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局有規定小學校長不上課嗎
教育局是沒有這個規定的!
竇桂梅校長,我想大家都知道吧!人家大校長,在學校里仍然代課。據說,竇校長每天早晨6:30准時在學校門口迎接學生。
⑵ 我一朋友問:中小學的正校長、副校長、正主任、副主任分別上多少節課(語、數、英為基準)才算完成工作量
領導自己規定的。國家在這方面沒規定校長主任什麼的要上多少節課。這是大家專都默認的潛規則屬。雖然他們在學校算是領導,但是同時也是教師,國家法規是一樣對待的,那就是說別人上多少他們也是多少。比如說,某校長教數學,是不是他想上就去上一課,不想上課就可以不給學生上?那學生還能讀書嗎?當然這是打比方,實際上一般校長都不教課的,因為太多事要處理,但是主任什麼的都有代課。
⑶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培訓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保障中小學校長接受專培訓的權利。中小學屬校長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其接受培訓權利的,有權按有關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按計劃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校長,學校主管行政機關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
第二十條擔任中小學校長者,應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或應在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校長任免機關(或聘任機構)安排,接受任職資格培訓,並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在職中小學校長沒有按計劃接受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學校長任免機關(或聘任機構)應令其在一年內補正。期滿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者,不能繼續擔任校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准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⑷ 中小學教師課時數標準是國務院哪個文件規定
我國對中小學教師課時數標准數沒有確切的規定。
1985年教育部《關於當前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問題的意見》提出:改革上述試行辦法,由各高等學校參照該辦法自行決定教師工作量的計算辦法及其定額,教育部不作統一規定。
1981年,教育部發出《關於試行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制度的通知》規定教師工作量包括;教學工作量、科學研究工作量、實驗室建設工作量等。教師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時,每周5天及每年校歷周數計算。
全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一般應佔全校教師工作量的約 2/3。試行辦法及暫行規定對各級職務教師擔任各種教學工作,進行教材和教學法資料編寫工作,專職和主要從事科學研究、生產、實驗室工作,兼任黨政工作等的工作量計算方法均有詳細規定。
(4)中小學校長上課的規定擴展閱讀:
其他國家老師周工作時間:
1、其他國家多無統一標准,有的由學校自訂標准,有的由學校在聘約中與教師個別約定,有的無成文規定,學校按一般慣例安排。
2、20 世紀 60—70 年代西方一些國家的研究表明:高等學校教師一般每周至少應工作 40 小時,實際每周平均工作時間約為 55 小時;多數教師的教學工作量占總工作量的 40%~70%。
3、對50個國家80所大學的調研表明,教師每周的平均教學工作量為 6.8 小時~12.5 小時;澳大利亞、亞洲和拉丁美洲的教師工作量最重,非洲次之,北美及歐洲最輕;發展中國家的教師工作量一般較發達國家為重。
⑸ 法律規定校長必須上課嗎
法律不做具體規定,你可以查一下地方政策和學校自身的規定。
比如有的大學要求院系領導必須達到的課時數啥的。
⑹ 中小學里校長,書記,主任都能不上課嗎
合理的,因為他們有更重要的任務,就是維護學校的正常運行
⑺ 國家規定中小學生上課時間是多少
按照原國家教委《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第五條規定: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同時還規定「學生每天到校時間,小學一般不早於7:50,中學不早於7:30;離校時間小學不晚於16:30,中學不晚於17:30」。允許各區縣結合本地區實際和季節變化做適當調整。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是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1990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於1990年6月4日發布並實施。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是開展全國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據,自1990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以來,有力地推動了全國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
隨著時代的發展,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要求。
為優化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政策制度體系,進一步強化《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對新時代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導作用,教育部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徵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修訂意見的通知》正式啟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修訂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屬各高等學校對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結合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規律、發展趨勢以及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新任務,針對具體條款,研提修訂意見。
《通知》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1名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幹部和1名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專家。
教育部將遴選部分推薦人員和專家成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修訂工作組,具體承擔《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修訂和其他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相關政策制度的研製任務,切實修訂好《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⑻ 中小學正校長不上課,合法嗎
按要求校長每周兩節課才能算滿工作量,但是現在好多正校長都不願意上課,只能說違規,違法算不上,舉報也應該有部門管。校長都不上課了還怎麼了解教育現狀,怎麼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又有幾個校長上課時專家。
⑼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附 則
第二十三條幼復兒園園制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各類成人初、中等教育學校校長培訓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第十二條已根據2010年12月23日教育部30號令《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原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要進行資格認定。普通師范院校、教師進修院校、有條件的綜合大學,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
⑽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的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中小學校長培訓要以提高校長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思想品德修養、教育政策法規、現代教育理論和實踐、學校管理理論和實踐、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方面。培訓具體內容要視不同對象的實際需求有所側重。
第七條中小學校長培訓以在職或短期離崗的非學歷培訓為主,主要包括:
任職資格培訓:按照中小學校長崗位規范要求,對新任校長或擬任校長進行以掌握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300學時。
在職校長提高培訓:面向在職校長進行的以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辦學經驗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校長高級研修:對富有辦學經驗並具有一定理論修養和研究能力的校長進行的旨在培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專家的培訓。
第八條中小學校長培訓實施學時制,也可採用集中專題、分段教學、累計學分的辦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提供的現代遠程教育資源,並積極創造條件,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開展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