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好中小學校長提高培訓工作
教育改革的深入,要求中小學校長與時俱進,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和管理能版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權和繼續教育學院(校)要共同做好提高培訓工作。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校長是學校教育的直接領導者、組織者,他們的教育觀、辦學觀、人才觀、質量觀,對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的人才、提高教育質量、構建和諧校園關系重大。而實際中相當一部分中小學校校長管理方法陳舊,教育科研觀念淡薄,教育思想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非常有必要在崗位培訓的基礎上開展對中小學校校長素質的提高培訓。中小學校長提高培訓是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備任職資格,且繼續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質和任職能力為目標;以知識更新補缺為主要內容,進行新觀念、新知識、新技能、新方法等方面的再培訓、再學習,努力造就一支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的政治堅定、師德高尚、精於教書、勤於育人、善於管理、勇於創新的中小學校長隊伍。
㈡ 教育部小學校長培訓中心的中心的培訓目標
開展示範性小學校長培訓;對全國小學校長培訓工作進行組織、策劃、協調和指導回;充分發掘和優化全國小學校長答培訓的資源,全面提高小學校長培訓的質量和效益;通過示範性培訓,推出對全國小學校長培訓機構具有示範作用的培訓經驗、教學計劃和教學資料,以點帶面;充分發揮培訓中心對於全國小學校長培訓的輻射作用。
㈢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保障、規范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的有關規章、政策;制訂並組織實施培訓工作總體規劃;制定培訓教學基本文件,組織推薦、審定培訓教材;建立培訓質量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劃和配套政策;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予以規范,加強對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鼓勵有條件的綜合大學、普通師范院校、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等機構發揮各自優勢,以不同形式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長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結合。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素質較高、適應培訓工作需要的專職教師隊伍,並聘請一定數量的校外專家學者、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優秀中小學校長作為兼職教師。
第十四條對參加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中小學校長,發給相應的培訓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證書的管理。
第十五條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校長,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長培訓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培訓中小學校長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校長培訓人均基本費用標准。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㈣ 法國的中小學校長培訓主要培訓哪些內容
法國的中小學校長培訓主要是職前培訓。法國教育界認為,行政管理的根本就是恰當地應用法律,只有具備豐富法律知識的行政管理人員,才可能成功地進行管理。培訓內容突出校長「依法管理」的觀念、知識和能力。培訓中非常重視法律課程,注重讓受訓人員學習法律,特別是行政法和民法。非常強調教育體系中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的法律問題,以使受訓者熟悉各種有關法律知識,並在具體管理過程中靈活運用。除此之外,法國的校長培訓也非常重視訓練和具體指導個人,注重工作經驗的傳授培養,促進個人的發展。
㈤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中小學校長培訓要以提高校長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思想品德修養、教育政策法規、現代教育理論和實踐、學校管理理論和實踐、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方面。培訓具體內容要視不同對象的實際需求有所側重。
第七條中小學校長培訓以在職或短期離崗的非學歷培訓為主,主要包括:
任職資格培訓:按照中小學校長崗位規范要求,對新任校長或擬任校長進行以掌握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300學時。
在職校長提高培訓:面向在職校長進行的以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辦學經驗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校長高級研修:對富有辦學經驗並具有一定理論修養和研究能力的校長進行的旨在培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專家的培訓。
第八條中小學校長培訓實施學時制,也可採用集中專題、分段教學、累計學分的辦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提供的現代遠程教育資源,並積極創造條件,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開展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㈥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附 則
第二十三條幼復兒園園制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各類成人初、中等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第十二條已根據2010年12月23日教育部30號令《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原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要進行資格認定。普通師范院校、教師進修院校、有條件的綜合大學,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