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小學教師有哪些職稱評職稱要什麼條件
中小學教師職稱設置從正高級職稱到員級5個等級,依次為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與職稱的正高、副高、中級、助理、員級相對應。
1、正高級教師:
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2、高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城鎮中小學教師原則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
3、一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4、二級教師:
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期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5、三級教師:
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1)中小學教師職務擴展閱讀:
破格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教學效果好,教育質量高,得到縣(市)級以上同行的公認,並獲得一次一等獎或兩次二等獎;
2、承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教育部門領導的學術團體組織的公開課、示範課或觀摩課三次以上,並獲得好評;
3、受到市(廳)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4、結合教學實際,積極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公開發表不少於三篇有價值的教育教學研究文章,或在素質教育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省級交流或推廣,或因教學成績特別突出,受到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
凡破格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同時,必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專家答辯,成績合格者,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
2. 小學教師評職稱共有多少個級別
小學教師的級別一般有小教三級、二級、一級、高級(相當於中級職稱)、特級(高級職稱)。
2011年8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這意味著全國將有越來越多的中小學教師可以參評與教授級別一樣的正高級職稱。
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正式啟動本市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工作。
這次改革打破了實施30年的中學、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將原來相互獨立的兩個職稱系列統一設置為中小學教師職稱系列,並在中小學(幼兒園)新設正高級教師職稱,將民辦教師、編外教師納入評價范圍。
我國現行的以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制為主要內容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按照國家規定,中學教師職稱最高等級為副高級,小學教師職稱最高等級僅為中級,影響了很多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以及國民整體素質教育的高度。
舊有的職稱設置:
小學系列主要分為:小學特級教師(小高高)、小學高級、小學一級、小學二級、小學三級。
新規定下的職稱設置如下:
這次中小學職稱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將原來獨立的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並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職稱設置從正高級職稱到員級5個等級,依次為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與職稱的正高、副高、中級、助理、員級相對應。
3. 教師職稱都有哪些
1、小學員職,助職,中職,副高職。
2、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助教 主要是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的一種職務,有的學校可能在升講師,副教授,教授時必須擔任過助教一職。
講師 主要是可以開設一門或者多門課程的大學老師,除了基本的教學任務外,還要彌補教授或者副教授教學遺留問題,使得教學趨於完善。
副教授 不僅僅開設課程對本學科具有足夠的了解,還能主持研究項目,適當的時候通過研究成果來開設新課,對於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能夠指導他們學習和完成畢業設計。
教授 大學中的主體、主導型工作大多都是由教授承擔的,與副教授的職稱有所不同,但是知識水平都是差不多的,教授不僅需要以現有的方法解決教學中的問題,還能創造方法提供思路,定期參加學術研討會,為本學科在世界范圍內做出自己的貢獻。
4. 小學教師的級別如何劃分的
小學教師的級別一般有小教三級、二級、一級、高級(相當於中級職版稱)、特級(高級權職稱)。
各級別規則和申報條件參見:教師職稱。
教師職稱:
2011年8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這意味著全國將有越來越多的中小學教師可以參評與教授級別一樣的正高級職稱。
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正式啟動本市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工作。
這次改革打破了實施30年的中學、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將原來相互獨立的兩個職稱系列統一設置為中小學教師職稱系列,並在中小學(幼兒園)新設正高級教師職稱,將民辦教師、編外教師納入評價范圍。
此外,外語計算機也將不作為職稱申報的必備條件。新政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將惠及全市17萬名中小學教師。
5. 教師職務和職稱的區別在哪裡
教師是抄一種職業,教師職務是指教師在所在單位承擔的具體分工,一般是指行政職務,並不是什麼老師能力或級別,比如一般有校長、副校長、教導主任、政教主任、總務主任等。而如果是老師級別方面的,那叫做老師職稱,比如小學老師有小學二級老師、小學一級老師、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中學高級老師等。
6. 什麼是教師職務
教師的職務與聘任是一種用人制度,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聘用教師,為了用人,雖然也包括了對教師的評價環節,但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選拔人才,為教師的聘任服務。如果沒有聘任教師的意圖,也就無需考察評價教師的思想品德修養、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教師職務聘任工作中,考察評價教師的重點應著眼於教師的履職能力上,看其能否履行相應的職務職責。教師職務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用人學校和教師雙方共同協商完成。而所謂的教師職稱評定製度是一種單純的人才評價制度,以評價人才為目的,屬於品位分類,不考慮用人意圖。評價的重點是通過考察教師已經取得的學術技術成就和工作業績來評定教師的學術技術及業務水平等級稱號。教師申請評定職稱純屬個人行為。職稱評定不受數額限制,只受標准限制。
小學教師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小學教師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文化業務水平和履行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小學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小學教師職務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定額。
小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小學一級教師為中級職務,小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三級教師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 小學教師職務實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師職務,必須經過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從政治思想、文化專業知識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工作成績和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評審,認定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條件,由學校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師擔任職務應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可以續聘或連任。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小學三級教師職責:
l.在高級教師或一級教師的指導下,承擔學校安排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在高級教師或一級教師的指導下,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
3.參加教學研究活動。
第五條 小學二級教師職責:
1.承擔學校安排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3.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第六條 小學一級教師職責:
l.承擔學校安排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3.承擔或組織年級的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 小學高級教師職責:
l.承擔學校安排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3.指導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或承擔培養教師的任務。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八條 小學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師德,遵守法紀,品德言行堪為學生的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使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並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結合工作需要,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和學術水平。
第九條 小學三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學教師,經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學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擔的教育教學工作,並能履行三級教師職責。
第十條 小學二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中等師范學校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者小學三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
l.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
2.具有從事小學教學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勝任小學教學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勝任班主任和少先隊輔導員工作。
第十一條 小學一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小學二級教師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師范學校及其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
1.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好。
2.具有正確教育小學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工作經驗,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條 小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小學一級教師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師范學校及其他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級教師職責並具備下列條件:
l.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文化專業知識,教學經驗比較豐富,並能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教學效果顯著。
2.掌握小學教育的比較扎實的理論,善於根據小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顯著。
3.具有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或者指導小學一、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並在培養提高教師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成績。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在小學的教育或教學的某一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歷和任職年限的規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評審
第十四條 學校要對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師的政治思想表現、文化專業知識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工作成績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績檔案,為教師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小學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由省、地、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領導,並在地、縣兩級分別設立小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各級評審委員會,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或學區設立評審小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評審小學教師職務時,應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學工作總結和履行職責情況,填寫《小學教師職務評審申報表》,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審後,報主管部門審核。
小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地級評審委員會審定;小學一、二、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縣級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國小學、幼兒園、盲聾啞學校小學部和弱智兒童學校(班)及省、地、縣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機構。原則上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初等學校,實施辦法另訂。
幼兒園各級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條例,自行擬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小學,其教師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別由國務院有關部委領導和組織。
第十九條 為了實施本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實施細則和《小學教師任職條件考核辦法》、《小學教師聘任或任命辦法》、《小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國家教育委員會。
7. 中小學教師職稱有哪幾種對應的崗位級別是幾級
中學職稱一般有中教三級、二級、一級、高級(高級職稱、副教授級)、特級(一種榮譽)。
小學職稱一般有小教三級、二級、一級、高級(相當於中級職稱)。
一、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
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二、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
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三、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
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7)中小學教師職務擴展閱讀
1、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崗位聘用是職稱評審結果的主要體現。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教師可以跨校評聘。公辦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管理和規范。
2、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中小學教師競聘上一職稱等級的崗位,由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職稱評審,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兌現受聘教師的工資待遇,防止在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3、堅持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實行中小學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實現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4、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教師的監督作用,確保評聘程序公正規范,評聘過程公開透明。評聘工作按照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專家評審、學校聘用的基本程序進行。
參考資料:網路——中小學教師職稱
8. 小學老師的職稱等級有哪些
一,小教一級,中教二級還有幼教一級等這些與職稱是初級職稱,小高,中一是中級職稱。小特、中高是高級職稱。高級職稱需要省級有關部門審批。也可以通過人事部門的許可,參加職稱考試獲得。
二,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一2020)》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一2020)》要求,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並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2.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統一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