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程的第四節 交通安全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做好校園內、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及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在上學、放學高峰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好交通秩序,在學校周邊主要交通幹道護送學生上下車和穿行公路。
第五十九條 校園內道路應貫徹「行人優先」原則,在重要路段應設置汽車限速標志,在急彎、下坡等處,應設置減速帶等設施。學校應主動聯系相關部門,在校門口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減速帶設施等。
嚴禁機動車在中小學校園內擅自行駛,確需為學校運送學習、生活物質等的機動車,必須事先經學校相關部門批准,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駛入校區。經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以及學生自行車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定點停放。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嚴禁任何人在校園內任何地方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術,嚴禁利用學校場地舉辦駕駛員培訓學校。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溜冰、玩滑板、騎車帶人。
第六十條 學校需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應嚴格遵守省公安廳、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7〕144號)規定。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修和檢測。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准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和運營信息記錄台賬,嚴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門關於校車安全的有關規定。有乘船學生的學校,嚴禁未經港航管理部門批準的船舶運載學生。為提高安全系數,小學可按學生過渡航線編排小組,並指定組長負責過渡途中管理,有條件的學校要指派教師護送學生上船。學校應當對每次接送學生的時間、人數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賬。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及時報告,協助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學校早操、跑步等體育活動應盡量安排在校園內進行,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中小學校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第四章 突發災害事故應急處置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布局狀況,在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落實防洪水、防颱風、防雷電、防地質災害、防火等災害的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完善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設備,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逃生自救器具、應急照明燈和應急廣播系統等。在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急避難場所等地,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教職工值班制度和師生安全信息報送制度。如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發現安全隱患、可能或正在發生的安全事故,應第一時間向學校負責人報告並撥打110、119、120等應急電話,學校應立即按程序向當地有關職能部門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原則上應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同時,學校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立即到一線進行指揮,學校應急機構和人員應迅速組織實施救助,採取妥善處理措施。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暴雨、雷電、台風等惡劣天氣事故或火災等發生時,靈活調整教學工作,必要時可轉移疏散學生、停課調課,確保師生生命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地震等突發災害事故,應立即停止一切教學活動,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所有在場科任教師、班主任按照演練逃生路線有組織地迅速疏散學生。如安全通道被破壞無法安全撤離時,應設法穩定學生情緒,並引導學生轉移到相對安全區域等待救援。
第六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災害外,人為引起的災害應保護好現場,學校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故現場分析,查明原因,並協助相關部門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Ⅱ 求《江西省中小學教師統一招聘考試大綱(試行)》內容!
教育綜合基礎知識主要涵蓋教育學、教育心理德育和師德教育、課程與教學的基本理論與實踐、班作常識、現代教育技術基礎與應用、時事政治等8個部分的內容。
第一部分 教育學原理
(一)教育的概念和教育的歷史發展
1.教育的概念。
2.教育活動的基本要素。
3.教育的起源和學校教育的產生。
4.教育發展的歷史形態。
(二)教育學的產生與發展
1.教育學的研究對象和任務。
2.教育學的產生和發展。
3.教育學的學科特點和發展趨勢。
(三)教師與教育學
1.教育學的價值。
2.教師如何學習教育學。
二、教育與社會的關系
1.教育與社會經濟。
2.教育與政治制度。
3.教育與社會文化。
4.教育與社會人口。
5.教育的相對獨立性。
三、教育與個體發展的關系
(一)人的發展概述
(二)影響人的身心發展的主要因素
1.幾種影響人的發展的因素觀。
2.影響人的身心發展的因素。
(三)個體身心發展的規律與教育
四、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概述凄
(一)教育目的概述
1.教育目的的內涵和層次結構。
2.教育目的的功能。
(二)教育目的的價值取向
1.不同價值取向的基本觀點。
2.在確立價值取向中應注意的問題。
(三)我國的教育目的
1.我國的教育目的及其精神實質。
2.我國教育目的的理論基礎。 」
3.我國全面發展教育的基本內容。
(四)教育目的與當代素質教育
1.素質教育提出的背景與特徵。
:2.素質教育與應試教育的比較。
3.創新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關鍵。
五、學校教育制度
(一)學校教育制度概述
1。學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2.影響學制的因素及當代學制發展的特徵。
(二)學制的形成與發展
1.歐美現代學制的建立。
2.我國學制的形成與發展。
3.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二—(三,義務教育
(四)終身教育
六、學生與教師
(一)學生
1.學生的本質屬性。
2.學生的地位。
3.當代學生的特點。
(二)教師
l。教師職業的產生與發展。
2.教師角色和教師勞動的特點。
3.教師的職業素養。
4.教師專業發展。
(三)師生關系
1.師生關系的概念及其作用。
2.師生關系的構成。
/3.師生關系的模式。
4.良好師生關系的建立。
七、教育途徑與課外教育活動
{一)教育途徑概述
(二)學校課外活動
1.課外活動的概念、特點與意義。
,2.學校課外活動的基本內容。
3.學校課外活動的組織形式。
4.學校課外活動的實施要求。
(三)綜合實踐活動
1.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界定。
2.綜合實踐活動的課程性質;
3;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特點。
4.綜合實踐活動的內容及其開發。
第二部分 教育心理學
一、教育心理學與教師的專業成長
(一)教育心理學概述
1.教育心理學的定義。
2.教育心理學的研究任務。
3.教育心理學的學科體系。
(二)教師的專業成長
1.從新教師到專家教師:新教師的特點、教師專業發展階段。
2.專家教師的特點:專家教師與新教師的差異、教學專長、心理品質。
3.教師的成長及培養:影響因素、教師發展中的刻意訓練、塑造完整的教學人格。
、學生心理發展與教育
(一)認知發展與教育
1.皮亞傑的認知發展理論:基本觀點、認知發展階段理論、在教育上的意義。
2.維果茨基的認知發展理論:基本觀點、在教育上的意義。
(二)社會化發展與教育
1.埃里克森的心理社會發展理論:含義、教育意義。
2.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理論:含義、教育意義。
3.影響個體社會化的因素:父母教養方式、同伴關系。
,三、學生個體差異與教育
—)學生的認知差異
1.認知方式差異。
2.認知能力差異。
3.認知結構差異。
4.認知差異的教育含義,
(二)學生的性格差異
1.性格的概念。
.2.性格的個別差異。
3.性格差異的鑒定。
.性格差異的教育含義。
(三)特殊兒童的心理與教育1.特殊兒童的概念。
2.特殊兒童的類型。
3。特殊兒童的教育。
四、學習與學習理論
(一)學習的概述
1.學習的定義。 遺
2.學習的生物與社會意義。
3.學習的分類:我國流行的學習分類、加涅的學習結果分類、奧蘇伯爾的有意義言語學習分類、廣義知識觀的分類。
(二)行為主義的學習理論
1.經典條件作用。
2.操作條件作用。
3.社會學習論。
4.行為主義學習理論在教學中的應用。
(三)認知主義的學習觀
1.早期的認知學習研究:格式塔心理學家的頓悟說、托爾曼認知地圖論。
2.現代認知學習觀:布魯納的發現學習論;奧蘇伯爾的有意義學習理論、信息加工理論。
(四)建構主義的學習觀
1.建構主義的不同傾向。 『
2.不同建)f義學習觀的主要分歧。
. 2.不同建構主義學習觀的主要分歧。
3.建構主義學習觀的共同點。
4.建構主義學習觀的教學含義。
(五)人本主義的學習理論
1.人本主義心理學概述。
2.馬斯洛與康布斯的學習理論:馬斯洛的學習理論、康布斯的學習理論。
,.羅傑斯的學習理論: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自由為基礎的學習L原則。
4.人本主義思想在教育上的實驗。
五、廣義知識的學習
一)陳述性知識的學習
1.陳述性知識的表徵。
2.陳述性知識的學習過程和條件(六步三段兩分支)。
—』3.促進陳述性知識學習與保持的策略。
(二)智慧技能的學習
1.知識與技能的關系。
2.程序性知識的表徵。
3.智慧技能的習得過程和條件:智慧技能的層次、辨別技能的形成、概念學習、規則學習。
(三)認知策略的學習
1.認知策略的性質。
2.認知策略的分類。
3.認知策略學習的一般過程和特點。
4.認知饞傘學習的條件。
。六、動作技能的學習
(一)動作技能的性質
1.動作技能的含義。
2.動作技能的分類。
3.熟練操作的特徵。
(二)動作技能的習得與保持
1.動作技能學習的理論。
2.動作技能形成的階段與習得的指標。豳匡
3.動作技能的保持。
(三)影響動作技能學習的因素
1.有效的指導與示範:指導與發現的比較、指導內容的影響、指導方法的影響、示範。
2.練習:練習的分布、練習中的整體與局部;心理練習、練習中的情
婪干擾效應。
3.反饋:反饋的含義與分類、反饋在動作技能學習中的作用。
七、態度與價值觀的形成與改變日醫
(一)態度的形成與改變
1.態度的含義。
2.態度的學習的過程與理論。
3.促使態度改變的方法。
4.鞏固態度的方法。
(二)價值觀的形成與發展
1.價值觀概述。
2.價值觀的形成與發展。
八、問題解決與遷移
(一)問題解
決
1.問題及問題解決。
2.問題解決的心理過程。
3.影響問題解決的因素。
4.問題解決的策略。
5.問題解決與創造。
(二)為遷移而教
1.學習遷移概述。
2.傳統遷移理論。
3.當代的遷移理論及其教學含義。
4.為遷移而教的一般建議。
辦、學習動機
(一)學習動機概述
;1.動機與學習動機。
2.動機與需要、誘因的關系。
3.學習動機對學習的影響。
4.學習動機的分類。
(二)學習動機理論
1.強化論。
2.需要層次說。
3.自我效能感理論。
4.成敗歸因理論。
5.成就動機理論。
(三)影響學習動機的因素
1.內部條件:學生的自身需要與目標結構、成就與年齡特點、學生的性格特徵和個別差異、學生的志向水平和價值觀、學生的焦慮程度。
2.外部條件:家庭環境與社會輿論、教師的榜樣作用。
3.學習動機的培養和激發:學習動機的培養、學習動機的激發。
十、學習的測評
(一)測評理論概述
1.測評中的基本概念。
2.測量與評價的功能。
3.測量與評價的主要類型。
4.有效測評的必要條件。
(二)教師自編成就測驗的技術
1.教師自編成就測驗的步驟。
2.常見題型的編制技術。
第三部分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基本理論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含義。
2.教育法的特點:教育法作為一般社會規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點、;教育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范和法律的特點。』教育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范和法律的特點。/.::
3.教育法的功能。 :
(二)教育法律關系
1.教育法律關系概述:概念、特徵、類型。
2.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
3.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三)教育法的淵源
1.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規定了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
2.教育法律。
3.教育行政法規。
4.地方性教育法規。
5.自主性教育法規。
6.教育行政規章。
二、教育法的制定、實施與監督
(一)教育法的制定
1.教育法制定的含義。
2.教育法制定的程序:教育法律議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公布。
(二)教育法的實施
1.教育法實施的含義。
2.教育法實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教育法的遵守。
.4.教育法的適用。
5.教育法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三)教育法的監督 …
1.教育法監督的含義。
2.教育法監督的類型: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社會的監督。
三、教育法律責任與教育法律救濟
(一)教育法律責任
1.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2.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行為違反教育法律、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3.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
(二)教育法律救濟
1.教育法律救濟:教育法律救濟的含義、特徵。 ,:, :
2.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調解渠道。
3.教育申訴制度:教師申訴制度、學生申訴制度。 …,、一
4.教育行政復議:教育行政復議的含義和特徵、受案范圍、程序。
5.教育行政訴訟:概念和特徵、受案范圍、管轄、程序。
四、學校、教師和學生
1.學校:學校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違法行為與預防、學校安全教育。
2.教師:教師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國家教師制度、教師違法與,,預防。
3.學生:學生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
4.學校安全教育。
五、教育政策的基本理論
(一)教育政策概述
1.教育政策的含義:教育政策的概念及其與相關概念的區別、教育政策的功能。
2.教育政策的類型和體系結構。
(二)教育政劈的制定、執行、評價與監控
1.教育政策的制定。
2.教育政策的執行。
3.教育政策的評估。
4.教育政策的監控。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5.《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
7.《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lO-2020年)》(摘要)
第四部分 德育和師德教育
一、德育范疇、功能、目標與內容
(一)德育范疇
1.小德育與大德育。
2。我國「大德育」形成的歷程。
3.我國大德育出現的原因。
(二)德育功能
1.德育的個體性功能。
2.德育的社會性功能。
三,德育目標
1.德育目標及其分類。
2.新時期我國中小學的德育目標。
乙(四)德育內容
1.愛國主義教育。
2.集體主義教育。
3.德目教育。
4.民主與法制教育。
5.理想教育。
6.心理品質教育。
二、學生品德的形成與發展
(一)品德要素的發展
1.道德認識的發展。
2.道德情感的發展。
3.道德行為的發展。
(二)品德發展的一般規律
1.個體品德發展是諸要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2.品德發展是個體在主動參與活動的過程中實現的。
3.心理內部矛盾是個體品德發展的動力。
4.個體品德的發展與形成具有長期性與反復性。
三、德育的原則與方法
(一)德育原則
1.課堂與生活相結合原則。
2.疏導性原則。
3.長善救失原則。
4.嚴格要求與尊重學生相結合原則。
5.靈活施教原則。
6.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7.教育影響一致性和連貫性原則。
(二)德育方法
1.說服法。
2.陶冶法。
3.榜樣法。
4.鍛煉法。
,5.獎懲法。
四、師德與師德規范
(一)師德概念
.1.師德是教師職業道德。
2.師德與教師道德之間的區別。
(二)師德規范
1.師德規范的基本范疇。
2.師德規范的核心內容及其解析。
3.我國師德規范存在的問題。
『五、師德教育
(一)加強師德教育的必要性
1.教師職業特性的要求。
2.教師勞動特點的要求。
3.當代教育變革的要求。
4.來自師德現狀的要求。
(二)師德教育的方式與途徑
1.職前教育中的師德教育。
2.職後教育中的師德教育。
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2008年9月1日頒布)
第五部分 課程與教學的基本理論與實踐
一、課程理論與實踐
(一)課程概述
1.課程的概念。
果程類型。.3.制約課程的主要因素。
4.課程理論流派。
(二)課程目標
1.課程目標的內涵。
2.課程目標制定的因素。
3.課程標准和課程內容。
f三,課程資源 ……:上-
1.課程資源的內涵與類型。
2.課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四)課程設計
1.課程內容的選擇。
2.課程組織。
3。課程設計模式。
(五)課程實施
1.課程實施的內涵。
2.課程實施的基本取向。
3.課程實施的影響因素。
4.邁向成功的課程實施。
(六)課程評價 !.-
1.課程評價。
2.課程評價的主要模式。
3.課程管理。
二、新課程改革的目標與內容
1.新課程改革的背景。
2.新課程改革的目標。
3.新課程改革的主要內容。
三、教學理論與實踐
(一)教學概述
1.教學的概念。
2.教學的基本任務。
3.教學工作的基本環節。
(二)教學原則與教學方法
(三)教學過程
1.教學過程的基本概念。
2.教學過程的本質。
3.教學過程的基本規律。
4.教學過程的基本階段。
(四)教學組織形式
1.班級授課制。
2.個別教學。
3.分組教學。
(五)教學模式
1.教學模式的內涵。
2.常見的教學模式。
(六)教學評價
1.教學評價的概念。
2.教學評價的功能與意義。
3.教學評價的類型。
4.教學評價的原則p
四、教學技能與教學智慧
(一)課堂教學基本技能
1.導入技能。 —-一…
2.提問技能。
3.講授技能。
4.板書技能。
5.結課技能。
6.「三筆字」技能。
(二)說課
1.說課的類型。
2.說課的內容。
3.說課的評價。
(三)教學智慧
五、課程與教學研究
(一)教育論文的寫作。
1.教育論文的含義。
2.教育論文的結構要求。
3.撰寫教育論文的一般步驟。
(二)教育敘事的寫作
1.教育敘事的概念。
2.教育敘事的特點。
3。教育敘事的分類。
4.教育敘事的標准。
5.教育敘事的寫作。
(三)教育隨筆的寫作
1.什麼是教育隨筆。
2.教育隨筆的特點。
3.教育隨筆的結構。
4.教育隨筆的寫作。
—(四)教育劉》叫」
(四)教育案例的寫作
1.什麼是教育案例。
2.寫教育案例的作用。
3.教育案例的結構要素。
4.教育案例寫作應注意的事項。
(五)教學反思的寫作
1.什麼是教學反思。
鸞。移什麼。
2.「教學反思」思什麼。
3.如何寫好教學反思。
4.教學反思的內容。
5.寫好教學嚴/6l:
5.寫好教學反思的方法。
6.寫教學反思的注意點。
(六)教學工作計劃的寫作
1.教學工作計劃的概念。
2.教學工作計劃的分類。
3.教學工作計劃的特點。
4.教學工作計劃的結構。
(七)教學工作總結的寫作
1.教學工作總結的概念。
2.教學工作總結的結構。
3.教學工作總結的撰寫要點。
第六部分 班主任工作常識
一、班主任工作概述
(一)班主任工作的歷史和現狀
(二)班主任工作的意義與任務
(三)班主任的角色期待與角色沖突
1.班主任是學歲產—.山
1.班主任是學生健康成長的守護者。
2.班主任是班級工作的領導者。
3.班主任是學校教育計劃的貫徹者。
4.班主任是各任課教師的協調者。
(四)班主任的素質與要求
(五)班主任的教育幸福
二、班主任主要工作內容
(一)了解學生
(二)組織和培養班集體
1.班集體的教育價值。
2.班集體的形成與培養。
(三)班級日常管理
1.個別教育。
2.建立學生檔案。
3.操行評定。 +一
4.班主任工作計劃與總結。
(四)班級危機管理
三、班主任工作的原則、方法與藝術
(一)班主任工作的原則
1.學生主體原則。
2.因材施教原則。
3.集體教育原則。
4.民主公正原則。
5.嚴慈相濟原則。
6.以身作則的原則。
二,班主任工作的方法
1.說理教育法。
2.激勵法。
3.榜樣示範法。
4.角色模擬法。
5.暗示法。
6.契約法。
(三)班主任工作的藝術
四、班級活動的設計與組織
(一)班級活動內涵
(二)班級活動的類型
1.思想道德引領類班級活動。
2.學習提高類班級活動。
3.個性發展類班級活動。
4.社會適應類班級活動。
(三)班級活動設計與組織的原則
1.生命化原則。
2.民主化原則。
3.個性化原則。
4.開放化原則-
(四)班級活動設計與組織的過程
(五)班級活動的評估與拓展
第七部分 現代教育技術基礎與應用
一、現代教育技術基礎
1.教育技術內涵。
.2.教育技術發展。
3.教育技術與教育教學改革。
4.教育技術應用。
二、現代教育技術理論基礎
—-(一)教學設計
1.需求分析。
2.學習者分析。
3.內容分析。
4.目標分析。
5.教學策略制定。
(二)教育技術基礎理論
1.教育技術基本觀念。
2.教育技術基本要素與過程。『
3.教育技術中的教師。
4。教育技術中的學生。
5.教育技術中的知識與資源。
6.教育技術應用與角色。
(三)教學媒體理論
1.媒體與教學媒體。
2.演示型教學媒體。
3.交互型教學媒體。
4.過程型教學媒體。
5.評價型教學媒體。
6.教學媒體發展。
三、多媒體課件設計與開發
(一)演示型多媒體課件設計與開發
1.演示型多媒體課件特徵。
2.演示型多媒體課件設計。
3.Powerpoint多媒體課件開發。
4.演示型多媒體課件應用。
4.演示型多媒體課件應用。
(二)交互型多媒體課件設計與開發
1.交互型多媒體課件特徵。
2.交互型多媒體課件設計。
3.交互型多媒體課件應用。
(三)社會性支持軟體教育應用
1.社會性支持軟體類型及教育應用特徵。
2.社會性支持軟體教育應用。
.四、教育技術應用
1.教育技術在課堂教學中的應用。
2.教育技術在自主學習中的應用。
3.教育技術在研究性學習中的應用。
4.教育技術在知識管理中的應用。
h改育技術在學習評價中的應用。
第八部分 時事政冶
Ⅲ 誰能提供《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校體衛工作條例》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
Ⅳ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佔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開發、統一按項目供地。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下列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一)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的,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在依法批准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在南昌市八一廣場和南昌火車站規劃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用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用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外,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市、縣人民政府按本條規定審批土地的有關資料,應當逐級報省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收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徵收設區的市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九倍計算,徵收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七倍計算;
(三)徵收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四)徵收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五)徵收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第二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收耕地,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耕地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至五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五至七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七至九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九至十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十五倍計算;
(二)徵收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至五倍計算,徵收精養魚塘按六至十倍計算;
(三)徵收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二至四倍計算。
第二十九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後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准,按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村民小組的耕地全部被徵收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農業戶口可以按比例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按《江西省徵收土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徵收的菜地或者精養魚塘的,應當繳納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養魚塘,經土地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產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積的精養魚塘開發基金。凡繳納了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統一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收取,繳入同級財政,由市、縣財政部門將其中百分之五上繳省財政。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收取標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於四十五元;
(二)其他設區的市每平方米二十一至二十六元;
(三)縣、不設區的市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四元。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不得低於依法評估確認的地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質或者用途改變以及擴大土地使用范圍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該幅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當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依照國家規定標准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除按規定需要上繳中央財政外,其餘部分按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二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十五,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分成;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縣級人民政府的分成比例,除上繳中央和省財政以外的部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非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成比例,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的臨時用地,由縣(不含區)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區內的臨時用地由設區的市土地主管部門批准。
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土地使用者在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時,涉及土地復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臨時用地的,應當在災後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期滿需要延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於期滿前兩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
第三十六條開采地下礦產資源造成地面塌陷,開采者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後,無法達到復墾要求,屬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征地處理;屬國有土地的,開采者應當給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安排給開采者改造使用,也可以另行安排使用。復墾後,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用地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批許可權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其中佔用非耕地興修農田水利、修建農村道路,應當依照規劃,控制規模,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條鄉鎮企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在省土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用地標准范圍內。
鄉鎮企業用地的補償標准參照徵收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但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的企業,用地補償標准參照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補償外,其他補償費參照鄉鎮企業用地的補償標准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的土地,調劑了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補償外,其他補償費可以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制定本鄉(鎮)和村的年度建住宅用地總控制指標,個人建住宅納入計劃用地審批,分批進行。
農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準佔用耕地,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按規劃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鄉(鎮)和村的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農村村民遷居後的原宅基地,應當限期退回集體。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條農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村委會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整理匯總,每年分批次上報有農用地轉用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下列規定的限額內制定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積標准:
(一)佔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佔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佔用荒山、荒坡的,每戶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平方米。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須從嚴控制,標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佔地面積已經達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得批准佔地建住宅。
第四十二條城鎮非農業戶建住宅,應當使用國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建單家獨院的住宅,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農、林、牧、漁場和墾殖場職工個人建住宅佔用本單位使用的土地,應當由本單位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後整理匯總,每年分批次報有農用地轉用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Ⅳ 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劃管理
第五條規劃行政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規劃,在報批前應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償或者重建,調整、補償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興建、擴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確需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的,應當聽取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用地時,在規劃用地上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拆除。
第八條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定點、校園建設規劃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改建、擴建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劃標准和設計規范。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停辦、合並、分立、搬遷,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手續並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准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區還應按標准規劃配置中學。分散開發建設的住宅,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容。
有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控制性詳規圖紙,經審定後送教育行政部門。規劃行政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檢查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實施。
第十條規劃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的標准及其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5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81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31700平方米,36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小學,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2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9700平方米,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18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36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其用地面積分別為:4個班規模不低於1800平方米,6個班規模不低於2700平方米,9個班規模不低於3700平方米,12個班規模不低於4700平方米。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不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具備時,應達到上述規定。
規劃行政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模還應規劃教職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條中小學校正門200米半徑的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撞球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娛樂場所。中小學校、幼兒園正門外兩側各2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公共廁所、垃圾站和機動車停車場;正門外兩側各5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集貿市場、擺設攤擔;周邊不得從事有雜訊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產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倚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修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在圍牆上打洞、安窗、開門。
Ⅵ 根據什麼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