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新《會計法》全文在哪可以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四)資本、基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設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② 請問從哪裡可以下載到新會計制度
http://bbs.yuloo.com/archiver/tid-623867.html
③ 中小學會計制度
會
④ 會計學習資料
目 錄
一、出納崗工作流程……………………………………………………………………3-5
二、銷售費用崗工作流程………………………………………………………………5-8
三、管理費用崗工作流程…………………………………………………………….9-12
四、固定資產崗工作流程…………………………………………………………….12-15
五、材料審核崗工作流程…………………………………………………………….16-20
六、成本核算崗工作流程…………………………………………………………….20-24
七、銷售核算崗工作流程……………………………………………………………24-26
八、工資福利崗工作流程……………………………………………………………26-31
九、稅務崗工作流程.………………………………………………………………31-33
十、內部審計崗工作流程.…………………………………………………………34-38
十一、主管崗工作流程.……………………………………………………………39-41
一、出納崗工作流程
(一)現金收付
1、收現
根據會計崗開具的收據(銷售會計開具的發票)收款——→檢查收據開具的金額正確、大小寫一致、有經手人簽名——→在收據(發票)上簽字並加蓋財務結算章——→將收據第②聯(或發票聯)給交款人——→憑記賬聯登記現金流水賬——→登記票據傳遞登記本——→將記賬聯連同票據登記本傳相應崗位簽收制證 工資及固定資產崗(水電費、代收款項)
管理費用崗(其他應收款)
銷售核算崗(貨款)
成本核算崗(加工費、材料款)
註:(1)原則上只有收到現金才能開具收據,在收到銀行存款或下賬時需開具收據的,核實收據上已寫有「轉賬」字樣,後加蓋「轉賬」圖章和財務結算章,並登記票據傳遞登記本後傳給相應會計崗位。
(2)隨工資發放時代收代扣的款項,由工資及固定資產崗開具收據,可以沒有交款人簽字。
2、付現
(1)費用報銷
審核各會計崗傳來的現金付款憑證金額與原始憑證一致——→檢查並督促領款人簽名——→據記賬憑證金額付款——→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圖章——→登記現金流水賬——→將記賬憑證及時傳主管崗復核
(2)人工費、福利費發放
憑人力資源部開具的支出證明單付款(包括車間工資差額、需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兌現、獎金等款項)——→在支出證明單上加蓋「現金付訖」圖章——→登記現金流水賬——→登記票據傳遞登記本——→將支出證明單連同票據傳遞登記本傳工資福利崗簽收制證
3、現金存取及保管
每天上午按用款計劃開具現金支票(或憑建行存摺)提取現金——→安全妥善保管現金、准確支付現金——→及時盤點現金——→下午3:30視庫存現金余額送存銀行
註:(1)下午下班後,現金庫存應在限額內。
(2)從銀行提取現金以及將現金送存銀行時都須通知保安人員隨從,注意保密,確保資金安全。
4、管理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與微機賬核對余額。
(二)銀行存款收付
1、銀收
(1)收貨款整理銷售會計傳來支票、匯票→核查和補填進賬單→上午上班時交主管崗背書→送交司機進賬及取回單——→整理從銀行拿回的回款單據——→將第一聯與回執粘貼在一起——→在微機中編制回款登記表並共享—→列印—→將回款登記表連同回款單傳銷售會計
(2)其他項目收款
收到除貨款以外項目的支票、匯票——→填寫進賬單——→進賬——→回單——→登記票據傳遞登記本——→相關崗位
(3)貸款
收到銀行貸款上賬回單——→登記票據傳遞登記本——→傳管理費用崗位
2、銀付
(1)日常性業務款項
根據付款審批單(計劃內費用經相關崗位審核,計劃內10萬元以上或計劃外費用經財務部長或財務總監審核)審核調節表中無該部門前期未報賬款項——→開具支票(匯票、電匯)——→登記支票使用登記本——→將支票、匯票存根粘貼到付款審批單上(無存根的註明支票號及銀行名稱)——→加蓋「轉賬」圖章——→登記單據傳遞登記本——→傳相關崗位制證
——→材料核算崗(材料采購)
——→成本核算崗(外協加工、車間質保費用)
——→管理費用崗(管理部門用款)
——→銷售費用崗(銷售部門用款)
——→工資福利崗(工資兌現、福利)
——→及固定資產崗(GMP部門費用、固定資產購建)
註:(1)開出的支票應填寫完整,禁止簽發空白金額、空白收款單位的支票。
(2)開出的支票(匯票、電匯)收款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發票一致。
(3)有前期未報賬款項的個人及所在部門,一律不辦理付款業務。
(2)打卡工資
根據工資崗位開具的付款審批單(經財務部長簽字)開具支票——→填寫進賬單——→連同工資盤交司機送南湖建行——→登記支票使用登記本——→將支票存根粘貼到付款審批單上——→加蓋「轉賬」圖章——→登記單據傳遞登記本——→工資福利崗
註:(1)每月根據工資發放時間提前2天將工資所需款調入南湖建行,並按時從工行將工資款劃入首義招行。
(2)打卡工資的支票須於工資發放日前1天連同工資盤送達銀行。
(3)業務員兌現
憑銷售會計傳來的付款審批單(經財務部長簽字)開具支票——→填寫進賬單——→交司機送銀行倒進賬——→登記支票使用登記本——→將支票存根粘貼到付款審批單上——→加蓋「轉賬」圖章——→登記單據傳遞登記本——→工資福利崗
(4)還貸及銀行結算
收到銀行貸款還款憑證及手續費結算憑證——→登記單據傳遞登記本——→傳管理費用崗
(5)交稅
①完稅 收到稅務崗位傳來的稅票(附付款審批單)——→填寫劃款行銀行賬號及進單
② 進稅卡 憑稅務崗填寫的付款審批——→開具支票——→填寫進賬單 ——→交司機送銀行進賬——→憑回單及支票存根登記支票使用登記本——→傳稅務崗位編制憑證
③從稅卡交稅 收到稅務崗傳來的完稅票和稅卡劃款憑條——→登記支票使用登記本——→傳稅務崗位編制憑證
(6)及時將各銀行對賬單交內審崗編制銀行調節表,對調節表上掛賬及時進行清理和查詢,責成相關崗位進行下賬處理。
3、根據銀行收付情況統計各銀行資金余額,隨時掌握各銀行存款余額,避免空頭。
4、熟練掌握公司各銀行戶頭(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名稱、銀行賬號)。
(三)工作要求
1、 熟悉公司各類財務管理制度。
2、 了解財務部各崗位工作內容,做好與各崗位的銜接工作。
3、 准確收付現金,妥善保管現金及有價證券,保證資金安全。
4、 堅持每天盤點現金,及時核對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
5、 隨時掌握各銀行戶頭余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6、 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銷售費用崗工作流程
(一)部門日常費用
審核原始憑證完整、合法、金額正確——→審核並更正原始憑證按規范粘貼和折疊——→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審核部門費用支出進度(如超計劃額度,可拒絕報銷)——→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相關明細科目(部門專項)
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註:(1)非工資性費用支出原則上須取得稅務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填寫規范,大小寫一致,無塗改痕跡,增值稅票須嚴格遵守填寫規范。
(2)保證憑證及附件左上角整齊,附件長寬折疊以記賬憑證大小為度,不能帶有訂書釘。
(3)費用審核依據《2001年費用控制辦法》、《差旅費開支范圍及標准》、《通訊費管理辦法》等,其要點有:計劃額度內費用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財務部長審批;計劃外費用須有總經理批示的報告;市內交通費、通訊費須經總經辦登記;固定資產須經行政事務部登記;差旅費須附審批後的行程安排表,招待費須附經審批的招待費用明細表。
(4)准確使用明細科目(見科目表),正確選取專項。
(5)報銷人有前期欠款時,報銷費用一律先沖抵欠款,在編制憑證時須附管理費用崗開具的還款收據。
(6)支取現金的憑證編制完畢,若遇出納無現金時,應暫時保存記賬憑證,待出納取回現金時通知領款。
(二)辦事處費用
1、日常費用
審核原始憑證完整、合法、金額正確——→審核原始憑證粘貼規范——→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相關明細科目(部門專項)
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2、購置固定資產
審核是否附申請報告——→審核發票合法——→審核是否有行政事務部開具的固定資產調撥單——→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憑證
借:固定資產——相關明細科目
貸:現金 ——→傳出納崗
註:(1)辦事處購置生活、辦公用品,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須到行政事務部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2)記賬憑證摘要欄須註明固定資產名稱、辦事處。
3、房租、倉租
審核是否附租賃合同——→審核是否附合法收據——→審核簽字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房租\倉租\區域房租(部門專項)
貸:現金 ——→傳出納崗
4、運費
審核運輸發票合法,金額正確——→審核無抵扣聯、且運費金額超出100元以上運輸發票附在同一張支出證明單上(以別針或回形夾住,無需粘貼和復印)—→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運費—市外運費\市內運費 (部門專項)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現金 ——→傳出納崗
註:(1)計算抵扣金額以運費金額作為基數,不包括包裝費、裝卸費、保險費、力資費等附加費。
(2)抵扣聯或准予抵扣進項稅的運輸發票上須標注憑證號和抵扣金額。
5、途損
審核途損合法依據、途損報告——→審核簽字手續完整——→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途損(專項)
貸:應收賬款
註:(1)途損須取得客戶單位或運輸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
(2)途損報告須經辦事處主任、銷售部長、分管領導簽字,財務部長審批。
(3)途損金額直接開具收據沖減對應客戶應收賬款,不允許提取現金,賬務處理上可以「現金」科目過渡。
6、高開沖紅
審核是否附高開沖紅表——→審核是否附合法收據——→審核是否有銷售會計審核簽名——→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付款憑證
借:營業費用——高開沖紅
貸:銀行存款\現金 ——→傳出納崗
註:(1)沖紅、返利原則上須以銀行存款支付給客戶單位,或抵減客戶單位應收賬款,確需以現金支付,須經分管領導批准,並在支出證明單上注有「現金」字樣。
(2)以沖紅、返利抵減客戶單位應收賬款,須由銷售核算崗開具收據,由於業務系統核算需要,應收賬款與沖紅、返利分開核算,以現金科目相聯系。
7、返利
審核是否附協議——→審核是否附合法收據——→審核是否有銷售會計審核簽名——→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宣傳費—現款返利\品種返利\年終返利(部門專項)
貸:銀行存款\現金 ——→傳出納崗
8、贊助費
審核是否附申請報告——→審核是否附合法收據——→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宣傳費—贊助費(部門專項)
貸:銀行存款\現金 ——→傳出納崗
註:(1)辦事處費用報銷,原始憑證須分類規范粘貼。
(2)各項非工資性費用支出原則上須取得合法原始憑證,如不能取得合法原始憑證一律按20%代扣個人所得稅。
(3)審核具體依據《2001年費用控制辦法》、《差旅費開支范圍及標准》、《通訊費管理辦法》、《2001年銷售政策》等。
(4)報銷人有前期欠款時,報銷費用一律先沖抵欠款,由管理費用崗開具還款收據。
(5)以貨款沖抵返利款時,以銷售會計審核金額記費用,以對方開具收據金額記應收賬款,差額由經辦人補足。
(三)廣告費用
1、審核月度資金計劃
每月28日根據預付賬款、策劃部廣告投入付款計劃及廣告合同的執行情況——→ 審核策劃部下月資金使用計劃——→匯總資金計劃——→報財務部長審批
2、審核付款
(1)根據月度資金計劃核查付款項目——→審核廣告合同、發票、照片等——→審核「付款審批單」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登記資金計劃——→出納崗付款
(2)簽收出納崗傳來的「付款審批單」及銀行付款憑證等——→編制記賬憑證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在相應的廣告合同上登記付款金額、日期及憑證編號——→傳主管崗復核
註:(1)首次付款時,需留存一份合同復印件。
(2)付款金額計劃內10萬元以下的,直接傳出納崗付款,計劃內10萬元以上或計劃外款項須經財務部長或財務總監批准。
(3) 支付廣告款時須憑發票,並審核第(4)項下列附件後方右辦理,即編制憑證,除發票開出有困難的預付款除外。
(4)媒體廣告須審核發票、報樣及監播單等;戶外廣告(車體、牆體、廣告牌等)須審核發票照片等;宣傳品、禮品須審核發票、入庫單等。
3、費用報賬
(1)媒體及宣傳品
審核策劃部相關崗位傳來的發票(媒體廣告)
審核策劃部相關崗位傳來的發票附收料單(宣傳品)——→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對照合同進行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媒體\宣傳品(部門專項)
貸:預付賬款 ——→在合同上登記發票金額、收受日期及憑證編號——→分品種登記手工賬——→傳主管崗審核
註:(1)根據預付賬款余額及合同執行情況及時督促策劃部報賬,每月與策劃部相關崗位核對各客戶賬簿余額。
(2)媒體廣告包括電台、報紙、車體、牆體、廣告牌、條幅等;宣傳品包括宣傳品、禮品的設計、製作、發送等費用。
(3)收到發票時與策劃部相關崗位一同確認廣告費用歸屬辦事處,不能明確分配到辦事處及企業形象宣傳廣告歸入策劃部,以便於投入產出分析。
(4)收到發票時與策劃部相關崗位一同確認廣告費用歸屬何產品品種,不能明確分配到具體品種及企業形象宣傳廣告單列,並登記手工賬,以便於投入產出分析。
(5)宣傳品入庫時費用全額計入策劃部,部門或辦事處領用時沖減策劃部費用。
(2)宣傳品發出
審核宣傳品倉庫明細賬——→審核倉庫傳來的當月宣傳品領用匯總表和領料單——→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廣告費用—宣傳品(部門專項)
——招待費(部門專項)
管理費用——招待(部門專項)
貸:營業費用——宣傳品(策劃部) 〈紅字金額〉 ——→傳主管崗復核
(3)推廣會
審核推廣會申請報告及照片等相關材料——→審核原始憑證完整、合法性——→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編制記賬憑證
借:營業費用—推廣會(部門專項)
貸:現金/其他應收款 ——→分品種登記手工賬——→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註:(1)審核推廣會費用時,應查詢是否為辦事處借款支出,若為借款,則通知管理費用崗開具還款收據,沖抵欠款。
(四)管理性工作
1、每月10日根據部門費用計劃額度出具費用通報,並提請超支或有超支跡象的部門注意。
2、每季度結束後15天出具費用分析報告,能為公司費用管理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議。
3、每季度結束後15天出具產品投入產出分析報告。
4、每季度提供需監測的廣告明細
5、積極參與公司廣告招標和對廣告價格檢查。
6、加強對預付賬款的管理,勤於督促報賬,及時清理廣告掛賬。
7、參與制定和完善公司費用控制辦法。
8、參與年度費用控制計劃的制定。
(五)工作要求
1、熟悉公司各類財務管理制度。
2、了解財務部各崗位工作內容,做好與各崗位的銜接工作。
3、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心強,樹立良好的部門形象。
三、管理費用崗工作流程
(一)部門日常費用
審核原始憑證完整、合法、金額正確——→審核並更正原始憑證按規范粘貼和折疊——→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審核部門費用支出進度(如超季度計劃除分管領導審批後,還須報總經理審批;如超年度計劃額度,可拒絕報銷)——→編制記賬憑證
借:管理費用—相關明細科目(部門專項)
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註:(1)非工資性費用支出須取得稅務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填寫規范,大小寫一致,無塗改痕跡,增值稅票須嚴格遵守填寫規范。
(2)保證憑證及附件左上角整齊,附件長寬折疊以記賬憑證大小為度,不能帶有訂書釘。
(3)費用審核依據《2001年費用控制辦法》、《差旅費開支范圍及標准》、《通訊費管理辦法》等,其要點有:計劃額度內費用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財務部長審批;計劃外費用須有總經理批示的報告;市內交通費、通訊費須經總經辦登記;招聘費用須有人力資源部部長審核;差旅費須附審批後的行程安排表,招待費須附經審批的招待費用明細表。
(4)准確使用明細科目(見科目表),正確選取專項。
(5)支取現金的憑證編制完畢,若遇出納無現金時,應暫時保存記賬憑證,待出納取回現金時通知領款。
(6)報銷人有前期欠款時,報銷費用一律先沖抵欠款。
(二)資金付出
1、審核月度資金計劃
每月28日根據年度費用計劃、相關往來賬及合同——→ 審核管理部門下月資金使用計劃——→匯總資金計劃——→報財務部長審批
註:研究開發中心的合同執行費、行政事務部維修購置費、人力資源部大型培訓費、財務部稅款及利息支出、黨群部群團活動費等預見性較強的專項費用,需在月度資金計劃中報出。
2、審核付款及報賬
(1)根據月度資金計劃核查付款項目——→審核「付款審批單」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登記資金計劃——→出納崗付款
註:付款金額計劃內10萬元以下的,直接傳出納崗付款,計劃內10萬元以上或計劃外款項須經財務部長或財務總監批准。
(2)簽收出納崗傳來的「付款審批單」及銀行付款憑證(或附發票)——→收受管理部門相關人員交來的發票——→審核發票上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審核銀行票據存根上是否有領用或收款人簽字——→編制記賬憑證
借:管理費用——相關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 ——→傳主管崗復核
註:(1)付款時除預付款項或臨時外出采購的外,須憑發票。
(2)款項付出後,督促支票一星期內報賬,匯票兩星期內報賬。
(三)特殊費用核算
1、辦公用品入庫與領用
(1)入庫:審核支票存根與發票對應——→審核發票金額、數量是否與入庫單一致——→編制記賬憑證
借: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庫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2)領用:月末審核辦公用品明細賬——→審核辦公用品庫傳來的領用匯總表——→編制辦公用品領用憑證
借: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辦公用品(部門專項)
----清潔費
貸: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庫 ——→傳主管崗復核
註:(1)辦公用品由行政事務部按部門上報計劃,控制統一購進,辦理入庫手續,由各部門按月領用。
(2)年末組織對辦公用品進行盤點。
2、修理費
(1)汽車維修
審核車隊核算員傳來的車輛運行費用——→審核車隊核算員輔助賬並簽章——→編制記賬憑證
借:管理費用——修理費—相關明細科目
貸:現金/銀行存款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註:若已通過銀行付出款項,應將支票存根與出納傳來的付款審批單匹配。
(2)零星維修
根據行政事務部傳來的修理發票——→審核發票是否註明修理項目及承擔部門(如有承擔部門,須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編制記賬憑證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修理費—相關明細科目
貸:現金/銀行存款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註:(1)考慮到由行政事務統一組織的廠房設施維修,由行政事務部統一結算,故維修也可能涉及管理費用以外的製造費用等。
(3)維修物資
①入庫:審核支票存根與發票對應——→審核發票金額、數量是否與入庫單一致——→編制記賬憑證
借:工程物資——專用材料—維修材料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②領用:每季度末審核維修物資明細賬——→審核倉庫傳來的領用匯總表——→編制維修物資領用憑證
借:管理費用 /製造費用——修理費(相關明細科目)
貸:工程物資——專用材料—維修材料 ——→傳主管崗復核
註:(1)維修物資指由行政事務部根據修理需要購入的木材等,供木工房零星領出應用。
(2)審核具體依據《工程維修物資核算管理辦法》。
(3)年末組織對維修物資進行盤點。
3、研究開發費
審核產品開發中心傳來的發票——→編制記賬憑證
借: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
貸:現金/銀行存款 ——→涉及現金的憑證傳出納崗,不涉及現金的憑證傳主管崗復核
註:(1)若已通過銀行付出款項,應將支票存根與出納傳來的付款審批單匹配。
(2)研究開發費包括產品開發中心購買檢驗實驗工具器具(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除外)、實驗葯材、實驗費用、臨床費用、中葯品種保護費等。
4、無形資產攤銷
月末攤銷無形資產——→編制記賬憑證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無形資產 ——→傳主管崗復核
註:無形資產按10年攤銷,每月攤銷金額=原值/(10*12)
(四)財務費用
簽收出納崗傳遞來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續費結算單——→登記資金計劃——→編制記賬憑證
借:財務費用——相關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 ——→傳主管崗復核
註:根據利息支出時間、金額及時向出納查詢余額是否足夠支付利息,提醒出納及時劃轉資金保證付息。
(五)貸款、還款
簽收出納傳來的銀行貸款上賬憑證或還款憑證——→登記貸款期限、還款日期、利率——→編制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 借:短期借款
貸: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傳主管崗復核
註:(1)憑證摘要欄須註明貸款起止日期、利率。
(2)根據還款時間、金額編入財務部月度資金計劃中,及時提醒財務部長安排還貸資金。
(六)其他應收款核算及管理
1、借款:審核是否還清前欠款——→審核借款額度——→登記還款時間——→編制記賬憑證
借:其他應收款
貸:現金 ——→出納崗
註:(1)前欠不清者,拒絕再借。
(2)摘要欄中須註明借款用途、還款日期。
2、還款:開具還款收據——→傳出納崗收款——→根據出納崗收款簽字後的收據第三聯編制記賬憑證
借: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出納崗
3、清理、催收:
(1)直接從借款人報銷費用中扣還,並及時將欠款人名單通知其他崗位。
(2)月末倒數第2天清理各部門人員借款情況——→編制「部門借款情況明細表」(列明借款人、借款金額、是否逾期)——→下發各部門提醒借款人歸還——→截至5日到期仍有未還款者——→編制「扣款明細表」(列明應扣款人、本月扣款金額)——→通知工資福利崗從借款人工資中扣除(如涉及銷售人員扣款,傳遞給銷售會計予以扣款)
註:欠款逾期未還者,報銷費用款一律先沖減欠款。
(七)管理性工作
1、每月10日根據部門費用計劃額度出具費用通報,下發至各部門負責人,並提請超支或有超支跡象的部門注意。
2、每季度結束後15天出具費用分析報告,能為公司費用管理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議。
3、參與制定和完善公司費用控制辦法。
4、參與年度費用控制計劃的制定。
5、及時清理催收其他應收款項。
6、參與制定和完善公司其他應收款管理辦法。
7、定期、不定期審核辦公用品庫、工程物資庫賬簿,保持賬實相符。
(八)工作要求
1、熟悉公司費用管理辦法、財務制度、資金使用辦法等相關制度。
2、了解財務部各崗位工作內容,做好與各崗位的銜接工作。
3、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心強,樹立良好的部門形象。
⑤ 請問哪裡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載要最新最完整的~~~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時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法規分類】會計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頒布日期】1997
【實施日期】1997
【正 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製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 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並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 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並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並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 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第二部分 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略)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 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後,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並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銀 行存款數額。
3.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節後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項目。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後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同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 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3.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 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2.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8號科目 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2.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預付款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於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於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並已驗收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日用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就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 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於正常的 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於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 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於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並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並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模設置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准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製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安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 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 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6.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貸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各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203號科目 應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科目適用於實際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
2.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墳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4.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明細賬。
第204號科目 預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 Transfer interrupted! 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 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 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 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 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 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各單位應按所交納的稅 金種類進行 明細核算。其中屬於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 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
2.單位一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 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 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有關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見「材料」科目 說明。有關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營收入」科目說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余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 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 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2.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 本科目(一般基金)。對於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 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 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 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製、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 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 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 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 本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 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出售、對外投資轉 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 結存情況。
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 住房基金等。
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 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 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 記專用「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 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 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詈提職工 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事業單位收 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 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置輔 助賬進行登記並核算其繳納、使用及餘存情況。
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5.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後的余額(不含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 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 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 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 (非經營業務)」、「對外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 「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記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 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科目 經營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 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後本 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科目 結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置「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有所得 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 稅金」科目。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 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 「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
5.分配後,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結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 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6.單位年終結賬後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 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 算,並在會計報表上中以註明。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 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 分月用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 ,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
⑥ 農村中小學會計應培訓哪些內容
農村中小學會計基礎知識比較薄弱,第一,應注重基礎知識的培訓。比如會計基礎內工作規范,現金管理條容列,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等。第二,可以參照中小學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分兩類培訓。財務制度應培訓本市自定的中小學財務制度,食堂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公用經費管理辦法,預算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會計制度培訓應首先培訓中小學會計制度,統一報表格式,按科目逐條進行講解,也可參照目前最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穿插講解,這樣效果更好,同事應培訓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食堂會計制度等等。
⑦ 新修訂的中小學會計制度從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關於印發《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13]2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財政預算改革和中小學校教育管理體制變化的需要,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財政部令第72號),結合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9號),我部對《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財預字〔1998〕104號)進行了全面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2013年12月27日
⑧ 中級會計師培訓教材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指定考試教材(會計實務+經濟法+財務管理)全套3本
作 者: 財政部會計資格版評價中心權 編
出 版 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會計專業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中級會計師就是中級級別。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9、10月中下旬。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