方要從各自的實際出發,加快制定地方性的教育法規。
(26)加強教育和發展的理論研究和試驗。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管理信息工作擺到十分重要的地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教育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和回答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要積極開展教育決策咨詢研究,密切教育科研同教育決策、教育實踐的聯系,發揮教育科研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促進作用。鼓勵和支持學校、教師和教育研究工作者積極進行教育改革試驗。
④ 管理體制的教育體制
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國教育改革中十分重要和關鍵的內容。由於教育本身的地位和特點,管理體制的改革往往直接影響和決定著教育中其他領域的改革和發展;而教育改革和發展所取得的成就與存在的各種問題,也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因此,分析我國近年來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走向,從這一角度認識當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深化改革的任務,是很有必要的。
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歷程
第一、從高重心向低重心的轉移。即通過許可權下放,改變過去整個國家的教育活動的管理權都高度集中於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狀況,給予地方政府和學校自身更多的管理權和自主權。其重要手段之一在於,它反映了管理許可權在原有體制內從上到下的變化,只是把管理的重心由中央下移到地方各級政府和學校,而並未超出原有體制范圍。這一走向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其一,地方各級政府對本地方教育活動的管理許可權的擴大。過去,無論是學校的建設、專業的設置和學科的調整,還是課程、教材、教學大綱與教學計劃的審定,包括各種教育經費的撥付與使用等等,基本上是由中央政府和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十分有限,更多地只是扮演一個執行者的角色。這一管理模式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是相吻合的,在特定歷史時期,它對於較好地利用教育資源,維護教育活動的有序性,也是必要的。但是,這種模式不利於發揮地方辦學的積極性,難以適應隨著社會發展和分化而出現的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由於信息收集和掌握上的困難,也常常影響管理的效率。為此,在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明確規定了基礎教育管理權屬於地方政府所有。除了大政方針和宏觀規劃由中央決定外,具體政策、計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對學校的領導、管理和檢查的權力和責任,都交給地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則更進一步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機決定本地區的學制、年度招生規模、確定教學計劃、選用教材和審定省編教材」等等,同時也給予了其對所屬各級政府教育管理許可權的決定權。其二,是擴大學校,主要是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在招生、專業與系科的調整、機構的設置、幹部的任免、經費的籌措與使用、職稱評定、工資分配及國際交流等各方面,高等院校正一步步地朝著在政府宏觀管理下,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發展。
第二、從原有體制內向體制外的轉移。即改變過去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首先是學校的舉辦主體由過去體制內的一元化向體制內與體制外相結合的舉辦主體多元的改革。過去,學校的舉辦被完全看成是政府的職能和權力。教育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社會活動,也完全納入了中央的計劃調控之中,由此形成了政府作為唯一的舉辦主體的現象。對於有效地貫徹勢行社會主義的教育方針和培養目標,無疑給予了體制上的充分保障。但面對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政府在財政上的負擔也越來越重,同時也限制了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和發展教育。近年來,各種不同的社會力量辦學的興起,私立學校的涌現,以及與國際上有關組織機構的合作辦學等等,反映了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中舉辦主體多元的走向,並呈現出逐漸深化和擴大的趨勢。
其次,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和辦學者的同一也逐漸走向分離。過去,在政府包攬辦學的體制中,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和由政府任命的學校領導基本上都是同一的。政府既舉辦學校,又管理學校,同時也成為具體的辦學者。如今,一方面由於出現了體制外不同的舉辦主體,而學校也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權,便帶來了三者之間的分離和差異。這有利於更好地動員各種社會資源發展教育,有利於調動辦學者的積極性,但它同時也向教育管理提出了挑戰,增加了難度。
第三,教育供給與教育需求之間由基本重合向相對分離的轉變。這里所講的「教育供給」與「教育需求」分別指的是整個社會所提供的各種不同的教育及總的數量,和社會各個層面在上述種類和質量方面對教育的需求。這一走向表現為:社會的教育需求逐漸從完全由政府提供的教育供給的約束和控制中分離出來,並獲得了相對的獨立性,與此同時,教育供給本身也呈現出多元的狀況。這一走向是與改革中整個社會的資源重新配置相聯系的。由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中所有資源都是基本上為中央政府所掌握,地方和個人很難說是具有獨立利益的主體,而中央政府又同時是唯一的教育供給的主體,由此必然形成在實質上的教育供給與教育需求的基本重合。通過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建立,各個地方、各個部門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利益主體,有了相應的利益驅動和約束,成為教育需求的現實主體;而勞動人事制度、工資制度、招生及畢業分配製度等改革,也使得教育,尤其是非義務階段的各種教育,與人們的自身利益有了內在的聯系,並促使個人在教育需求上有了更為實際和主動的選擇。所有這些,使當前社會的教育需求形成了一種極其復雜,取向多樣化,並相對獨立於教育供給的狀態。另外,盡管中央政府仍然從宏觀的角度調控著社會總體的教育需求,並在整個教育需求中佔有重要地位,但各地區、各部門乃至於個人的教育需求已日益成為影響教育發展的不可忽視的力量。同時,由於學校舉辦主體的多元,教育供給上中央政府的單一主體地位也受到挑戰,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局面。 第一,由於降低了管理重心,使教育活動與各個地區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發展相結合,從而直接帶來了兩個好處:首先是調動了地方各級政府和人們發展教育與辦學的積極性,形成了教育發展的新的支持機制,擴大和增加了整個社會對教育的投入;其次,教育本身與現實的聯系更為緊密,從而使教育獲得了更大的社會效益。一方面由於縮短了各種信息流動、反饋和轉換中的時間與空間,增加了管理的直接性和決策的針對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教育的管理成本和費用;另一方面,學校的布局、課程的設置、教材的選編,以及教學計劃的制定等也可比過去較好地適應本地區要求。
第二,擴大了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高等學校的深化改革創造了一定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增強了學校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促進了高校辦學質量、科研水平和辦學效益的提高。
第三,學校舉辦者的分化,以及管理者與舉辦者、辦學者的相對分離,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和支持辦學。近年來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私立學校的出現,以及非正規和非正式教育的興起,已成為我國以政府為舉辦主體的正規學校教育的極大補充,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辦學的壓力,適應了現代社會中不斷擴大的教育需求。與此同時,由於各種社會力量辦學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它們在辦學思想、課程設置、教學上的某些試驗和創新,也為我國教育教學的改革和理論研究提供了十分可貴的經驗。由此,一種多元的辦學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第四,教育需求與教育供給的相對分離,也從某些方面促進了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因為各個地區和部門作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而形成的各具特色的教育需求,以及個人在利益驅動下的不同選擇,都較大程度地提高了整個社會在量、質、類等方面對教育的需求,並逐漸成為影響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大量涌現的各種社會力量辦學,尤其是私立學校和各地舉辦的非學歷性高等教育,正是在這種不斷膨脹的教育需求的刺激下出現的。而政府在教育上的投資取向與政策行為,也不得不更多地考慮現實教育需求的狀況與傾向。同時,這種相對分離還能夠較好地為提高辦學效益提供可能性。因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去作為行政附屬的學校的辦學思路和工作邏輯,激發學校的競爭意識,從而使學校更貼近現實和適應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有必要指出的是,這種以管理許可權的變化為核心的體制改革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就,與其社會背景和特徵是分不開的,而這也是它與以往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中曾經有過的「放權」的不同之處。1949年以來,我國在教育管理體制上曾進行過幾次較大規模的調整,而這次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與過去相比至少有以下幾點不同。第一,過去的調整隻是單純管理許可權的變化,政府與學校的關系並未改變,仍然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不過是換了一個管理機構而已。而這次的改革則是以建立一個政府宏觀管理,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體制為目標,要擴大學校自主權,使學校變成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第二,就政府內部而言,過去的調整都只是在中央統一決策下的管理許可權的下放,地方並無獨立的決策權,而這次的改革則給予了地方較多的決策權,由此,使地方在辦學上具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更大的積極性。第三,更為重要的是,過去的許可權調整是在中央高度計劃統一的經濟體制的基礎上進行的,地方並無獨立的資源基礎,所有資源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這樣,地方和學校的許可權實際上是沒有基礎的。而這次的改革則是與經濟體制改革同步的,因此許可權的獲得具有了比較現實的資源基礎。也正是由於上述區別,才使得近年來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成績,真正推動了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⑤ 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建議
建議的主題:深入開展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
建議的理由:我省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成績顯著,目前已有效地推行了以下幾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落實校長負責制;二是推行教職員工的全員聘任制;三是制訂「績效工資」制度。但是,目前阻礙我省教育發展的主要問題,還是學校內部管理體制不適應形勢的要求。因此,提出如下建議和工作措施:
1、進一步落實校長負責制。政府把握教育導向,加強宏觀管理力度,把學校的管理權力交給校長,與校長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建立和健全考核、選拔、聘用校長的機制。校長在學校管理中,一是責任重大;二是難得人才。正是這樣 ,校長人選的選拔和工作的考核就非常重要了。目前,很多市縣落實了校長的聘用制度,通過公開競聘、教職工評議等方式選拔校長,但人為的因素造成「換湯不換葯」的現象出現。很多市縣,校長選定了,也沒有制訂「任期目標和責任」;有「任期目標和責任」,也沒有認真進行任期的考核。
2、全面落實教職員工全員聘用制。
自古以來,教師的職業給人的認識,一是不窮不教書;二是職業穩定。因為窮,教師可以令人同情,沒有競爭;因為穩,教師可以「心安理得」。正是這樣,教師的「鐵飯碗」端了一個年代又一個年代。現在應改一改了。應做到:校長由上級主管部門聘任,教職員工按確定的編制由校長聘用。聘用過程中,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劣者分流的原則;產生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良好用人局面。但是目前各市縣中小學已推行的「全員聘用制」中,沒有真正做到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劣者分流,而是全體「平安過渡」。這就不會產生「危機感」,也不能激發人的積極性。
3、學校內部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學校內部的管理,要做到明確崗位目標,落實管理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層層有人認真抓、事事有人認真管,抓出質量,管出效益。
目前,學校里普遍存在,做多做少一個樣的現象。任課上,一個蘿卜一個坑;工作時,一天和尚敲一天鍾。崗位責任不明確,工作好壞無所謂,年度考核上下一致過年關。這種管理狀況,教育能出質量和效益嗎?
4、學校內部工資等級制。學校內部工資等級制的焦點問題和關鍵問題是工資再分配。原因,一是沒有工資再分配,不觸動人的根本利益,改革沒有實在意義;二是工資再分配,吃慣「皇糧」的教師們不想接受。教育改革勢在必行,工資再分配,體現多勞多得、優質優酬,有什麼不可以?有的教師不接受,說到底是觀念跟不上的問題。國家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是,工資實行浮動,按勞取酬。如果拿出浮動的工資進行再分配,是有政策依據的。目前很多學校,分配製度上要想體現「多勞多得」原則,只是在學校的「出勤補貼」、「課時補貼」中加以區別。現在我省的初中和小學,教師的工資分配已實行「績效工資」制度。但是,所謂的「績效工資」,是上級撥給的,數目也不多,對一些人來說,可有可無。如果是這樣,就不能很好地激發人的積極性。
目前與教師工資掛鉤的是職稱的等級。職稱與教學能力不對等的現象又比較突出。學校改革可以從實行「評聘分開」,通過「高職低聘」、「低職高聘」來解決。這也是工資再分配的問題了。
⑥ 義務教育實行的管理體制是什麼、
新的《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款規定的是義務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宏觀管理體制是縱向規定各級政府對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我國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這一體制在當時激發了地方普及義務教育的積極性,加快了義務教育的發展步伐,為實現「普九」發揮過積極作用。2001年,為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全面推進的新形勢,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確立了農村義務教育的管理「實行國務院領導,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這一體制的變革有利於確保教師工資按時發放和在縣域內進行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實行過程中由於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新的《義務教育法》對管理體制有了更為准確的表述:「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一新體制突出了兩個特點:一是強調了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二是明確了管理以縣為主。
省級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機關,對包括義務教育在內的各項地方公共事業負有首要責任。從目前情況看,省級政府離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還有距離。強調省級統籌,就是要加大省一級的責任,這是新體制一個值得關注的內容。省級政府一要統籌落實轄區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經費分擔責任,落實中央安排的轉移支付和地方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承擔與其職責和財力相應的義務教育經費數額,制定轄區內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二要統籌省域內義務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本省義務教育政策、規劃和義務教育的各項標准,統籌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省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無論從投入體制還是從管理體制來講,省級政府的統籌作用都至關重要,如果省級政府能夠切實擔負起這一責任,理順省以下的體制,則相關問題比較容易解決。
縣級政府對本地區義務教育發展負有主要責任,強調管理以縣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區存在著投入以縣為主的做法,使義務教育的事權和財權不對稱,挫傷了基層政府管理和實施義務教育的積極性。管理以縣為主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管好經費。縣級政府除了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承擔經費外,一項更重要的任務,是要具體管好用好資金。要將義務教育的各項經費全部納入預算,建立健全科學規范、高效快捷的資金撥付制度,科學合理地分配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包括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的規劃、設置、布局調整、管理,指導學校教育教學,保障學校安全,培養教師,均衡配置師資力量,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流動。
⑦ 《關於深化中小學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濰辦發〔2014〕33號)
求《國務院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意見》(國發〔2014〕2014-09-14內政發(2014)08223號201
⑧ 怎樣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
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要體現以改革推動發展、提高質量、促進公平、增強活力的總體思路,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覺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進一步突出重點,明確攻堅方向,找准著力點,完善配套政策,不斷取得新突破。
貫徹落實全會精神、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基本導向,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要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健全學校體育工作機制,確保學生體育課程和課外鍛煉活動時間,提高陽光體育運動實效。完善學校、家庭、社區相結合的青少年體育網路,形成合力,培養青少年良好體育鍛煉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強藝術教師隊伍建設,保證美育教學資源基本配置和相關必備條件,全面提高美育教學質量,重點加強農村學校藝術教育,提高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加強科學保教,著力克服幼兒園「小學化」傾向。以小學生減負為重點,標本兼治,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貫徹落實全會精神、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要優化資源配置,大力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要建立城鄉一體化義務教育發展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加快推進學校標准化建設,盡快使校舍、師資、教學儀器設備、圖書、體育場地基本達標。出台校長教師交流指導意見,加大城鎮學校教師對口支援農村學校、優質公辦學校教師對口支援薄弱學校的力度,優化教師資源配置。試行學區制,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完善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資助政策和高中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制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營造公平就業環境,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構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有效機制,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的教育信息化網路。加快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改進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和高校教學評估方式,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推進高校協同創新,促進高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貫徹落實全會精神、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拓寬學生發展通道。要制定和實施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按照有利於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有利於科學選拔人才、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從根本上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端。堅持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實行九年一貫對口招生。推行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加快推進職業院校分類招考和注冊入學。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於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綜合評價多元錄取機制,探索全國統考減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語等科目社會化考試一年多考。試行普通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之間學分轉換,探索建立多種形式學習成果的轉換認定製度。
貫徹落實全會精神、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要加快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構建政府學校社會新型關系。要改進教育管理方式,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更多運用法規、規劃、標准、政策、公共財政、信息服務等手段引導和支持學校發展。加強高等學校章程建設,完善治理結構,形成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健全各級各類教育督導評估制度,推行督學責任區制度,建立督導檢查結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發揮社會組織在教育評估監測中的作用,委託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多種形式興辦教育,鞏固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⑨ 中小學目前實行的內容管理體制主要有( )和( )
一、實行校長負責制,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1.中小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學校黨組織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貫徹執行,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學校設立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接受黨組織的領導。
2.學校校長、黨組織、教代會的主要職責: (1)校長應對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令,認真執行上級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決定;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教師素質,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充分發揮職代會及全體教職工在辦學育人中的作用。(2)學校黨組織應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在學校的貫徹執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建立黨組織統一領導下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安排和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問題,認真討論研究,參與決策;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組織買行政治、思想、組織領導;做好統戰工作。 (3)教代會在黨組織領導下,根據《福建省教育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章(試行)》 (閩委教綜[1998]005號)要求,團結教職工,完成學校各項工作任務;審議並討論通過學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3.校長及其他職務職員的聘任。要按照國家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的改革思路,逐步建立並試行與行政級別脫鉤的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在過渡時期,中小學校校長及中層職務職員的聘任採取以下辦法:
(1)校長的聘任。校長人選應符合中央、省有關文件規定和《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教人(1991)38號)文件要求。校長在民主推薦(包括自薦)的基礎上,由上級主管部門提名,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考核、聘任。校長由組織調任的,應事先聽取學校黨組織的意見。副校長在民主推薦(包括自薦)或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可由校長提名,學校黨組織提出意見,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考核、聘任。副校長由組織調任的,應事先徵求學校黨組織和校長的意見。
(2)學校中層幹部的聘任。學校教導處、政教處、總務處等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在聽取群眾意見後由校長提名,學校黨組織考察,黨政工組成的校務會議討論同意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後,由校長聘任。
4.校長的考核。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全面考核校長的德、能、勤、。績、廉。學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考核標准和方法。除了做好平時工作考察外,還應結合對學校的業務評估I作,定期對校長進行考核。考核稱職,並不斷做出成績的,可連續聘任校長職務;凡不稱職或不宜擔任校長職務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予以解聘。
二、實行教師聘任制,逐步建立優化教師隊伍管理機制
1.在全省范圍內實行中小學校教職工聘任制管理,堅持定扁編制、定崗位、定任務。學校依據核定的編制數確定教職工的崗位數、崗位職責和任務,按照教代會通過後的方案,由校長從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教師。
2.聘任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聘任雙方應當嚴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3.聘任工作應堅持公開公正、雙方自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建立優勝劣汰機制,促進教師合理流動。
4.校長有聘任、緩聘、試聘、解聘和不聘的權利,教職工也有應聘和拒聘的權利。雙方均應在聘任期滿前一個月表明意向,並履行手續。聘任時應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本校教師。
5.拒聘、落聘教師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教職工交流調劑,實行雙向選擇,擇優聘任。
6.經調劑後仍未被聘用或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統一組織培訓後,進行二次競爭上崗。在培訓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對不參加培訓或培訓後 仍不合格的教師,予以調整崗位,也可調出教育系統或自謀職業。
7.師范類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由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根據需求情況,統一 調劑分配到各中小學任教;待見習期滿後,再根據雙向選擇的原則,參加學校聘任。
8、聘用合用的期限應根據合同雙方的意願,由聘用學校和受聘教師視情協商確定,一般不短於三年。其中中小學特級教師、獲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有突出貢獻以及教改、教研中有顯著成績的教師可簽定長期聘任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
三、實行校內結構工資制,調動教職工工作積極性
1、 中小學內部實行校內結構工資制,教職工接受聘任,在任期內享受校內結構工資。
2.結構工資含標准工資構成中的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固定部分)、30%津貼部分(活的部分),以及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和按規定學校可用於教職工工個人津貼的資金。
3.學校在不改變國家統一工資制度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特點,將工資構成中的30%津貼部分和按規定學校可用於教職工分配部分的資金揉合在一起作為學校內部分配部分, 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學校的內部分配,必須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要根據教師工作量的大小及教學效果,拉開檔次,使能勝任教學工作並上足課、上好課的教師多得益,建立起勞酬掛鉤的機制。
四、試行工資總額包干制,擴大辦學自主權(略)
五、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工作協調,促進校內管理體制綜合改革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為了加強對中小學校內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各地有關學校的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協調小組,各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擬定校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及與之相配套的措施,經教代會充分討論醞釀後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同時要積極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以促進工作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⑩ 教育管理體制的分類
早在1985年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最初提出了對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的思想。1990年代初,國家即開始了這方面工作的探索,1992年揚州工學院、揚州師范學院、江蘇農學院、揚州醫學院、江蘇商業專科學校、江蘇水利工程專科學校和國家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等7個單位合並組建了揚州大學,作為我國高校合並的第一例,標志著我國高校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啟動。1994年、1995年、1996年,原國家教委召開了3次高教管理體制改革座談會,規范地提出了在實踐中形成的五種改革形式,即「共建」、「合作」、「合並」、「協作」和「劃轉」。1995年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要著重抓好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其目標是,爭取到2000年或稍長一點時間,基本形成舉辦者、管理者和辦學者職責分明,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經費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管理、分工負責,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為主,條塊有機結合的體制框架。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配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教育部、財政部、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在各地的配合下對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集中進行了三次大的調整,基本上解決了部門辦學體制問題,高教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歷史性的重大突破。這三次調整分別是:1998年7月,對原機械工業部等9個撤並部門所屬院校的調整;1999年上半年,對原兵器、航空、航天、船舶、核工業等五大軍工總公司所屬院校的調整;2000年上半年,對鐵道部等49個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院校進行了調整,其中一部分劃歸教育部管理或與教育部的學校合並,大部分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 面前我過學前教育管理體制處於起始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在嘗試這方面的試點。學前教育體制包括投入體制、辦學體制、管理體制等。當前加快學前教育發展,解決體制問題尤為重要,它是破解學前教育難題的關鍵。到目前為止,國內沒有人對我國學前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體制模式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為了弄清楚目前我國學前教育發展中有多少種體制模式,本文綜合研究,指出了我國存在幾體制模式,為當前各級地方政府大力發展學前教育提供選擇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