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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0 17:56:48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內容: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

二、敬業奉獻。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對工作高度負責,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

三、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四、教書育人。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培養學生良好品德,塑造學生健全人格,啟發學生創新精神。

五、為人師表。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謙虛謹慎,團結協作。平等對待學生家長,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不以粗魯言行對待家長。

六、終身學習。樹立終身學習理念,遵守教師培訓制度,不斷學習,與時俱進,自覺更新教育觀念,完善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教育教學業務,不斷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水平。

(1)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8.31」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師德素質和專業水平,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

對1997年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印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進行了修訂,於2008年九月一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實施。共計六條。

新頒布的《規范》基本內容繼承了我國的優秀師德傳統,並充分反映了新形勢下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對中小學教師應有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

網路—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㈡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5、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6、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7、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㈢ 教育部在什麼時候正式下發了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教育部在2014年1月11日正式下發了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第五條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教師有第四條列舉行為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㈣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處分有哪幾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回學活動中遇答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㈤ 如何遵守落實《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無規矩不成方圓,有規范就得嚴格執行
教師是學生的啟蒙人、開拓者。然而特別是教師收禮、有償補課甚至教師性侵學生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教師整體形象,玷污了原本潔凈的師生關系。各種學生都有不同的心態,面對學生的過失,教師應予以教育,不應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面對不同的學生應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應是和諧可親的。
從社會期望來看,教師教書育人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社會責任要遠重於其他職業。世界各國都對教師的職業行為都提出更高的倫理道德要求,設定師德紅線也是許多重視教育的國家採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師應該以德為本,身正為范
教學質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教師影響力的大小,而教師的影響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識因素和情感因素組成。身教重於言教,因為教師職業的示範性極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須時時、處處用模範的言行去影響學生、教育學生。
作為教師的我們,面對的是一群活潑天真的孩子,我們對待孩子時要懷著一顆真誠的愛心,要把學生當著自己的孩子一樣去關心、呵護。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學生,絕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對於有缺點或犯了錯誤的學生,一定要和風細雨,要多一點耐心,多一點細心,多一點責任心,多一點信心,多一點愛心……遇事一定要冷靜,保持平常心。作為教師,要滿腔熱忱地幫助學生,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更不允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教師嚴謹治學,以德施教
熱愛學生並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讓學生體會到教師的愛就更加困難。據報載:去年的全國勞模、北師大林崇德教授認為,「疼愛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熱愛別人的孩子是神聖!」因為教師對學生的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只講付出不求回報、無私的、沒有血緣關系的愛,是一種嚴慈相濟的愛。這種愛是極其神聖純真的。這種聖潔的愛是教師培桃育李的感情基礎,學生一旦體會到這種真情友誼,就會「親其師、敬其師」,從而「信其道」,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教書育人就實現了其根本功能。
作為教師必須要嚴謹治學,以德施教,把為人師表、塑造心靈、傳承知識當成人生最大的追求,發自內心地關愛每個學生的成長,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引導學生全面發展,在教書育人上取得新成績。
作為教師一定要能夠給自己適度壓力,嚴格要求自己,把「學為人師,行為世范」當成不懈追求,突出愛與責任這個核心。教師從事的是一種特殊的事業,要求教師對待事業要擁有一顆高度敬業的責任心。對待事業要有責任心,對待他人和自己的生命時更要有責任心。如酒駕的違法行為,就是要我們不要忽視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總之,通過學習《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使我們深深地懂得遵守並落實職業道德是一名合格教師的首要素質。要加強師德修養,注重小節,增強規范意識,樹立全面育人正確理念,堅決不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再向學生家長推銷保險,不做與教師職業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堅決不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以優異的教育教學實績、良好的教育教學口碑贏得學校、家庭、社會的尊重,為教育事業增添光彩。

㈥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

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師〔2014〕1號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路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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